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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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关键词:英国;陪审制度;历史起源
摘要:英国的陪审制度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关于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却一直是法制史中长期争论的话题,至今仍无确切答案。因此本文以着重介绍其起源为目的,并在此基础上简单探讨陪审制度在英国的确立及其原因。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法律职业者参加的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它是世界司法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源远流长的制度。而英国的陪审制度因其完善性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现代陪审制度的源头,那么英国的陪审制度又是源于何地?它是怎样在英国确立的呢?在英国,陪审制度是一步步确立完善起来的。最初,
它是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被引入英格兰。此后它在英国历经千年的沧桑岁月,几多王朝的更迭变幻,才逐渐制度化为一项司法制度。
一、陪审制的历史渊源
一般认为,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 实际上, 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日耳
曼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代日耳曼法中普通诉讼和刑事诉讼都采用自诉原则, 前者判断事实实行宣誓和辅助宣誓方式, 后者采用神明裁判和决斗的方式。由于宣誓、辅助宜誓和神明裁判、决斗裁判等方式本身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 例如, 在侵权行为诉讼中, 当事人能否胜认完全依赖于辅助宜誓人的多少。在财产两极分化和贵族势力日益加强的条件下, 这种宜誓人数的竞争, 自然有利于地主阶级。再如神明裁判之热水考验方式, 就是在一锅滚开的水中放入不大的物品, 受考验者把手伸入锅中取出该物, 在规定的时间内伤愈则表示无罪, 否则就是有罪. 再如火的考验, 就是让被考验者赤脚从烧红的犁上走过去, 在限定的时间内, 伤愈则无罪, 否则为有罪。可见, 这些方式不仅严重摧残了当事人的身体, 而且没有丝毫的科学根据。
另外, 这些审判形式的存在, 使得法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地位, 国家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主权地位不高。所以, 随着封建制度的巩固, 国家权力的增长和主权的加强, 以及适应人们对更合理的审判方式的历史要求, 在中
世纪的法兰克王国, 应运产生了一种新的诉讼制度, 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如王室领地和相邻贵族领地的地界划分的案件时, 不采用宣誓或辅助宣誓, 而是由王室官吏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 以查清事实, 为判决提供根据。以后, 这种方法开始推及于私人身份和租税等问题的解决。其具体程序是: 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吏, 从当事人的邻人中, 挑选可信任者数人, 后者先要宣誓, 然后回答官方讯问者提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包括要求回答者提供经济或其它方面的资料, 指出犯罪嫌疑人, 或对嫌疑人的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这种作法拉西文中称为il l qu is te , 英文为in q uc st , 中文一般译作“邻人调查团” ( 也有人从德文译为“推问手续” ) 。
法兰克帝国瓦解以后, 继起的西欧各国在政治上分裂, 中央政权机关形同虚设, 以强有力的王室法院为前提的“邻人调查团”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停止使用。只有诺曼底公国的中央政权仍在行使权力。n 世纪, 在征服英格兰后不久, 诺曼的统治者便将各种这类调查引入英格兰的实践。最著名的是1 0 8 6 年的《土地清册》( 又称《末日审判书》) 对土地和征税人口的统计。自此.这种做法在英格兰流传了下来
二.英国陪审制度的确立
1.亨利二世(1154 —1189)的司法改革,陪审制传入英国后,最初只适用于个别的行政事务领域。是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将这种制度的司法职能以法令形式固定下来并使之制度化。他于1164年颁布了《克拉灵顿宪章》,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应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1166年又颁布第二个《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员提出。这些法令所确立的陪审员起诉形式即为以后的大陪审团的雏形。1176年的《北安普顿赦令》除“庄严重申了克拉灵顿诏令的基本精神外,还将伪造罪、叛逆罪和纵火罪一起纳入属于王室受理的刑事司法权利内。”就这样,亨利二世时期颁布的几个诏令,使得陪审制日益规范化和制度化。
2.意义重大的1215年。1215 年在陪审制的发展史上是至关重要的一年。这一年世俗界、宗教界所召开的两次会议影响着陪审制以后的发展进程。1215年6
月15日,叛乱的男爵们召开会议迫使英王“无地者”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在宪章中男爵们批准了由起诉陪审团起诉的办法,同时规定:“任何自由人,都不得被抓捕、监禁、剥夺永久保有土地权或自由权..除非根据由同等地位者所作的裁决或根据英格兰的习惯法。”
在13世纪末,这些规定已经开始意味着:起诉陪审团做出起诉后应由另一陪审团来审判。这就预示着英国将发展为两种陪审团或者是陪审团的分离。同时,在这一年召开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教皇英诺森三世宣布废止神明裁判法。这一通行于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习惯做法被取消后其职能由谁代替呢?这时陪审
团作为一个有效的起诉机构成为现成的替代品。有习惯法作为铺垫,刑事案件中起诉陪审团取代神明裁判成为一件顺理成章的事。
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土2个人数的限制。在英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只有一种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1933年王座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半使用陪审团。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
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即使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审理需要长时间的审查书证、账目或需要就地调查证据,就能拒绝使用陪审团的申请。除上述案件外,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诉法院曾作出下述判决,即除有特殊情况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不使用陪审团,这是因为70年代的两件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陪审团作了金额过高的损害赔偿的决定。王座庭受理的案件中,人身伤害案件占大多数,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又进一步地加快了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落。在这以后,该庭使用陪审团的案件很少很少。除王座法庭外,民事案件几乎没有使用陪审团的。高等法院的枢密法院虽根据1858年法律有使用陪审团的权力,但该庭从未使用过。郡法院虽有权使用8人组成的陪审团,但是由于费用太高亦极少使用。陪审团在英国走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