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行文通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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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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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8.26•【字号】•【施行日期】1987.08.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8月26日)第一条为使我省地方志编纂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保证我省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编写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的新方志,可为全省及各地区、各部门确定方针政策,制订建设规划和实行科学决策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可为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为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做出贡献。
第三条地方志工作的重点是编纂省志、市志、县志。
各市、地、县,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修志任务。
第四条编纂新方志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第五条新方志要详今略古,古为今用,着重记述当代历史和现状,力求反映当地自然、社会各方面的基本面貌。
第六条新方志应继承和发扬我国历代修志的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
在内容和体例上要坚持改革,努力创新,使社会主义的新型地方志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
第七条编纂新方志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学、文化各部门,必须在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地方志编纂委员是政府领导下的具有权威性的修志机构,一般由行政首长(省长、市长、县长)任编纂委员会主任,并要有一位主要领导主持修志工作。
各级编纂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修志的编纂方案和当前及长远的工作计划,定期研究解决编纂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八条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直各单位地方志办公室,各市、地、县地方志办公室均为常设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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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双政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实施意见双政发〔20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4年第2号令《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现地方志依法编修、依法管理,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修志意识(一)深刻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
盛世修志,以志存史,以志资治,以志教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颁布施行确立了地方志工作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是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是我省地方志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对实现依法修志,全面、客观记述我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辉煌成就,激励全市干部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深刻把握《规定》的本质要求。
《规定》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作用、地位、组织和保证,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能和任务。
《规定》对地方志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对地方志书编纂的指导原则、质量标准、审查验收、出版发行以及奖惩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对《规定》的深入学习,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修志的意识,形成依法修志的社会氛围,使地方志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一)各县区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摆上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政府职责和依法修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黑龙江地方志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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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规范和推动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地方志的编纂和出版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编纂委员会〕省、设区的市(地)、县(市、区)分别设立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除履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二)组织地方志的评议、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三)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四)宣传推广地方志文化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史志文化服务;(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保密、档案、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地方志工作。
第七条〔责任制度〕地方志书的编纂工作实行管理责任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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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黑政办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24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关于启动新一届修志工作的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将从今年开始全面开展第二届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存真求实”的方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记录地情,记述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振兴黑龙江省服务。
要把创精品作为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基本精神,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从开始就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多出“名志”、“佳志”。
要严格执行志书评审、验收、出版程序,未经审定批准不得擅自出版发行志书。
二、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编纂地方志是一项服务现实、垂鉴后世的文化建设系统工程,对积累、保存我省地方文献,全面记录省、地市、县(市、区)情,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续志工作规划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65号)的有关要求,搞好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
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继续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
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要求
![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6d5175ed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90.png)
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要求要是搞地方志编纂啊,得有这么几个要求。
一、资料收集方面。
1. 广撒网。
就像渔夫捕鱼一样,资料来源得广泛。
不能只盯着几个地方找资料,不管是当地图书馆里那些落灰的古籍,还是街头巷尾那些老爷爷老奶奶嘴里的传说故事,都得当成宝。
政府档案里的官方文件得扒拉,民间那些家族族谱之类的也不能放过,要做到“一个都不能少”。
2. 求真实。
资料这东西,可不能瞎编乱造。
就好比你不能把猫说成狗一样。
每一个数据,每一个事件,都得有根有据。
要是听到一个说法,得反复考证,找好几个不同的来源印证,要是有点可疑,就像侦探查案一样,打破砂锅问到底,直到确定是真的才能用。
3. 挖细节。
不要只满足于大概其的内容。
比如说写当地一个传统节日,不能光说哪天过,大家很高兴这种笼统的话。
得深挖细节,像节日那天大家都做啥特色美食啦,有啥独特的仪式啦,小孩子玩啥特别的游戏啦,这些细节才能让地方志鲜活起来。
二、编写内容方面。
1. 条理清晰。
写的时候得像盖房子一样,有个框架。
先把大的板块确定好,比如地理环境、历史沿革、人物传记、风俗文化等等。
每个板块里面也得有条理,按照时间顺序或者重要程度来写。
可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让人看了云里雾里。
2. 语言通俗。
地方志可不是只给那些大学问家看的,得让当地普通老百姓也能读懂。
别整那些文绉绉的词儿,除非是引用古代文献啥的,平常的叙述就用大白话。
比如说“该地民众”就不如说“咱们这儿的人”来得亲切好懂。
3. 特色突出。
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这得在地方志里显摆出来。
要是你们那儿有个独一无二的手工艺,那得大书特书,从这个手艺的起源、制作过程、传承情况,一直到它为啥这么特别,都要写清楚。
别把你们那儿写得和别的地方一个样,那就没意思了。
三、团队协作方面。
1. 互相通气。
编纂地方志不是一个人能搞定的事儿,是个团队活。
大家得互相通气,不能各干各的。
就像接力赛一样,前一棒得把情况跟下一棒交接好。
搞历史的得跟搞文化的说说,自己这块儿有啥情况可能对对方有用,别到时候写出来的内容自相矛盾。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f4fed4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0c.png)
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字号】黑文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快承编志书编撰工作进度的通知黑文办发〔2015〕10号省图书馆,省艺术研究院,省考古研究所:根据部门职能和省政府指派,《黑龙江省志》之《图书馆志》《艺术志》《文物志》由文化部门负责编撰出版,我厅主要负责人已与省政府签订责任状。
按照省里编撰工作统一部署和省地方志办公室督导要求,根据厅领导指示,现对加快我部门承编的三部志书的工作进度,提出如下要求:一、编撰上述三部志书,是省政府指定给文化部门的政治任务,是厅党组交办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最初省地方志下达的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编撰工作。
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尽快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组织有力人员,专门负责志书稿件的编审和沟通协调工作。
二、各单位要制定编撰工作方案。
要明确组织工作机构、具体责任人,要按照时间任务要求,提出阶段性工作任务计划,倒排时间表。
没有完成稿件编撰的要明确在2016年9月完成初稿,已完成初稿的要按照2017年初出版制定工作计划。
三、建立督办工作机制。
由马军副厅长主抓,厅办公室主任直接督办。
办公室将依照编撰工作方案进行督导,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反馈。
马军副厅长将定期听取各单位编撰工作汇报,宋宏伟厅长也将在重要时间、工作节点听取进展情况汇报。
今后各单位在汇报部门工作时,应同时汇报承编志书编撰情况。
四、各单位在编撰工作进程中,遇有需要对上、对外协调的问题,请承编单位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意见,厅里将帮助协调。
五、请各单位于7月31日前,将具体负责编撰工作的领导和主要编审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厅办公室。
请于8月15日前,将《编撰工作方案》报厅领导审定。
联系人:李文娣82648983 187****8983。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8855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16.png)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2014年9月17日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
第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出版。
第六条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负责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观点正确,行文规范,记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
如何当好志书的主编(一)
![如何当好志书的主编(一)](https://img.taocdn.com/s3/m/ee7a9650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e7.png)
如何当好志书的主编(一)主编在一部志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完成修志工作任务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历来修志都十分重视主编的选聘和使用,今天修志也是这样。
本文主要想从什么是主编,主编在地方志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首轮修志主编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主编的职责;主编应具备的修养四个方面谈谈我对如何当好志书主编的认识。
一、主编在地方志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主编,是指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负有对整个志书或某一部专志的组稿、编稿和亲自撰稿等的责任者。
主编,或称主笔,旧称总纂,或称主纂。
总纂,亦称通纂、统纂,或称通稿、通编等。
民国以前,由政府出面主持编写志书称为修,具体领导修志事宜的地方官吏称主修,亦称监修;具体执笔编辑志书称纂,而政府官员既出面主持,又参与编写志书称纂修。
旧时修志总纂(主编)多为当地名流士绅、社会贤达和饱学之士来担当,本地没有这样的人才和纂修人员,则需从外地聘请合适人员参加。
如民国《黑龙江通志》聘请的是铜山张伯英为总纂,民国《宁安县志》聘请的是铜陵梅文昭为总辑(总纂)。
总纂可以由主编或编纂者直接完成,亦可志书完成初稿后,外聘他人完成。
如民国《凤城县志》就是在沈国冕的主持下,由胡溪午、蔡运辰编成初稿后,聘请江苏的蒋龄益(陶山)来完成总纂的。
民国时期,省里的修志机构称之为通志局,一般县的修志机构称为县志局。
通志局和县志局设局长,有局长兼总纂者,亦有局长之外,另设总纂。
如宾县县志局局长为刘春蕙,总纂则为朱衣点。
今日地方志主编多为一马双跨,即谁是志办的主任谁就是主编,谁是副主任谁就是副主编。
只有极少数特例,主任之外,另设主编。
如首轮修志的《萝北县志》《宾县志》《尚志县志》《孙吴县志》等县均为主任之外另设主编。
二轮修志亦有类似情况,但不多见。
至于采用何种方式设立主编,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怎样有力于修志,有利于保证志书质量,就采取哪种方式。
(一)主编是一部志书的总设计师一部志书的编纂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诸如制订编纂方案,完成总体设计,拟定篇目,无不需要主编提出总体思路。
《黑龙江志稿》编纂始末
![《黑龙江志稿》编纂始末](https://img.taocdn.com/s3/m/f0084f41dd88d0d232d46abd.png)
黑龙江志稿》编纂始末黑龙江古无方志,明正统《辽东志》为东北现存最早的区域志,载有黑龙江内容。
嗣后之弘治《辽东志》、嘉靖辽东志》,以及嘉靖《全辽志》,康熙《盛京通志》、乾隆盛京通志》等,均载有黑龙江内容,是为黑龙江方志之滥觞。
黑龙江相对独立的方志产生于清代,主要是流人所撰写的侧重于舆地和风俗的方志。
如《绝域纪略》《柳边纪略》《宁古塔纪略》《龙沙纪略》《卜魁风土记》《卜魁纪略》等。
嗣后具有省志(通志)性质的志书仅有《黑龙江外记》黑龙江述略》。
相对体例比较完整的是张国淦编纂的宣统《黑龙江志略》,然而这些志书均非官修,而且内容都过于简略。
、《黑龙江通志》编纂始末黑龙江通志》编纂始于黑龙江舆图的编纂。
光绪年(1890年)二月二十二日(3月12日),黑龙江将军衙门为编纂《清会典),设立黑龙江舆图局,照会呼兰副都统、呼伦贝尔副都统、署黑龙江副都统、署墨尔根副都统、布特哈总管、署兴安城总管、呼兰厅同知、绥化厅通判等拣派妥员,周查山川大小、高矮、相离远近里数,江河湖泡深浅、大小、度数及起止源流、分汇处所,逐项测绘详图,列具详说,先行具报,万不可以旧图塞责(1)。
光绪二十二年(1896 年)五月六日,黑龙江将军恩泽奏准将工部主事屠寄暂留江省总纂《黑龙江舆图》2)。
七日黑龙江舆图局兼通志局启用关防,命佐领迎福为通志局提调(3)。
月初七日,将军恩泽鉴于《黑龙江舆图》既未绘成,纂校人员坐待图成,旷废岁月的实际,饬令面纂修舆图,一面将黑龙江古今建置沿革翔实考订,凡近数十年中疆域之盈缩,官司之废置,练军防勇之变更、旗屯民田之垦辟,一切地方政治,以类编纂,冀得汇成通志(4)。
光绪三年(1897 年)二月九日黑龙江将军恩泽奏请创议纂修《黑龙江通志》并仿造《承德府志》拟定了《黑龙江通志条目》。
《条目》分诏谕、天章(巡典附后)、图说、梁、公署、学校、坛庙、古迹、冢墓、田赋、蠲恤、兵防、部族、蕃卫、风土、物产、职官(表)人物等28 门或目,其中正表有三,图说一,共37 卷。
【doc】《黑龙江省志·民族志》资料长编(上)即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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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志·民族志》资料长编(上)即将出版[16]甘宁青抗敌救国宣传团.告全国回教同胞书[J].回教大众,1938,(2).[17]李月春.抗日战争时期的天津回族[A].河北民族事务委员会.回族抗日斗争史论集[C].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154~156.[18]中国回教近东访问团敬告世界回教教友[J].中国回教救国协会刊,1940.1.(8).[19]<孟村回族自治县概况)编写组.孟村回族自治县概况[M].石家庄:洲E人民出版社,1983.42.[20]甘宁青抗敌救国宣传团.告全国回教同胞书[J].回教大众,1938,(2).[21]李月春.抗日战争时期的天津回族[A].河北民族事务委员会.回族抗日斗争史论集[C].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156.[22]夏容光.历百年沧桑惠穆民大众——镇江回教敬恤会的昨天与今天[N].穆斯林通讯,2002—12—6.[23]李伟.抗日战争中的回族[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331.[24]冯钧平.抗日战争时期的陕西回族[A].回族抗日斗争史论集[C].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71~72.[25]冯钧平.抗日战争时期的陕西回族[A].回族抗日斗争史论集[C].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75.[263姜永兴,马健钊.香港穆斯林与伊斯兰教[J].宁夏社会科学通讯,1988.(4)40~41.[责任编辑波?少布】CriminalActsofJapaneseArmytoChineseHuiPeopleZhouRuihai (HuiLanguageResearchCenterofNingxiaUniversity,Yinchuan750021,Ch ina)[Abstract]Onthebasisofabundantandspecifichistoricalevents,thearticleex posesthemassacreof JapanesearmytotheHuinationalitypeopleinanti—Japanesewar,thebombar dmenttotheMoslemtern—pie,thedestructioninspiritandtherobberyanddestructionineconomy,which exposesfullytheaggres.sion,barbarismandcrueltyofJapaneseFascism.[KeyWords]JapaneseFascism;Huinationalitypeople;criminalact,(—工-《黑龙江省志?民族志》资料长编(上)即将出版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第二届三级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民族志办公室积极落实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黑龙江省志?民族志》的撰写工作,特别是重点抓第一篇黑龙江省世居少数民族的撰写工作.将满族,朝鲜族,蒙古族,回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锡伯族,赫哲族,柯尔克孜族等章分别落实到人,并将其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资料是搞好撰写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黑龙江省民族志办曾组织8名承编人员赴海林,宁安,鸡东,杜尔伯特,肇源,双城,讷河的朝鲜,蒙古,锡伯,鄂温克等民族地区和民族乡镇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承编人分赴回族,柯尔克孜族,满族,赫哲族等民族聚居地进行补充调查.目前,黑龙江省民族志办已经完成《黑龙江省志?民族志》第一篇资料长编的编辑整理工作,即将打印成册.字数为5O万字,分为11章.资料长编的编印工作,对于编撰好《黑龙江省志?民族志》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性工程.省民族志办可以把承编者搜集整理的资料系统留存,作为很好的民族调研资料.又可以把其中凝练之笔精撰成《黑龙江省志?民族志》的有关构成内容. 8O?。
黑龙江省地方志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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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征求意见稿)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召开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边疆文化大省的实施意见》的制定,为我省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开辟了道路,创造了机遇。
为使我省地方志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能够站在新的起点上,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开创地方志工作新的局面,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促进黑龙江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创建诚信龙江、平安龙江、生态龙江、和谐龙江,特制订《黑龙江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一、工作回顾第十个五年规划期间,地方志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过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共同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
全面完成第一轮省、市(地)、县(市、区)2 5 3部志书编纂和出版任务,列全国第三位;出版整理了一批城市区志、专业志、部门志、地方史、年鉴和旧志,彻底改变了我省缺史少志的历史。
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利用地方志文化资源,形成了一批读志用志成果,地方志事业得到各级领导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积极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中国龙志”网站,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联网有了突破性进展。
全面启动了第二轮修志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编委组织、志办专职、专家主编、群众参与、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的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
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提上日程。
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实干型、廉洁型”方志机关和方志队伍活动取得实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我省地方志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一些地方“一纳入,五到位”还没有很好落实;地方志工作体制还未完全理顺;修志工作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读志用志活动还不够广泛深入;地方志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还刚刚起步。
二、发展思路“十一五”期间,地方志工作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黑龙江省志·水利志》续志编写中着重明确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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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志水利志》续志编写中着重明确的若干问题
佚名
【期刊名称】《水利天地》
【年(卷),期】2006(000)008
【摘要】为确保《黑龙江省志·水利志》(1986~2005)的编纂质量,实现编纂规范统一,在志稿编写中,应遵照志书体例要求,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志编纂行文规定》。
现针对各承编单位实际编写中出现的问题,特着重明确如下问题。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相关文献】
1.浅议二轮市县续志“大事记”的编写(一)——以《秦皇岛市志》等10部续志为例
2.浅议二轮市县续志“大事记”的编写(二)——以《秦皇岛市志》等10部续志为例
3.在继承的基础上求创新—对《青海省志·水利志》(续志)编纂工作的几点思考
4.浅谈续志教育志的编写
5.续志编写要体现科学发展观——以连云港开发区志的编写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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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志》总篇目时,就确定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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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1986年,当省志总编会议讨论《黑龙江省志》总篇目时,就确定要写《总述》。
分工由省志副总编陈守芳负责,并由武尚文(编写组组长)、宫玉书、奚介凡、魏正一、牟朋文、鞠颖哲、邢丽媛、王连俊(后改为贾诚先)8位同志组成编写组。
拟定写7篇。
至1992年,写出1、2、3篇(即自然环境、历史沿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经编写组讨论修改后,打印成册。
1995年又写出4、5两篇(即政治和经济发展)。
其余6、7两篇(即教科文卫和人民生活福利),收集了部分资料,拟定了编写大纲,因有关志书未写出,收集资料困难,影响了编写进度。
1996年9月28日,再次召开省志总编会议,讨论《总述》的编写问题。
认为前一段5篇初稿的完成和资料的收集,为进一步写好《总述》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但根据十年修志的经验,特别是志书大部已出版或写出初稿,有了丰富的资料,因而对原《总述》内容感到应作必要调整。
《总述》是百部志书之首,也应是百部志书精华的归纳和提炼,以更好地突出黑龙江的特点,全面地系统地反映黑龙江的历史和现实状况。
会议认为《总述》是要求较高、编写难度较大的一部志。
决定成立《总述》编纂委员会,增强编写人员,并加快编写的进度。
《总述》编纂委员会成立后,首先讨论和确定了新的编写大纲,将原7篇改为4篇(即自然人文概况、历史沿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
而后由编辑人员分工编写,第一篇的一章、三章、四章、五章魏正一,二章武尚文、贾诚先;第二篇的一章、三章魏国忠,二章、四章、五章奚介凡;第三篇的一章、二章宫玉书,三章、四章、五章鞠颖哲;第四篇的一章、二章、三章牟明文,四章战凤轮、房殿武,五章武尚文。
《总述》是《黑龙江省志》的第一部志,在《总述》的卷首,设置了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历届成员名单、黑龙江省志总编会议历届成员名单、黑龙江省志凡例、黑龙江省志卷次表。
《总述》的正文前,设置了黑龙江省政区图、地形图、矿产分布图和历史政区图共8幅。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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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黑卫办发[2008]525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黑卫办发〔2008〕525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电力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改局、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2009年上报卫生志资料的说明二○○八年十月二十日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一、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地方志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精神和《黑龙江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要求,省卫生厅决定从2008年开始,建立黑龙江省卫生志资料年报制度。
二、卫生志资料年报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全面地收集卫生系统史志文献和资料,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组织整理、开发利用史志资源,为促进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全面、客观记述全省卫生工作历史与现状积累资料。
三、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电力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改局和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有关个人,要及时向省卫生厅史志办公室报送年度卫生志资料。
四、各地、各单位年度卫生志资料长编是报送内容的主体。
报送年度卫生志资料长编的同时,还要报送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发展变化情况的主体材料;记载重大有影响事件的材料;大事记资料;有突出贡献人物事迹材料;重大事项发展变化过程及结果、影响等情况的专题资料;反映基本面貌、重要事件、重要会议的有关照片、地图、示意图、一览表及统计表等图表资料;具有存史价值的重要文献、重要文件、政策法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重要会议纪要、统计资料和卫生事业发展公报及主要统计数据等资料。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a3f9e4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6d.png)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齐政办规〔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征集、研究、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我市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县(市)区志、乡(镇、街道)志、专业(部门)志、企业志。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我市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县(市)区年鉴、乡(镇、街道)年鉴、行业(单位)年鉴。
地情文献,是指系统记述我市行政区域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的资料性书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编纂的以本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第四条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做到存真求实,观点正确,符合体例,行文规范,记述准确,要素齐全,确保质量。
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黑龙江志稿》编纂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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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志稿》编纂始末黑龙江古无方志,明正统《辽东志》为东北现存最早的区域志,载有黑龙江内容。
嗣后之弘治《辽东志》、嘉靖《辽东志》,以及嘉靖《全辽志》,康熙《盛京通志》、乾隆《盛京通志》等,均载有黑龙江内容,是为黑龙江方志之滥觞。
黑龙江相对独立的方志产生于清代,主要是流人所撰写的侧重于舆地和风俗的方志。
如《绝域纪略》《柳边纪略》《宁古塔纪略》《龙沙纪略》《卜魁风土记》《卜魁纪略》等。
嗣后具有省志(通志)性质的志书仅有《黑龙江外记》《黑龙江述略》。
相对体例比较完整的是张国淦编纂的宣统《黑龙江志略》,然而这些志书均非官修,而且内容都过于简略。
一、《黑龙江通志》编纂始末《黑龙江通志》编纂始于黑龙江舆图的编纂。
光绪十六年(1890年)二月二十二日(3月12日),黑龙江将军衙门为编纂《清会典),设立黑龙江舆图局,照会呼兰副都统、呼伦贝尔副都统、署黑龙江副都统、署墨尔根副都统、布特哈总管、署兴安城总管、呼兰厅同知、绥化厅通判等拣派妥员,周查山川大小、高矮、相离远近里数,江河湖泡深浅、大小、度数及起止源流、分汇处所,逐项测绘详图,列具详说,先行具报,万不可以旧图塞责(1)。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五月十六日,黑龙江将军恩泽奏准将工部主事屠寄暂留江省总纂《黑龙江舆图》(2)。
十月二十七日黑龙江舆图局兼通志局启用关防,命佐领迎福为通志局提调(3)。
十一月初七日,将军恩泽鉴于《黑龙江舆图》既未绘成,纂校人员坐待图成,旷废岁月的实际,饬令一面纂修舆图,一面将黑龙江古今建置沿革翔实考订,凡近数十年中疆域之盈缩,官司之废置,练军防勇之变更、旗屯民田之垦辟,一切地方政治,以类编纂,冀得汇成通志(4)。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二月二十九日黑龙江将军恩泽奏请创议纂修《黑龙江通志》并仿造《承德府志》拟定了《黑龙江通志条目》。
《条目》分诏谕、天章(巡典附后)、图说、晷度表、建置、沿革、疆域、界约、山脉、水道、关隘、桥梁、公署、学校、坛庙、古迹、冢墓、田赋、蠲恤、兵防、部族、蕃卫、风土、物产、职官(表)、名宦、爵秩(表)、人物等28门或目,其中正表有三,图说一,共37卷。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995d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95.png)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为使我国地方志编纂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纂地方志是一项长期的具有连续性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对全面了解和反映我国地情国情,对推进我国两个文明建设,对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继承我国历代修志优良传统,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第五条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
各级地方志每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
各地在上届志书完成后,要着手为下届志书续修积累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政策上和业务上指导全国修志工作,对修志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地制定规划提出建议和要求,督促检查各地修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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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行文通则为了保证我省第二届三级志书编纂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此通则。
黑龙江省三级志书均以此遵照执行。
一、书名体裁结构层次标题小序(一)书名:第二届省志名称为《黑龙江省志》(1986~2000年)。
内设综合(总述、大事记、人物志)、各分志、附录,均按卷排列。
各卷一般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书名为《黑龙江省志·××志》。
出版印刷时,凡一卷志书由多部分志组成的,封面和书脊上同时标出该卷的名称和书中部分志名称。
续修市(地)、县(市)、区志也不在书名上出现"续修"字样,而依省志式样,分别在《××市志》、《××地区志》、《××县志》之后标明(1986~2000年)。
部门志、行业志冠以行政区域名,城郊区志冠以市名,如《黑龙江省铁路志》、《哈尔滨市道里区志》。
书眉:志稿印刷成书时,省志及市(地)、县(市)、区志单而码书眉排篇名,双页码书眉排书名。
(二)体裁:志书体裁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诸体,对前志的纠误补遗可设专章,也可在附录中记载。
(三)结构层次:省志由若干分志组成,各分志按篇、章:节、目排列;市(地)、县(市)、区志,一般也按篇、章、节目排列,目亦可用条目体排列。
(四)标题:篇章节目均以事名题。
名称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
标题前冠以次第序号。
序号用汉字表示,如第四章、第七节;可以用一、二、三、四标示,如目下还列子目,则视等级不同,用(一)(二)(三)(四),1.2.3.标示.(五)小序:省志分志和市(地)、县(市)、区志的篇、章下可设无题小序;节下一般不设。
设与不设,应看内容与行文需要,灵活掌握。
二、图表照片志书的图、表、照片,选择要精,使用要准。
书前的图、照片为插页,其余的图、表、照片要随正文走,与文字内容互相照应,不要集中于篇、章、节后面或其它地方。
示意图和照片不编号,但须配有简洁、准确的说明。
清绘的图样和照片,应单独存放,而在文稿上贴复制件或注明位置。
(一)图,包括地图和专题图,如行政区划图、专题图与示意图等,凡绘有国界的地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图测绘部门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
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国家测绘部门的底图绘制。
凡地图均须经省测绘局审定。
(二)表,志书中表的表题、表号、单位要齐全,画法要规范。
表号的编法以篇为单位,依次排列。
如第一篇第三个表,写为"表1-3",依此类推。
表中的栏目要清,标示要全(如"效率"中的“%”,"时间"中的"年"等),数字要准。
(三)照片,分为文前彩照(也可不是彩照)和文中插照。
文前彩照选择的标准是:1.和本地、本专业发展密切相关;2.能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反映本地、本专业的情况;3.能反映本地、本专业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
文中照片数量不限,以增强直感,充实正文,达到图文并茂为准。
三、时间表述(一)从中华民国起一律采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以全称。
如"1997年",不写成"97年"。
日伪政权年号一般不标出,如需标出时,要加"伪"字3如1944年(伪康德11年)。
(二)中华民国以前年份用历史正称,即书写朝代年号,在括号内夹注公元纪年,如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四、名称称谓志书中名称、称谓的使用,要注意书写规范、准确、前后一致。
(一)、名称的书写1.全称和简称。
各种名称在第一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
如全称过长,可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已经流行,同时又不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后文使用。
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注明后可简称"省政府"。
但"黑龙江"不能写成"龙江"以免与"龙江县"混淆。
一些词难达意的简称,即使已成口语,也要改用全称,如"文革"要改为“文化大革命”。
2.为了真实地反映历史面貌,对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以今称代替,如"苏联"于1991年12月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成为独立国家,中间还有一段"独联体"时期,记述时一定要掌握好其时间界限。
在使用有汉名的俄罗斯地名时,须注明汉文名,如哈巴罗夫斯克(伯力)。
在使用古地名时,第一次出现时应注明今地名,如阿勒楚喀(今黑龙江省阿城市)。
3.在使用行政区划或机构名称时,要注意名称的演变。
如何时称“市”,何时称"厅",何时称"总公司"等。
4.凡外国的国家、地区、人物、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如无新华社的译名,须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用印刷体书写),并在上下文中保持中文译名的一致。
(二)称谓的书写1.称谓一律用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省"、"我市"等第一人称。
2.各个时期的机构官员或负责人名称,应直书其名,不冠褒贬之词,不加“同志”、“先生”之类的称呼。
为反映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职务。
五、数字运用统计数据多数来自国家统计部门汇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
志书应尽可能选用原始报表的数字资料,做到准确无误。
业务部门管理的数据,则应以业务部门的统计为准。
数字使用要准确,上下文、正文与表之间的数字不能互相矛盾。
凡统计数字,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应遵照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正确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
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80年代,公元前209年,公元86年,1931年9月18日,4时20分,下午4点;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鲁迅(1881~1936年)。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也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41 302、-125.03、1/16、4.5倍、34.05%、4.5‰、3:1、1736.8万公里、4 000克、12.5平方米、21.35元、48岁、10个月、-17℃、0.56安培、60多万公斤、21/22次特别快车、8341部队。
3、代号、代码和序号中的数字,如国办发〔1998〕3号文件、ISBN7-303-04761-X、HP-3000型电子计算机。
这也包括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
(二)书写阿拉伯数字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要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位伯数字的位置。
如4 672、21 438 513。
2.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成以万、亿作单位的数。
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光赫等法定计算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
如345 000 000公里可写为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里,不能写作3亿4 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
3.用阿拉位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
(三)数字书写时应当用汉字的:1、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
如十滴水、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八五”计划、五省一市,第一书记、某部五连二排六班、相差十万八千里。
2、相邻的两个数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和带“几”字的概数。
如二三米、三五天、七八十种、十之八九、十几。
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3、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朝代纪年)。
如正月初七、丙寅年十月十五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
4.星期几,如星期六。
六、符号代号度量衡行文中的数量符号,物理量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应分别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并保持前后一致。
计量单位的叫名称、符号书写规则,都符合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的规定。
(一)度量衡单位,要按标准的公制使用。
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都应停止使用,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面积的“公亩”应改成百平方米;重量中的“公分”、容量中的“公升”、应分别改为“克”、“升”。
市制一般不用,必要时可用"亩"。
(二)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沙绳”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用,但要做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温度应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用华氏和列氏制,可照录,然后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三)在行文中,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如前面写成30℃,后面写成三十摄氏度,应前后统一。
当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120m、500km等。
七、注释引文行文中的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的必要解释和说明。
引文的使用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增强志书的资料性。
(一)志书的注释主要采用页未注(脚注),对句中个别词语作简单注释,可采用括号注。
1.页末注: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页末注。
首先在需要作注的词语的右上角标出加圆圈的阿拉伯数码(如①②③等),然后把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按标注数码顺序写在当页最下方,并用条界线(注线)将其与正文隔开。
几处注释同一出处者,可合并为一条注,如"①④《黑龙江志稿》卷二十。
"2.括号注:括号紧随该词语之后。
如括号注在该句最后,那么标点符号要点在括号后面。
如"清顺治十五年(1658年),";"方拱乾因南闱科场案,被遣戍宁古塔(今黑龙江省海林市)。
"。
3.图、表中的数字、符号或其他内容需要注释时,可在标注对象右上角作一星标"*",注释的内容,可直接写在该图、表下边。
如图、表下边已无空隙,可采取页末注的形式处理。
同一图表中若有两个以上地方需要作注时,要依次用不同数量的星标来区分。
(二)引文应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找不到原著,不得不转引时,一定要注明引自何书何文。
使用时要核实清楚,忠于原文,不许擅改。
原文错字也要照录,可在错字后面用[]标明正字。
引用文献必须根据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进行编排。
1.引用文献如为专著,其著录格式为:主要责任者,其他责任者(供选择)、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文献如为期刊中的文章,其著录项目和格式为:主要责任者、题名、期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