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托管模式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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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托管模式讲话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东良乡农业托管经营模式推广会肖五星

2015年4月

同志们: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部分地区城镇化、水平有限,农民恋地情结较重,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必由之路,但这个过程要与城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转移程度相适应,要与农业科技水平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要适应广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土地托管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悄然出现。

一、推广土地托管模式的背景

(一)其他模式的规模化经营风险较大。一些地方政府一谈到土地规模化经营,就想把土地集中起来,认为这样就是规模化经营了。在实践上,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的前提下推行的,国家以粮田为基准的各项农业补贴政策,使农民享受到土地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重视。实际上,地方政府看重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忽略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带来的风险。认为如果土地租金收入高于农民自己经营土地的收益,农民就会流转自己的土地,就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

而农民在第二三产业能充分就业,又会得到一份收入。如果农民在第二三产业不能顺利就业,其预期收入就无指望,那么风险就产生了。我们也可以理性地想想看,租入土地的公司或机构凭什么就可以从土地上获得高收入,这里面存在着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果租用土地的公司不能盈利,就不能全额支付土地租金,那么农民的收入就受到影响。如果农民不能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中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节省出来的劳动力也因为没有稳定的工作而不会获得更多的收入,这时农民又不能收回土地耕种,那么农民的生存就困难了。

(二)其他规模化经营损害农民利益。土地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要前提,但不能忽略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适应性。从部分地方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后的情况看,一些公司或种植大户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低价收购农民土地,使农村土地向非耕种者过度集中,公司担当土地经营的主角,部分农民成为这些公司的雇工,身份变成拿工资的农业工人。这样一来,土地的规模效益多数被承包者获得,造就了一批“新地主”,尤其是在那些农民“被规模”的地方,这些农民种的虽然是原先自己的地,但他们感受到的是自己被雇佣,他们对田间作业的用心程度就大打折扣。种地也是个“良心活”,用不用心效果大不一样,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总体上还是利益驱动的,实现了利益边界清晰,利益驱动就能使农民种自己的地,自觉并尽心尽力。.实行

土地规模化经营后,虽然土地的收益提高了,但是并不是所有村民的收益都在提高,而承包方占有了土地的规模效益。外来资本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土地产生的利润归外来公司所有,农户承担的风险增大了,农户可能无法享受到土地的增值效益。如果农民得不到土地租金,或土地租金不能随行就市,农民就会收回土地自己经营,不愿意再让承包公司经营了。也有的农民将土地完全流转给了其他种田人,他们有的进城务工成为新市民,不能就业的就失去了生活保障。

因此应尊重客观规律,发展有效的土地规模化经营。通常用农业生产效率来衡量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性。实践证明,农业生产效率并不完全取决于土地经营规模,它还取决于农业分工专业化水平,比如农业技术进步、农户经营者个人素质等。在很多情况下,分工、专业化、组织化、市场化等发展的规律性综合影响着农业生产效率,比如不同方式的技术进步会使农业生产效率持续增长,与土地经营规模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是大规模农场,还是中小规模农场或小型农户经营,追求规模经营的有效性。即与分工、专业化、经济组织和效率密切相关的规模。所以,从农业生产效率视角,应发展有效性的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

二、土地托管的特点

(一)土地中托管能预防非粮化倾向

各地土地流转非粮化倾向严重,非粮化比例最低的也超过了当地规模化流转面积的50%,最高达到80%。面对粮食种植投资大、利润低、周期长的特点,非粮化成为经营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但随着非粮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张必然影响当地的粮食产量,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粮食安全。但就目前土地托管的情形来看,托管后土地用于粮食种植的占绝大多数,如果能加强托管主体的良种化、科学管理,实现稳产增产就有了保障。

(二)土地托管适用于较低地区

土地托管方式适合城镇化、水平较低的东良乡农民,我们这里的农民一方面不愿放弃外出就业带来的可观的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务工经商的农民在城镇从业的不稳定性和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让他们不敢轻易放弃土地这一保障,不愿把土地流转出去,于是出现了农闲时出外务工、农忙时返乡抢种抢收的现象,而土地托管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自己的地还是自己说了算,而且收益不受任何损失。

(三)土地托管不必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

无论是把土地出租还是入股都可以认为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转移,前者让渡的是承包期,后者则转移了部分经营权,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农民失地。而土地托管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平衡了土地的商品属性和生活保障属性,既实现了规模经营和土地效益最大化,又消除了农户对长期流出土

地的担忧,顺应了农民的恋地情结,维持农地对于农民的生活保障基本功能。

(四)土地托管表现为渐进型模式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加快、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认知的不断深化,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小,土地托管终究会被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所代替,比如,封丘县亲耕田合作社初期托管土地面积达20000亩,到目前为止已减少到5000亩,其余15000亩全部以入股的形式流转给了合作社,因为农民在土地托管后外出务工经商或就地转移从事二、三产业,实现了打工收入和土地收入“双丰收”,他们切实体会到了脱离土地的好处,自觉自愿地实现了从托管到入股、合作经营的转变。

三、土地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土地托管是形式的一种新探索,对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解决未来我们国家“谁来种地”、“怎样种地”两大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会产生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存在问题

1.农民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往的流转形式中,农民有偿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经营主体,获得流转收益,而土地托管不同,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需要农民向托管主体缴纳一定管理费用,通过托管主体的规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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