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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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3[1]3《言而有信守合同》(共8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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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只有合同全面履行,订立的合同才 有意义。
写在最后
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
The foundation of success lies in good habits到一定目的而努力去干, 是为一个目标去 战胜各种困难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充满压力、痛苦和挫折
Learning Is To Achieve A Certain Goal And Work Hard, Is A Process To Overcome Various Difficulties For A Goal
1、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 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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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要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也 享有一定的合同权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2、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互有权利和义务, 而履行合同义务是履行合同的核心。
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居于主导地位。
在讨论探究的基础上导入新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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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柱信 ”典故
庄子·盗趾》里记载:“尾 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 子不来,水至不去,抱 梁柱而死。”意思是古 代有一青年名叫尾生, 与一女子相爱,情深意 切。一日,两人相约于 某桥下,后来,恰遇泛 潮,江水上涨,那女子 还没有到来。尾生却始 终坚守诺言,死守在桥 下,抱着桥柱不放,最 后被江水淹没而死。人 们被尾生这种诚信精神 所感动,就有了“抱柱 信”这一典故。
• 张杰曾是上腾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冠军。2004年9 月1日,他与上腾签约,授权上腾为其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 其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 8月31日。
• 法院认为,张杰与上腾尚未解除协议就擅自参加“快乐男 声”活动并和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违背了 一般职业道德,构成违约责任。上腾有权单方面没收张杰所获 得的全部演出收入,并向张杰索赔。虽上腾无法提供张杰确切 的获利数额,法院综合张杰参与全国巡回演出的次数等情况, 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张杰幻灯片

张杰幻灯片

家庭父母艰难,无法托起梦想 压力,压力,还是压力。朋友告诉记者,张杰不是不想回家住,但他害怕看到父母焦虑的眼神。 张杰的爸爸是西南电工厂的一名普通工人,前两年下岗了,现在在工厂谋了个守大门的工作,五十 多岁的人了,每天夜里12点上班直到次日早上8点。张杰的妈妈姓郝,原来是百货公司售货员的她 下岗后自己在街边做起了小买卖。的确,张杰在上海打拼了这么久,所有的都没变。爷爷、奶奶、 爸、妈还是住在厂里原来那套30多平米的房子里,“我给家里做的惟一一件事,是给妈妈买了个空 调。” “中午吃啥子?”“随便嘛,楼底下那个馆子味道还不错!”跟随着张杰的步伐,来到了他口中 的那个破“馆子”。几张破旧的桌椅横七竖八躺在路边,没有招牌,稀稀拉拉坐着几位建筑工地的 工人。“不要觉得这里环境差,味道绝对巴适,尤其是蒜苗回锅和麻婆豆腐……”4个人,4菜一汤, 不超过25元,但是张杰依旧吃得很香,只不过透过稀疏的太阳伞,刺眼的阳光照得张杰眼睛都睁不 开…… 尽管前一天复选没能直接晋级,但CDTV-2还是计划在第二天为张杰做一期专题节目,而这 也应该被看作是他第一次在成都举办的小型“歌友会”,尽管到时候他只会唱4首歌。为了这个 “第一次”,张杰从起床后就开始忙碌,折腾了一个上午,下午是成都唱区预选赛复选电视直播的 最后一场,张杰开始在房间不停地来回走动,他需要有人帮他定定神。张杰打电话给快男成都唱区 的负责人之一,主持人胡晓,询问晚上“歌友会”的安排,直到最后才小心地问了一句“今天有人 晋级吗……” 17日晚张杰在演播厅垂泪的同时,谢娜做客《星随我动》也哭出了声。在停车场, 张杰不断地安慰着妈妈,晚上11点妈妈和亲戚们离开了,张杰回到酒吧端起一杯啤酒灌了下去…… 出路歌友会和酒吧“卖唱”之间就在张杰化妆的时候,成都歌迷也陆续抵达了演播厅,原本只计划 安排100人07年的快乐男声出现了一个话题人物,他就是张杰,一个普通人家出生的普通男孩,有 着梦想,有着追求,为了家人过的更好,也为了自己音乐的道路在不断的努力,我有朋友有机会和 他度过了24小时,了解了一些不为人知的故事,我在这里告诉大家,一个真实男孩的真实故事, 如果你喜欢他请你支持一下,如果不喜欢,也请你悄悄离开,因为尊重别人也就是尊重自己…… 这是一次没有对话的采访;这是一次24小时的面对面。张杰,一个极为普通的名字,因为2004 年的一个冠军头衔让他成了瞩目的焦点;2007年,这个名字又一次被人们所关注,还是那个冠军头 衔,3年后他却被压得喘不过气来。从“我型我秀”到“快乐男声”,张杰说他只想唱歌给我们听, 但谁也没想到快乐发声会这么难! 这更像是一部无声电影,因为被采访者已经接到了律师的“封口令”——为了继续唱歌,现在 什么话都不要说。我们尝试着用眼睛说话,24小时的目击还原的是一个快乐男生追梦的辛酸。 16日晚午夜时分,天空中由远及近传来了阵阵闷响。一道闪电划过,紧接着的轰鸣猛然间吓了 张杰一跳,周围是黑漆漆的一片,张杰问记者要了支香烟,点着了,但他却只是在手指间摆弄着, 他根本不会抽烟。困境50万元赔偿金难倒张杰由于家不在成都市区,张杰为了参赛临时把窝搬到了 朋友家,这个朋友是他的“发小”,或许是觉得自己提供给“明星朋友”的住所过于简陋,面对记 者他总有些尴尬,以至于到最后他都不愿意告诉记者自己的姓名。 除了唱歌,张杰这两天把大部 分时间都花在了上网上。下午没有直接晋级,张杰回到“家”把自己关了很久,而当他再度出现时 已经坐到了电脑桌前。进贴吧,看新闻,张杰很在意歌迷对自己的只言片语,但更让他关注的还是 自己博客声明贴出后,东家上腾娱乐的反应,上腾老总陈耀川在某网站的聊天记录他仔仔细细地读 了三遍。 张杰掏出了手机,一个半旧的索爱,电话显然是打给律师的,一打就是半个多小时。“没事”, 张杰有点神经质地说了一句,记者和其他几个人面面相觑,不知道他到底是在跟谁说话。说话间, 张杰的短信铃声响了起来,这是妈妈发来的——“早点休息,明天还有演出!尽管我们不知道你现 在做得对不对,但我们永远都会站在你身后。”和上腾娱乐解约,张杰面临的是对方高额的赔偿要 求,除了需要支付违约金,上腾方面还提出了“需要负担工作人员经济赔偿”的附加条款,大致金

诉讼案例(上腾娱乐-张杰,演艺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案例(上腾娱乐-张杰,演艺服务合同纠纷)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月6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年8月19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张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

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

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

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

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

2007年4月14日,被告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称自2006年12月至今,原告既未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被告就此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被告的艺术发展,原告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杰与ST企业纠纷一案.doc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杰与ST企业纠纷一案.doc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杰与ST公司纠纷一案-一、案情:2004年张杰参加我型我秀活动,并取得当年总冠军。

同年9月1日,张杰与上腾公司签订《推广艺人演艺协议书》。

根据该代理协议未经上腾公司许可,张杰不得私下参加各类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也不得与其他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经纪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合同。

上腾诉称:2007年,张杰不辞而别,并报名参加了快乐男生活动。

上腾遂以公开信方式函告张杰,要求张杰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的协议,退出快乐男生比赛。

而张杰却在接函后要求解除与上腾公司的代理协议,并与天娱传媒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

为此,上腾娱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杰继续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

2007年8月28日与2008年5月8日,法院两度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起诉至今,上腾公司两次追加诉讼请求,至5月8日止,ST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共包括:1、要求确认与张杰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协议书》有效2、确认张杰报名参加2007 快乐男生的行为构成违约3、要求张杰继续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4、要求张杰赔偿在未履行合约期间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月8日要求的赔偿金额为60余万元,后追加至102.6万余元)二、下面我将对庭审中的一些争议点逐一进行分析(一)经济合约合同的性质、效力问题张杰方律师认为,合同为委托合同性质,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ST律师认为,合同为复合性质合同,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

另外,张杰的律师指出上腾不具有有关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诉争的代理协议应判定为无效协议。

个人认为:1、合同性质应为无名合同,具有委托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一些类似点,因此应按照《合同法》1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及《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内容。

2、对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合同。

因为,缺乏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不构成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合同签订的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

万坚与陈伟华、上海水晶之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坚与陈伟华、上海水晶之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坚与陈伟华、上海水晶之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3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审理法官】王蔚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坚;陈伟华;上海水晶之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刘炜;高红【当事人】万坚陈伟华上海水晶之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刘炜高红【当事人-个人】万坚陈伟华刘炜高红【当事人-公司】上海水晶之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燕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马俊寅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胡玉玲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燕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马俊寅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胡玉玲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燕马俊寅胡玉玲【代理律所】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万坚【被告】陈伟华;上海水晶之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刘炜;高红【本院观点】案涉借款合同载明丙方为担保方,自愿作为水晶之恋公司借款的担保人,对水晶之恋公司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载明丙方为担保方,自愿作为水晶之恋公司借款的担保人,对水晶之恋公司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万坚在借款合同首页丙方处签字,应按约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其以签字时未查看合同内容为由,否认其担保人身份,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万坚主张其签字行为仅代表水晶之恋公司股东对公司借款行为的确认,与借款合同记载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王天予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王天予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王天予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90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晓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天予;张杰;张鸿康;张媛【当事人】王天予张杰张鸿康张媛【当事人-个人】王天予张杰张鸿康张媛【代理律师/律所】肖会林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王某某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会林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王某某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会林王某某季克华【代理律所】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天予;张鸿康;张媛【被告】张杰【本院观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恶意串通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3:14:39王天予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90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会林,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鸿康。

原审第三人:张媛。

上列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克华,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天予因与被上诉人张杰、原审第三人张鸿康、张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杰

张杰


我们都是“星星”
我是个超级蓝星星迷 (张杰粉丝名称),自 从看了他的比赛,听了 他的歌声,就被深深 “迷住”了。此后,我 手机里全是张杰的歌; 我的墙壁也贴满了他的 相片;我也常常唱着他 的歌;就连我的许多朋 友大多都是星星,都非 常崇拜他,都被他深迷 住。

可能大家都会觉得我的举动很疯 狂,很没有必要。但是,我觉得很有 必要,我贴这么多他的图片,听许多 他的歌,并不是为了盲目追星,而是 为了激励我自己。有谁知道,他星光 灿烂的背后是多么的辛酸和刻苦。可 能大家都还不了解张杰,他的家境很 贫寒,妈妈开着一个小面馆维持生活, 住在一个小房子内,他为了能让爸妈, 爷爷奶奶能住上好的房子而参加选秀 节目,成为歌手,终于通过他的不懈 努力与追求,让家人住上了大房子。 这就是我崇拜他,把他视为偶像的原 因。他的那种不怕苦,坚持不懈,倒 下了在爬起来,笑着面对的精神都值 得我们广大中学生所学习。在学习中, 我们也应有不怕吃苦,不退缩的精神,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成长。
法律是判定了张杰违约,张杰索赔50万,哪个愿意赔?我想没有一个。想着 上腾对张杰的不公,想着一个签约艺人去酒吧唱歌的辛苦经历,又有谁不为之 气愤,况且向上腾这种公司也没有营业执照的,还在那里嚣张。具体说,如果 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任何公司的经营是违法的,公司与个人的相关契约是无效的 ,但是上腾不一样,还大张旗鼓的叫张杰索赔,赔的金额还不小呢。一要就要 100万,少则50万,还说什么这个只是一个很善意的赔。我就在想,凭什么给你 赔,道德上上腾就是个软骨头,就是在无事生非,赔给上腾就会为以后更多的 上腾寻求机会。 从张杰的这个官司看,表面是一场官司,但是,根深蒂固的确是上腾的一个 阴谋。上腾就是在借此炒作,张杰以前不红,不重用,不给商业演出,也漫漫 埋没;现在,张杰红了,借此炒做,为自己的上腾打名气(如果不是张杰的官 司,谁知道上腾呢???),这种行为真的有点可耻,让人觉得一点都不厚道 。 张杰的官司判决下来了,我想很多人都不服气,特别是关心张杰发展的人们 来说更是一肚子的火气。凭什么就要赔,张杰赚取的钱是自己的辛苦钱,又不 是坑梦拐骗的,是自己一分一分的赚取的,挣的再多也是自己的,凭什么要给 上腾。上腾以前对张杰是多么的不好,多么的不尽仁义。从道德观念上,上腾 已经输个张杰了。

郜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郜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郜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浙02民终5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节祥陈艳张华【审理法官】吴节祥陈艳张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郜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翔【当事人】郜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翔【当事人-个人】郜炜郑翔【当事人-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伟【代理律所】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郜炜【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翔【本院观点】郜炜作为消费者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通过手机号加验证码的登陆方式向平台内郑翔经营的店铺下订单购买商品,郜炜收到所购买的商品后,以平台经营者寻梦公司、商品经营者郑翔侵害其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寻梦公司、郑翔停止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及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删除所备案的相关个人信息,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权责关键词】欺诈合同过错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郜某作为消费者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电商平台,通过手机号加验证码的登陆方式向平台内郑某经营的店铺下订单购买商品,郜某收到所购买的商品后,以平台经营者寻梦公司、商品经营者郑某侵害其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寻梦公司、郑某停止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和欺诈、误导消费者及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删除所备案的相关个人信息,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纠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案系网络文学网站经营者和网络写手之间发生的争议,审理核心在于准确评价网站经营者“买断” 网络写手未来所有作品的合作方式。

主要涉及双方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关系的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确定著作权合同的法律性质时,法院不应仅以合同名称作为认定标准,还应当恨据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结合合同目的来认定。

当事人就未来作品的权利转让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合同义务涉及作者的刨作行为或创作自由时,对方当事人不得主张继续履行。

正文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王某第三人(上诉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06年起,被告王某以笔名“梦人神机”先后在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网站上发表了多部作品,并与玄霆公司签订协议,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或转让给玄霆公司,在此期间,玄霆公司共向王某陆续支付了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稿酬。

2010年1月18日,玄霆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一份,第3.2.1条约定,王某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包含作品各种语言版本,且无论作品是否创作完稿)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永久转让于甲方。

并排除乙方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利。

合同还约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条款。

同日,玄霆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还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一份。

第3.2.1条、第1.1.7条约定,乙方作为专属作者,受甲方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甲方。

郑育高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育高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育高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39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澹台仁毅方方赵鹃【审理法官】澹台仁毅方方赵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育高;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郑育高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郑育高【当事人-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敏琴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敏琴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敏琴【代理律所】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郑育高【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上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有据。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过错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上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有据。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上诉人通过网络购票提供服务,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利用网络优势,擅自更改操纵机票价格,通过大数据阻止上诉人选择购票,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被上诉人客服在与上诉人联系沟通时言语敷衍不敬,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权。

但对此上诉人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上诉人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张杰小档案

张杰小档案

[张杰简介]简介:张杰(1982年12月20日-),中国内地男歌手。

2004年参加我型我秀一举成名,其后签约上腾娱乐,可惜此后闹出解约风波,并“反水”前往湖南卫视参加快男,其后在快乐男声比赛中获全国第四名,现时为天娱传媒旗下艺人。

个人喜好喜欢的颜色:蓝色,黑色喜欢的食品:红烧的(最喜欢妈妈做的土豆烧排骨)喜欢的宠物/动物:狗喜欢的演员:周星驰最想去的地方/国家:加拿大喜欢的歌手:张学友,Justin Timberlake,Michael Jackson求学经历四川师范大学旅游与艺术设计系(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本科)星路历程张杰,这个2004年度“我型我秀”舞台上最闪亮的歌者、以一首原创歌曲《北斗星的爱》震撼全场的帅气大男孩,凭着自己对音乐坚定不移的信念,战胜了自己,也打动了别人。

比赛的帷幕已徐徐落下,而属于他的音乐旅途,却是刚刚开始。

拥有极具辨识度和穿透力的高亢嘹亮的嗓音,令张杰刚入乐坛就占据了一席之地。

而他的个人首张大碟《第一张》也是在内地低迷的唱片市场取得了不俗的销量成绩,接着又在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等地相继发行。

随着越来越多的歌迷开始爱上张杰的声音,他以最安静却是最迅猛的姿态席卷了各大颁奖礼的新人奖项:2005/9 马来西亚“第五届全球华语音乐排行榜”最受欢迎新人奖2005/12 香港TVB8金曲榜“最佳男新人金奖”2006/1 香港Channel [V] 第十二届全球华语音乐榜中榜“传媒大奖”2006/3 上海“北斗星的爱”获第13届东方风云榜“十大金曲”奖姓名: 张杰英文名: Jason生日: 1982.12.20身高: 180CM体重: 68KG嗜好:电玩、篮球星座:射手座籍贯:成都市新都区语言:普通话/英语性格:个性低调内敛、积极上进专长:擅长演绎高音歌曲,不擅长英文歌曲(但是会)教育: 本科学位曾就读学校:四川师范大学旅游与艺术设计系(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本科)人生格言:过去属于死神,未来属于自己!视力:隐形眼镜最喜欢的食物:红烧的。

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华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华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华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沪01民辖终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盛萍【审理法官】盛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华;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事人】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德华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德华【当事人-公司】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耿晓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耿晓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军耿晓云【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德华;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无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2:43:23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华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辖终5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净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驰华路某某-6。

法定代表人:林郑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云,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某某花园新村某某之二、二楼)。

法定代表人:邱家坚。

罗心田与张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罗心田与张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罗心田与张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3【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32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继红许前让彭晨【审理法官】沈继红许前让彭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罗心田;张杰【当事人】罗心田张杰【当事人-个人】罗心田张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心田【被告】张杰【本院观点】上诉人罗心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一般代理开庭审理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心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罗心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心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01:07罗心田与张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15民终32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心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信阳市息县小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罗心田因与被上诉人张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罗心田、被上诉人张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心田于2021年8月3日开庭时,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心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

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艺人经纪合同无效案例-01-28 18:03:36| 分类:影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唐磊诉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原告唐磊,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韩家胡同11号法定代表人胡桂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普杰,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总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沿河西路5号楼6号委托代理人郭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磊诉被告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磊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普新纪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普杰、郭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磊诉称:XX年x月x日,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签订《演出经纪合约》,约定普新纪元公司对唐磊在合同有效期内创作和/或演唱的、至多不超过72首的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对录音制品的权利由普新纪元公司享有;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唐磊不得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或许可任何第三人表演、录音制作、复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在合同有效期的第一年,普新纪元公司按照各项收入的40%向唐磊支付报酬;普新纪元公司延期支付报酬的,应向唐磊支付延期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该合同条款为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条款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广州点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点睛公司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独家复制和发行唐磊创作并演唱、普新纪元公司录音制作的“[丁香花]音乐专辑”[包括“丁香花”、“落花的窗台”、“我该走了吗?”、“石头爱”、“夏夜”、“浮萍”、“末班车女孩”、“老街”、“丁香花”、“飘散”、“丁香花”等11首录音制品]的权利点睛公司依约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版税90万元,普新纪元公司应该支付唐磊36万元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支付给唐磊72 元,余款至今未付XX年x月x日,唐磊向普新纪元公司发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要求普新纪元公司支付版税未果同年x月x日,唐磊致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普新纪元公司解除合同次日,普新纪元公司收到通知书故唐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演出经纪合约》于XX年x月x 日解除;2、普新纪元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元;3、普新纪元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4 元被告普新纪元公司辩称: 1、《演出经纪合约》是劳务合同,而非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该合同在双方确定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归属、劳务经纪权限、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约定2、《演出经纪合约》不是普新纪元公司的格式合同3、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向唐磊支付收益双方约定的收益是税后分配,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缴纳基数是收入扣除成本所获得的收益普新纪元公司为制作“丁香花”专辑投入成本72万元,还没将合同约定的日常投资计算在内4、唐磊的证据不能证明普新纪元公司有任何违约或不诚信的行为,唐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5、唐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普新纪元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唐磊无权随意解除合同;普新纪元公司未收到唐磊发送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唐磊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是XX年x月x日签署的唐磊发出解约通知后,仍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合约,合约继续有效6、合约期限未满,唐磊提出解约将给普新纪元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有失公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唐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普新纪元公司反诉称:根据《演出经纪合约》的规定,普新纪元公司享有唐磊演艺活动为期3年的独家经纪权签约后,普新纪元公司依约履行了投资、录制发行唱片、宣传推广、保护唐磊知识产权等各项义务众所周知,演艺经纪行业内,为包装推广一个艺人,需要大量投资,只有等到艺人成名后方可能收回投资或者盈利,而这种风险均由经纪公司承担唐磊无视合约规定,未经普新纪元公司的许可,接受其它娱乐机构的邀请,参加网络聊天、演唱会、电视节目拍摄,至少私自演出38场,私收报酬元,构成违约因普新纪元公司无任何根本违约行为,终止合约将造成重大损失,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合约,并立即停止私演行为,支付私收报酬的相应佣金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关于“04AA-”合同<演出经纪合约>的补充协议》,唐磊保证普新纪元公司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有独家享有授予第三方以、、等数字化格式将其音乐作品《丁香花》、《夏夜》上载于电信运营商之销售平台,通过电信运营商网络或以订制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服务的权利;唐磊对此业务参与分成,分成比例为20%,分成期限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截止XX年x月x日,中国移动网络中对前述音乐作品的点击下载数为1 条,每条下载费用3元,唐磊应得元唐磊应付普新纪元公司其应得款的20%,即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唐磊与普新纪元公司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2、唐磊立即停止私演行为,并支付普新纪元公司私演收入元佣金;3、唐磊支付彩铃业务收入的佣金元反诉被告唐磊辩称:1、因《演出经纪合约》和《补充协议》共有41条,普新纪元公司要求唐磊继续履行其中的哪些合同义务,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能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该证方可营业,而普新纪元公司从未取得该许可证,故《演出经纪合约》、《补充协议》及普新纪元公司的一切演出经纪行为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况且,演出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20万元,而签约时普新纪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即使《演出经纪合约》是有效的,该合约关系已经于XX年x月x日被解除该合约应为委托合同,任何一方依法都可以随时解除3、普新纪元公司列举的31场演出,除江西电视台于XX年x月x日《明星面对面》播出的演出录像是真实的以外,其他都是道听途说况且,普新纪元公司列举的31场演出时间均在解除合约之后,即使是真实的,也与其无关4、彩铃是录音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一种形式,属于网络传播权范畴,依法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许可《补充协议》约定唐磊独家享有许可第三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下载服务的权利,唐磊承诺支付普新纪元公司彩铃收入的20%是赠与行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演出经纪合约》解除了,故《补充协议》亦解除5、唐磊未与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龙腾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唐磊创作的“丁香花”、“夏夜”的彩铃试听和下载服务,但普新纪元公司仅提供了点击次数,未提供龙腾公司与中国移动的网站建立链接的证据,而且点击不等于成功下载,也无法证明该点击次数的形成时间彩铃下载收入应在中国移动、龙腾公司和唐磊间分配,在分配比例不明确的情况下,唐磊的收入无法计算普新纪元公司认为龙腾公司网站提供的彩铃是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但其称唐磊与龙腾公司签订的《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的时间又在《演出经纪合约》之前,故龙腾公司网站上提供的彩铃不可能是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的录音制品本院经审理查明: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演出经纪合约》,普新纪元公司接受唐磊委任,作为唐磊唯一的全球性经理公司,全球各娱乐行业,包括但不限戏剧、电影、电视及电台广播、歌唱、舞蹈、现场表演、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录影、宣传片及各种形式之广告、无线产品、互联网以及由现代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其他演艺形式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全权代唐磊进行所有活动的操作与实施,在合同有效期内,普新纪元公司同意唐磊作为普新纪元公司签约艺人进行演艺活动,普新纪元公司经唐磊同意委任蒋普杰为唐磊经理人,代唐磊处理上述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普新纪元公司享有的唐磊演艺活动独家经纪权期限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合约中约定普新纪元公司承诺及同意于此委任期内,1为唐磊挑选歌曲类型、唱片专辑的制作人、雇佣录音乐手、形象设计师、摄影师、MV导演、文案、助手等工作,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全部承担保证投资不少于万元顺利完成XX年7月份单曲“丁香花”在家以上电台的打榜宣传、2首电影胶片MV的制作以及XX年11月前完成第1张唱片的制作与发行工作,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全方位推广唐磊演艺事业所需的宣传推广、专业培训;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承担合约有效期内,至少投资制作唐磊共3张或每年度1张至2张唱片,若非普新纪元公司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如数录制完成上述录音制品,普新纪元公司有权要求唐磊继续有效地配合完成为录制本条所发生的费用由普新纪元公司承担若非唐磊原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年度普新纪元公司未能实施上述录音制品,则视普新纪元公司违约唱片版权归普新纪元公司所有,未经其同意,唐磊不得将其中全部或部分进行单独处理普新纪元公司在收到各项演艺活动相关费用后15日内必须向唐磊支付合同约定的唐磊的收入、代缴税凭证等逾期不能按期支付的,唐磊有权向普新纪元追索,并且有权额外索取拖欠款项的5%作为逾期的违约金唐磊保证承诺2在本协议有效履行期内,不与其他与普新纪元公司具有竞争的第三者签定任何与本协议相同内容之协议唐磊应配合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相应的音乐电视等相关的节目唐磊应严格按照普新纪元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公司为其安排的宣传、演艺活动及相关的专业培训活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唐磊变更地址、联络方式或外出,应及时通知普新纪元公司,如唐磊的个人安排与公司演艺活动安排发生冲突,唐磊应优先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唐磊需按合同或工作协议忠实地履行他的责任在未经普新纪元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唐磊不可以任何形式为普新纪元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表演、创作、录制及制作唐磊接到任何关于演艺活动询问及工作邀请,须告知普新纪元公司,在任何关于演艺活动的工作前,须事先得到公司同意,并由公司代其完成每一件工作的协商事宜由唐磊所创作的音乐作品之著作权由唐磊享有佣金3考虑到普新纪元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及所需费用的支出,唐磊同意支付普新纪元公司、普新纪元公司同意接受唐磊佣金,其中普新纪元公司按唐磊第1年的全部演出收入的全部税后款的60%收取佣金4根据上述条款,所有唐磊的收益,唐磊都应付佣金与普新纪元公司9若任何一方希望提出提前终止合约,停止演艺事业,或由其私人理由,希望放弃履行其合约内职务时,需向对方申请终止合同,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任何一方由于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均视为违约,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要求停止违约行为外,还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0在下述情况下,唐磊需通知普新纪元公司可以提前终止合约,并有权要求普新纪元公司向唐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唐磊发生的实际损失普新纪元公司不能履行本合约1所规定的条款;因为普新纪元公司的原因给唐磊在公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毁损了唐磊名誉11在下述情况下,普新纪元公司需通知唐磊可以提前终止合约,并有权要求唐磊向普新纪元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普新纪元公司发生的实际损失唐磊无正当理由,在普新纪元公司如约通知的前提下,拒绝或拖延参加普新纪元公司为其安排的演艺及宣传活动,情节较为严重的;未经普新纪元公司同意,唐磊在任何场合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或者诋毁、贬损公司名誉的;唐磊实施任何刑事犯罪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活动而被司法机关羁押处以刑罚的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签订《补充协议》,普新纪元公司保证唐磊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对于唐磊创作的音乐作品“丁香花”、“夏夜”的录音制品独家享有授予第三方以、、等数字化格式上载于电信运营商之销售平台,通过电信运营商网络或以订制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户提供彩铃服务的权利,普新纪元公司收取唐磊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上述收入的20%;唐磊保证在合同期内,不会私自将XX年重新制作的“丁香花”、“夏夜”的录音制品提供给第三方经营彩铃业务;本协议作为《演出经纪合约》的补充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今后有关本合约的一切通讯,须寄送至普新纪元公司与唐磊指定的书面地址XX年x月x日、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光盘复制合同》,约定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承担加工“丁香花”CD碟共计张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与点睛公司签订《协议书》,普新纪元公司授权点睛公司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独家拥有唐磊作词、作曲并演唱的“丁香花”音乐专辑的出版、复制、发行、出租、销售的权利并享有以后出版唐磊新专辑的优先独家代理发行权;点睛公司支付版权使用费90万元XX年x月x日、x月x日,点睛公司向普新纪元公司依约支付版权使用费共计90万元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向唐磊支付“丁香花”音乐专辑版权使用费税后款72 元XX年x月x日,唐磊委托王琪琳采取公证方式使用特快专递向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欣公寓号普新纪元公司蒋普杰发送《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函》,称普新纪元公司未依约支付版费及演出费,要求普新纪元公司在收到函件一周内,付清全部费用庭审中,普新纪元公司否认收到此信函XX年x月x日,唐磊委托王琪琳采取公证方式使用特快专递向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汇欣公寓号普新纪元公司蒋普杰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称普新纪元公司未依约支付版费及演出费,唐磊单方解除《演出经纪合约》及《补充协议》,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庭审中,普新纪元公司否认收到此信函XX年x月x日,江西电视台播出了唐磊参加的《明星面对面》节目XX年x月x日,普新纪元公司蒋普杰在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进入://网站首页,分别点击“选择彩铃省份”栏目所列省份或直辖市,并在“彩铃搜索”栏目输入“唐磊”搜索,获得了“丁香花”和“夏夜”在各省份或直辖市的彩铃收费标准及点击数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普新纪元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付款凭证;用于证明“丁香花”专辑花费72万元2、普新纪元公司XX年x月x日、x月x日的会议记录,“丁香花”网络实名注册合同;用于证明普新纪元公司对“丁香花”所作的推广工作3、普新纪元公司职员工资单,用于证明普新纪元公司为包装、推广唐磊专门组建团队,并支付人员工资元4、普新纪元公司职员蒋普杰和李庆超的证人证言;庭审中,两人均出庭作证证明XX年x月x日唐磊与证人在一起,不可能在广州签署《解除合同通知书》5、普新纪元公司与北京亦美星空广告有限公司签署的《演出合约》及XX年x月x 日唐磊建行帐户12 元的存款凭条、普新纪元公司与北京燕江凯旋文化有限公司签署的《演出合同书》及XX年x月x日唐磊建行帐户元的存款凭条;合同约定唐磊分别参加XX年x月x日、x月x日分别在北京朝阳体育馆、安徽省马鞍山市体育馆举办的演出各1场,演出费分别为3万元、2万元;用于证明唐磊自XX年x月x日后仍参加普新纪元公司接洽的演出6、网络下载的相关报道打印件,用于证明唐磊私自演出 7、李庆超与唐磊的录音光盘及通话记录,用于证明唐磊私自演出;8、蒋普杰分别与江苏演出公司朱卫斌、北京凤嘉园文化公司黄总、《欢乐中国行》导演孙宾的录音光盘及通话记录及陈奇的证人证言;用于证明唐磊私自演出及收入9、《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的空白打印件,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签章,用于证明唐磊与北京龙腾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彩铃收入分成比例针对上述证据,唐磊均有异议同时,唐磊认为证据1-3普新纪元公司的包装及推广工作与本案无关,自己不应承担普新纪元公司的成本;证据4的证人均是普新纪元公司的职员,与普新纪元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自己是否在XX年x月x日签署《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是本案的法律事实;证据5系普新纪元公司的单方行为,且发生在解除合约后,与本案无关;证据6内容无法证明与网站内容相同;证据7的证人系普新纪元公司职员,存在利害关系;证据8的通话方身份无法确认,且无法证明通话时间;证据9系空白合同,完全是普新纪元公司制作的庭审中,普新纪元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唐磊私自演出31场的活动统计及报酬估算表,所列演出时间均在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间以上事实,有《演出经纪合约》及补充协议、《协议书》、公证书、《光盘复制合同》、普新纪元公司的上述证据1-9、勘验笔录、谈话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从《演出经纪合约》内容表明,普新纪元公司系从事唐磊演艺活动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故普新纪元公司的性质应视为演出经纪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普新纪元公司始终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故其与唐磊签订的《演出经纪合约》及其《补充协议》,因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经营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唐。

张杰

张杰

音乐简介
• 张杰,中国著名歌手,华语歌坛新生代领军人物, 偶像与实力兼具的超人气天王。2004年出道至今, 已发行7张高品质唱片,唱片销量称冠内地群雄。 2008年以来举办过6场爆满的个人演唱会,在各大 权威音乐奖项中先后19次获得“最受欢迎男歌手” 称号,2010年在韩国M-net亚洲音乐大赏(MAMA)上 获得“亚洲之星”(Best Asian Artist)大奖, 影响力触及海外,是华语歌坛最闪耀的男歌手之 一。曾担任2008北京奥运会、2011世界大学生运 动会火炬手。2010年作为歌手代表受邀担任博鳌 亚洲论坛表演嘉宾。2012年5月6日在人民大会堂 开启了2012巡回演唱会的历程。
张杰
仰望星空
目录
• • • • • • 个性简介 音乐简介 现有成绩 蓝色爱心 坠入爱河 回顾事件
个性简介
• 一唱歌就震惊全场,一说话就吓倒在座。一个笨嘴拙舌的 男孩有着怎样令人瞠目结舌的童年。那值得让粉丝用一生 去守护的三年,他经历了怎样的心路历程。他的感情是在 流言的缝隙间存活的现代童话。沉默寡言如他,要如何讲 述这个童话,他又对爱情有着怎样的期许……他的身边有 一群让他飞翔的人,这些人都是谁?他有什么话要对他们 讲?他叫张杰。他现在一笔一笔地写下了自己25年的喜怒 哀乐,把他的感激和爱写给他的亲人,他的朋友和他的星 星们。如果你是星星,请你准备好纸巾和你的偶像来一次 近距离接触;如果你是路人,请你整理好心情,和这个拥 有着天籁之音在梦想征途上奋斗的孩子一起回味这杰出的 流年。
回顾事件
• 2012年5月2日有网友爆称,张杰贪污粉丝2008年为其解约所筹募的100万元,引发媒体 关注。[1]2012年5月5日,一位网友晒出了当年粉丝筹集100万元的汇款单以及公证书 原件的照片。这张2008年11月28日的电汇凭证上显示,汇款人的名字是李晓华,汇出 地是广西桂林,收款人全称则是“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里 写道,“该款项为替代张杰先生偿还与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解约部分赔偿金壹佰万元 整。”该网友还上传了一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证处开出的公证书,对汇款去 向做出了详细的公证证明,收款帐号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 支行帐号。 2007年张杰参加《快乐男声》比赛,因上腾公司未同意张杰提出的解约要求,于 是一纸诉状将张杰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杰赔偿上海上腾娱乐 有限公司损失50万元,同时双方的“演艺协议”仍然有效(有效期起始日为2004年9月 1日,终止日为2011年8月31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书未 涉及解约事宜,张杰赔偿50万之后仍需回上腾履行未完合约[4]。 2008年底经谈判张杰与上腾协议分手,解约金数目未公开,据媒体报道解约金可 能超过200万,而且必须在2009年之前到账[5],张杰当时举债赔付了部分解约金,北 斗星空张杰歌迷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他的困境,通过律师直接与上腾进行交涉,双 方达演唱会出发”的募款行动,举办一场主办、策划、演出都是歌迷、没有舞台, 没有音乐的特殊演唱会,9天时间筹得100万元,由歌迷会负责财务的高层直接汇到了 上腾公司的帐下,款项并未经张杰之手。

娱乐圈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娱乐圈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娱乐圈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娱乐圈的法律纠纷案例层出不穷,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名誉权侵权等多个领域。

本报告选取了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娱乐圈法律案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娱乐圈的法律问题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知名歌手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某知名歌手在未取得原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翻唱其歌曲,并在音乐平台上发布。

原创作者发现后,将歌手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均构成侵权。

本案中,歌手未经原创作者授权,擅自翻唱其歌曲,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歌手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创作者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明星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明星与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经纪合同。

合同约定,经纪公司负责明星的演艺事业,明星需遵守经纪公司的相关规定。

合同到期后,经纪公司要求明星续签合同,但明星以个人发展为由拒绝。

经纪公司遂将明星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明星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明星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某演员名誉权侵权案案情简介:某演员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则关于某品牌的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该广告被曝光后,演员遭到网友的指责和谩骂。

演员遂将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和部分网友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名誉权侵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演员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名誉权。

批判性思维练习

批判性思维练习

1、近日,一条质疑张杰贪了粉丝钱财的消息引发热议,有网友质疑 2008 年粉丝为张杰募集用于和上腾解约的百万元款项去向不明,而张杰当年拿了这笔钱,却没有兑现对粉丝举“办不售票演唱会”的承诺。

甚至晒出了当年粉丝筹集 100 万元的汇款单以及公证书原件的照片。

这张 2008 年 11 月 28 日的电汇凭证上显示,汇款人的名字是李晓华,汇出地是广西桂林,收款人全称则是“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里写道,“该款项为替代张杰先生偿还与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解约部分赔偿金壹佰万元整。

” ,另外还上传了一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证处开出的公证书,对汇款一事做出了详细的公证证明。

这说明整个捐献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而上腾娱乐总经理陈耀川则表示已收到赔偿金,不会追究款项来源,令人失望的是张杰的经纪公司方面全面封口。

月 6 日上午,针对此事,海南省中医院医疗安全服务部唐主任代表院方出面解释道,经过院方的初步调查,主要的原因是当班医生忙中出错导致此乌龙事件。

事发当天,前往医院照 CT 患者多,加之周末值班医师相对要少,而恰好排在林舟前面的也是一位林姓患者,但是位女性,当时她入院的病因是月经不调,但同时又因颈椎椎间盘不适前往照 CT 影像。

当轮到林舟检查时,由于等待病患较多,当时的医生匆忙之中没有留意到检查报告临床诊断项的内容,在修改电子模板打印的单子过程中,没有修改完,才导致在临床诊断项出现“月经不调”,好在此疏忽造成的错误并未对 CT 影像的整体检查结果产生影响。

国人围观、老外施救的事又一次发生在中国: 4 日晚,东莞闹市内女子被偷包, 27 岁的巴西男子 MOZEN 出手相助,却被打得满身是血。

MOZEN 说,小偷打他他觉得很正常,可没有任何人帮他让他觉得很不正常。

“因为这个社会是需要互相帮助的,我整天出没在君豪商业中心,中心几乎大部分人都认识我,至少 30 个国人围观,却没有一个人帮我,这让我觉得很失望,很心寒下次碰上类似情况再也不会,也不敢帮了。

杨传高与王牧笛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传高与王牧笛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传高与王牧笛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25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青菁【审理法官】邓青菁【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杨传高;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牧笛【当事人】杨传高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牧笛【当事人-个人】杨传高王牧笛【当事人-公司】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战胜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欧阳霞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彭雪飞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战胜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欧阳霞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彭雪飞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战胜欧阳霞彭雪飞【代理律所】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传高【被告】北京牧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牧笛【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欺诈执行证人证言高度盖然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实际履行限制出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称其与被告郭秀春之前系同事关系,后被告开工厂做生意。

2016年国庆左右,被告称需要进一批货,有资金需求,于是找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小北路支行的62×××72账户向被告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尾号5297的账号转款50万元。

原告称起初也没有与被告约定借款利息,过了2016年国庆,被告后补一份《借条》给原告,《借条》的内容为:郭秀春,身份证号:,今借黎长春500000元正,月息1.2分,此笔款于2017年2月10号归还,由广州争美服装有限公司担保(大写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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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问题提示:如何认定演艺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要点提示】演艺合同属于混合合同,由(委托)经纪、著作权、劳动等多种关系构成。

对于违反演艺合同的行为,应当按照该行为所违反的合同内容及合同的目的来确定其法律规则的适用。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确认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立场出发,综合相关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月6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年8月19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张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

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

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

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

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

2007年4月14日,被告报名参加2007年“快乐男声”活动,同年4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张杰先生与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间演艺代理协议解除及相关事宜的律师函》,称自2006年12月至今,原告既未安排被告参加任何演艺活动,而且对被告就此提出的问题置若罔闻,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告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被告的艺术发展,原告的行为已使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上述做法已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2007年4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致函被告,双方之问的代理协议书依然有效,立即终止擅自参加“快乐男声”节目活动的行为,要求被告收函后五日内回到原告公司。

2007年5月3日,被告与人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

原告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

被告辩称,2006年下半年原告发生人事变动,被告为自己的演艺发展考虑,多次与原告协商说要去北京发展,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协议,原告也曾口头表示可以解除合同。

且原告未获得营业性演出的许可证书,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应属无效。

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有效;(2)确认被告于2007年4月14日报名参加2007“快乐男声”的行为构成违约;(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26873元。

【审判】一审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是何种性质的协议;(2)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原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被告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3)被告目前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包含的内容广泛,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

原告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协议的各项规定履行义务,无任何的违约行为,而被告的不辞而别,恰恰构成了违约。

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故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是委托代理协议,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基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安排被告工作,使被告无法维持生活,原告构成违约,被告为了“自救”,行使正当的合同解除权,被告对此无需承担责任。

对原告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均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一审法院认为:1.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其内容,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协议的名称确定。

从本案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广泛,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代表被告商议签订有关其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等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等则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约定原告对被告及其艺能进行推介,参与推广等附带活动具有居间性质;授权原告就开展被告的娱乐活动签署相关聘用协议,运用各种媒体和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开发,允许其他人以任何方式开发被告或使用被告作品和自传材料进行广告和宣传,行使被告因表演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具有行纪性质;原告负责被告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被告的娱乐活动由原告担当经纪人,被告的工作行程由原告统一安排、协调,则具有演艺经纪性质;约定被告全心全意为原告提供最佳的服务,按原告的指示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场所,被告不得私自参加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活动则具有雇用性质的内容。

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混合性合同,狭义地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即是委托合同或较特殊的委托合同,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

应根据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判断合同的内容,基于此协议非纯委托协议,双方均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相关规定,正确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2.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违反协议的约定,致使协议的一方完全无法实现缔约目的的,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从双方履约的情形来看,原告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为被告安排了各种活动和演出达四十余场,为被告灌制出版了两张唱片,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辩称原告构成根本违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报名参加了2007“快乐男声”活动,且在与原告的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缺乏应有的诚实信用,也违背了一般的职业道德,被告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可以据此而提出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赔偿的损失额相当于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合理利益。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协议,被告私自参加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活动,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

为此,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其违约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合理利益。

本案被告离开原告后,参加多次全国巡回演出,被告在此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以及被告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均应视为原告的损失,依照协议,原告有权获得此项利益。

基于客观原因,原告虽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获利数额,但本院综合被告参加全国巡回演出的次数等各种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数额为50万元。

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分摊“我型我秀”制作成本、发行唱片亏损损失及返还预支费用的请求,鉴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尚未终止,故原告目前不能就该部分“损失”向被告提出索赔的主张,同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支费用的请求,本案均不作处理。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

被告张杰于2007年4月报名参加2007“快乐男声”的行为,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杰不服,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上腾公司没有切实履行与其签订的演艺协议,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上诉人与天娱公司签订合同、获取收益均系与被上诉人解除演艺协议后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酌情确定的50万元赔偿金额也缺乏依据。

被上诉人上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并另查明,原审中上诉人张杰曾提交民事反诉状。

请求确认其无须继续履行与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

但此后张杰一方又表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因一方的提出而解除了,希望法院予以确认,不再提起反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上诉人张杰与被上诉人上腾公司签订的演艺协议中约定,严禁上诉人私自参加商业或非商业的活动,严禁上诉人以任何形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经纪合同及合作合同,否则被上诉人有权索赔。

上诉人于2007年4月14日报名参加2007年“陕乐男声”活动,此后又与天娱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已违反了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上述约定。

上诉人于2007年4月19日致函被上诉人要求解除演艺协议,但被上诉人随即回函表示拒绝,上诉人的该通知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后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该演艺协议有效并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虽然曾请求法院确认协议已解除但后又放弃了反诉;而且,作为主张合同关系解除的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严重违约从而导致该演艺协议应予解除。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为此,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在2007年4月后参加的商业活动,原审据此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当代社会娱乐事业迅猛发展,运作手段不断创新,艺人与签约公司之间的演艺合同的内容变得越来越复杂,如何解决因演艺合同引发的纠纷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一、合同性质演艺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较为广泛,往往含有多个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的要素。

它是演艺经纪人和演艺人员关于发展未来演艺事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这些约定内容复杂,既有相互之间权利的约定,又有相互之间义务的约定。

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演艺经纪人对演艺人员享有独家经纪权,全权负责演艺人员在全球范围内的包括电影、电视演出,舞台、现场表演在内的所有演艺事业,全权代表其对外洽谈、安排及策划,以及经纪报酬的分成方式及支付方式。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这部分合同内容只能认定为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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