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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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陪审团制度可以追溯到英国的诺曼征服时期。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他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这一习惯逐渐发展并被英国法律所接受,成为现代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克拉灵顿诏令》和《韦斯特明斯特诏令》的颁布,在英国逐步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

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

因此,起诉陪审团也被称为大陪审团,审判陪审团被称为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后来传播到了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

在美国,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然而,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并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种普遍的司法制度。

浅析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浅析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浅析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摘要:本文主要追述了中西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其渊源,使更多的人能够了解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现如今陪审制度在许多的国家已是名存实亡,他的存废问题成为目前司法、法学界较为热门的话题之一,本文旨在从中西法律制度与文化的比较中能够使大家有所启发,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法律陪审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关键字:陪审制度历史起源历史发展司法公正陪审团概况外国陪审制英美法系正文引言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在其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然而,今天陪审制在许多国家已名存实亡,他的存废问题成为目前司法学界较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于是否保留陪审制的争论也日益激烈.古希腊哲学家曾经认为“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以为我们可以从它的历史起源与发展这个层面上来剖析他的现实价值,真正的在理性的法学思维上给予它一种新的历史价值定位.一、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起源与发展早期的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随着历史的发展,11世纪时期陪审理念渗入英国,亨利二世在位时在司法方面的改革对于陪审制的发展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着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 2.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3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这种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主要发源地,其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们认为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产物.但这种在当代人看来的优秀文明成果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销声匿迹——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种民主的陪审制度存在.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采取这种制度是出于一种行政目的——加强土地管理.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确立陪审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陪审制的确立是对当时神明裁判Ordeal和立誓免罪Compurgation的否定.神明裁判和立誓免罪其实质是借助一种神秘莫测的超自然力量,利用这种简单的证明方式来代替审判方式,这样的审判很难发现事实的真相,审判结果靠的只是运气.这落后、荒谬的做法必然被理性的方式所取代,而陪审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具有证人功能,法院通过陪审员了解案情,这样判决结果相对公正得多.2陪审制的确立还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当时英国王室财富匮乏,而封建领主教会经济实力雄厚,可与王室分庭抗礼.英王为增加王室财政实力,一方面在全国推行土地调查;另一方面通过扩大王室法院司法权来填补时常空虚的国库.陪审制很快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的诉讼方式.英国的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但时至今日,其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早期,大陪审团的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替代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司法实践中,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允许陪审团可以以10∶1甚至9∶1通过作为被告有罪判决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案件.所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陪审制在英国地位的下降,是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人们认为陪审团成员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未必能理解案件的证据和领会法官的指示,因而其作出的裁决值得怀疑.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陪审制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差异.美国的陪审制度如此发达,与美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抗争以维护殖民地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作为对抗英王室统治的工具.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5.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6.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的概况随着陪审制在英美两国的产生和发展,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但是,大陆法系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即取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而改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此后,多数学者称这种审判制为参审制,大陆法系这种陪审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此外,朝鲜、波兰、匈牙利、瑞士等国家都实行这种参审式的陪审制度.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之一,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司法的历史.在很早以前,法国就确立了专职法官制度,并建立了旨在加强中央集权的王室法院.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及地方封建势力的加强,使得法兰西的法院系统比较发达.长期以来,封建社会的法国对于刑事案件采用讯问式诉讼制度,法院有非常大的权力.后来形成了同时握有刑事案件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检查官,7陪审制很难在这片“沙漠”上生存.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取得胜利后,各种新的诉讼制度确立起来,司法独立得到了确认,但人们由于对中世纪的司法腐败、专横心有余悸,对独立的司法仍有怀疑,为了消除这些顾虑,迫切需要司法民主化.新兴的资产阶级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很符合法国革命精神,能够消除司法腐败.然而,这种被称为“民众自由守护神”的陪审制度并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想的目的,它与法国的国情不符,本来只想用陪审团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结果却成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于是,1811年英国式的陪审团在法国被废除.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在大陆法系国家首次实验的失败,看似偶然,却是必然.诉讼历史文化的差异是陪审团式的陪审制不能适应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原因,但法国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参审”式的陪审制亦称为参审制,这或许是对移植陪审团失败后用以弥补遗憾的一点慰藉.虽然如此,法国的参审制在今天的运用已属凤毛麟角,它只在重罪法庭中才被运用.德国,是另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代表,它实行陪审制是在被法国征服后受其影响并在一些地区照搬了法国的参审制.后来许多学者受到启蒙思潮的影响,认为陪审制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司法独立,因“司法被定位于保护个人自由之机关,国民要求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司法不应优越于行政而存在,基于此认识惟有陪审法院始属立宪体制所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并为国民自由之守护神,陪审更是司法独立之基本前提.”8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由于代表民众的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可对法庭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增加对司法的信任,这也是由于当时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德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英美的陪审团很难融合起来.实践证明英美的陪审制在德国并没有成功.二、我国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此后,我国的陪审制度真正得以确立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沿袭的是前苏联的模式,实质上也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然而由于当时中国的现实,陪审制度屡次被提出,但屡次不能实施.国民党政府曾经规定,凡政治案件皆需陪审,但它很快又废除了这一规定.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就曾经规定了陪审制度.在我国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1954年宪法中,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从此,人民陪审制度被作为一项宪法原则.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一规定.随后,在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做出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时候,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一项宪法原则降格为一般的诉讼制度,且这一制度在个案审判实务中是否遵照或使用,完全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自行决定.200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草案主要内容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和义务等.该草案将进入立法程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面临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此基础上,又由于最高法院法院和司法部针对陪审制度的一系列文件,陪审制度在我国基本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制是古代西方国家“奴隶民主政治的产物”,然而古代东方实行“奴隶主专制制度”,因此没有产生陪审制的环境和土壤.我国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实行的都是专制政体,民主政治与之无缘.到了清末、民国时期虽然制定了有关陪审制的法律,但却未付诸实施.中国的陪审制度是与中国共产党分不开的.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采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中国共产党走群众路线的结果,是密切联系群众、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结果,也是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否定.但此时的陪审制,与其说是一种国家审判形式,不如说是民众的革命方式,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界限十分模糊.新中国成立后,继续保留了陪审制度,并在1954年宪法中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做法当做宪法原则.“文革”期间,我国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恢复了人民陪审制度,但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陪审制度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问题.实际上陪审制度在我国已名存实亡.在当今司法改革的浪潮中,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有人主张废除陪审制,提出了“取消论”;有人主张改革陪审制.改革陪审制也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则认为应完善“参审”式的陪审制参审制,有人主张移植“陪审团”式的陪审制.我们认为陪审制度是具体的历史条件、诉讼文化、环境下的产物,陪审团的移植不适合我国国情;参审制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只具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从那时开始我国的陪审制经历坎坷的的命运至今.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制度的创建和推行是困难重重.目前,我国尚存陪审制,但名存实亡的陪审制究竟该何去何从尚无定论.这也是当今法学界与司法界争论的焦点.三、中西陪审制度的特点比较一西方陪审制度的特点1、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因此,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的主要特点.○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2.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 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都可对其进行挑选.○3.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诘问和反诘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4.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这是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特点.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2、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国家而形成的.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英美陪审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进入20世纪以后,法国也正式放弃了英国式的陪审团而采取了混合式.这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但是,它也有一些迥异于英美陪审制的特点.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是由一定数量通常是12人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然后由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式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因此,大陆法系全然不存在英美法系中那种作为事实审理者的陪审团和作为法律阐述者的职业法官的区分.第三法官对案件的控制与影响较大.在英美法系法官必须的听取陪审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有着重大的影响,职业法官几乎是控制着混合庭的决议. 3、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今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权对案件共同做出裁决.因此,我国的陪审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在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人.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该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审判员一样,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行使同等的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的这种审判员同样的权力,只有在法院执行职务并参加审判庭时才享有,执行完职务后,这种权力即不得再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陪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现实以及其他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即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审判方式相适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四、结论我国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中国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诉讼文化和诉讼模式迥异,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异体排斥”的现象,“参审”式的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还留有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参审制所体现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一项形同虚设、自欺欺人的司法制度的长期存在,对于司法权威将是一种巨大嘲讽,而对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形成也是有百弊而无一利.我们希望在以后的法治建设中这些法治问题与司法公正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健全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陪审制度沿革与利弊

陪审制度沿革与利弊
建立
在诺曼征服后,陪审团制度正式建立,成为司 法体系的一部分。
3
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团制度逐渐完善,并成 为英国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美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陪审团制 度。
建立
在美国独立战争后,各州开始引入陪审团制度作 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发展
在20世纪初期,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 的发展和普及。
无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无意识偏见,如对特定群体或案件类ຫໍສະໝຸດ 的刻 板印象,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裁决。
有意识偏见
陪审员可能存在有意识偏见,如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做 出不公正的判断,损害审判公正性。
05
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完善陪审员选取机制
确保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在选取陪审员时,应确保来自不同社会阶层、职业和背 景的人都有机会参与,以体现社会的多元性。
增加陪审员的多样性
除了性别、年龄和种族外,还应考虑增加具备不同专业 背景和经验的陪审员,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建立陪审员数据库
通过建立全国性的陪审员数据库,可以实现陪审员信息 的共享和优化选取。
加强陪审员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
陪审员培训应包括法律知识、审判程序、权利义务以及职业道德 等方面的教育,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职责。
中国陪审制度的沿革
起源
01
中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的一些地方
开始尝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
0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陪审制度被正式确立为司法制度的
一部分。
发展
03
在近年来,中国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人民陪

浅谈英国陪审制du

浅谈英国陪审制du

浅谈英国的陪审制度摘要:英国是当今世界两大最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有着悠久的法制文明、独特的法制传统和广泛的世界影响。

其中司法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制,辩护制,法官制度,以及抗辩诉讼治都独树一帜。

这个古老的司法制度经过上千年的生长,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发展着。

作为其理念核心的诉讼参与原则以及司法公正价值始终没有被动摇,成为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

本文主要论述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近代陪审制的实施状况,以及对陪审制度的评价。

一:英国陪审制的历史: 1066年,还保留着陪审制的诺曼底把陪审制传入英格兰,随后在司法和行政管理中经常采用陪审团方法。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的第九条规定是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将陪审制运用于地产案件的审判中。

1166年亨利二世通过克拉伦敦会议作出关于土地诉讼的的规定,1176年亨利二世关于土地诉讼的规定以及1179年颁布的《权利法令》,陪审团在涉及不动产的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立下来。

到13世纪,陪审团被推广到不动产以外的民事诉讼审判中。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伦敦法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1》,1176年颁布的《北安普敦法令》标志着陪审制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初步确立。

爱德华一世时小陪审团审判制已经建立起来。

亨利四世时,陪审员开始和证人分离。

此后的陪审员只能由案件的局外人担任,由他们确认诉讼当事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作出裁决。

建立陪审制度是一项伟大的创举,他对英国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

第一:陪审制把理性引入审判过程,导致英国审判制度发生历史性变化。

第二:陪审制的确立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采用陪审制后,案件的审判过程被划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两部分,二者分别由陪审团和法官完成,这样陪审制可以防止法官专权独断。

二:近代英国陪审制的实行状况: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各种知识的专门化,传统的陪审制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进人意的地方。

浅评英美的陪审团制度

浅评英美的陪审团制度

浅评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它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时代。

这就使得能存续至今的陪审团制度具有合理性、成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英美等国家倡导的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重要标签。

但任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不管其有多完善,都有“阴暗面”。

好的制度若经过正当程序,自然会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若被“有心人”抓住漏洞,利用其以达到不当意图,“良法”也会变成“恶法”。

这就是需要我们辩证的地看待好的制度。

下面我从两个有关陪审团制度的影视谈谈我的看法。

一、《十二怒汉》这部电影讲述的是一个纽约青年被指控杀死自己的父亲,法庭有确凿的证据及目击证人,毫无疑问地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

然而,12名陪审团人员经过激烈的讨论后,由一开始的11名陪审员坚信有罪到后来发展到一致认为无罪的惊人逆转,最终这个青年被定为了无罪。

这部电影的核心部分集中在陪审团讨论的过程。

一开始,几乎所有人都坚信该青年有罪,认为所有的不利证据都指向他,毫无疑问,该青年必是杀人凶手。

然而,有一位陪审员却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作为陪审团不能如此草率地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至少要经过慎重的讨论再做出决定。

就在这以一对十一的悬殊票数中,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论,通过证人证言虚拟地重现案发现场、心理推理、细节观察等途径,一个又一个的合理疑点付出水面,最终持有罪观点的陪审员被说服,一致同意无罪的决定。

从这个讨论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惊人的扭转,是因为有一条指导刑事法庭的原则,即法庭必须排除任何合理疑点而确定被告的罪行。

那位陪审员就是利用这点原则来挽救青年的性命。

从中可以我们深刻地感受到陪审团对整个审判的决定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陪审团制度呢?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欧美陪审团制度

欧美陪审团制度

欧美陪审团制度
一、引言
陪审团制度是欧美国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它赋予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

陪审团制度旨在通过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正。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发展、运作方式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起源与发展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的民众法庭和罗马的公民大会。

在英国,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也被视为一项基本的民主制度。

三、运作方式
1. 挑选陪审员:陪审员通常由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从当地居民中随机挑选。

在挑选陪审员时,需确保其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

2. 审判过程: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负责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

陪审员有权对案件
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

3. 表决:在审判结束后,陪审员通常会进行秘密投票,以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如果多数陪审员认为被告有罪,则被告将被定罪。

四、实践应用
陪审团制度在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陪审团的参与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同时,陪审团制度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

五、结论
欧美陪审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赋予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正。

尽管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可能导致审判拖延、费用高等,但其价值和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陪审团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运作方式。

以下是对英国陪审制度的详细说明:一、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下来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

其历史可以追溯到诺曼王朝时期,经历了一个由协助司法到决策司法,由证人到裁判者的角色转变过程。

在早期,陪审团主要作为证人团体,向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词。

后来,陪审团逐渐获得了裁决案件的权力,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与者。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陪审制度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变革。

例如,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

这一规定为陪审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诉讼案件的增加,陪审团的人数也发生了变化。

最初,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后来在某些案件中减少到6名或7名。

这些变革使得陪审制度更加灵活和适应时代的需求。

二、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英国陪审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独特的特点。

首先,陪审团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不需要具备法律背景或专业知识。

这种广泛的参与性使得陪审制度具有民主性和公正性,因为陪审员能够代表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的观点和价值观。

其次,陪审团的选任是随机的。

在选任过程中,法院会从选民名单或其他来源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

然后,通过一定的筛选程序确定最终的陪审团成员。

这种随机的选任方式有助于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任何形式的偏见和利益冲突。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证据、审议案件并作出裁决。

陪审员需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在审议阶段,陪审员需要就案件事实进行讨论和商议,并最终形成一致的裁决意见。

如果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可能会宣布审判无效或重新选任陪审团进行审判。

三、英国陪审制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英国陪审制度具有许多优越性。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

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古代公民陪审法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

在英国,陪审制度也被认为是“审判制度的基石,是使审判制度合法化并确保公众接受的一个重要因素。

”[1]一、英国陪审制度沿革近现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该制度被传入英国并最终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

起初,陪审制度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中,后来,陪审团的职能不断扩展和变化。

11世纪英国陪审制度适用于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这时的陪审团实际上已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13世纪英国明确划分了两种陪审团的职能,一是大陪审团,即对刑事案件提出起诉;二是小陪审团,即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然而,从19世纪中期开始,基于司法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

目前,英国的民事案件已很少由审判团审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仅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并且这些案件主要仅限于欺诈和诽谤案件。

此外,为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于1948年正式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制度,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

同时,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据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刑事案件的4%,并且使用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比例仍在逐年下降。

如此,陪审制度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但仍被认为是英国法的一大传统性特点。

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近年来,英国开始推行新的陪审制度改革。

二、英国陪审制度改革新动向2002年7月,英国大法官、总检察长和内政大臣共同签署了一份准立法性质的政府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提出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建议。

浅析英美陪审制度及其程序价值考论.doc

浅析英美陪审制度及其程序价值考论.doc

浅析英美陪审制度及其程序价值考论-普通法学界关于英格兰陪审制的起源众说不一,大致有四种看法,即本土起源说、欧陆起源说、古雅典起源说以及将前两种观点加以融合的折衷说。

古雅典起源说认为古代雅典的陪审制经罗马传承后,辗转传入英格兰。

此种传播方式的时间与空间跨度过大,虽有痕迹,却隐约难寻,所以应者寥寥。

本土起源说认为陪审制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声称陪审制或者源于英格兰民众集会裁判制度,或者由共誓涤罪制度演化而来。

但是,此两者均无关于事实查证,而事实查证是贯穿陪审制历史发展的主线,是陪审制的实质,无关事实问题,则不成其为陪审制。

因此,此说难以成立。

欧陆起源说由德国学者布伦纳所倡,认为,9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加洛林王朝采取召集地方信义之士以宣誓方式,调查治安、土地与租税等问题,这种宣誓调查法是国王解决事实争议的行政特权。

[3]法兰克王国西北角的诺曼人习得此法,并将其带入英格兰。

欧陆起源说一直是学界通说。

近年来,基于新史料的发现,根特大学卡内冈教授对此说进行了修正。

卡内冈认为,布伦纳的观点大致是正确的,然而,王室的宣誓咨审并非陪审制兴起的唯一因素,自由民众陪审的传统可能加速了亨利二世及其后继者普通法陪审查证制度的成功。

[96卡内冈试图证明的论题是,诺曼征服之前,陪审制传统在英国已经形成,诺曼因素只是后来促成陪审制的三个原因之一,尽管诺曼因素最重要;另两个分别为丹麦因素与英国本土传统。

在卡内冈看来,布伦纳的论证取材于欧陆远多于英格兰本身,而且,他也没有注意到斯堪的那维亚诸国(文化与政治上包括了丹麦)的陪审制萌芽。

首先,就丹麦因素论,13世纪的瑞典、冰岛与挪威都有陪审制的踪影,这些地方的陪审制没有受到法兰克或诺曼的影响,有着独立的起源。

新材料表明,在诺曼征服前,9781008年间(可能是997年)艾塞尔雷德旺蒂奇法典(Wangtage Code of Aethelred)的第三章清晰地记录了如下内容:每郡12名乡绅在郡长的率领下前往法庭,手持圣物宣誓,他们既不指控任何无辜者,也不隐匿任何有罪者。

陪审制的发展轨迹及启示

陪审制的发展轨迹及启示

陪审制的发展轨迹及启示提要:本文一方面从陪审制产生的历史出发,以英国为例,探究陪审制的发展过程,阐明陪审制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将简要介绍对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主要以法国为例,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几点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一、陪审制的起源及其在英国的发展陪审制是对平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形象描述,就其形式而言,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

公元前594年,在雅典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就设置了名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庭。

①古罗马也设置过类似的陪审法庭,公元前149年创设刑事法庭,由500名陪审员抽签组成法庭审判公诉案件。

然而就其实质而言,上述所阐述的平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形式并不是陪审制。

在现代陪审制中,就审判组织有职业法官和若干名陪审员构成,而上述两种形式并未做这种区分,可以说参与审判的平民全部是法官。

实质意义上的陪审制诞生于英国,虽然学术界对这一制度的到底是英国本土的产物还是由其他地方引入英国至今都没有定论,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陪审制在英国发展成熟,并经由英国的殖民扩张影响了北美、印度、澳大利亚、非洲等地。

陪审制在初期由英国的王室法院用于行政和财政管理,最著名的一个实例是1086年威廉一世进行的全国土地赋役调查。

②其后在贝克特和亨利二世之间争夺管辖权的斗争中,陪审制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

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禁止教士参与法庭审判,宣告了神明裁判作为举证方式的结束。

在这种背景下,陪审制登上了历史舞台,它也不再是专属于王室行政和财政管理的手段。

通过各种各样的令状,陪审制慢慢转换为一种平民的诉讼程序。

和神明裁判相比较,陪审制更可靠,更容易被接受,也更理性。

人们不用再在决斗拼个你死我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真正的罪犯也不能轻易的逃过12个陪审员的判断,因此人们更愿意选择它。

起初的陪审员是由熟悉某一区域的若干个人组成的,他们在巡回法院的法官或者王室法官的面前如实的陈述他们所负责的区域的犯罪案件,其作用类似于我国现在的检察院,当然他们控诉的范围大得多,因此得名控诉陪审团(大陪审团)。

英国陪审制度

英国陪审制度

英国陪审制度
答案: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和早期发展
英国被认为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陪审制度最初起源于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但在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国家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英国的陪审制度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国王威廉一世从法兰克引入了调查陪审团制度,用于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

12世纪,亨利二世颁布法令,将陪审团正式确立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

最初,陪审团由12名熟悉案件情况的当地居民组成,负责提供证言和裁决案件。

陪审制度在英国的发展和演变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在英国经历了多次变革。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法令,将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前者负责起诉,后者负责审判。

19世纪下半叶,英国的陪审制度逐渐衰落,大部分民事案件不再使用陪审团。

20世纪后,陪审团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强奸等。

陪审制度的现状
目前,英国的陪审制度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刑事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有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

然而,由于司法专业化的推进和案件数量的增加,陪审团的使用范围逐渐缩小。

目前,只有少数严重的刑事案件才会使用陪审团。

陪审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陪审制度在英国具有重要功能和意义。

它不仅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还促进了司法公正。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根据法庭上的证据进行裁决,避免了专业法官可能存在的偏见。

此外,陪审制度还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理解。

英国陪审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

英国陪审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

交流英国陪审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影响曹君豪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摘要:陪审制是英美法系中极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于8世纪的法兰克王国,起初是一种维护国王领地权利的手段。

诺曼征服后,陪审制被引入英格兰,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将其改进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正规的司法程序,但此时的陪审团主要以提供证据、提起公诉为职能。

直到中世纪末期,陪审团才成为事实上的裁决者。

陪审制在英格兰王室司法权扩张、普通法形成的过程中,意义重大。

关键词:英国;陪审制;普通法;亨利二世一、陪审制的起源陪审制在英美法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这种以陪审团做出裁决的制度与大陆法系中法官做出裁决的制度大相径庭。

陪审制的起源,颇为晦暗不明,最早大约出现于法兰克王国的司法实践中。

在法兰克国王法庭的特权程序中存在陪审制的雏形。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兰克国王和皇帝们启用了一种新的探求事实真相的方法。

比如,关于就某块土地是否属于国王自领存有疑问,国王就会给公共官员下令,要求他通过邻人的宣誓来调查此事。

在确认王室权利时,这种调查是经常使用的方法。

法兰克国王还将这种司法程序作为特权授予别人,尤其是授予他们建立的宗教团体,从而使后者豁免于古代法庭的正式程序之外。

类似的程序也用于调查犯罪。

由私人对犯罪提出指控的程序已不足以应付王国的治安问题,过往发现自己的实力已足够强大,可以要求某一地区的民众在王室官员面前对那些犯有罪行的人提出指控,并由王室官员主持调查。

诺曼人征服诺曼底后,沿袭了这种司法特权,诺曼底公爵借此维护其权利和利益,也将之授予授予某些人使之豁免于普通法庭的正式程序之外。

将此特权授予宗教团体的公爵特许状与法兰克国王的特许状。

法兰克帝国崩溃后,在分裂形成的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很难找到陪审制的影子,而随着威廉征服英格兰,陪审制却被引入英格兰并生根发芽,日后形成一种有趣的现象:生成陪审制的地方再无陪审制,引入陪审制的地方却将之发扬光大,该制度还成为两大法律体系的一项重大区别。

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

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关键词:英国;陪审制度;历史起源摘要:英国的陪审制度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但关于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却一直是法制史中长期争论的话题,至今仍无确切答案。

因此本文以着重介绍其起源为目的,并在此基础上简单探讨陪审制度在英国的确立及其原因。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法律职业者参加的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它是世界司法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源远流长的制度。

而英国的陪审制度因其完善性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现代陪审制度的源头,那么英国的陪审制度又是源于何地?它是怎样在英国确立的呢?在英国,陪审制度是一步步确立完善起来的。

最初,它是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被引入英格兰。

此后它在英国历经千年的沧桑岁月,几多王朝的更迭变幻,才逐渐制度化为一项司法制度。

一、陪审制的历史渊源一般认为,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 实际上, 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日耳曼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古代日耳曼法中普通诉讼和刑事诉讼都采用自诉原则, 前者判断事实实行宣誓和辅助宣誓方式, 后者采用神明裁判和决斗的方式。

由于宣誓、辅助宜誓和神明裁判、决斗裁判等方式本身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 例如, 在侵权行为诉讼中, 当事人能否胜认完全依赖于辅助宜誓人的多少。

在财产两极分化和贵族势力日益加强的条件下, 这种宜誓人数的竞争, 自然有利于地主阶级。

再如神明裁判之热水考验方式, 就是在一锅滚开的水中放入不大的物品, 受考验者把手伸入锅中取出该物, 在规定的时间伤愈则表示无罪, 否则就是有罪. 再如火的考验, 就是让被考验者赤脚从烧红的犁上走过去, 在限定的时间, 伤愈则无罪, 否则为有罪。

可见, 这些方式不仅严重摧残了当事人的身体, 而且没有丝毫的科学根据。

另外, 这些审判形式的存在, 使得法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地位, 国家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主权地位不高。

所以, 随着封建制度的巩固, 国家权力的增长和主权的加强, 以及适应人们对更合理的审判方式的历史要求, 在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 应运产生了一种新的诉讼制度, 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如王室领地和相邻贵族领地的地界划分的案件时, 不采用宣誓或辅助宣誓, 而是由王室官吏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 以查清事实, 为判决提供根据。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2023《中外陪审制度浅谈》contents •中外陪审制度概述•中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外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外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中外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目录01中外陪审制度概述1 2 3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11世纪中叶的英国,当时作为调查事实真相的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制度。

英国起源美国独立战争后,陪审团制度被写入美国宪法,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起源中国古代的“三老”制度(由德高望重的老人参与审理案件)可以被视为陪审制度的雏形。

中国起源03中国陪审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司法民主和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体现。

01英国陪审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以起诉人、被告和陪审团三方共同参与的审判模式。

02美国陪审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大陪审团到小陪审团的转变,小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

陪审制度的存在可以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保障司法公正公众参与司法过程,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结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提高司法公信力陪审制度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陪审制度的价值02中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清朝末年,受到西方陪审制度的影响,中国开始探索陪审制度。

清朝政府在1906年进行了司法改革,陪审制度被引入法院审判中。

起源与发展清朝末年的陪审制度主要是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陪审员通常由地方官员或士绅担任。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陪审员在审判中往往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点与问题清朝末年的陪审制度改革与完善民国时期,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政府对陪审员的资格和选任程序进行了规定,加强了陪审员的专业培训。

实践与应用尽管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但由于政治动荡和经济困难,陪审制度的实施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民国时期的陪审制度重新建立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得到了重新建立。

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2023-11-07
contents
目录
• 陪审制度概述 • 陪审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 陪审制度改革背景与挑战 • 陪审制度改革措施与实践 • 陪审制度改革成效与展望 • 其他国家及地区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01
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01
02
03
英国起源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11 世纪的英国,当时作为国 王的耳目,用来监督行政 官员的权力使用。
促进民主意识
陪审制度有助于培养公众的民主意识。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 过程,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主制度的运作和法治原则,同 时也能提高公众对民主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加司法透明度
陪审制度通过让公众参与司法过程,使司法决策更加公开、透明。这种透明度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 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加强陪审员管理
03
建立健全陪审员管理制度,确保陪审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和制
度化。
完善陪审制度运行机制
明确陪审员职责与权利
保障陪审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陪审员在案件审 理中的积极作用。
规范陪审程序
完善陪审程序规则,确保陪审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有效实施。
加强陪审制度信息化建设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陪审制度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未来陪审制度改革将进一步优化 陪审员选任机制,提高陪审员的 代表性和专业性,确保其能够充 分代表公众利益和意见。
加强陪审员培训和 管理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专业素养和职 业道德,未来将进一步完善陪审 员培训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其履 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扩大陪审制度适用 范围
未来陪审制度改革将在现有基础 上进一步扩大陪审制度的适用范 围,逐步实现公民广泛参与司法 过程的愿景。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1.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陪审团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和传承正文(篇1)一、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西欧,并在英国得到了成熟和发展。

最初,陪审团制度是作为一种证人制度存在的,后来逐渐演变成为仲裁者,最终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英国,陪审团制度最初是由一群自由民或士绅组成,他们负责评估证据并做出定罪或无罪的决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的陪审团制度逐渐完善,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陪审团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陪审团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陪审团制度保证了司法公正和公平,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

其次,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民主化和民众参与,使得法律不再是少数人制定和执行的工具,而是体现了广大民众的意志和利益。

最后,陪审团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使得案件能够得到更快速和及时的处理。

三、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和传承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美国。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美国的主要诉讼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成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也对其他英联邦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国家纷纷效仿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将其纳入自己的司法体系中。

综上所述,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而且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目录(篇2)1.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发展2.陪审团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和传播4.现代陪审团制度的改革和演变正文(篇2)一、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西欧,但在英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

最初,陪审团制度是作为一种证人制度存在的,后来逐渐演变成为仲裁者,最终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英国,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中世纪,那时由一组陪审员组成,他们负责评估证据并做出定罪或无罪的决定。

陪审团制度简介

陪审团制度简介

陪審團制度簡介一、陪審團制度由來1.歷史簡述:起源於西元829年的法國,西元1066年諾曼第人入侵英國時引進英國,12世紀時成為英國司法程序一部分。

2.前身:國王法官下鄉開庭,召集當地的久居者提供犯罪第一手資料。

3.變型:西元1400年變成一批來自鄉村各地、對犯罪證據聽證的人→建立現代陪審團「被動」和「公正事實決定者」特質。

4.確立:西元1670年Bushel’s案件中1確立其地位→獨立於英王和法官之外的設置。

5.最後特質建立:完全根據審判中呈現的證據、而非法庭外知識判決案件(西元1700)6.引進美國:由英國殖民者引進新大陸。

→美國憲法明文保障當事人有陪審團判決的權利2。

7.現今功能:衡量案件是否應該被起訴;考量案件是否合於受審判之條件。

二、比較英國與美國之陪審團地位1.英國:法院裡的訴訟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仍有以前「訴訟必有陪審團出席」的訴訟程序,儘管現今陪審團的出席(特別在民事上)已經成為例外,古老的傳1判決陪審員不會因開釋被告而被科以罰金或監禁處分。

2美憲法第七條增修條文保障民事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美憲法第三條和第六條增修條文保障刑事案件被告有陪審團審判之權利。

統依然反應。

2.美國:陪審團在美國遠比在英國富有生命力。

在聯邦法院而言,陪審制由美國憲法本身保障3,這一憲法規定不可直接違反,只能以間接的方法在事實上限制陪審制度運用;4就州法院而言,雖然無憲法上直接保障,許多州對於組成陪審團的要求是採從寬態度。

*「衡平法Equity基本概念」:衡平法主要以公平的方式來處理案件,遇上與普通法院所訂立的原則有所衝突時,衡平法會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Discretion)做出決定5。

三、現代陪審團的特質(以美國為例論述)1.陪審員相關規定:陪審團候選人的傳統來源,是出自選民登記名單,但美國選舉投票率通常少於50%,現在大多數的法院合併駕照執行名單6來召集陪審團候選人。

無論使用何種名單,被召集來履行義務的陪審團皆是任意選出,陪審團義務是接獲陪審員召集令之公民的強制義務(civic duty),一般不常發生、並不繁重7;如被選為陪審團,必須履行其陪審團義務至案件判決為止。

陪审团制度发展史

陪审团制度发展史

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

在罗马帝国时期,陪审团被用来审判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

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陪审团制度逐渐消失。

在现代,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英国。

公元12世纪,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引入了陪审团制度,以便解决一些争议性的法律案件。

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组成,他们被要求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

这一制度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逐渐传播到其他国家。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由英国殖民者带入的。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确保了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其中包括由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成为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团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的发展。

一些国家采用了类似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方式,而其他国家则采用了不同的陪审团制度或完全没有陪审团制度。

总的来说,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史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其应用和实施上有所不同。

然而,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公正审判的机制,仍然在许多国家中被广泛采用和认可。

英国陪审制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英国陪审制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英国陪审制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陪审制度作为民主参与的⼀种司法形式,在英国学界看来,陪审制度居于普通法的中⼼位置。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英国陪审制度不仅是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陆法国家相继效仿的对象,但事实证明,随着英国司法制度、司法⽂明的前进,陪审制⽇渐衰落,影响已远不如从前。

陪审制的历史沿⾰ 公元1066年,伴随着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诺曼⼈将陪审团制度带⼊英国。

起初,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服务⾏政调查,收集地⽅信息,具有明显的⾏政⾊彩。

公元1164年,亨利⼆世开始对陪审团进⾏改⾰,将陪审团由⾏政领域引⼊司法领域,在民事案件中,亨利⼆世发布《克拉灵顿赦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纠纷时,应当挑选12名知情⼈作为陪审⼈员,他们在向法官宣誓后提供证明,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在刑事案件中,亨利⼆世发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从各百户区内遴选12名合法居民,从各村遴选4名合法居民组成陪审团,陪审团负责就杀⼈、强盗、抢劫、纵⽕等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向巡回法院提出控告。

现代西⽅意义上的陪审制应始于爱德华三世时期。

在1352年,爱德华三世考虑到陪审团既控告犯罪⼜证实犯罪,于是颁布诏令将起诉陪审团职责⼀分为⼆,分别为⼤陪审团和⼩陪审团,⼤陪审团由12⾄23⼈组成,只是负责案件的调查起诉,⼩陪审团由12⼈组成,职能是参与审判、认定案情,从⽽协助法官裁决。

在随后的⼏百年中,英国相继出现警察和检察机构,⼤陪审团制度逐渐被架空并最终废除,⽽⼩陪审团在1948年,由于英国⽴法规定简易程序案件不再由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实际审理案件数量逐渐减少。

陪审制的内在理念 时⾄今⽇,陪审制已在英国存续了900多年,成为英国司法制度乃⾄整个普通法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在英国陪审制⼏经变动和发展的背后,蕴含着丰富的内在理念。

在封建时期,司法机关是封建王室稳定统治的⼿段,陪审制沦为王室排除敌对势⼒的⼯具,具有依附性和⾪属性,即便陪审团经过认真审查,坚持被告⼈⽆罪时,王室也能命令法官,裁判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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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关键词:英国;陪审制度;历史起源摘要:英国的陪审制度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但关于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却一直是法制史中长期争论的话题,至今仍无确切答案。

因此本文以着重介绍其起源为目的,并在此基础上简单探讨陪审制度在英国的确立及其原因。

陪审制度是指由非法律职业者参加的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它是世界司法制度发展史上一个源远流长的制度。

而英国的陪审制度因其完善性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现代陪审制度的源头,那么英国的陪审制度又是源于何地?它是怎样在英国确立的呢?在英国,陪审制度是一步步确立完善起来的。

最初,它是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被引入英格兰。

此后它在英国历经千年的沧桑岁月,几多王朝的更迭变幻,才逐渐制度化为一项司法制度。

一、陪审制的历史渊源一般认为, 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 实际上, 英国的陪审制度是在古代日耳曼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古代日耳曼法中普通诉讼和刑事诉讼都采用自诉原则, 前者判断事实实行宣誓和辅助宣誓方式, 后者采用神明裁判和决斗的方式。

由于宣誓、辅助宜誓和神明裁判、决斗裁判等方式本身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 例如, 在侵权行为诉讼中, 当事人能否胜认完全依赖于辅助宜誓人的多少。

在财产两极分化和贵族势力日益加强的条件下, 这种宜誓人数的竞争, 自然有利于地主阶级。

再如神明裁判之热水考验方式, 就是在一锅滚开的水中放入不大的物品, 受考验者把手伸入锅中取出该物, 在规定的时间内伤愈则表示无罪, 否则就是有罪. 再如火的考验, 就是让被考验者赤脚从烧红的犁上走过去, 在限定的时间内, 伤愈则无罪, 否则为有罪。

可见, 这些方式不仅严重摧残了当事人的身体, 而且没有丝毫的科学根据。

另外, 这些审判形式的存在, 使得法庭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地位, 国家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体现, 主权地位不高。

所以, 随着封建制度的巩固, 国家权力的增长和主权的加强, 以及适应人们对更合理的审判方式的历史要求, 在中世纪的法兰克王国, 应运产生了一种新的诉讼制度, 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如王室领地和相邻贵族领地的地界划分的案件时, 不采用宣誓或辅助宣誓, 而是由王室官吏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 以查清事实, 为判决提供根据。

以后, 这种方法开始推及于私人身份和租税等问题的解决。

其具体程序是: 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吏, 从当事人的邻人中, 挑选可信任者数人, 后者先要宣誓, 然后回答官方讯问者提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包括要求回答者提供经济或其它方面的资料, 指出犯罪嫌疑人, 或对嫌疑人的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

这种作法拉西文中称为il l qu is te , 英文为in q uc st , 中文一般译作“邻人调查团” ( 也有人从德文译为“推问手续” ) 。

法兰克帝国瓦解以后, 继起的西欧各国在政治上分裂, 中央政权机关形同虚设, 以强有力的王室法院为前提的“邻人调查团”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已经停止使用。

只有诺曼底公国的中央政权仍在行使权力。

n 世纪, 在征服英格兰后不久, 诺曼的统治者便将各种这类调查引入英格兰的实践。

最著名的是1 0 8 6 年的《土地清册》( 又称《末日审判书》) 对土地和征税人口的统计。

自此.这种做法在英格兰流传了下来二.英国陪审制度的确立1.亨利二世(1154 —1189)的司法改革,陪审制传入英国后,最初只适用于个别的行政事务领域。

是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将这种制度的司法职能以法令形式固定下来并使之制度化。

他于1164年颁布了《克拉灵顿宪章》,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应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

1166年又颁布第二个《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员提出。

这些法令所确立的陪审员起诉形式即为以后的大陪审团的雏形。

1176年的《北安普顿赦令》除“庄严重申了克拉灵顿诏令的基本精神外,还将伪造罪、叛逆罪和纵火罪一起纳入属于王室受理的刑事司法权利内。

”就这样,亨利二世时期颁布的几个诏令,使得陪审制日益规范化和制度化。

2.意义重大的1215年。

1215 年在陪审制的发展史上是至关重要的一年。

这一年世俗界、宗教界所召开的两次会议影响着陪审制以后的发展进程。

1215年6月15日,叛乱的男爵们召开会议迫使英王“无地者”约翰签署了《大宪章》。

在宪章中男爵们批准了由起诉陪审团起诉的办法,同时规定:“任何自由人,都不得被抓捕、监禁、剥夺永久保有土地权或自由权..除非根据由同等地位者所作的裁决或根据英格兰的习惯法。

”在13世纪末,这些规定已经开始意味着:起诉陪审团做出起诉后应由另一陪审团来审判。

这就预示着英国将发展为两种陪审团或者是陪审团的分离。

同时,在这一年召开的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教皇英诺森三世宣布废止神明裁判法。

这一通行于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习惯做法被取消后其职能由谁代替呢?这时陪审团作为一个有效的起诉机构成为现成的替代品。

有习惯法作为铺垫,刑事案件中起诉陪审团取代神明裁判成为一件顺理成章的事。

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

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土2个人数的限制。

在英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只有一种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

1933年王座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半使用陪审团。

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

即使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审理需要长时间的审查书证、账目或需要就地调查证据,就能拒绝使用陪审团的申请。

除上述案件外,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上诉法院曾作出下述判决,即除有特殊情况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不使用陪审团,这是因为70年代的两件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陪审团作了金额过高的损害赔偿的决定。

王座庭受理的案件中,人身伤害案件占大多数,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又进一步地加快了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落。

在这以后,该庭使用陪审团的案件很少很少。

除王座法庭外,民事案件几乎没有使用陪审团的。

高等法院的枢密法院虽根据1858年法律有使用陪审团的权力,但该庭从未使用过。

郡法院虽有权使用8人组成的陪审团,但是由于费用太高亦极少使用。

陪审团在英国走到这样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使他们重新考虑革命时期为了争取同盟军而提出来的一些口号和根据启蒙时期的原则建立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制度受到了怀疑和限制。

这种情况不只是英国一国,也不仅限于陪审这一种制度。

这种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趋向性潮流是陪审制度在英国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审理需要专业知识。

科学的发展,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需要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而现在确定某一案件的陪审团成员的方法常使一些外行来充任鉴定这些证据的法官。

伦敦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戴文斯曾撰文记述了他当陪审员的经历,一个案件就因为陪审团的一半成员对指印证据的科学性持怀疑态度,无法做出裁断而终将被告释放。

另外,陪审团构成的不确定性,同一种案由不同的人组成陪审团审理,其裁断可能有所不同,也难免带来一些混乱。

有人研究,对被告人,青年人往往比老年人有更多的同情;体力劳动者做出的决定不同于白领阶层,妇女常与男子有别。

这样,被告方便利用要求回避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团,带来了一些弊端。

第三,犯罪率不断上升,诉讼增多,司法机关迫切要求缩短诉讼时间以减少案件的积压。

而陪审由于要选出陪审员,要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评议、作裁断等过程,无法达到协议则解散该陪审团,召集一个新的陪审团。

这样往往使诉讼旷日持久,两方面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而且现代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证据简单的犯罪,如与交通有关的一些犯罪,在这类诉讼中,陪审团形同装饰品。

另外,许多陪审员本身似乎对他们的职务也不感兴趣,因为虽然有津贴和收入损失的补偿,然而耗费许多时间的审判还是常常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于是陪审制度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但仍被认为是英国法的一大传统性特点。

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近年来,英国开始推行新的陪审制度改革。

3.起诉陪审团地位之稳固,起诉陪审团取代神明裁判后,曾一度遭到人们的拒绝。

只是到亨利三世(1216 —1272)及其之后,起诉陪审团的地位才逐渐稳固,其职责范围也更加广泛,像对疏于维护桥梁、道路职责的人的调查、郡长是否将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统统归陪审团管理。

到了爱德华一世(1272—1307)时期,起诉陪审团调查刑事案件通过成文法再次得到肯定和强调。

爱德华一世要求对作奸犯科者必须至少由12个合法的人来进行调查,并且必须在调查文件上盖印,将犯罪嫌疑人拘捕或监禁。

“到了爱德华三世(1372 —1377)时期,起诉陪审团日趋完善。

他要求地方胥吏接受的大陪审团起诉书必须有齿形的缺口,”由起诉陪审团和地方法官各执一部分分,以防止刑事案件被隐瞒。

为防止私人报复起诉或恶意起诉,他又在1342年通过诏令规定必须由陪审团或其他方式提请诉讼才能拘捕嫌疑人;在1368年又通过普通法规定没有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强制答辩。

可见,这一时期,陪审团审判已经相当成熟和规范。

4.起诉陪审团与审判陪审团之分离,13世纪末,王权已相当强大,为了掌握更多的司法权,王室开始推行陪审团审判。

刚开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通常是起诉陪审团的原班人马,或者至少有一部分人重合。

这必然会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从而引起诉讼当事人的争议。

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判决,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专司审判之职。

这样,审判陪审团即小陪审团也正式出现。

两个陪审团各司其职——大陪审团主要是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提起公诉,小陪审团则主要在审判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

至此,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在英国确立起来了。

三、陪审制产生确立的原因1352年爱德华三世诏令的颁布标志着陪审制在英国的正式确立。

但对陪审制在英国确立的原因却是众说纷纭,有经济动因、社会原因等多种说法,笔者更倾向于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经济原因在英国陪审制度的产生及确立过程中,经济因素始终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当时的英国,王室财富匮乏,而封建领主、教会实力雄厚,可与王室分庭抗礼。

英王为增加王室的财政实力,一方面在英国推行土地调查,另一方面通过扩大王室司法权来填补空虚的国库。

在亨利二世之前,司法权几乎完全操纵在地方封建主手中,这严重阻碍了王室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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