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
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
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新预算法六大亮点预算法修改对照表尹中卿:新预算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还明确四本预算是什么、怎么编、什么关系,通过这样的规定就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体系。
这为走向全口径预算,完善中国特色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法律的修改,匡正了立法的宗旨,明确了法律的本质和定位,使得预算法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这是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
尹中卿坦言,预算法修正案“四审”时,与现行预算法相比,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增加了22条,合并4条变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5条,删除4条。
“这次修改是全面的修改,这部草案总结吸收了预算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比较好地与中央刚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行了协调。
”解决“拍脑袋”定预算回到法律本身,尹中卿认为,从立法宗旨看,预算法以前是一部“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现在则是一部“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新预算法也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尹中卿认为,新预算法明确了四本预算是什么、怎么编、什么关系,通过这样的规定就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体系。
这为走向全口径预算,完善中国特色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事实上,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但从法律层面确立全口径预算,这是第一次。
”尹中卿认为。
解决“乱花钱不问责”之困预算法修改后,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依据的不得支出。
但当前地方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只花钱不问效、不追责。
此次新预算法明确了违规执行预算的处罚措施。
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的亮点(1)参与百名经济学者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又称为“准宪法”“小宪法”,在宪法之下,万法之上,关系到13亿人的“钱袋子”,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预算法修订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可以说是“马拉松式”的修订,在一波三折之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读新预算法的修订:一、新预算法的亮点(重点)1. 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有了新突破原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中强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
新预算法的突破体现在由政府管理预算转变为通过预算制约政府收支行为,政府不再是管理的主体,而作为被约束、被监督的对象。
2. 明确了预算公开的时间和程度原预算法只提预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没有提公开到什么程度。
新预算法不仅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预算批准后20日内),还规定了预算公开的程度(按功能分类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到款)。
而且增加了部门预算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3. 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债。
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债打开闸门,明确了地方有发债的权限,并规定了举债主体、用途、规模、偿还和法律责任。
——地方发债要“开前门、堵后门,同时筑起多重防火墙”。
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有稳定的偿债来源,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4. 建立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新预算法解读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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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是改革的 关键。
• 修订预算法实际上就是把过于集权行政 运作的体制分散在一部预算中,让其妥 善处理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政府 与人大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同时允许更 多的公民参与到预算决策和预算监督的 过程中。
• 这实际上是分权的过程,关进笼子的过
程,是法治化的过整程理课。件
• 现象——
• 很多地方政府在年初提交人代会审议 的预算草案,和次年提交人大常委会 审议的决算草案存在很大偏差,有的 地方预算占决算的比重不到50%。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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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怎么样来设置预算权力?
• 预算权力是分权制和分享的关系。
• 人大、政府和公民分享预算权。预 算审批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预 算的执行是政府的权力,对预算进 行监督,然后看绩效究竟如何,这 是民众的权利,不能少了任何一方。
• 是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血液循环系统的改革, 关系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走向。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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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预算法》的修订如此之难?
• 因为预算制度是对财政支出的节制,是 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使其不能随意挥动手 中的权杖。它更涉及对现行公共资源的重 新配置,是各级政府间、政府和部门间、 政府和人大间利益权利关系的重构。
• 代表的组成、来源都需要进行改革。
• 期待:人大开会,不是听报告,不是鼓掌,
而是专门审预算。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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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央地权力调整问题
• 现行《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 一级预算,共设立中央、省、市、县、乡 等五级预算。
• 该法同时规定,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方财权和事权分配上的不
• 2004年 全国人大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每年召开大型会议,多次进行讨论。
新《预算法》解读(PDF X页)
亮点 四 : 规 范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理 , 严 控 债 务
NI . 险
建 设楼 堂馆 所 的 , 责令改正 , 并 对 负有 直 接 责任 的主 管人 员 和其 他直 接 责任 人 员给 予撤 职 、 开 除
原《 预 算 法》 规定 “ 地 方 各 级 预 算 按 照 量 入 为
绩 效 评 价 在 有 关 预 决 算 审 查 的 章 节 中 , 明 确 要 求 人 大 负 责 审 查 年 度 预 算 如 何 提 高 绩 效 以 及 重
亮点= F r : 首 次 规 定 财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推 进
基本 公 共服务 均等化
国 家 现 行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是 5 - ) - 税 财 政体 制改革 中的成功 经验 , 对 于 缩 小 地 区 间 财 力差 距 、
腐 败
公 开 透 明是 现代 财 政 制度 的基本 特征 , 也是
党 的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对 财 税体 制 改 革 提 出 的一
项 基 本要 求 。新 《 预 算 法》 明确 要 求 “ 经 本 级 人 大 或者 常委 会 批准 的预 算 、 预 算调 整 、 决算、 预 算执 行情 况 的报 告及 报 表 , 经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出 、 收 支 平 衡 的原 则 编 制 , 不 列赤 字 ” 。但 实 际 上 ,
处分” 。这 些 规 定 从 预 算 的 编 制 环 节 、 预 算 执 行 环
节 、监督 环 节等 进 一步 明确 硬 化预 算支 出约 束 , 为 随意 、 任 意 调 整 预 算 行 为 打 上 了句 号 。
结 构 、 明 确 管 理 制 度 等 四 方 面 作 出 了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分 税 制 、建 立 事 权 与 支 出责 任 相 适 应 制 度 奠 定 了法 制 基 础 ,有 利 用 于 优 化 转 移 支 付结 构 , 提 高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分 配 的科 学 性 、 公 平 性 和公 开性 , 缩 小地 区间财 力差距 、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均 的等化 、 促进 区域协调 发展。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8 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标志着一部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面世并付诸实施。
笔者认为,新老预算法比较,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必然会对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新预算法的第一个亮点是:不仅首次将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纳入其中,而且在不同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及。
新预算法开章即总则第一条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对于人大批准的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新预算法第十四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除此之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在预算监督方面,新预算法不仅要求严格审计,而且在其八十九条中专门提出对于针对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所作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为保障预算信息的有效公开,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将“对有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通过预算法来规范与推进有关政府预算的运行过程以及审查监督情况的公开,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体现,充分表明我国预算管理民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内涵。
新预算法的第二个亮点是:首次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第一章总则中,将“讲求绩效”列入各级预算所要遵循的五原则之中;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各级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有关预决算审查的章节中,明确要求人大负责审查年度预算如何提高绩效以及重点项目支出结果绩效的情况。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doc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三)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六、实现以“全口径预算”为突破口的预算管理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
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1)政治领域:第一部门(政府机构)行政部门。
政府运行机制——“官本” (2)社会领域:第三部门(公民社会)事业部门。
社会运行机制——“民本”(3)经济领域:第二部门(市场经济)企业部门。
市场运行机制——“资本”七、国库集中支付写进预算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我国自2001年开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八、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新预算法的亮点【最新】
新预算法的亮点(1)参与百名经济学者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又称为“准宪法”“小宪法”,在宪法之下,万法之上,关系到13亿人的“钱袋子”,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预算法修订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可以说是“马拉松式”的修订,在一波三折之后,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读新预算法的修订:一、新预算法的亮点(重点)1. 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有了新突破原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中强调“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特色。
新预算法的突破体现在由政府管理预算转变为通过预算制约政府收支行为,政府不再是管理的主体,而作为被约束、被监督的对象。
2. 明确了预算公开的时间和程度原预算法只提预算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没有提公开到什么程度。
新预算法不仅规定了预算公开的时间(预算批准后20日内),还规定了预算公开的程度(按功能分类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到款)。
而且增加了部门预算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3. 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债。
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债打开闸门,明确了地方有发债的权限,并规定了举债主体、用途、规模、偿还和法律责任。
——地方发债要“开前门、堵后门,同时筑起多重防火墙”。
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有稳定的偿债来源,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4. 建立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有哪些亮点?答:1、立法宗旨得到突破。
新《预算法》提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宗旨,对比原预算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的立法宗旨,突显了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
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为的法治型预算制度,表明新预算法更强调约束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其功能就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完成“帮政府管钱袋子”到“管好政府钱袋子”的转变。
2、细化预算编制。
一方面,预算编制的依据更全面,包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
另一方面,政府收支科目更细化,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3、有限“开闸”地方举债。
新预算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但同时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可使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利用各类融资平台举债所形成的债务风险。
4、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这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实际上属于全口径的预算体系。
当然,其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全是财政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和一般公共预算中转移进来的收入。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人大批准或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这既是现代预算管理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大众关切的回应,更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之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精神的落实。
新《预算法》解读
举借 债 务 的情 况等 重 要事 项 作 出说 明 ; 公 开 部 门 预算、 决算时 , 应 当对 部 f - 3 预算、 决 算 中机 关运 行 经 费 的安排 、 使 用 情 况 作 出说 明 ” ; “ 各部 门预 算 、 决 算及 报表 , 应 当 在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后 二 十 日向社会 公开 ; 部 门预 算 、 决 算及 报表 , 由 各 部 门负责 公开 ” 。将 预 决 算 公 开 首 次 写 入 法 律 , 从公
的 预 算 、 决 算 及 报表 , 各 级 政 府 、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亮 点 之 一 :首 次 明 确 政 府 全 部 收 支 纳 入 预
算。 完 善 全 口径 预 决 算 体 系
实 行 全 口径 预 算 管 理 ,是 建 立 现 代 财 政 制 度
的 基 本 前 提 。原 《 预 算法》 实施 以来 ,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度 预 算 平 衡 机 制
原《 预算法》 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s t z 衡 ,同B - . I 要 求预 算 收 入征 收 部 门完成 上交任 务 。 这在 客 观上 带来 预 算执 行 “ 顺周期” 问题 , 容 易 导 致 收入征 收部 门“ 寅吃 卯粮 ” 或“ 藏 富于 民 ” 。为 改
7 9条 增 加 到 1 O1条 。 从 过 去 强 调 预 算 的 分 配 和 管理 , 变 为 了强 调 预 算 的 规 范和 约 束 ; 把 预 算 作
为政 府 宏 观调 控 、 管 理 经 济 的 2 1 2 具 , 上 升 到 了 国
跨 年度 预 算平 衡 机制 ; 各级 一般 公 共预 算 年度 执
新预算法亮点
4.2新预算法亮点本节教学目标:通过本节课程的学习是学生了解《预算法》的基本概念和变化亮点。
导言:没钱读书,九年义务教务帮你圆读书梦;没钱看病,医保帮你报销;没钱打车,公交线路四通八达;没钱买房,公租房帮你安居;除了保障民生,在科技创新、产能调整、治理环境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预算!这么多钱,怎么花谁来管当然是《预算法》!主要内容:4.2.1《预算法》基本概念《预算法》是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亚宪法”之称。
掌管着国家账本,关系千家万户。
《预算法》是以法的形式来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是一个国家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的通盘规则。
《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是引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开启大幕的法律基石。
从1995年实施,2004年进入立法规划,历经10年、四易其稿,前后征求30余万条意见,跨越三界人大任期的《预算法》修改终于尘埃落定。
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4.2.2新预算法改革亮点新预算法亮点一:政府收支预算受人大监督新预算法施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与支出都应该当纳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这一规定有利于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而清楚预算外与体制外资金的滋生环境。
新预算法亮点二:预算公开打造阳光财政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
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该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部门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天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新预算法亮点三:钱去哪儿了一目了然新预算法要求预算支出要按功能分类编制,明确支出方向,同时还要按经济分类编制,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即围绕资金用途编制详细列出钱用来做了什么?比如发工资、买公车或盖学校等。
新预算法亮点四:政府乱花钱要被问责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支出。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二)
新预算法增加 了允 许地 方政 府举借债 务的规定 ,同时从五个 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 一是限制主体 ,经 国务 院批 准的省级政府 可以举借 债务 ; 二 是限制用 途 , 举借债务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 出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 审计署数据显示 ,截至 2 0 1 3年 6 月底 , 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 的债务余额 1 0 5 7 8 9 . 0 5 亿元 ,比 2 0 1 0年底增加 3 8 6 7 9 . 5 4亿元 ,年均增长 1 9 . 9 7 %。可以说 ,隐性负
研究 黼
新 《 预算法 》改革亮点 ( 二)
吴 雪 盐湖 区财 政 局
【 摘 要】 2 0 1 4 年8 月3 1日 新发布的新 《 预算法 》 有诸 多亮点 , 本文拟对新的 内 容进行解析 , 从基层工作的角度来看新 《 预算法 》 ,
权 作 抛 砖 引 玉 , 以 飨读 者 。
债是 中国面临最大 的中长期风险 ,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 的欠款、
部 门预算—— 由本部门所 属各 单位 预算 组成 。各部 门是指与 本级政府财政部 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 、军队政 党和社会 团体。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政 府对 下一 级政府依 照规定报送 备案 的预算 ,认为有 同法律、行政 法规 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 当
府对下级政府 的转移支付资金 。绩效 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 性( 财政部 : 绩效 目标设定情况 ) ; ( 2)财政资 金使用情 况、财务管理 状况和资产 配置 、使用 、 处置及其收益管理 隋况 ( 财政部 : 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 ; ( 3) 为加强管理所制定 的相关制度 、采取 的措施等 ; ( 4) 绩效 目标 的实现程度 ,包括是否达 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 ( 5) 需要评价 的其他内容 。 二、提高专项 转移支付效率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是 分税 制财政体 制改革中的成 功经验 ,对 于缩小地 区间财力差距 、推进基 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 、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 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 中,也存 在专 项转 移支付设 置过多 、配套 资金压力过 大、资金 下达不及 时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 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新预算法增加规定 : 财政转 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 、公开 ,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 、由下级政 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 定期评估和退 出机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 专项转移支付 。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 同承担的事 项外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
新预算法的亮点及思考
新预算法的亮点及思考经过了十年的反复磋商酝酿,新《预算法》终于出台。
新《预算法》较好地总结了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新《预算法》中预算理念和预算管理制度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决策程序和民主机制的新思路。
标签:全口径预算年度预算平衡预算公开控权法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实行了全口径的预算管理制度。
在新预算法中,对于政府支出,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部的支出”。
由此可见,新预算法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都对预算口径做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相比较而言,旧法“依照规定”、“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规定不甚明确,给了政府部门和官员在预算资金来源中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修正后的新预算法将政府的全部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明确了四位一体的现代预算制度,极大地规范、制约了政府的权力。
限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根本途径是限制政府的活动,而限制政府活动的关键在于控制政府活动的资金来源。
依据新预算法,政府行为的相关资金来源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这就根治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被公众诟病多时、争议不断的“预算外资金”、“第二财政”等问题。
新预算法出台之前,由地方各部门、单位自收自支却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政府活动中发挥着相当一部分作用。
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部门以其公权力为依托,借用、摊派、征收了大量“预算外之外”的制度外资金。
这些脱离预算管理、游离于公众监督之外的“第二财政”给政府活动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脱离监管的宽松环境,使得政府采购规模、标准和质量都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管。
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使预算的完整性大大增强,一方面从源头上杜绝了一些违规政府行为的资金来源,使政府权力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政府活动的范围,使得之前确有需求而因财政困难而难以安排的支出项目纳入政府支出范围,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益。
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
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法律部长解读新预算法亮点,折射改革方向文/韩洁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细解读了新预算法,并指出六大亮点。
楼继伟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1政府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新预算法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和“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2将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
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3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针对一些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作出规定。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新《预算法》解读
编 制 原 则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 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 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 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 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
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 强化法律责任制度
完善预决算审查监督制度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
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
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 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 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 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 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 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 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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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 的基础。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这部法律的 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 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突破口。 因此,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
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
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提高 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 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 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3、明确举债方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 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 债务;
不得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的债务 以任何方式提供 担保。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
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亮点解读2015年8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预算法》,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从2004年预算法修改启动至今,不难看出《新预算法》来的多么艰难,意义有多么的重大。
一、《新预算法》的改革必要性《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我们国家的预算管理得以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有所加强,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原预算法》显得不够完善,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实施出现困难。
尤其是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以及预算执行的规范性等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商榷。
此外,近年来我国在推进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预算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也需要在预算法中加以体现,进而固化成强势的法律依据。
二、《新预算法》的改革亮点(一)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新预算法》提出的“全口徑预算”,也就是,纳入预算的范围囊括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取消预算外收入。
曾经,诸如行政事业收费,使用国有资产的有偿收入等等是不纳入预算的,我们称之为预算外收入。
实际上,这些预算外收入竟占到地方政府收入的一半以上,这个钱收进来就是一笔糊涂账,怎么用根本就不知道,而支出呢,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名称,叫做“其他支出”,这里面很值得玩味,只要无法归入正常开支的支出,都放在“其他支出”里面,也就是什么支出都能找个名目往上报,这里面就出现了很大的腐败空间。
所以,之所以新预算法特别强调全面,就是看预算项目列支的到底合不合理,比如说办公费用,1000万,看似已经很详细了,但是若经细究,为什么需要那么多办公费用,是需要购置电脑?软件?还是还需要办公用品?追问的结果,本身刚开始还只是一个办公用品的类别,到最后一定是越切越细,这样才能保证预算的合理开支,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二)有限“开闸”地方举债根据过去的预算法,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必须是平衡的,不能有一分钱的赤字,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已然成较大规模,不管是出于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是其他方面,这样问题确实存在,关键是这些债务游离在监督之外,而并未纳入实际的预算管理中,风险隐患较大。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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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修正案——六大亮点解读(全)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日前完成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回应百姓期待重点修改了哪些内容?传递出怎样的改革动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本周接受记者采访为公众详解新预算法。
新预算法折射下一步改革方向
楼继伟说,1995年开始施行的原预算法在今天已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预算法。
他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此次修改突出预算的完整性,政府全部收支要纳入预算管理;遵循预算公开原则,强调预算必须接受社会监督;更加符合经济规律,拓展预算审核重点、完善地方债管理等多处修改,传递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
亮点一: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楼继伟说,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
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重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旨在改变这一现状,将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同时,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通过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或短收问题,如超收收入限定冲抵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允许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等。
这些规定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
针对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问题,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条款对
转移支付的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楼继伟说,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楼继伟认为,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而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楼继伟说,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
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亮点五: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相比原预算法,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套上预算监管的“紧箍咒”。
楼继伟说,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局部存风险隐患。
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第35条和第94条,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亮点六:“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
针对现实中的奢侈浪费问题,新预算法对于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做出严格规定,如第12条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37条规定严控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等。
楼继伟说,相对于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在第92、93、94、95四条里集中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
如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举债、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此外,如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等。
将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
新预算法即将施行,贯彻实施如何不打折扣至关重要。
楼继伟表示,关键要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他指出,中央层面需按照新预算法确定的原则及授权,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地方层面可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总之,要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增强新预算法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