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实物交易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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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

实物交易规则(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四章交易物品

第五章交易方式

第六章交易流程

第七章资金结算

第八章艺术品交收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十章监督、管理及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文化艺术品的有序流通,规范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内艺术品交易(以下简称“艺术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提供艺术品实物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组织交易和见证交易,交易中心对艺术品交易的投资损益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艺术品实物交易行为。凡参与交易中心艺术品实物交易的经纪会员、服务会员、投资会员、买受人及其他相关参与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艺术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任何使用本规则在交易中心参与艺术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此规则的各项条款和要求。交易中心依本规则及相关规范对交易参与人在交易中心的艺术品交易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艺术品交易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艺术品,以实物的形态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交易中心为艺术品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展示交易大厅、线上交易平台及相关的辅助系统等组成。

第八条在交易中心申请交易的艺术品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及非文物的文化艺术品,包含以下类别:

(一)书画;

(二)油画与当代艺术;

(三)陶瓷玉器;

(四)其他艺术品。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是参与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活动各参与者的总称。包括经纪会员、服务会员、投资会员、买受人以及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条艺术品原始权属人(以下简称“原始权属人”)是拥有艺术品所有权或依法有权处分艺术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始权属人须通过委托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应当与经纪会员签订《原始权属人确认声明》。原始权属人须保证其申请交易的艺术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提交的材料及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且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艺术品。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是指在文化艺术领域从事创作、生产、经营、收藏、服务、投资等活动,并在交易中心成功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艺术品交易经纪活动的经纪会员、为艺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的服务会员以及从事艺术品买入业务的投资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应符合经纪会员管理办法、服务会员管理办法、投资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并按要求完成注册。

第十三条经纪会员、服务会员的相关信息通过交易中心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经纪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及许可,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注册条件并经交易中心审核认证后,负责自行或代理原始权属人在交易中心申请交易,并在其从事的业务范围内向交易中心承担责任以及在交易中心为艺术品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其他专业服务的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服务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注册条件并经交易中心审核认证后,为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评估鉴定、仓储物流、艺术品保险、艺术品金融等第三方服务的自然人、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投资会员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注册条件并经交易中心审核认证后,在交易中心进行艺术品买入及投资业务的境内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会员基本资料、联络方式、从业资质或证明、行政审批许可证照、授权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确认变更后信息的准确性,否则会员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境外个人、企业或机构如需参与本中心交易的,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申请参与或委托交易中心经纪会员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章交易物品

第十九条以下物品不得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来源不合法、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物品;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扣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财产权利的物品;

(三)涉及伪造、变造、欺诈、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物品;

(四)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交易、禁止转让以及未经审批许可的物品;

(六)其他不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品类。

第二十条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艺术品,须由经过交易中心资格审核认证的经纪会员提交艺术品交易申请。

第二十一条经纪会员在申请艺术品交易时,须递交如下资料:

(一)与原始权属人已签订的《原始权属人确认声明》,并在有效期间内;

(二)《艺术品基本信息表》;

(三)《艺术品交易申请表》;

(四)转让艺术品标的权属证明或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有);

(五)《艺术品评估鉴定保证书》;

(六)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实行经纪会员制度。首次在交易中心申请交易的艺术品,须由交易中心认证的经纪会员委托办理,艺术品经交易中心审核后,方可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艺术品交易方式,主要包括线下展示交易、线上交易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公开艺术品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经纪会员可以申请异地交易业务。申请异地交易的,需要根据本交易规则的要求,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授权后,严格按照《经纪会员管理办法》中对异地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投资会员对交易的艺术品有异议,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有关艺术品不能或不宜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否则交易中心对异议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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