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doc
论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与实质• 罗马法上,有“无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让于他人”的原则,•由无权利人处受让动产者,纵善意无过失,亦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得由真正权利人追回其物。
故在罗马法上,侧重于对原所有人的保护。
[ii] 然在日尔曼法,奉行“以手护手”原则,其意谓:信赖他人而授予占有者,只得对其所信赖之该他人,请求返还,[iii] 而不得对于第三人请求,侧重于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依学者通说,善意取得制度即以日尔曼法上“以手护手”之原则为其滥觞。
[iv]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而不法将其占有之动产交付与他人,受让人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为目的,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取得其权利,亦称及时取得或善意受让。
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以日尔曼法上原则为其由来,而没有像其他民法制度那样溯及到罗马法,其根源在于二者对于占有与权利间关系的认识大异其趣。
在罗马法观念上,认占有(possessio)为事实,而非权利。
其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和平,而非保护权利。
在日尔曼法,未将占有与所有权严格区分。
占有系权利的表征,而非一种单纯的事实。
[v] 基于此种法观念,占有物者既有权利,而对物享有权利也必须占有物,因而受让物的占有者,可能取得权利,而有权利但未直接占有其物时,其权利效力也因而减弱。
故动产所有人以自己意思将动产交付与他人占有时,所有人权利的效力减弱,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所有人就无权对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故在保护交易安全上,日尔曼法较罗马法为优,其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各国民法所采。
[vi]善意取得制度,就实质而言,系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因为若绝对贯彻所有权保护原则,权利的受让人为预防不测之损害,在任何的交易,均人人自危,非详细调查真正权利人以确定权利实像,则不敢交易。
如此一来,则受让人均要裹足不前,现代活泼迅速之交易活动,必大受影响。
[vii]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倾向于保护交易活动即动的安全。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强调和鼓励善意行为和互助的社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基于对人性的积极评价,通过激励个人和组织体现善意,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从个人、组织和政府三个方面加以实施和促进。
个人方面,善意取得制度鼓励个体发扬善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乐于助人的行为。
社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机制,鼓励个人在慈善事业、环境保护、贫困救助等领域做出贡献。
此外,可以开展志愿者培养和服务项目,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通过亲身体验善意行为的快乐,激发他们的善意情感,并将善意传递给身边的人。
在教育方面,可以在课堂教育中增加善意故事和善意行为的讲解,引导学生树立善意意识,推崇善良行为,并将其内化为一种习惯和思维方式。
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教育孩子从小培养善良品质,提倡互帮互助的观念,引导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积极主动地展现善意和帮助他人。
组织方面,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和组织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慈善活动,以及倡导商业道德来实施。
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慈善基金、员工扶贫基金等,用于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组织可以组织各类公益活动,如义工队伍、医疗服务、免费教育等,让组织的员工和成员参与其中,以实际行动推动善意的传递。
同时,可以通过公正的激励机制,奖励那些在组织内发扬善意、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人员。
此外,通过完善组织内部的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组织成员恪守底线、讲究公平和诚信。
政府方面,作为社会责任的具体履行者,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善意行为的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
同时,政府要充分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公益事业倾斜,通过减税、优惠政策等手段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公益事业。
在教育方面,政府要加强善意教育的普及和实施,将其融入学校课程,加强师资培养,提升教育质量。
同时,政府要扩大慈善组织的发展空间,鼓励公益组织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论善意取得制度论善意取得制度
第论善意取得制度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人们通过本着善意的行为和态度,使得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公正和更加合理。
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制度建设与改革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
善意的行为和态度,是人们道德水平的体现。
实践证明,人们在本着善意的前提下,更容易遵守规则,更加尊重他人的意见和利益,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种高尚的道德品质不但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有益于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推动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传统的制度往往有其历史和文化的局限性,难以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需求。
善意取得制度呈现出一种积极、创新的态度和行动,旨在想方设法地推动制度的创新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会不断地引领和推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促进制度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善意的行为和态度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是个人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传承和建立。
当越来越多的人本着善意的态度和行为去推动制度建设和改革,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提高个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当人们通过善意的行为和态度参与到制度的建设和改革中来,会感觉到自己的付出和贡献得到了认可和尊重。
这种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主人翁意识和自信心,更加积极地投身到制度建设和改革中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应该本着善意的行为和态度,把自己的力量倾注到制度建设和改革中来,共同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该倡导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并通过各种形式,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队伍中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社会制度,创造更加美好的社会和人类发展。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以善意取得的财产转移是有效的,即使原所有人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或承认。
这种制度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都有一定的依据。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诚信购买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和企业往往要依靠购买和销售来完成生产和消费活动。
购买者正常地购买商品或财产时,有合理地相信卖方拥有合法权益并可以按照自由意愿使用或处置该财产。
如果善意取得制度不存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市场秩序也将无法正常运转。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权益的归属往往复杂且难以确定,例如财产被多次转让、存在纠纷等。
如果只依靠原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决定财产的归属,这将导致争议频繁、纠纷不断。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类问题,减少争议和纠纷,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也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原所有人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行使或维护其财产权益,例如丧失权利能力、遗失财产等。
如果这些无法行使或维护权益的财产永远无法转移,就会对原所有人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要求,将这些财产重新转移给那些具备相应实力和能力的购买者或使用人。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在实施中注意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公平,但过度的善意取得也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时,应当兼顾原始所有权的保护和善意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和纠纷。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它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符合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衡量,以确保权益的平衡和公正的实现。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是由给大家带来的善意取得制度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且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力外观。
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权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2)??善意取得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
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盗脏、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另外,原则上,仅“物权”可善意取得,因为物权有公示制度,即使错误的物权公示亦可产生公信力。
债权因无公示制度,不能产生足以支撑善意取得的公信力,不适用善意取得。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权”,因工商过户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与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
20XX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涵义(一)善意取得制度制度的含义善于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为一项很重要的制度。
它是法律对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动的安全)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之后作出的抉择。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
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
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善意是人们在进行行为时所持有的一种良好的心态和态度,是指在处理事务时,主观上的善良和诚实。
而制度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和条例,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推动者。
将善意与制度结合起来,意味着在社会生活中,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一种善意的态度去面对他人和事务。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将善意贯穿于制度的执行之中?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首先要看到善意不是盲目的好心态,而是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对待他人和事务。
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人们不应该只是机械地按照规定去执行,而应该将善意融入明白遵守规则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就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要超越个人利益的考量,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纳入其中。
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将善意贯穿于制度的执行之中?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以保障人们在遵守制度的同时能够享有公平和正义。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公民道德意识和监督意识,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善意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积极乐观的品质,并将其贯穿于大家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
善意与制度的结合,也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人的精神家园。
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核心,以诚信为核心,这些都是善意与制度的结合的重要体现。
通过加强对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内化这些价值观,将其融入思想深处,才能真正实现善意与制度的良性互动。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在社会的每一个领域,都应当引导人们在遵守制度的持有善意的态度。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治与仁治相结合,才能使制度得到更好的适用和落实。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购买者或者误取财物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善意地、诚实地取得该财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念是: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应当鼓励诚实行为,奖励善意取得财物的行为者。
该制度在民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具有保护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和促进交易活动的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善意”。
善意意味着主体在取得财物时,是根据合法、合理和诚实的态度行动的,不知道财物存在的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也没有过错。
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善意取得者不会因为其取得财物的方式而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法律地位。
如果一个人是依法善意地取得他人的财物,那么他可以据此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容易被他人主张,即使原来的所有者后来发现了这个瑕疵,也难以取回财物。
这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促进和保护经济活动的进行。
强调善意取得者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加人们在经济交易中的信心,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交易活动。
因为善意取得者不会承担因他人过错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从而降低了交易的风险,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助于善意取得者和原有所有者之间的公平交易。
在一些情况下,原有所有者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丢失其财物,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使得善意取得者不需要承担原有所有者的过错或者疏忽造成的影响,保护了双方的交易纠纷不加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并非是无限度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对善意取得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比如,在知道财物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者是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物的所有权的。
同时,在一些特殊财物或者特殊交易中,法律也可以设立其他制约条款,以保护原有所有者的权益。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物权法中适应商品经济产生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取得条件,作用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这几方面对善意取得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条件(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吸纳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善意要件发展起来的。
根据2007年10月1日通过的《物权法》第106条的精神,我们可以对善意取得有如下理解: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通过以转移所有权或设定,移转他物权为目的地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或不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受让人亦能取得物之占有或物权变动登记之时起,立即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教材)1这一规定告别了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既可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从而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1.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须是转让人无权处分的财产。
这是善意取得要求的第一个条件,无权处分是出现善意取得的前提。
无权处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让与人没有处分权,二是让与人没有完整的处分权。
例如甲乙兄弟共同继承父母的一套房产,被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甲就私自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受让人须为善意。
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财产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让人是否善意,一般是受让人自我证明或请他人证明,也可根据受让人的生活经验,交易经验作出推断。
如果受让人为恶意,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受让财产的时间并不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而是指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时间或者交付动产的时间。
如果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为善意,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财产交付时已经知道了受让人是无权处理财产的,仍然不能按善意处理。
3.转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它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受让人需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财产,如遗产,埋藏物,捕获鸟兽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基础上,以良好的意愿获得权利或财产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主体的善意、合法的取得手段和没有法律限制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足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未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发展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现状、发展趋势、建设方向、我国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施某些行为或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机制。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合法取得财产、合理信赖和消除过错。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实效性。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设方向应当着眼于依法原则、诚实信赖和保护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以善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依法行为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善意合理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者是指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善意取得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一定的权利,并且对该财产具有保护和处分权。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含义与历史沿革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即时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奉行“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让与他人”,“发现已物,我必收回”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即使是善意且无过失,原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需主张时效取得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并非罗马法。
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
该制度认为“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原动产所有人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为交易安全,或称动的安全。
民法上素有“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区分,所谓“静的安全”是对原权利人现存的既得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
“动的安全”则旨在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交易者取得利益的行为,以圆滑财产的流通,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秩序。
若从保护静的安全出发,所有权将得到绝对的保护。
所有权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受让人只能依靠相应法律去寻求救济。
这在罗马法时期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再绝对贯彻所有权的绝对原则,显然存在问题:1、任何善意的交易者,在依据法律和市场规则的规定做出交易后取得了标的物,却随时有可能并未取得所有权,甚至人财两空,这必然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甚至对交易敬而远之。
2、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手段的,占有其物便具有公信力,若对让与者的信赖未得到保护,则每个人进行交易时都要调查让与人是否为无权处分人,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浅析的善意取得制度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与展望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针对当前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较模糊的问题,建议明确 其适用范围,以便于实践中更好地掌握和运用。
完善善意判断标准
应当细化善意的判断标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 主观心态等因素,使其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公示信息查询机制
通过建立完善的不动产公示信息查询机制,确保交易第三 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物权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 等不良现象。
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保护交易安全 的重要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称为“善意受让”制度。
在中世纪和近现代,善意取得制度逐渐发展完善,成为现代民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 法》)。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普及善意取得制度知识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善意取 得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培养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能够自觉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加强普法教育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使更多人了解法律、遵 守法律、维护法律。
保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保护受让人的利 益,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防止无权 处分人非法转让财产,从而维护市 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提高交易效率
善意取得制度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和 时间,提高交易的效率。
促进经济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利 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合理的价格
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核心要件是当事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通常是指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 即买卖双方在正常交易中都能够接受的价格。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确立对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问题及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得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如下:出于善意是前提;流转的财产是依法允许的标的物;通过交易而取得财产是构成要件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动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各种商品在不同的领域进行频繁交易。
在信息时代条件下,要求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对每一种交易对象的所属权来源的真实性加以查证,不太现实。
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对交易方所占有的物品是否有所有权,也不容易进行查证。
如果受让人不清楚出让人是否可以出让该财产,而在商品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利处分而使交易无法生效,使其善意受让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否定已形成的商品交易关系,还会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安全性。
我国民法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扰乱经济秩序,保证商品交易双方的利益,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我国学者多采用描述定义法。
由于所持观点不同,定义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在众多观点中,笔者认为被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概念是将善意取得解释为即时取得,即:“以设定所有权和他物权为目的,由无让与权人通过交易善意受让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时起,依法取得该受让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物权取得方法。
这种定义将善意取得适用之标的界定为动产,然而还有一种定义可以更贴切的理解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或者其他物权设定为目的,将其实际占有又无权处分的财产处分给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则依法获得对所交易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是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能够保证正常的商品交换过程,从本质和社会影响上可归结为以下两种认识。
1.权利外像和法律赋予说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理,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交易商品的物权的取得、变更,必须要有外部的表征以此辨认。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也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保护动态安全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而该制度业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
笔者将从善意取得的起源、概念、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等方面阐述善意取得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以真正达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目标之目的。
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构成要件善意第三人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制度发端于日耳曼法,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依据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定义为动产占有人在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的情况下,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时是若为善意,就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追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以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特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交易标的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仅指动产,因为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例外,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因而各国一般规定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强调了对善意取得者的保护,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背景、原理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定义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依法获取某种权益的个人或机构,即使其权益来源于他人的非法行为,也可以合法享有该权益的一种制度。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制度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当权益持有人以善意获得该权益时,其权益是合法有效的,不受他人非法行为的影响。
背景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源于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需要。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对权益的取得主要以契约原则为基础,即要求取得者必须具备正当的权益来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权益的来源可能是复杂的或难以确认的,这给权益的取得造成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善意取得制度应运而生。
善意取得制度的背后还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优先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
这是因为,善意取得者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得权益的,他们并不知晓该权益的非法来源,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理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原理是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强调了个人或机构在取得权益时应具备的善意和合法行为,即取得者应当以真实清白的心态获得权益,无可挑剔。
公平原则强调了对善意取得者的保护和对原权益持有人的公平考量,即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但也要对原权益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一定的补偿。
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条件有:首先,权益取得者必须是以正当的方式获得该权益的;其次,权益来源的非法行为必须是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最后,善意取得者不能知晓该权益来源的非法性。
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在财产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
对于财产交易来说,善意取得制度能够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尤其是在二手商品市场中,购买者只需遵守诚实交易的原则,即可合法享有所购买财产的权益。
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二手车交易,由于二手车的来源较为复杂,有些车辆可能是盗窃或偷盗的,购买者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合法享有购买的车辆。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与适用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不知道他人对某一特定物权的存在或者存在方式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以诚实信赖的态度取得该物权所形成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和善意的重视,能够保护取得人对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无论是购买房产、车辆,还是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善意取得制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取得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下,可获得对物权的合法享有,不受他人异议的干扰。
有效地运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可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能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保障。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了解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适用范围,效力及保护,以及申请和证明等方面的内容,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引言】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民事法律中,一种保护善意取得者权益的制度。
善意取得者指的是在合法、善意的情况下获得财产的个人或单位。
这种制度通常是针对不动产或者有价证券等特定财产而设立的。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原所有者存在某种权利缺陷也不能影响善意取得者的权益。
善意取得者在取得财产后,具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处置或者转让该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是基于公平、善意和信任的原则。
只要善意取得者符合法定的标准和条件,就应当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在实际应用中,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2.2 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善意取得的标准和条件是指在法律上,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生效。
善意取得的标准是指在取得财产时,取得人必须是在无过错情况下取得的,即在取得时并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财产是他人的。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的利益。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既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又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重要条件。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原则与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
它规定了当一个善意第三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时,其取得的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购买商品、土地或其他财产时是善意的并没有知道该财产存在任何瑕疵,那么即使该财产的原先所有者并不是合法的(例如没有所有权),该第三方也应该享有合法的权益。
善意取得制度关注的是善意第三方是否可以成为合法权益的主体。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1. 善意第三方的利益优先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如果一个第三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个他以为是合法的财产,他应该享有合法的权益,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受他人权益的限制。
2. 不助长不良行为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助长不良行为。
如果第三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财产存在问题,却仍然故意购买,那么他的利益并不受保护。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对所有购买者的全盘免责,而是要求合理的审慎购买行为。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1. 无过错:第三方应当在购买财产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即不能存在明显的疏忽、故意欺诈等行为。
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善意的。
2. 审慎购买:第三方应当以一种合理的期望来购买财产。
这就意味着他在购买财产之前应该进行合理的调查,以确保财产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问题。
3. 公开交易: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开交易的情况。
如果财产的交易是非法的、秘密的,那么很难确定第三方是否真的是善意的。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意义1. 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善意取得制度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减少了不确定性,增加了商业的可行性。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公平、合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目标,采用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政策或机制,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存在的意义以及实施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式,以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保障,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这种制度的出现对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它旨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资源不均等问题,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相对公平正义的环境中,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可以共同分享社会资源,从而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小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合力来实施,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较大的难题。
此外,由于弱势群体众多,实施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另外,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可能造成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为了有效实施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监督和落实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作用。
其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也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发挥预期效果。
最后,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防止滥用和误用。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要注重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标是解决社会不公问题,但也要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造成资源滥用和浪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善意取得制度作者:李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3期摘要近现代民法均有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学说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让与人,将依据公示方法由其占有的他人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①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中一些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完善尽微薄之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法善意取得即时取得作者简介:李杨,吉林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40-02一、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介绍善意取得制度之前,有必要通过举例以阐明该问题。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一副名画委托给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画挂于自己家中,后来乙将该幅字画出卖给丙,甲回国之后发现自己的画在丙家中,于是向丙索要。
在该例中,出现三方当事人(甲乙丙),甲乙之间基于保管合同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乙丙之间基于买卖合同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众所周知,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物权成立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在本案中,该名画的所有权人是甲,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甲便可以向丙要求返还该画。
但丙在交易中却是善意第三人,如果甲可以随时要求丙返还原物的话,势必使市场交易失去活力,每个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时均会担心该物是否为让与人之外的他人所有,如此必使市场交易陷入僵硬状态。
丙在该例中,不仅仅代表买卖合同之买受人,更是市场交易安全的代表,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丙。
根据以上这个案例分析可得:法律有必要采取一制度来截断物权的追及效力在此类案件中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便应运而生。
从本质上说,善意取得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
民法原则上是强调保护财产的动的交易安全,其法律制度安排亦如此:诉讼时效、善意取得等制度。
在近现代民法史上,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之合理性之证成,存在各种学说。
主要有:(一)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说该学说主要是为法国、意大利学者所提倡,其认为受让人取得权利完全是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作用的结果。
法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均有此规定。
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可发现,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如何都是风馬牛不相及的两种制度。
可见,从时效上去寻找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根据,无论如何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二)占有保护说该说只要由我国学者黄右昌提倡,他认为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力,财产之占有具有公信力,故善意受让占有的人即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
从而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三)法律赋权说该说主要由基尔克等人提倡,其认为善意受让人之所以能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系由于法律直接赋予了占有人处分原权利人财产的权利。
(四)权利外形说该说主要是由学者菲舍尔提倡,他认为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
(五)法律特别规定说该说的提倡者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玉波提倡,他认为善意取得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特殊制度。
②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用权利外形说与占有保护说来解释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更具有说服力。
理由如下:首先,民商法强调外观主义,强调公示的公信力,民商法一切法律制度的构建都是基于外观主义,比如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其次,正是基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受让人和让与人从事交易时,才无需调查对方就用于交易的财产有无所有权或处分权。
因为占有具有公信力,受让人只要善意信赖让与人对与财产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丙加以实际转让,也就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了。
最后,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力,善意相对人基于权利外观而产生之合理信赖法律应该予以保护,否则将会使交易失去可期待性与安全价值。
总之,善意取得的承认,表明法律在总体上采取了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而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立场。
简而言之,是以牺牲真正的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来保护受让人之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以上法条,笔者就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做以下简单的分析:(一)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一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便可以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此为善意取得的基本法律后果。
这一点应该说在学界已经达成了通说。
但在理论界有争议的是善意取得究竟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对此,学说主要由两种观点:1.原始取得说该说为理论界通说。
该说认为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故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说该说认为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源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力,故善意取得属于继受取得。
③应该这样说,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原始取得说。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可见我国物权法采取了第一种学说。
(二)动产或不动产的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一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便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此时原所有人物权的追及效力便随之中断。
原所有人便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之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以受让人之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同样,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是法有明文,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所以原所有人不能以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受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让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其次,原所有人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
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违约责任。
若让与人处分原权利人的所有物为无权处分则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权人可以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还形成了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原所有权人可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关于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一)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之比较通说认为,只有占有委托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占有脱离物能否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是存在巨大的分歧的。
笔者认为要明确这个问题,有必要首先对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概念进行辨析。
占有脱离物,即非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所有人被盗之物、遗失之物、被抢之物等等。
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如租赁、保管、借用等关系中租赁人、保管人、借用人对该物的实际占有、使用。
(二)世界各国关于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一项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得依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其所有权。
可见,德国民法典原则上不承认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
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所有人应当在法定期间(除斥期间)内回复其物,否则,受让人将确定地取得其所有权。
其中,《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占有物为遗失物时,受让人或遗失人自遗失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瑞士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占有人,因被窃或丧失,或违反其意思而丧失其动产者,于5年内得向任何受领人请求返还。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8,949条规定,善意取得的动产如为遗失物时,丧失动产的被害人或遗失人,自遗失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由此可见,日本、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于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系采例外规定,规定原所有人得在一定期间内回复其物,逾越该期间,占有人便确定地取得遗失物等的所有权。
各国民法之所以赋予占有脱离物和占有委托物以不同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其主要理由在于:动产离开其真正的所有人,而由让与人占有,者不但不是出于真正的所有人的意思,而且也为真正的动产所有人所不愿意看到。
基于财产所有权无论何时何地都有受到普遍保护的价值,以及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故原则上应使受让人不能取得遗失物、遗忘物、误取物等的所有权。
但是,当原动产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准予让与人占有其物时,原动产所有人因创造了一个可以使第三人信赖的状态,对交易的安全产生危险,因此理应承担其动产所有权被他人无权处分的所带来的不利益。
亦即,占有委托物一旦具备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便可取得其所有权。
④(三)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占有脱离物之规定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由此条文可知,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占有脱离物的规定大致与德国、瑞士等国采取了相同的立法例。
因此,從我国规定可以得知:在我国占有脱离物原则上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但有例外(即2年的除斥期间),即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基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交易的今天,立法政策必须做出偏重于保护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选择,善意取得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有效的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便捷与迅速。
注释:①豎豐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第205-206页,第213页.③姚瑞光.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参考文献[1]唐伟元.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百度百科.2004年[2]马新彦主编.物权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3]卫龙君,柏松.确立占有委托物有限善意取得制度探析.中国法院网.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