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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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工作规则(试行)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部门联合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年)》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活动,提高食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是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评价机构)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工作准则。

1.3 本规则中的食品工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代码为、、、四个行业中所包含的企业,共大类中类小类。

本规则中的诚信管理体系,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中所指的诚信管理体系。

本规则中的评价,是指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证明食品工业企业建立、实施、持续改进的诚信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的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

1.5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1.6 评价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评价机构要求

2.1评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应将基本情况(单位资质信息、固定场所和设施信息、评价要求的相关管理制度、诚信体系建设管理专家情况)、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2.2 评价机构评价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文档管理制度,做到资料完备、方便查询,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信息,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企业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

2.3 评价机构应当对接受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公开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依据的标准、评价的基本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被委托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对其委托。

2.5 对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的要求:

公正性

(1)在实施评价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执行的方针和程序保证具有公正性,不使用违反国家对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基本要求的程序,不妨碍或阻止食品工业企业的评价申请。

(3)对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提供评价服务,不附加评价程序以外的其他条件。

(4)对自愿申请评价的食品工业企业持公正态度,仔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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