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五章(孙老师)

合集下载

国际商法第七章(孙老师)

国际商法第七章(孙老师)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华龙公司以无经济能力支付仲裁费用为由未参加仲 裁。ICC由独任仲裁员何炳在洛杉矶组成仲裁庭, 于2002年1月作出裁决,判令华龙公司赔偿TH&T公 司212440.32美元。华龙公司并未主动履行裁决, TH&T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了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华龙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辩称, 本案仲裁程序违反《纽约公约》规定:(1)其未得 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因 此未能参加仲裁程序而未能申辩。裁决违反《纽约 公约》第5条第1款第2项;(2)ICC对双方争议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四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立法 (一)日内瓦条约 1. 1923年《日内瓦议定书》 2. 1927年《日内瓦公约》 (二)1958年《纽约公约》 (三)《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二、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 (一)地域标准 (二)非内国标准 (三)《纽约公约》标准 (四)我国的界定标准与《纽约公约》的冲突 1. 地域或非内国标准——《纽约公约》的标准 2. 仲裁机构标准——《民事诉讼法》的标准 3. 地域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标准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问题:
如何确定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国际的判断标准 1. 实质性连结因素(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2. 争议性质 (二)商事的解释 (三)仲裁的基本类型 1.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2. 一些知名国际仲裁机构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二、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1. 形式的有效性 2. 可仲裁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一)概述 (二)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国际商法CH5

国际商法CH5

Summers V. Solomon案


1857年,被告雇用一名经理经营一家珠宝商店, 并定期为该经理从原告处订购的用以在该商店转 买卖的珠宝付款。该经理辞职后,继续以被告名 义从原告处订购珠宝,并携珠宝潜逃。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应对被该经理拿走的珠宝承担付款 责任,理由是他通过自己过去的行为使原告相信 该经理享有利用其信用的权利,而且他没有通知 原告该权利已经终止。 问:原告的理由合法吗?
广义上理解国际商事代理概念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不论代理人以 自己名义,抑或以被代理人名义之行为, 均适用本公约
(四)国际商事代理的认定: 国籍标准:商事代理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中 至少两方国籍不同,至于三方当事人的营业 地则不予考虑。 地域标准:商事代理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中 至少两方营业地不同,或代理行为地与营业 地不同,至于三方当事人的国籍则不予考虑。 国际代理公约采纳的是地域标准。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 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 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需承担责任,主 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没有代 理权 (判断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 任(德国:履行合同或损害赔偿赔偿)

案例分析答案
本案中,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易 保存或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 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了原告的最大利益。 因此不能认定为被告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 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的损失负责。

第5章 买卖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5章  买卖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2)英美法系
(3)《公约》
买方的义务通常与卖方的权利相对应。 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的规定,如果 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买方主要应承 担两项义务:一是支付货款;二是收取 货物。 《德国民法典》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 支付约定价金及受领买卖物的义务。 如果双方在订约时没有规定具体的价金 而是依市价确定,则应以履行时履行地 的市价为准。 《法国民法典》也认为支付价金是买方 的主要义务,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支 付时间和地点,法国法采取与德国法不 同的做法,认为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和时间支付价金。同时,如果买方不支 付价金,卖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要求对货物的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购买替代货物。
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要求减价。
拒绝收取货物。
5.3 违约的救济
5.3.4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般来说,买方违约的表现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对于买方违约时 卖方的救济方法,《公约》认为卖方除了可以行使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卖方中止履行 合同义务、给买方迟延履行宽限期、宣告合同无效以及在行使上述任何救济的同时单 独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以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1)转卖货物 (2)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3)要求支付利息
5.3 违约的救济
5.3.5 《商事通则》的规定 正如我们前面所介绍的,《商事通则》是作为一般法原则出现在国际贸易统 一法的历史舞台上的。它不具有强制性,不要求各个国家都接受。它以其独 立的形式存在并完整而系统地表达对合同行为的法的规范。 《商事通则》是对《公约》的解释和补充,它对合同行为的履行、不履行及 对不履行的救济的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遭到违反时买卖双 方可能采取的各种权利救济措施,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了解。

国际商法(第五版)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第五版)第六章票据法
2)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承担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1
收款人取得汇票并享有票据权利
2
付款人取得承兑和付款的资格
3
6.2 汇票 6.2.3 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 ➢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
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然后将其转让给被背书人的附属票据行为。在汇票上签章的是 背书人,背书人背书转让的直接对象是被背书人,又称受让人。 被背书人可以将受让的票据通过背书而转让给他人,称为再背 书。这种票据的连续转让,形成票据的流通。
2)汇票的参加承兑 ➢ (1)参加承兑的概念 •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
利益,代替付款人进行票据承兑,以防止持票人在到期日前行 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公约》在第55条对此做了规定。
6.2 汇票 6.2.5 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
2)汇票的参加承兑 ➢ (2)参加承兑的基本条件 • 根据《公约》和多数国家的票据立法,参加承兑应具备以下基
6.2 汇票 6.2.2 汇票的出票
1)汇票出票(issue)的格式
➢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时 必须在汇票上记载,如有欠缺将不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本应在汇票上记载, 但出票人未做记载时则可依法推定其内容,而不会因此导致汇票出票无 效的记载事项。
6.2 汇票 6.2.4 汇票的提示
1)汇票提示的概念 ➢ 汇票的提示,又称见票,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出示
票据,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行为的提示人 是汇票的持票人,被提示人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 ➢ 从票据法理论上看,提示承兑是进行承兑的必要前提,但提示 行为本身并不是票据行为,不要求提示人在汇票上记载或签章。 其效力在于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

国际商法第四章(孙老师)

国际商法第四章(孙老师)

上述提单显示抬头人为LIANYUNGANG SHIPPING CO。,LTD。,托运人为原告; 收货人为凭韩国银行指示;船名航次均为YUNLONG(云龙) V0325, 装货港为连云港、 卸货港为韩国仁川港,货物体积分别为705.59立方米、719.18立方米和1,068.49立方 米;签单处盖有被告长江船代的印章,并注明作为承运人LIANYUNGANG SHIPPING CO。,LTD。的代理。另外,2003年3月21日,被告连云港船务作为“云龙”轮的 船东与被告天津新里程作为租船人签订了“云龙”轮期租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 租期为6+6个日历月,确切租期由租船人选择至本船交付之时起租。合同第七条约定 交船和消约期为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4月20日。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在航次、 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听从租船人的指示,船长应自己或经租船人的要求授 权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收据或理货收据签发提供的任何提单,提单格式由租 船人提供并经船东确认。“云龙”轮实际的起租日2003年4月13日,还船时间为 2003年4月20日。在“云龙”轮期租期间,被告天津新里程指示被告长江船代使用 空白抬头提单,抬头打印“LIANYUNGANG SHIPPING CO。,LTD。”。就涉案 航次,被告天津新里程指定被告长江船代作为该轮的连云港船舶代理。“云龙”轮 船长授权被告长江船代根据该轮大副收据的记载对已装船的货物签发提单。
提单种类

4、直达提单和海上联运提单 5、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问题:定期租船的租船人按照班轮条件经营租船时,须给托运人签发提单。 程租船的船舶所有人也须给租船人签发提单,以便租船人据以向银行取得货 款。这样就产生了两个运输合同,即租船合同与提单。 二者的关系是什么?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国际商法课件第五章公司法(英文)

国际商法课件第五章公司法(英文)

2. The rights of shareholders
2.2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inspection Right to information :The shareholder has the right to keep himself informed about the financial and operational conditions of the corporations. Right to inspection: The shareholder has a right to inspect corporate records and documents such as shareholder lists, minutes of meetings,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even contracts. The inspection must occur at proper times and in the proper places and, most important, must be for proper purposes.
Case Tatko owns about 2% of the shares of Tatko Brothers Slate co. Pursuant to the shareholders’ agreement, if Tatko wishes to sell his shares he is obligated to offer them first to Tatko Brothers co. at “book value”(账面值). The book value is to be determined by resort to the annual balance sheet prepared by the corporation. When Tatko informed the corporation of his interest in selling his shares, he was furnished with the corporation’s latest financial report, which contained a balance sheet listing assets, liabilities and portions of the minutes from a 1973 shareholders’ mபைடு நூலகம்eting. The accountants warned that they had neither audited nor reviewed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expressed no opinion on them. The corporation indicated to buy the shares for $ 35,789 and to provide additional records to petitioner, but

国际商法双语版国际合同第五章

国际商法双语版国际合同第五章

国际商法双语版国际合同第五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条合同目的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履行国际合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b. 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共同完成国际合同的履行。

c.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d.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合同范围a. 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国际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事项。

b.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c.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d.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合同期限a.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b. 合同期满前______个月,双方应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c.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剩余事宜。

d. 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二章合同履行第一条合同履行原则a. 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b. 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

c. 双方应相互尊重,维护合同关系。

d. 双方应积极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合同履行方式a.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b.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c.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

d.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国际商法课件WORD版

国际商法课件WORD版

《国际商法》课件WORD版主要内容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地位三、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1. 国际商法的含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商法的特征国际商事关系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国际商事行为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传统商法以货物买卖法为核心内容,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增多,当代国际商事关系越来越广泛。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主体以私人主体为主,在少数情形下国家、国际组织可成为国际商事关系当事人。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己构成内容丰富、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国际商法》田晓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目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第二节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一、商事组织法的定义二、商事组织的定义和分类一、商事组织法的定义商事组织法,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等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事组织的定义和分类商事组织,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按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中国将商事组织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按照财产责任的不同,西方国家一般将商事组织分为:个人企业、合伙、公司。

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2.1 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2.2 合伙的定义和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国际商法》知识点梳理(PPT 课本) (1)

《国际商法》知识点梳理(PPT 课本) (1)

《国际商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性”:①商事关系的主体,即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②商事关系的客体处于国外。

此处的客体,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知识产权等)。

③导致商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具有跨国性。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实践中经长期、反复运用而逐渐形成,并被各国商事主体所普遍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示范法:示范法通常是由国际组织(民间或官方)或者某一领域的专家起草、供各国立法机关在从事相关商事的国内立法时参考的行为规则。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代表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第一,法律的成文化。

第二,公私法分野明确。

第三,诉讼上以职权制为主。

第四,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

第五,法律推理上以演绎法为主。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是指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法律渊源以判例为主。

第二,没有严格区分公私法。

第三,诉讼上以对抗制为主。

第四,法律推理上以归纳法为主。

第五,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那些区别:(一)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分并有界限分明的法律部门的划分(三)大陆法系以职权制为主的诉讼制度(四)法理推理(五)大陆法系中法官创造性地解释法律的余地不大。

两大法系的逐步趋同主要表现在:(一)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地位不断提高;(二)成文法在英美法系日益发达;(三)两大法系相互影响的现象日益明显。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国际商法课件WORD版

国际商法课件WORD版

《国际商法》课件WORD版主要内容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二、国际商法的地位三、国际商法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1. 国际商法的含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国际商法的特征国际商事关系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国际商事行为关系。

国际商事关系,是国际商事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传统商法以货物买卖法为核心内容,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增多,当代国际商事关系越来越广泛。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主体以私人主体为主,在少数情形下国家、国际组织可成为国际商事关系当事人。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己构成内容丰富、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国际商法》田晓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目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第二节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一、商事组织法的定义二、商事组织的定义和分类一、商事组织法的定义商事组织法,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等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事组织的定义和分类商事组织,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按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中国将商事组织分为: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制企业按照财产责任的不同,西方国家一般将商事组织分为:个人企业、合伙、公司。

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2.1 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2.2 合伙的定义和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追偿纠纷。“SEA DIAMOND”轮发生碰撞事故以后, 左舷船壳板严重受损,船和货物处于危险之中,该轮 就近驶入上海港卸下全部货物进行修理,是为了船货 共同安全及完成预定航程所必须。所以,该轮在上海 港产生的费用符合共同海损条件。虽然共同海损调整 的是本船船东与货主之间的分摊与追偿的关系,但海 损系因船舶碰撞引起,被分摊方民安保险基于船舶碰 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共同海损 分摊费用亦属于船舶碰撞中货物损失的范围。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1、一般外来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三)除外风险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2、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保险公证人(Insurance Notary)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为什么不成立? 2、本案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1. 2. 3.
相关概念 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规则与惯例概述 二、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四)附加险条款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和解除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解除 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保险标的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险标的 1、货物 2、船舶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3、船舶营运收入 4、货物的预期利润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者的责任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 生的责任、费用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方式 2、投保时间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姓名及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价值 4、保险金额 5、保险费 6、保险期限 7、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 9、保险合同的订立日期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三、英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除外责任条款 (二)基本险条款 (三)责任起讫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风险与保险利益 导读案例 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诉统一和平海运有限公司案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SEA DIAMOND”轮载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民安保险)承保的货物由喀麦隆驶往中国 蛇口港。2000年4月26日,该轮与统一和平海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统一海运)所属“ORIENT HONESTY”轮在中国长江口发生碰撞并受损。4月 30日,“SEA DIAMOND”轮卸下船上所有货物进厂 修理。经该轮船东宣布共同海损,香港德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理公司)进行了共同海损理算,太平保 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为此向德理公司出 具了共同海损担保。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凭证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1、保险单的定义与性质 2、保险单的主要内容 3、保险单的种类 (1)定值保险单与不定值保险单。 保险单是否载明保保险期限,可分为航程保险单、定期保险单 及混合保险单 (3)按船名是否确定,可分为定名保险单、流动保 险单、预约保险单及总括保险单 (二)暂保单(Binder Binding Slip) (三)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沿海船舶 保险合同因沿海航区的变更未得到被告以批单的形式 做出批改而未能成立。被告明知原告投保的目的是为 保障船舶沿海运输的风险;在船舶为内河船舶,不具 备海船投保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以批单的形式订立沿 海船舶保险合同,未能积极主动地通知原告以协助其 实现缔约目的。因此,沿海船舶保险合同未能成立的 过失主要在于被告,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被 告承担70%的责任。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五、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如实申报 2、缴纳保险费 3、保证的义务 4、保全货物,防止、缩小事故的发生 5、通知义务 6、索赔 7、代位追偿权行使时的协助义务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及时签单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4、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义务 5、解除合同时,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经理算,货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为70,144.15美 元。民安保险通过德理公司向“SEA DIAMOND”轮 船东支付了上述分摊金额。指示收货人中盛实业有限 公司向民安保险出具了收据,并将追偿权转让给民安 保险。太平保险亦将其权利及义务转让给民安保险。 另案中,法院判决统一海运在此次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纠纷案中应承担60%的责任。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配载严重不当。但在未超载情况下,仅以货物配载不当 认为船舶不适航,依据不足。上海人保不能证明保险人 有除外责任的情形,依法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 判决上海人保赔偿中福轮船船舶全损人民币279.50万元 及其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 期做好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2002年5月26日,“仲宇”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 沉没。其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 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吴淞海事处的“水上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 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中后部触碰水下障碍物,导致 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舶沉没。”但上海人保认为, “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不排除船体局部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二、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简称G.A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简称P.A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三、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零时起至2006年3月24日二十四时止;每次事故全损 免赔20%。4月28日,原告将船舶改造完毕并从事沿海 货物运输,未就保险事宜与被告联络沟通,保险单未 予批改。 10月21日1700时许,“湘平江货0290”轮在烟台芦洋 渔港装满石头后,因风浪大抛锚避风时缆绳断裂,致 使船尾部舱底进水,船体搁浅。原告接到船上报告后 即向被告报案,当晚被告派员赶赴出险地点查勘了现 场。11月14日,被告发出拒赔通知书:“贵司在我司 投保的是一条内河船舶。此案我司正式予以拒赔”。
问题: 1、可保利益的范围包括那些? 2、保险人的抗辩理由一般是什么?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 1、补偿合同 2、格式合同 3、射幸合同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二、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二)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三)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四)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五)代位求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被告业务经办人水险部副经理王专报了沿海价,讲明 船舶改造完成取得证书后要通知保险公司,海船和内 河船的保单不变,价格、时间都不变,但需要对更改 内容加一个批注。 3月23日,被告依据王专代为填写、原告盖章确认的 投保单的内容签发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25 日,被告交付5万元保费。该保单载明:被告为被保 险人,船舶名称“湘平江货0290”轮;保险价值及 保险金额均为500万元;航行范围为A级(J);保险 险别为全损险……;保险期限为自2005年3月25日
国际商法
主讲:胡晓红 教授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读者应当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概况, 理解国际货物贸运输保险法的内涵与外延,掌握国际 货物运输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法律渊源,为以后的 实践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规则与惯例、 导读案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原告:青岛霸奇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湘平江货0290”轮系2005年2月建造的内河船舶。 被告购买取得该轮船舶所有权。2005年2-3月间,原告 向被告询问船舶沿海保险的价格,讲明该轮正由内河 船改造为海船,同时向被告提供了内河船船舶资料。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产生裂缝和屈曲进水,最终导致船舶沉没,事故系货 物装载不符合规定、船舶不适航造成的,且中福轮船 不是该轮所有人无可保利益。中福轮船向上海人保索 赔不成,因而成讼。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1)中福轮船为“仲宇 ”轮的船舶经营人,对该轮具有可保利益;(2)该 轮沉没原因系触碰水下障碍物,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一 切险承保范围;(3)该轮开航时的吃水情况与核定 设计要求的差距极小,属正常范围,总体上并未超载 。前货舱载货约510吨,后货舱载货约750吨,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