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解读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招标是指在采购、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中,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预竞争,最终确定合作方的一种方式。
招标的目的是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市场竞争,提高采购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进行招标。
以下是几种必须招标的情况:1. 采购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采购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例如,在采购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等方面,如果金额超过规定的限额,就必须进行招标。
2. 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领域,如果项目的投资额超过一定限额,就必须进行招标。
这是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避免浮现低质量工程和工程纠纷。
3.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需要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除了必须招标的情况外,还存在一些可以不招标的情况。
以下是几种可不招标的情况:1. 紧急采购: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满足工程建设、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采购或者合作。
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充分的紧急情况证明,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单一来源采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惟独一家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能够满足需求,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选择该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采购或者合作。
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充分的单一来源证明,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3. 采购项目不适合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些特定的采购项目可以不适合招标,例如科研项目、文化艺术项目等。
这些项目的采购方式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可不招标的情况下,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采购和工程建设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招标的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的实施,有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下面是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的说明。
一、项目背景和目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资助或监管的项目,为了确保使用公共资源的透明度和高效性,项目承包商必须经过一个公正的招标过程,并根据招标规定进行竞争。
二、项目范围和分类目前,必须招标的项目主要分为工程建设、采购和服务三个范畴。
1. 工程建设: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建筑物修缮等。
这类项目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复杂性,因此需要通过招标来选择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承包商。
2. 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原材料采购等。
在这类项目中,由于采购对象的多样性和采购成本的影响因素较多,需要通过招标来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产品质量。
3. 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维修服务等。
这类项目需要通过招标来确保选择到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服务提供商。
三、招标程序和规定1. 定义项目需求:明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技术要求,制定招标文件。
2. 公告招标:发布公告,通知潜在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公开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指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给招标单位。
4. 评标和中标:招标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比较分析,最终确定中标人。
5.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
四、评标标准和考核指标评标标准和考核指标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制定,确保能够全面、公正、透明地评估投标人的能力和资质。
通常考虑以下方面:1. 经验和资质:投标人的过往项目经验和资质认证情况。
2. 技术方案:投标人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项目要求,并具有可行性和创新性。
3. 价格: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并满足项目预算。
4. 服务保障: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措施。
五、监督和追责机制为了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和诚信,需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如: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招标是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旨在通过竞争,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有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有些项目则可以不进行招标。
下面将分别介绍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一、必须招标的情况: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例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防军工项目等。
这些项目的招标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为履行公务需要,向社会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
3. 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环境管理等项目。
由于这些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和大量资源,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
4. 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或者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活动。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以选择合适的合作火伴和供应商。
二、可不招标的情况:1. 紧急采购项目: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以暂时不进行招标,直接采购所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但在采购后必须及时进行公示和备案,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小额采购项目:小额采购是指采购金额较低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但在选择供应商时,仍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效益。
3. 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科研项目、文化艺术项目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招标。
但无论是否招标,都需要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并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和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可不招标的情况下,采购单位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采购需求,综合考虑经济效益、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做出是否招标的决策。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概述公开招标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邀请各界投标人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一种制度。
公开招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便选择出最有能力的承包商。
本文将介绍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1. 法律依据首先,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中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该法律规定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规则,明确了公开招标的要求和程序。
2. 项目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以下情况:- 合同估价达到一定金额的工程项目。
具体金额由国家有关机构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和特定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 一些特定性质的工程项目,例如重大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等。
对于这类项目,不论合同估价是否超过规定的金额,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 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以及投标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
2)报名资格审核: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招标人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被淘汰。
3)招标文件领取:通过报名审核的投标人可以领取招标文件。
4)投标准备: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准备投标书和相应的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给招标人。
5)开标和评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6)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4. 公开招标的优势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以下优势:- 公正、透明:招标过程公开执行,有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打破不正当关系,提高招标结果的公信力。
- 竞争激烈:公开招标能够吸引更多具有实力和经验的承包商参与竞标,提高竞争程度,有利于选择出最有能力的承包商。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招标是指通过公开征集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来完成特定项目或者提供特定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组织内部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在其他情况下,可以选择是否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的情况:1. 项目金额超过一定的限额:根据相关规定,当项目的金额超过一定的限额时,必须进行招标。
这是为了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平竞争,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政府组织以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形式,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以确保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平竞争。
3. 国际贸易项目: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通常需要进行招标。
国际贸易项目的招标要求可能由国际组织或者国际贸易协定规定。
4. 重大工程项目:对于一些规模较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项目,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通常需要进行招标。
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预竞标,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竞争力。
可不招标的情况:1. 紧急情况: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采购或者合作。
2. 单一来源: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某个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具有独特的技术、专利或者专有产品,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可以选择单一来源,不进行招标。
3. 低价采购:在一些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中,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可以选择不进行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进行采购。
4. 内部采购:在一些组织内部的采购活动中,为了简化采购流程和提高效率,可以选择不进行招标,直接进行内部采购。
需要注意的是,在可不招标的情况下,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不进行招标的情况,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记录,以便于后续审计和监督。
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招标和非招标项目是指在采购或者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采购单位的具体要求,对项目进行不同的采购方式选择。
招标项目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邀请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预投标,最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交易。
非招标项目则是指采购单位根据一定的条件和规定,直接与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洽谈和合作,无需公开竞争。
在实际项目中,有些项目必须按照招标程序进行,而有些项目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招标。
以下是对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项目的详细解释和举例说明:一、必须招标项目:必须招标项目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单位在进行采购或者工程建设时,必须按照招标程序进行。
这种项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项目金额较大:必须招标的项目通常是金额较大的采购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和提高采购效益,需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2.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必须招标的项目通常是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等。
3. 需要保证公平竞争: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求采购单位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保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举例说明: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涉及巨额资金和对城市交通运行具有重要影响,采购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进行建设。
2.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涉及公共利益和税款使用,为了保证公平竞争和提高采购效益,采购单位必须通过招标程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3.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通常涉及复杂的工程技术和巨额资金,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采购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承包商。
二、可以不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采购单位的具体要求,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无需进行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
这种项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项目金额较小: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通常是金额较小的采购或者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有些项目可以不招标进行采购。
本文将从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两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1.1 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例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项目。
1.2 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必须招标对于一些涉及公共利益、公共资源的项目,为了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例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 项目涉及重大资金的必须招标对于一些涉及重大资金、大额投资的项目,为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例如大型建设工程项目。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2.1 紧急情况下可以不招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救灾或其他紧急需要,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2.2 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不招标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市场上供应商有限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2.3 小额采购可以不招标对于一些小额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等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报备。
三、招标和不招标的选择原则3.1 透明公开原则无论是招标还是不招标,都应当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
3.2 效率和成本原则在选择是否招标的时候,需考虑项目的紧急程度、特殊性以及成本效益,综合评估选择最合适的采购方式。
3.3 风险控制原则在选择是否招标的时候,需考虑项目的风险程度,避免因为不招标而导致风险难以控制。
四、招标和不招标的管理4.1 招标管理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建立完善的招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标过程合规、规范。
4.2 不招标管理对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需建立明确的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不招标采购合理、合规。
4.3 监督和评估无论是招标还是不招标,都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采购过程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采购活动合规、有效。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招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尤其在工程项目中广泛应用。
工程项目的招标规定是指招标人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竞争,明确投标人的权益和义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以下是对工程项目招标规定的解读。
首先,招标规定应当明确标的物或服务的需求。
这包括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数量、技术规范等,以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并根据其能力和资源做出准确的报价和方案。
其次,招标规定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这包括资质条件、经验要求、注册登记等,以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和信誉。
此外,还应明确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等,以保证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招标规定还应明确投标人的报价和评标标准。
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时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详细的费用构成,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方案等。
评标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并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以确保评标结果公平、透明。
招标规定还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要求。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了解项目需求、编制报价和清单的重要依据,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要求应当明确,包括文件格式、递交时间、递交方式等。
此外,还应明确招标文件的保密要求,以保护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最后,招标规定还应包括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合同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法律依据,招标规定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流程、时间要求、付款方式等,以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总之,工程项目招标规定是保证工程项目公平、公正竞争的重要规章制度,它的主要目的是明确项目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价和评标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要求,以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招标规定,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
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解读《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该条款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
对于该条款的准确把握,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委托的前提。
也是应当掌握的重要内容。
通常,招投标活动涉及三个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服务项目。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大都对其具体范围和规模作了明确的界定。
原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依据法律授权对以上三项范围分解为五条内容作了详细界定: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有7项:(1)煤炭、石油、天燃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工业)(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交通)(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信息)(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水利)(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市政)(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环保)(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有6项:(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二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解读: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服务或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是否依法招标?16号令仅规定了以下五种依法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非此类的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析:除16号令规定的五种项目外,其他项目采购按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政府采购类,二是非政府采购类。
对于非政府采购类的项目,依照采购人自治原则,法律并不强制。
对于政府采购类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理由一:《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此处的等是等内不是等外,不得作扩大化解释,即限且仅限于五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什么叫重要的设备材料?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解释如下: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何为不可分割?何为实现基本功能条例释义中采用的是以同步设计来判定(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判断。
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
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解读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解读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新规定》的解读如下:一、《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的表述《新规定》是依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制定的,是我国《招投标法》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招投标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规定的制定目的,《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
二、《新规定》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新规定》将原来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界定的“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做了明确界定,即: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此规定较《原规定》明确了具体资金金额,便于项目单位准确把握操作。
《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体项目类别,《新规定》删除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目前尚未确定,仅做了原则性表述“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新规定》大幅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一是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二是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与《原规定》相比翻了一番;四是取消“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招标项目和非招标项目是指在采购或者委托工程等方面,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招标项目是指项目发起方要求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来参预投标,最终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合作的项目。
非招标项目则是指项目发起方根据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直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合作的项目。
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有些项目则可以不招标。
下面将详细介绍必须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1. 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一些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例如,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等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 高风险项目:对于一些具有较高风险的项目,为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通常也需要进行招标。
例如,核电站建设、大型水利工程等项目都属于高风险项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承包商进行合作。
3.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通常也需要进行招标。
例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医疗设备采购等项目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4. 国际合作项目:在国际合作项目中,通常也需要进行招标。
这是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吸引更多的国际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预,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例如,一些国际援助项目、跨国公司合作项目等都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合作火伴。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1. 紧急采购项目: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满足项目的急需,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合作。
例如,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为了救灾和重建工作的需要,可以直接选择供应商提供紧急采购的物资和设备。
2. 专利技术项目:对于一些具有专利技术的项目,发起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进行合作,而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旨在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采购效率。
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有些项目则可以不招标。
下面将详细介绍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一、必须招标的情况:1. 项目总投资超过法定招标门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门槛,当项目的总投资超过该门槛时,必须进行招标。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招标法规定的金额,必须进行招标。
2.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些特定领域或特定类型的项目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要求,如国防军工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3. 采购金额超过招标法规定的比例:根据招标法规定,如果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法定比例,就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定。
4.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通常都需要进行招标,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
二、可不招标的情况:1. 紧急情况下的采购: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采购。
但这种情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需事后进行相关报备和审批。
2. 专利、版权等特殊情况下的采购:在需要购买专利、版权等特殊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与相关权利人进行谈判或协商。
3. 无竞争性市场的采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市场上只有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所需商品或服务,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与该供应商进行谈判或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可不招标的情况下,采购单位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同时,采购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采购规则和流程,明确可不招标的情况及相关的审批程序,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结起来,必须招标的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超过法定招标门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法定比例以及政府采购项目。
可不招标的情况包括紧急情况下的采购、专利、版权等特殊情况下的采购以及无竞争性市场的采购。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解读
2018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解读3月27日,国家发改委终于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新《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虽然提高的幅度与市场期待仍有一定距离,但此次修改的方向依然得到了业界的肯定。
关于新《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问题一: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仅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去考察和把握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有失偏颇的。
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和把握:首先,应考察项目的性质。
若该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该项目应当招标,而不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何处(哪怕是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
其次,若该项目不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进一步考察其资金来源: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的,则该项目无需招标;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民间资本、部分使用新《规定》第二、第三条所规定资金的,则该项目仍然需要招标。
问题二: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新《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所谓“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法规详解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法规详解目前工程招标在我国建筑市场及设备、材料供应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求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
本文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相应的工程规模标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三个方面阐述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标签:招标项目范围项目规模招标是我国建筑市场或设备、材料供应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对控制建设项目的成本、质量、工期及保护相关员工廉政廉洁有着重要意义。
一、工程招标的意义[1]招投标制的实施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建设工程项目价格更加合理。
招投标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投标人之间在价格上的竞争。
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有利于工程价格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招投标制的实施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的控制。
在建筑市场中,招投标总是报价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标者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优化配置,也对不同投标者实行了优胜劣汰。
面对激烈竞争的压力,每个投标者都必须切实在降低自己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上下功夫,这样将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建设工程价格更合理。
招投标制的实施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采用招投标方式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创造了条件,为需求者(如建筑单位、业主)与供给者(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
在竞争中招标方必然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管理水平的投标者,这样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的保质保量的交工奠定了基础。
招投标制的实施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
能够避免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也是强有力的遏制,使价格形成过程变得透明而较为规范。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⑴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⑵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⑶邮政、通信、电信枢纽、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⑷防洪、灌溉、滩涂治理、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⑸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⑺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引言概述:招标是指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由采购方向供应商发布采购需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技术方案,最终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招标过程严谨、公正,可以确保采购方获得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进行招标。
本文将从必须招标和可不招标的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必须招标的情况:1.1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在一些特定领域,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况。
例如,政府采购领域通常都要求进行公开招标,以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1.2 采购项目涉及大额资金:当采购项目涉及大额资金时,必须进行招标。
这是为了保证采购方能够获取最具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并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
1.3 采购项目需要专业技术能力:在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中,必须进行招标以确保供应商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能力。
这样可以保证采购方获得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并避免技术风险。
二、可不招标的情况:2.1 采购项目紧急情况: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省时间和保证项目顺利进行,采购方可以选择不进行招标。
这种情况下,采购方需要提供充分的合理解释,并确保供应商选择公正透明。
2.2 采购项目存在特定供应商:当采购方已经明确了特定的供应商,并且该供应商具备所需的技术能力和信誉度时,可以选择不进行招标。
但是,采购方需要提供充分的合理解释,并确保供应商选择公正透明。
2.3 采购项目涉及保密信息:在一些需要保密的采购项目中,为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采购方可以选择不进行招标。
这种情况下,采购方需要提供充分的合理解释,并确保供应商选择公正透明。
三、必须招标和可不招标的权衡:3.1 综合成本考虑:必须招标的情况下,采购方可以通过竞争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服务。
而可不招标的情况下,采购方可以节省时间和人力成本。
因此,在权衡综合成本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是非常重要的。
3.2 风险控制考虑:必须招标可以降低采购风险,通过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和信誉度,确保采购方能够获得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
必须招标及可不招标的情况招标是指为了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供应商,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采购的过程。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招标是必须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可以选择不招标。
一、必须招标的情况:1. 采购金额超过法定招标的门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例如,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招标的项目金额超过一定数额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需要保证公平竞争:为了保证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一些项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机会参预竞争,从而提高采购效益。
3. 项目需要保证供应商的资质和能力:通过招标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证明文件,确保供应商具备满足项目需求的能力和经验。
二、可不招标的情况:1.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省时间,可以选择不招标直接进行采购。
例如,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需要迅速采购救灾物资。
2. 单一来源:当惟独一家供应商能够提供满足项目需求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可以选择不招标。
例如,某些专利产品惟独一家供应商拥有销售权。
3. 保密需求:一些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为了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可以选择不公开招标。
在进行招标过程中,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包括项目需求、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招标人需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招标文件。
2. 公告发布:招标人需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媒体或者网站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潜在供应商了解并参预投标。
3. 投标准备:潜在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报价单、技术方案等内容。
4. 投标提交:供应商将投标文件按要求递交给招标人,通常要求以密封信封形式递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截止时间。
5. 评标和中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标标准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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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解读3月27日,国家发改委终于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新《规定》的亮点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虽然提高的幅度与市场期待仍有一定距离,但此次修改的方向依然得到了业界的肯定。
关于新《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问题一: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仅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去考察和把握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有失偏颇的。
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和把握:首先,应考察项目的性质。
若该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该项目应当招标,而不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何处(哪怕是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
其次,若该项目不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进一步考察其资金来源: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的,则该项目无需招标;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民间资本、部分使用新《规定》第二、第三条所规定资金的,则该项目仍然需要招标。
问题二: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新《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所谓“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问题三:如何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由于定性“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从立法理论到行政管理实践的复杂性,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只是在第四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但可以预期,即便是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也将会根据“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大幅度缩减,以回应社会各界的期待。
笔者认为,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至少需要从以下角度去考量:一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程度,是直接关系还是间接关系?如果只是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其范围过于宽泛而不应招标;二是项目建设规模等具体情况,如果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投资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高、安全隐患不大,其招标的必要性不足;三是项目建设是否具有特殊性。
如,该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施工时间紧迫,客观上就不允许按部就班的进行招标(如抢险工程),又如,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也不宜进行招标,再如,该项目的施工必须使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因潜在投标人不足亦难以进行招标。
问题四: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旧《规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并未再现。
那么,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不得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
新《规定》虽然是以国家发改委令的名义发布,但系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授权制订且经国务院批准的,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国务院行政法规。
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会出现扩大/缩小招标范围或提高/降低规模标准的情况,均有悖于上位法。
第二,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可以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自主降低进行招标项目的起点金额。
比如,某企业可以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从法律性质来看,工程招投标是一项民事活动,判断民事主体进行相关活动法律效力,应以“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为基本准则,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降低进行招标项目起点金额,属于自主扩大招标范围的性质,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问题五: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在新《规定》中亦未再现。
那么,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首先,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该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
其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四,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应注意的问题注意一:应注意把握拟接项目依法是否必须招标在施工企业看来,能够承接到工程施工任务才是硬道理。
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下文规定非公投资项目可免于施工招标而由投资人决定施工单位。
加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很多人认为这与合同有效并没有质的差别。
因此,只要听说有工程施工任务,大家都会高度重视,但很少人会冷静考虑承接工程的方式是否合法、《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但事实上,《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于切实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仅从民事责任方面讲,如果合同有效,双方都必须严格依照约定履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期待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如果合同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并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面,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而言,也并不是任何一种情况下的合同无效都可以按上述《解释》的第二条进行结算,比如,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严重违法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我们建议施工企业要充分注意研究把握拟接项目依法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尤其是在国家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过渡时期,更应注意这个问题——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标的,但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规定,而是留待将来再另行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现阶段显然存在法律模糊地带,如果未经招标而承接的项目被法院认定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建设工程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就会对承包人实现期待利益带来消极影响。
可以说,在当前的法律环境条件下,施工企业面临一定的风险。
注意二:应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施工企业虽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只能是且等待且接工程任务,不可能因噎废食。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条件下,积极承接工程任务、同时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应当作为施工企业的一项长期的生产经营策略。
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的目的,就在于一旦《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并对招标人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索赔。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是签订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特殊的缔约方式。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情况: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未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二是已基本具备招标的物质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招标;三是应当招标但未招标;四是虽然进行了招标但招标方式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至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一般认为,下列均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是由于招标人的过错造成施工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投标人(承包人)参加投标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相关人员劳动工资、资料费、差旅费等;二是投标人(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实施了相关准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临时设施费、人机料进退场费等;三是投标人(承包人)基于对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的合理信赖而失去与第三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务中,投标人(承包人)存在损失但若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的,人民法院对其诉求也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