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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2.04.08
•【文号】矿安〔2022〕69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的通

矿安〔2022〕6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防灭火细则》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进行了修订,并同步更新到“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

现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0年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煤安监监察〔2020〕44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4月8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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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7个省 、 区、市); 区域监察分局(71个); 我省有林东、水城、盘江、
遵义、毕节5个监察分局。
➢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由国家与省双重领导、 以国家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 直领导。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3. 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 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 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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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的监察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 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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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职业资格、教 育培训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的监察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6)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1. 对执行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 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监察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 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

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

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2020年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精品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10)第二编地质保障 (14)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3)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4)第二章开采 (29)第一节一般规定 (29)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2)第三节采掘机械 (41)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4)第六节防止坠落 (4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6)第一节通风 (46)第二节瓦斯防治 (5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8)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2)第一节一般规定 (72)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5)第六章防灭火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2)第七章防治水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6)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7)第四节井下排水 (9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9)第三节井下爆破 (10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8)第二节立井提升 (119)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4)第四节提升装置 (13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7)第十章电气 (139)第一节一般规定 (13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2)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4)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5)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9)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50)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51)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3)第一节一般规定 (153)第二节安全监控 (15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59)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9)第四编露天煤矿 (161)第一章一般规定 (161)第二章钻孔爆破 (163)第一节一般规定 (163)第二节钻孔 (163)第三节爆破 (163)第三章采装 (168)第一节一般规定 (168)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8)第三节破碎 (171)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71)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2)第四章运输 (173)第一节铁路运输 (173)第二节公路运输 (17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5)第五章排土 (177)第六章边坡 (179)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80)第一节防治水 (180)第二节防灭火 (181)第八章电气 (182)第一节一般规定 (182)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3)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5)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6)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7)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88)第九章设备检修 (18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91)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91)第二章粉尘防治 (192)第三章热害防治 (196)第四章噪声防治 (197)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9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9)第六编应急救援 (201)第一章一般规定 (201)第二章安全避险 (203)第三章救援队伍 (205)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6)第五章救援指挥 (207)第六章灾变处理 (208)附则 (213)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4)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忻政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原平市、五台县、宁武县、静乐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煤监局:《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忻州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20〕2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二章分级监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分级监管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7〕1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44座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8〕138号)文件规定,实施煤矿市县两级分级监管。

全市现有68座煤矿,其中13座为市级监管煤矿,55座为县级监管煤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所监管煤矿依法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依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23号)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对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含市级监管煤矿)进行同谋划、同执法、同检查、同考核,将市级监管煤矿纳入监督检查和执法计划范围,依法依规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7部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7部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7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工作要求1.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治理、验收、销号。

2.事故隐患排查(1)明确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内容、周期;(2)排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和各生产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包含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情况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缺陷等;(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事故隐患治理(1)分级治理。

a.事故隐患实施分级治理,不同等级的事故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负责;b.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安全措施。

a.对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措施;b.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治理过程中有专人现场指挥和监督,并设置警示标识。

4.监督管理(1)事故隐患治理实施分级督办,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加大督办力度;事故隐患治理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督办;(2)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接受监督。

5.保障措施(1)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2)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3)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培训。

二、评分方法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本部分不得分。

2.按表7-1评分,总分为100分。

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3.项目内容中缺项时,按式(1)进行折算:C -BA ⨯=100100…………………………………(1) 式中A ——实得分数;B ——缺项标准分数;C ——检查得分数。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煤安监技装〔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3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20年9月28日至11月15日。

二、监管监察对象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

三、主要内容在对照《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法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处置意见落实。

结合省政府组织专家对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意见是否落实。

2.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危险性评价。

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鉴定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要求,鉴定评价单位及负责人是否具备鉴定评价条件。

3.生产能力管理。

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符合防冲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上级公司是否违规下达超能力产量计划和利润指标。

4.区域防冲措施落实。

重点检查矿井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保护层开采是否合理,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底煤留设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之间是否相互影响,是否布置孤岛工作面。

5.局部防冲措施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6.29•【文号】煤安监监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重大风险防范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6月29日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推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源头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实施超前辨识预判、提前预警、远程监管监察、精准现场检查等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风险隐患化解消除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意见。

一、安全风险预判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以往检查情况和煤矿企业生产实际状况等,定期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在年度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以下重大风险或隐患,为准确制定监管监察计划、实施精准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一)生产接续计划方面。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二)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盘)区。

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

安监总局-2020-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

安监总局-2020-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

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一、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一)检查要点1.每个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

(二)执法要求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未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1.《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防治水细则》)第五条;2.《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项;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一)检查要点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3.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执法要求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探放水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

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

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一、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一)检查要点1.每个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受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或有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

(二)执法要求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或未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依据1.《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防治水细则》)第五条;2.《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标准》)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项;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二、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一)检查要点1.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探放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3.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执法要求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探放水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鲁能源安全字〔2020〕187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山东能源集团: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20”煤尘爆燃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经研究,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围绕今年以来重点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地落实,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督查时间2020年8月31日至9月底。

三、督查范围和督查内容督查范围: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山东能源集团、权属企业及所属煤矿,市县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

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领导批示和《关于深刻吸取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20”煤尘爆燃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办明电〔2020〕33号)精神,大排查、严整治部署和开展情况;落实分级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开展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落实《山东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办法(试行)》情况。

(二)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对下属煤矿超能力下达或者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健全技术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情况。

(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冲击地压矿井落实审查意见、“三限三强”和“一矿两面三刀”等措施情况;老空水、承压水、离层水和地表水治理情况;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立即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开采情况。

2020年(管理制度)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

2020年(管理制度)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省属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市、县(市区)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责任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人员应当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布文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安全责任人员向其任免机关提出政纪、党纪或组织处理意见,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责任监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相当的原则。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查明安全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且情节较重的,进行约谈,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处理:(一)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四)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六)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020年安监处焦方贤——做好“四项”工作助推煤矿安全监察杨村423触电伤人事故反思报告

2020年安监处焦方贤——做好“四项”工作助推煤矿安全监察杨村423触电伤人事故反思报告

做好“四项”工作助推煤矿安全监察矿安监处焦方贤28年4月23日1时1分,杨村煤矿机电工区在北风井变电所供电系统改造施工时,因职工违章打开并误入规程措施规定严禁打开的开关柜,造成1人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迅速对事故进行了认定分析,并召开了分析大会,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

我矿领导高度重视杨村23事故案例,组织基层区队主要负责人收听杨村事故处理大会精神,安监处第一时间将事故分析报告发布到进口大屏幕。

集团公司的处理决定引起了我们的强烈的震撼,作为一名安监管理人员,更深切的感受到了安全所产生的压力,也进一步增强了我立足本职,扎实工作的决心。

矿深入开展大讨论以来,我们处及时召开了班子会,进行了深刻反思,组织人员开展了现场隐患排查、安全措施复查、井口薄弱人员排查、滞后设备(工具)筛查的“四查”活动。

深刻吸取这次事故教训,结合矿井安监实际情况,我决心做好五项工作一、迅速转变工作作风。

杨村事故的教训很深刻,存在的问题也很多,管理混乱、系统改造工作没有思路、现场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等,要求我们迅速转变工作作风,重心下移,在安全工作上,时刻保持清醒的安全政治头脑,深入排查安全思想认识上的隐患,坚定安全“四个一切”不动摇,从严落矿党政安全工作部署及一系列安全制度规定,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真正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认识贯穿到实际工作当中,注重抓实质、求实效。

二、健全隐患排查制度。

隐患就是事故。

必须将隐患排查作为安监基础性工作长期抓牢抓好,抓出成效。

持之以恒,认真排查,严格落实,要有处理经过和处理结果。

对特殊岗点(工种),要重新学习标准,立足管理源头,从深层次上查管理漏洞、查系统缺陷、查现场死角,从根本上解决作风漂浮,流于形式的问题。

立即开展对落后、淘汰设备的使用情况排查,坚决淘汰废旧设备。

延伸到职工的工具使用方面,坚决取消不合格、不实用的工具,特别是电气方面的工具必须保证绝缘、灵敏可靠。

三、加强教育技能培训。

煤矿2020年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煤矿2020年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关于下发《XX煤矿2020年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司属各部门、区队: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XXX〔2020〕XX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全面抓好秋冬季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步发展。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了《XX煤矿2020年秋冬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将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XX煤矿2020年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XXXX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10月8日附件:XX煤矿2020年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XXX〔2020〕4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全面抓好秋冬季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步发展,现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监察部,安全环保监察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秋冬季安全大检查的推进、组织协调工作。

二、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通过开展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治理采、掘、“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防治水、火工品管理、冬季四防及现场管理等方面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狠抓“三违”,为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一)检查时间自查整改阶段:10月19日-11月6日,公司通过组织开展秋冬季安全大检查自查整改方式,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消除工作。

11月6日前对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7.22•【文号】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到辖区所有煤矿企业,并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内各层级煤矿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2020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7月22日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矿企业(指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下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为主线,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

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着力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灾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煤安监监察〔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现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20年7月15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依据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持续深化煤矿安全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目标、问题、结果三个导向,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监察,构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强化监管监察责任,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更高的站位、更严格的标准、更有力的举措持续提升法治意识、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责清单”,推进严格规范精准监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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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编 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1)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对立即停止作业、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矿井的责令,应对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7.专用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发现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经复查合格,方可恢复作业。
(3)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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