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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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第3章国际重复征税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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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甲国某公司派一技术人员到乙国从 事技术咨询,时间长达200天,该技术人员 在乙国工作所得的工资是由在甲国境内的雇 主支付的。甲国税务当局可能会因为这笔工 资的支付地在甲国,根据支付地标准而判定 其来源地在甲国而对其征税;乙国政府则认 为这笔工资是此人在乙国工作取得的,并且 此人在乙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而根据停 留时间标准判定其来源地在乙国,也要对这 笔工资征税,由此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 司字样即可。
母子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3点:
①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②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 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 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 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 的生产经营决策。
3)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经济性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性重复课税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征税 主体对由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的重复课税。(见 案例)
案例1:跨国信托分红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作为该国法人居民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 %的所得税。当A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 给受益人乙国居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 管辖权,对X先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 课税。这时,甲、乙两国虽然都是行使居民管 辖权,却发生了对同一笔信托所得的国际重复 课税。
(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1)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

国际税收_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162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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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不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1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二、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
税制性重复课税
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或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假定A国居民汉斯先生在某纳税年度内取得10万美元的总 收入,他考虑将其中的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用于 储蓄,而用于消费的部分又有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 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在常见的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先 生的这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的多次课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先生用于储蓄的4万美元将形成各种财产,如银行 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 产税,税率为3%,则对于这些财产,汉斯先生又要缴 纳0.12万美元的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先生的计划消费额中有一部分(1.5万美元) 将用于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 要征收一道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 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设消费税税率为50%, 则汉斯先生又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
(二)重复征税分类
重复征税还有法律性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和经济性 重复征税(重叠征税)之分。
1.法律性重复征税(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当两 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 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 征税属于法律性重复征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假定甲国信托公司A公司某纳税年度经营一笔 信托财产实现所得10万美元,根据甲国税法, A公司须就这笔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当A 公司将将税后的8万美元分配给受益人乙国居 民X先生时,乙国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对X先 生取得的8万美元信托分红再次课税。这时,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个别情况 下,也有可能发生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 税对象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 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实行 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严格说来,国 际重复征税包括涉及两个国家的国际双重征税和涉及两个 以上国家的国际多重征税。在实践中,国际双重征税现象 较为普遍,因此,国际重复征税也主要是指国际双重征税 。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要点课件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要点课件
---最常见(P66案例4-1)
2.公民管辖权与收入管辖权重叠
---很少见
9
(三)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使之更加复杂化
经济组织的层次结构: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玄孙公司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3
(一)根据征税主体的政治级次不同 (二)根据产生原因不同 (三)根据范围大小
单边方式 双边方式 多边方式
单边方式
处理方式:居住国在其国内税法中,单方面做出关于本 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境外课税对象的纳税义务的规定, 进而全部或部分免除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或财产 的重复课税
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 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由于在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者基 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用的具体标准不同而 造成的重复课税
一般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 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多次课税。
当实施这类重复课税的课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课税。
具体情形
法律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
各国间一般通过两条途径加以处理:
事先避免:通过本国税法的规定,主动限制本国行使 的税收管辖权,单方面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事后避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签定税收协定或 条约的做法,使协定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在这些国家之 间得到贯彻,从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
事后避免的方式有三种: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 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课件

《国际重复征税》课件
《国际重复征税》PPT课 件
双重征税是国际贸易中常见问题之一,本演示文稿将探究双重征税现象,影 响和应对措施。
背景介绍
什么是双重征税?
当一项交易被两个国家同时征税,即发生了双重 征税。
谁会受到双重征税的影响?
企业和个人在跨境交易中都可能遭受双重征税。
为什么会发生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通常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不足或 相互之间的惯例不一致。
1
国际税收协议
不同国家之间达成税收协议以减少双重征税的发生。
2
同质化商品的贸易
同质化商品的贸易更容易导致双重征税的问题。
3
相关商品的互补性
当相关商品作为一种整体的生产和销售分开时,容易产生双重征税。
重复征税的影响
1 成本上升
2 投资流向受限
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的税费, 降低了其盈利水平。
投资者可能会将资金投向 未实施双重征税的国家, 导致资金流向受限。
常见领域
常见领域包括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和跨国个人收 入等。
重复征税的定义
法律定义双重征税是指不同的来自家都对同 一项收入征收所得税或其他类似 税种。
商业角度
双重征税是跨国经济关系中的一 种障碍,阻碍国际贸易和跨国投 资。
经济学角度
双重征税阻碍了资源配置和市场 流动,导致了经济效率的下降。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结论
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沟通。
财政部门应加强同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以促进更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
建立一个更加稳定、一致的地区贸易与投资环境。
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可与辖区内的许多国家制定贸易和投资协议和政策。
扩大双方利益,充分考虑各方的问题。
通过大规模的国际性对话来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是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步骤。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国际税收》PPT课件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国际税收》PPT课件

第三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 扣除法 2. 免税法 3. 抵免法 4. 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的比较 5. 低税法
扣除法
(一) 扣除法的适用 范围与方法
• •扣除法适用于一国的居民或国民纳税人和非居民或非国
民纳税人。比如,中国对非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 的已纳国外所得税采用扣除法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
(一) 全额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征 税时,仅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内的财产按母国 适用税率征税,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外的已税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 已税财产全额免予征税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二) 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的所得和财产征 税时,对该居民或国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存在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但对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和财产征税时,是根据该居民或国民的全 球所得和财产来确定其适用税率,并以此计算该居民或国民的国内所得 和财产应纳母国税额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 尽管国家中性原则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但是,国家中性考虑的国 家利益仅是眼前利益,是一种短视行为,不可能真正使国家繁荣。
三、资本进口中性:免税法
•资本进口中性的含义是,不同国籍的投资经营者在同一个国家从事投资 经营时,应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例如,一国对外国企业的股息、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征预提税,则对本国企业的上述项目亦应征预提税。该原 则的目的是,被投资国对所有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都实行无差别待遇, 使所有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促使该国资源的有 效利用。
重复征税问题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即国际重复征税。所 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收入所得被两个 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征收同一税种的税收, 或者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征收 同种或不同种的税收。

3、国际双重征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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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家英国居民公司根据合同向我国一家公司 销售一批货物,该英国公司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 并且这批货物是通过该常设机构销售的,但销售 合同的签订地点在英国
16
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劳务所得
非独立劳务所得:一般应由其居住国征税,除非 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
收款人从相关的财政年度开始或在相关的财政年度结 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不 超过183天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传统所得税税制的特点:公司与股东要分别缴纳 所得税
7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影响
经济层面的负作用
造成跨国投资者的额外税收负担,不利于资金的 国际间的流动和运用
阻碍商品、劳务、资金、技术的国际间的流动, 不利于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
制约着国际性的专业化分工和落后国家与发达地 区的经济开发,从而不利于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
收款人所取得的报酬并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雇 主支付或代表该居民雇主支付
这笔报酬也不是由非缔约国另一方的雇主设在缔约国 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负担的
独立劳务所得:目前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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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投资所得
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
一般采取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所在国共享征税 权的做法,由支付人所在国按一个较低的税率对股息、利 息征税
4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例2: 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
设有一子公司B,B公司构成乙国的居民纳
税人。B公司的所得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 之后A公司可从B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到 股息。A公司收取的股息在甲国也要纳税。 因此, 公司的这笔所得也要在甲国和乙国 被征两次税。5源自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类型

《国际税收》_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国际税收》_3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免除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 所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 是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 求得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二、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 主要途径和方法
(一)主要途径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方法 (三)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
税的免除
(一)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的主要途径(方式)
单边方式
– 单方面(通过其国内税法)免除
双边方式
– 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免除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产生 的主要原因
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
–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 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 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全额免税法: X=20 ×30% + (70-20)×35%
=23.5(万元)
累进免税法:
X=〔20×30%
+(70+50-20)×35%
〕×
70 70+50
=23.92(万元)
抵免法
–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 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 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 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 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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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从总体上看,有二个方面:
一是从课税对象上看,对某一项收益、所得和财
产同时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则称为双重课税。例
如,对同一块土地,既征收了土地税,又征收了财产
税,那就发生了双重课税。
二是从纳税人而言,对同一纳税人或同一经济渊
源的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目,进行了两次以上的征税,
称为双重课税。例如,既对一个公司征收了所得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1.1 什么是重复征税
所谓双重征税(Double Taxation)是指同一征税主体 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 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两次以上的课征。我们所指 的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两个以 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 的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二)法律性双重课税 法律性双重课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
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而引起的 重复课税。其典型的情况,就是两个不同的国 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其中A国采取居 民管辖权,B国采取地域管辖权,那么对在A 国居住的B国居民而言,将承担向二国纳税的 义务;而对在B国居住的A国居民而言,同样 也须承担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第3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2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
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3.3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3.4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
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1 什么是重复征税 3.1.2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3.1.3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案例3: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 自然人居民纳税人的确定,甲国采用住所标准, 乙国采用居住时间标准。A先生的家庭和财产 都在甲国,但出于经商的目的,某一税收年度 他在乙国居住了较长时间,根据各自国家的国 内税法,甲、乙两国同时认定他为本国的居民 纳税人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从而A先生 的全部所得(或财产)将在两国承担双重的税 收负担。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三)经济性双重课税
经济性双重课税,是对同一经济关系中不同纳税
人的重复征税。这种课税在对公司征收的公司所得税
及其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尤其是现
代股份制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对股份公司收益的征税,
及对股东个人收益的征税,就是典型的双重课税。因
为对股份公司而言,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法人,必须向 政府承担法律义务。而对公司的员工而言,它们是法 律上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东 的个人财产;而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股 东的个人收益,都必须依法纳税。但从股份公司和股
又对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票征收了财产税,那么就发
生了双重课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双重课税分别由法律、税制和经济制度方面的差异引 起的,因此它分为法律性、税制性和经性双重课税 三种类型。
(一)税制性双重课税
税制性双重课税,是指由于实行复合税制而引起
的重复征税。所谓复合税制,是针对于单一税制而言
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 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
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因此,对它们都予以课税, 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2 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 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 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3.1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3.1.2 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P65)
2.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P66) 3.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的重叠(P67)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国际重复征税案例分析
案例1: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 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 100万美元。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 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 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另一方 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A公司还 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 局申报纳税,从而由于两个国家行使基于不同 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 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 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案例2:美籍华人王先生在中国开办了一家律 师事务所,并已在中国居住二年。某纳税年度 他的律师事务所取得利润。由于美国行使公民 管辖权征税,王先生拥有美国国籍,因此须就 其全部所得30万美元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同时,由于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王先生 在中国居住二年,已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王先 生还须就这3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这样,王先生的全部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 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课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 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 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 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案例4:甲、乙两国均行使居民管辖权,对于 法人居民纳税人的确定,甲国采用注册地标准, 乙国采用总机构标准。B公司在甲国注册,但 将其总机构设在乙国,甲、乙两国同时认定他 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征 税,从而B公司的全部所得将在两国承担双重 的税收负担
的,在一个国家,如果其税制由一个税种组成,则称
为单一税制;如果由多个税种组成,则称为复合税制。
纵观世界各国,实行单一税制的国家是没有的,或至
少还没有被发现。既然是所有国家都采取复合税制,
双重课税就不可避免。例如,对同一纳税人的财产,
既要征收财产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又如,对同一企
业的商品销售行为,既要征收销售税,又要征收所得 税;它们均构成税制性双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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