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章程修订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近年来,不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压迫小股东的事情十分常见。新公司法根据现实生活中小股东利益屡次受侵害的突出矛盾,规定了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回避制、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表决权代理制、少数股东权制度、派生诉讼等一系列制度,为小股东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作了非常好的制度设计。这些制度将成为小股东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但是,新公司法规定的制度中,部分制度是粗线条的,尚需在具体实施时设置操作条件和步骤;部分制度本身就存在缺憾需要合理补充;而部分制度又授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排除适用。小股东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我,还需要在公司实际操作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进一步扩展权利的空间。

小股东扩展权利空间的最理想途径是在修订公司章程中有所作为。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最重要的体现于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的制订来实现公司经营的自由。对于章程的内容,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章程作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因此,在章程修订过程中约定有利于小股东的一些内容,成为保障小股东利益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对于小股东来说,一部好章程可以起到预留权利空间和降低维权成本的效果。

在章程制订和修改过程中,小股东主张把什么样的制度写进其中,是需要认真研究的。笔者认为,除了法定权利外,小股东可以通过对公司法规定制度的细化、补充和排除来实现权益的最大化。

一、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小股东的制度。

1、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就是说,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自由选择是否适用。采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2、通过对公司法中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于上述规定的内容,“查阅会计帐簿”是否包括查阅会计凭证存在歧义理解。而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所谓“不正当目的”的确认同样意义重大。如果不进行界定,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理由而拒绝。因此,应当争取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同时明确规定,非为直接侵害公司利益的原因而要求查阅公司帐簿,都应视为具有正当目的。

3、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而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据此,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4、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比如,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5、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具体条件和计算方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中,第一次把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应当有具体的损失计算方法。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约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条件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使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6、在上市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产生办法、权利义务、责任追究、薪酬标准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对独立董事规定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应避免独立董事成为控股股东的附庸,成为花瓶、闲差、荣誉。要通过明确有关责、权、利,使独立董事真正成为维护公司正当利益和保障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力量。

二、在公司法没有规定同时也未禁止的情况下约定有利于小股东的制度。

1、在章程中约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公司法》中并没有控股股东义务的规定。在传统观念中,股东不需要承担诚信义务。随着控股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事件的屡屡发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在公司法中确立了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诚信义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确立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是为了限制和清除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可以考虑在章程中争取约定控股股东负有如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第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过程中,应当保证小股东股东权的行使。第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可以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2、在董事、监事提名、选举方法和对不称职董事、监事的更换中争取设置对小股东有利的制度。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小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名单中的比例。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争取向公司提出采取累积投票和差额选举的请求。可以在章程中争取规定,对董事、监事不适任的,股东都有权提出解除建议,而董事、监事应当有明确的职责。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在章程中确定辞任的条件和程序。

3、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在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上股东表决权将受限制,但是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并没有限制。在此情况下,对小股东来说就是非常危险的。比如,在除担保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中,对于关联方的表决权不加以限制,就会损害非关联方的权益,而往往作出决定的都是控股股东。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所有的关联交易中的关联股东没有表决权。在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的时候,关联股东如果是董事和监事,表决权也应受限制。对公司相互持股情况下的股份表决权也应进行限制,比如可以约定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表决权。为了排除控股股东利用相互持股损害小股东利益,也可以争取在章程中约定被控股公司禁止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

4、扩大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退股制度。所谓股东退股制度,实际上就是法律赋予了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虽然公司法规定了上述内容,但是,相对于大量的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事件的发生,上述规定的请求权范围还是非常的狭窄。在公司发生僵局、大股东攫取和滥用公司资产和剥夺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的情况出现时,处于困境的小股东仍无法退出公司。因此,在章程中,应当对小股东退股的条件进一步放开,对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的条件作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现大股东擅自决策造成公司财产、信誉受到一定损失,或者大股东严重侵犯小股东利益,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时,小股东有权退出公司。在协商不成时可以约定向法院起诉。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的退股价格应由退股股东和股权受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委托相关机构评估,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这些约定,使小股东退股易于操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