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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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合政办秘[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

为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合肥市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合肥市开展调整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9〕5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除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增加行使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机动车维修清洗、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一)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公共场所擅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31日经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城市建设和发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关系重大。

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它是国家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规划和利用以及综合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已经八年,城市规划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但是,在城市规划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调整改变城市规划,规划管理权限混乱等问题比较突出,不仅破坏了规划布局和生态环境,削弱了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而且还造成了宝贵土地资源的浪费,助长了不正之风。

为此,制定一个城市规划管理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二、起草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在起草《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国发(96)18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外地城市的相关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我们还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100号令、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类似条款的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认真审议,认为《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体现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

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

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附件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附件二: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014年1月13日附件一合肥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备注1巢湖市政府32肥东县政府33肥西县政府24长丰县政府35庐江县政府26庐阳区政府37瑶海区政府18包河区政府19蜀山区政府3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2市农业委员会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市教育局915市科学技术局1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17市公安局18市民政局519市司法局20市财政局42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市国土资源局123市交通运输局24市水务局125市林业和园林局02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市审计局30市规划局31市城市管理局32市环境保护局133市商务局34市房地产管理局435市体育局136市统计局37市物价局138市畜牧水产局039市粮食局40市旅游局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4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5市档案局46市地震局147市残疾人联合会148市气象局4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50市国家安全局51市国家税务局52市烟草专卖局53市地方税务局54市盐务管理局55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56市邮政管理局合计63附件二201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巢湖市政府:1.《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巢政〔2013〕67号)2.《巢湖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巢政办〔2013〕71号)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2〕209号)肥东县政府:1.《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2.《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东政〔2013〕30号)3.《关于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东政〔2013〕47号)肥西县政府:1.《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13〕56号)2.《关于印发肥西县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3〕88号)长丰县政府:1. 《长丰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长政〔2013〕11号)2. 《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3.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政〔2013〕17号)庐江县政府:1.《庐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2.《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4号)庐阳区政府:1.《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庐政办〔2013〕47号)2.《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庐政办〔2013〕28号)3.庐阳区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庐政办〔2013〕80号)瑶海区政府:《关于印发瑶海区对建筑业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瑶政〔2013〕20号)包河区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包政〔2013〕23号)蜀山区政府:1.关于印发蜀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蜀政办〔2012〕43号)2.《蜀山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2号)3.《蜀山区廉租房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6号)市经信委:1.《合肥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3〕225号2.《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合经信中〔2013〕265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4.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市农委:《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合统筹办〔2013〕8号)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合国土资发〔2012〕190号)市物价局:1.《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合价商〔2013〕1号)2.《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3.《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合价费〔2013〕37号)市民政局:1.《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求助实施细则》(合民规备字〔2013〕5号)2.《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民〔2013〕56号)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3〕65号)4.《合肥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求助实施方案》(合民〔2013〕83号)5.《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合民〔2013〕350)市人社局:1.《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2.《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422号)市房管局: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3〕172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合房〔2013〕213号)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合环宣〔2013〕111号市教育局:1、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7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3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46号)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合教〔2013〕93号)6.《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接受免费教育办法》(合教〔2013〕145号)7.《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合教〔2013〕197号8.《合肥市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合教〔2013〕199号9.《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市财政局:1、《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合税政备字〔2013〕1号)2.《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合财社〔2013〕182号)3.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548号)4.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554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合水资〔2013〕1号)市地震局:《合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合震〔2013〕11号)市残联:《合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学分册管理办法(试行)》(合残联〔2013〕56号)市体育局:《合肥市群众体育设施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合体〔2013〕3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1号)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2号)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3号)市招管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结束——。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20)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30日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出资建设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污水处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排水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开发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制定排水管理相关技术规范。

县(市)区、开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排水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规定

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规定

市开发区行政执法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发区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是指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以下分别简称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站试验区、合巢经开区)。

第三条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新站试验区的城市管理机构,在其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内,依照《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授权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权:(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权力;(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和前第(二)项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四)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五)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六)其他经授权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方面的职权。

第四条授权开发区实施行政执法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授权执法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未经批准并公告的,不得实施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的具体事项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受权单位应当在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再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机关、组织、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六条下列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新站试验区组织实施:(一)质量、计量、标准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合政办秘〔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8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8日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车站地区的核心区范围是指铜陵北路以西,新蚌埠路铁路桥到凤台路转向站西路南沿至临泉路以东,合肥火车站铁路沿线以南(包含火车站北广场范围及胜利北路至北二环止),中都路穿胜利路至敬亭山路,从敬亭山路向北转到站前路以北区域。

在火车站地区实施综合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火车站地区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遵循市属区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火车站地区应达到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服务优良的综合管理目标。

第四条合肥市车站枢纽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

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在管委会和瑶海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火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

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林园、文广、卫计、城管、环保、安监、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以下简称相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瑶海区政府要将火车站地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保障火车站地区建设、管理和执法经费投入。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1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市)区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具体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公布结果;建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职责不明确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等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文书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执法信息,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逐步形成制度化、程序化、电子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创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

二、公开主体市本级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主体)从2016年1月1日起,率先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各县级(含市、区、开发区)的上述公开主体在2017年1月1日前,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市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除下列情形外,各公开主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主动、及时公开:1.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不宜公开的。

各公开主体对拟不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或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审查后,报单位负责人审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合政办秘[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机关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6日2014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4年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合肥实现“新跨越、进十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1.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措施,全年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调整依法行政考评指标。

改革考核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公信度。

强化日常考核,以考核促落实,以考核促规范,以考核促提升。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评选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总结创建活动成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合政〔2007〕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8-2012年)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8-2012年)为全面推进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纲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把推进依法行政与加快合肥发展结合起来,为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把推进依法行政与增强服务意识、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观念,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显著增强;逐步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初步到位;基本形成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和机制;市和县区、乡镇三级政府间以及同级政府各部门间职权划分明晰、职能配置合理;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基本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形成行政应急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正文:---------------------------------------------------------------------------------------------------------------------------------------------------- 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政府令196号《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8年1月5日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循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原则,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统筹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主体,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平台,运用科技化和信息化手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法行政,为本单位、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100元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2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30元罚款。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规范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细化标准
1
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依法查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不予以处罚。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监督管理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包括开发区,下同)为主,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区,下同)、居(村)民委员会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城市管理基础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六条【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有关重要问题。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任务派送等工作,依法行使和监督各区履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车辆进入禁行区、占用机动车道停车、向车外抛洒物品、城市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违法行为,配合参与有关单位开展的城市管理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行动,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秩序,依法查处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三)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公用配套设施规划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认定等工作;(四)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市管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及全市市政设施的监管和考核;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地和混凝土搅拌车运输等监督管理;(五)林业和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油烟、噪音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七)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牵头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八)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违法行为;(十)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十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及道路、水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各类运料车违规运输等违反公路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一)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四)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五)行政执法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七)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及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三)向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督查处理。

被监督部门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79号——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79号——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79号——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79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79号《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已经201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5年4月28日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权公开、透明、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机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的活动,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和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

本办法所称群众公议员,是指由政府法制机构选聘,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化运行平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群众公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责任追究、经费保障、信息化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

城管访谈提纲

城管访谈提纲

《热线会客室》——我是城管问题1、自我介绍,姓名、工作单位、工作时间问题2、城管日常工作内容?目前合肥市的城管根据工作范围和工作性质可以分为市城管督察支队、区城管执法大队、街道、乡镇城管执法中队,由于大家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不同,日常的工作内容也有很大的不同。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谈谈一名基层普通的城管执法队员的一天的工作:清晨7点不到就要开始一天的忙碌,整治露水菜场开始,随后就是整治和规范早点摊,对于占道经营的依法取缔,确保市民的上班、上学能顺利通行。

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需要定岗的徒步巡查、定岗进行管理,有突发性事件的(保障重大活动、专项整治活动等)乘坐执法车参与集中整治,到网格去办理数字平台挂网督办的事件(有市容环境卫生的,市容秩序的,有违法建设的,有违章停车的,有破挖道路的,有毁绿种菜的,有五小的,有噪音扰民的等等),对于需要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下发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制作行政处罚案卷。

白天的城管工作结束了,就进入了夜间夜市大排档的规范管理,控制炭火烧烤、保证道路的畅通,做到不脏不乱,有的队员还要监控建筑工地,整治渣土车的违章行为(工作到第二天凌晨,有些污染的路面需要洒水降尘)。

问题3、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每年的西瓜上市的季节,城管部门和农委等部门在市区的道路、小区等区域设置专门的西瓜摊点位置,提供场所让瓜农们能将自己的西瓜很好的销售。

在我们的工作实际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位于金寨路与红星路交口设置了一个西瓜摊点,根据要求装载西瓜的车辆卸载西瓜后要驶离现场,要求西瓜规范摆放,让出正常通行的通道。

但瓜农却将农用车随意停放,西瓜有的在车上,有的在道路上,没有按照规定的位置摆放。

城管执法人员现场首先告之瓜点的具体要求,明确表示为瓜农们服务,但也需要瓜农们支持城管工作。

瓜农们却以位置不好,销售不好等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正常的工作。

这时,就不能用对待一般违法当事人的方式来对待瓜农了,我们联系了辖区的社居委,帮忙通知各小区的楼长,让尽可能多的居民知道这里有个西瓜点,如有需要就可以到这里购买西瓜,另外我们也找到一个单位的空地,引导装载西瓜的车辆停放,让出通道。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9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函〔2015〕723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省市共建为契机,建设以市级平台为主体、县级平台辅助,全市企业会员、专家评审、信用信息等交易资源共享,统筹发展、分级监管的全市综合平台体系,实现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电子化、交易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法制化,最终形成以合肥为中心、辐射带动全省、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我市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开创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内容(一)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平台建设。

1.统一制度体系(2016年2月底前完成)。

市公管局制定市县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合理划分市县限额标准范围,做到应进必进,杜绝场外交易或业务系统外操作;集中清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业务管理、质疑投诉处理、履约监督、定点库管理等规章、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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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地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的法律制度。

下文是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和《 ___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园林、工商、公安和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区执法局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受市执法局委托,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露天娱乐场所、沿街商业门点产生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行政处罚权;(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九条执法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可以向执法局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市、区执法局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局应当及时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执法局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执法局应当将查处或者移送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二)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四)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五)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予以罚款的,执法局应当适用罚款数额最高的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不得合并或者重复罚款。

第十三条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规定上缴。

第十五条除前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终结,由执法局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报执法局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执法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局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二)实施暂扣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三)暂扣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八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执法局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执法局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

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执法局可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配合与协调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执法局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移送执法局处理;执法局应当在收到有关书面材料后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执法局。

第二十二条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的类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执法局。

第二十三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关部门与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或者法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鉴定,并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二十四条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应当缴纳赔偿费、补偿费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作出赔偿、补偿及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

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补偿或者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局应当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通知的,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执法局承担。

第二十五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___。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执法局征求意见 ___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措施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需要执法局配合的,应当互相通知,主动配合。

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二十七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接受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

区执法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报市执法局备案。

市执法局发现区执法局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发现区执法局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 ___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市、区执法局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和轮岗交流制度,坚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执法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执法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 ___,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31日起施行。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 ___或者经 ___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 ___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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