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内容的识别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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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新变革——以法解释论为视角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新变革——以法解释论为视角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指 出 , “探 索 建 立 与 行 政 区 划 适 当 分 离 的 司 法 管 辖 制 度 ,保 证 国 家 法 律 统 一 正 确 实 施 。” 这 为 民 事 诉 讼 管 辖 制度 的完 善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 为深 入 研 究 民事 诉 讼 管 辖 制 度 ,有 必 要 从 解 释 论 的 视 角 对 这 次 民 事
一 、 增 设公 司诉讼 管辖 (一 ) 公 司 诉 讼 管 辖 的增 设 背 景 公 司诉 讼 管辖 是基 于公 司 诉讼 的特 殊 性 而新 增 设 的 内容 。2012年 《民事 诉 讼 法 》 (以 下 简 称 《民事 诉 讼 法 》) 第 26条 规 定 , 因 公 司 设 立 、 确 认 股 东 资 格 、分 配 利 润 、解 散 等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 由公 司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从 本 质 上 看 ,这 种 管 辖 是 一 种 专 属 管 辖 ,具 有 强 制 性 和 排 他 性 , 即 公 司 类 纠 纷 由 专 门 特 定 的 法 院 管 辖 ,其 他 法 院 无 权 管 辖 。 这 一 规 定 的 增 设 有 着 深 刻 的 立 法 背 景 。 首 先 ,公 司 诉 讼 生 态 发 生 变 化 。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 ,公 司 作 为 重 要 的 市 场 主 体 ,其 活 动 日益 活 跃 , 特 别 是 2005年 《公 司 法 》 修 订 以及 相 应 司 法 解 释 陆 续 实 施 后 ,公 司 诉 讼 的 生 态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2005年 修 订 前 的 《公 司法》 仅 有 一 个 条 款 涉 及 公 司 诉 讼 ,即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决 议 侵 犯 股 东 权 益 的 , 股 东 有 权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2005年 《公 司 法 》 打 破 了 原 有 公 司 诉 讼 格 局 ,极 大 地 拓 展 了 公 司 诉 讼 类 型 ,如 公 司 司 法 解 散 诉 讼 ,股 东 设 立 不 能 诉 讼 ,股 东 决 议 撤 销 和 无 效 诉 讼 , 董 事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赔 偿 诉 讼 ,股 东 知 情 权 诉 讼 等 多 种 诉 讼 类 型 ,有 学 者 将 其 归 纳 为 6大 类 42种 诉 讼 , 20l1年 2月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发 布 的 《民 事 案 件 案 由 规 定 》 将 与 公 司 有 关 的 纠 纷 归 纳 为 25类 。 公 司 诉 讼 渠 道 的 极 大 扩 张 ,使 得 公 司 相 关 诉 讼 数 量 剧 增 ,逐 渐 成 为 一 种 独 立 的 诉 讼 类 型 。 又 鉴 于 公 司 诉 讼 管 辖 的 特 殊 性 , 即公 司 纠 纷 解 决 大 多 需 要 调 阅 公 司 登 记 注 册 、 财 务 会 计 及 公 司 会 议 决 议 等 资 料 , 与 公 司 住 所 地 有 着 密 切 联 系 ,传 统 “原 告 就 被 告 ” 的 管 辖 制 度 已 无 法 满 足 公 司 诉 讼 的 特 殊 需 要 , 因 此 这 种 特 殊 类 型 的 诉 讼 管 辖 必 须 进 行 专 门 规 定 。 其 次 ,公 司 纠 纷 解 决 产 生 了 特 殊 需 求 。 在 《公 司 法 》 修 订 的 强 力 助 推 下 ,公 司 纠 纷 成 为 典 型 的 特 殊 类 型 纠 纷 ,但 在 2012年 前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并无 审理 此 类 纠 纷 的特 殊 程 序 ,特别 是 管辖 方 面 的 规 定 。按 照 以 往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公 司 诉 讼 应 适 用 “原 告 就 被 告 ” 的 一 般 原 则 ,仅 在 以 公 司 为 被 告 的 情 况 下 ,公 司 有 关 的 纠 纷 才 由 公 司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 。 而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自 《公 司

关于_民事诉讼法_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_民事诉讼法_司法解释第二审程序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一、二审审理范围 审理模式与审理范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审理模 式决定着审理范围。 从世界各国民事审判第二审与第一 审的关系来看,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模式主要有复审制、事 后审制和续审制三种模式。 复审制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 在第二审程序中需要重新提出全部的事实和证据, 第二 审法院既不受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限制, 也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 而是对案件重新进行全 面审理并作出判断。 这种模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容易 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已经很少被采用。 事后审制的基本特
21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特别策划:《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解读
上诉人提起上诉之日起开始, 因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 撤回上诉又提起上诉的,也应予允许。 〔1〕
(二)撤回起诉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规 定 ,宣 判 前 ,原 告 申 请 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该条系针对第一审普 通程序的规定,对于第二审程序是否可以适用,即原审原 告能否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理论界与实务界向来 存有争议。 肯定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13条第2款明确 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 利和诉讼权利,因而,允许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 起诉,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义,系当事人自主行 使 处 分 权 的 表 现 ;而 且 ,《民 事 诉 讼 法 》第174 条 规 定 , 第 二 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 审普通程序;因此,一审普通程序中原告可在宣判前申请 撤回起诉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仍可适用。 否定意见则认 为, 由于诉讼法的公法属性和诉讼程序的单向性和不可 逆性,原审原告通过起诉启动了一审程序,其撤回起诉的 权利亦仅存在于一审诉讼程序中; 二审程序基于上诉而 始,即使原审原告提起上诉,其在二审程序中无权撤回起 诉,而只能撤回上诉;此外,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允许 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可能侵害原审被告的 程序利益, 尤其当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作为被上诉人 撤回起诉时, 不仅原审被告支出的诉讼成本无法得到补 偿,还可能再次被原审原告起诉,双方权益明显失衡;而 且,如果一审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了裁决, 再允许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 不仅违背诉讼 效益原则,亦会对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造成影响。 我们认为,基于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处分其诉讼 权利。 撤回起诉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处分权,亦应贯穿于 诉讼程序始终,即便是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只要在判决 确定前,若当事人出于各方因素考量不愿再通过诉讼解 决纠纷,其可申请撤回起诉。但是,该撤回起诉应在一审 程序中, 对于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则 应予以禁止。 因为程序法的公法属性,不得以私法意思 自治的原则处分或变更,公法的不可处分性决定了立法 并未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处分行为不具合法性, 所以,为 维护诉讼程序的刚性与稳定性,法无明文规定之诉讼契 约不为诉讼法所容忍,也就是说,在诉讼程序中,只有允 许当事人处分的行为,包括起诉、上诉、起诉的撤回、上 诉的撤回、舍弃、自认、证据的提出等,方可处分。 现行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展开全文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解读】一、新旧民诉法的区别:1、增加了可以“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2、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修改成“合同的当事人”3、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约定管辖的主体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看出,新的民诉法将“约定管辖”的当事人由原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扩大到“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

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

合同担保人(保证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可见,新民诉法扩大了可以约定管辖的主体,这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作法。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

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财产有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金钱等等。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因这些财产权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三、约定管辖适用范围和限制1、适用范围:新民诉法将原民诉法中“5类”固定的约定管辖法院,扩大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成为列举管辖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二、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规范代理人与审判人员行为,保证公正审理三、新增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群体性利益有路可走四、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民事诉讼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宪法,针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结合相关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关的审判机关通过,颁布执行的。

最新一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是2012年,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也针对一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赶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

一直以来“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书,由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一种送达形式,但往往上述人员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送达人员为途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请上说明送达过程,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往返法院的负担。

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因为该三类文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2012年08月31日 16:26:13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张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下面我就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这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2007年又进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进行第二次修改。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一共是八项:一、原则性修改;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五、完善简易程序;六、强化法律监督;七、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八、完善执行程序。

一共是这么几项,修改的内容。

(一)原则性修改第一,是原则性修改。

原则性修改就是《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最古老的道德标准,它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被称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帝王原则”。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在民法中早就适用了,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定。

诚实信用的思想和精义开始从简单的私法领域渗透到民事诉讼领域。

这是有关诚信原则的比较原则的一个修改。

(二)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完善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也就是说,这个调解是矛盾纠纷解决的一个基本的机制。

现在的ADR不单纯的是要到法院去,而且必须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当地最有利的一个解决方式就是用调解。

如果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这种衔接方式能够使纠纷解决起到一个更完善的作用。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项重要法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就该修正案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论述。

一、背景民事诉讼是指公民和法人之间通过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行为。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自建国以来不断完善,旨在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民事诉讼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成本高等,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内容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诉讼程序简化为了解决传统诉讼程序繁琐的问题,该修正案简化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以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介绍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如调解、仲裁等,鼓励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

2. 证据规则改革修正案对证据的举证、提取、鉴定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加强了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适应信息时代的需求,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证据收集途径。

3. 诉讼成本节约针对以往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高昂诉讼成本问题,修正案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例如对于一些小额诉讼案件,减免了一部分诉讼费用,并引入了法律援助制度,提供经济困难人群的法律援助。

4. 法官职权明确修正案规定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权责,明确了其在审理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性。

此外,还加强了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制约,加强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意义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1. 促进司法公正修正案对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了改革,旨在减少人为因素对诉讼结果的影响,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此外,通过进一步加强对法官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以及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的认可度。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关键词: | 来源:侯碧嘉律师 | 时间:2012-10-25 | 浏览:6832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此次民诉法修改,呈现出以下几大变化。

【变化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破冰第一步: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

【变化二】:引入一审终审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变化三】:首次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或要求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基于此,新的民诉法第一百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二、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规范代理人与审判人员行为,保证公正审理三、新增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群体性利益有路可走四、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民事诉讼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宪法,针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结合相关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关的审判机关通过,颁布执行的。

最新一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是2012年,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也针对一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赶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

一直以来“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书,由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一种送达形式,但往往上述人员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送达人员为途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请上说明送达过程,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往返法院的负担。

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因为该三类文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

新民诉解释解读

新民诉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与解读作者:■宋朝武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自1991 年 4 月9 日正式颁布后的第二次修正,较2007 年的修正而言,更为全面和广泛。

从内容上看,此次修改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所有的制度和程序,在章节顺序和立法体例维持不变的基础上,一是将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已经在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达到相应成熟度的相关新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创设性规定;二是对原有诉讼程序和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修补性规定,其分散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中;三是对某些条文虽然没有实质修改,但也根据其他条文的修改而调整了表述,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 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80 多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加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遏制恶意诉讼,制裁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民事诉讼能够正常、顺利和健康地进行,本次《民事诉讼法》在原第13 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前面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诚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不能有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公开、公正地作出裁判,不能有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不能滥用法律监督权。

从本条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民事诉讼法》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相应对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诚实信用的行为人增加了惩罚的规定。

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任行军律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最新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最新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35. 根据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 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 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 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 说法正确。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选项B 说法正确。

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 说法错误。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益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时,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36.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 )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

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A. 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B. 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C. 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D. 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执法为民与法官释明义务的理解。

2012《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

2012《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






(二)关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在理论上,关于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 讼,有很大争议。概括言之,大体涉及三大类主体: 一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 二是社会团体。 三是公民个人。

(三)关于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排除妨碍 预防性请求 请求类型 停止侵害 回复原状
赔偿性请求
赔偿损失


解析: 1、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 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注意: “等”字表示留有余地) 2、适用主体:“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目前,只 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 件提起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一)关于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 的条件,除了第55条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适用起 诉与受理条件的一般规定。新法第119条规定的积 极条件、第124条规定的消极条件,在不与第55条 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具体而言,除了第 119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不能完全适 用于公益诉讼外,其他规定可以直接适用。


3、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 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法律监督。——仅限于检察建 议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 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检察建议。”


将检察监督方式规定为:抗诉+检察建议 如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 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编辑)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2020年编辑)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03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18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019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020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017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03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004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005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03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33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虚假民事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虚假民事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第33卷第3期2020年7月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 of Henan Radio&TV UniversityVol.33,No.3July.2020虚假民事诉讼的识别与规制刘彩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诉讼法学,上海200042)摘要: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尽管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作出了一些指导,并且《刑法》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但仍然未能有效遏制这种行为。

应当注重事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事中的调解和证据制度、理顺民刑衔接机制、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有效规制虚假诉讼。

加强对虚假诉讼从事前预防到审理过程中的识别,再到惩戒和救济进行规制,以期防范和杜绝虚假民事诉讼行为。

关键词:虚假民事诉讼;虚构诉权;构成要件;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一、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及成因分析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查明案件的事实,并且正确适用法律,以此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

而虚假诉讼的出现,与民事诉讼的目的相违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

基于虚假诉讼频发的现实,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条通过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对诉讼的当事人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也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高度回应了这一问题。

同时,新增了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一百一十三条,分别对诉讼中和执行中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及其后果做出规定。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三百零七条新增了“虚假诉讼罪”。

同年,最高人文章编号:1671-2862(2020)03-0033-05民法院公布了“虚假诉讼第一案”的指导案例,也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惩戒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决心。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处理措施、制裁方式等作出了梳理和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5.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诉讼(67) 侵权法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 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6.村委会与村民小组诉讼主体(68) 无独立财产村民小组可推荐代表人参加诉讼 居委会、居民小组,业委会、业主大会等的诉 讼主体地位
有独三包括独立主张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各类民事权益,成为当事人(81.1) 二审申请参加,可以准许(81.2);对于二审中 新加入诉讼的有独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 (327) 无独三是否为不确定的当事人(82)? 何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但第三人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 辅助当事人诉讼,具体情形如:连环侵权、无权 处分、连环合同、保证合同、撤销权诉讼、代位 权诉讼、劳动争议等案件 考量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 是否根据申请或依职权追加;有独三不依职权追 加
2.与网络有关纠纷的管辖 网购:(20) 网上商户还要注意格式合同约定管辖,要以合理 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网络侵权:(25) 3.不动产专属管辖(28): 不动产物权纠纷:区分与不动产相关的债权纠 纷 与不动产密切相关的特定合同纠纷: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4.管辖协议的附属性(33)
依职权调查收集(96):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的;(不需要将他人追加为当事人)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解读(一)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解读(一)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解读(一)尹志军覃艳霞一、总则(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增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2、扩大了检察院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全面介入法院程序。

(二)管辖制度1、扩大协议管辖范围。

2、新增公司诉讼地域管辖规定。

3、严格级别管辖。

上级法院不得随意将应本院管辖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三)增加了回避事项及方式,明确了回避责任。

1、明确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责任。

2、扩大当事人申请回避范围。

3、审判人员承担法律责任条款。

4、法律书面用语问题。

(四)新增两类诉讼参加人,严格限制公民代理。

1、新增公益诉讼主体。

2、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

3、明确诉讼代理人范围,严格限制公民代理。

(五)证据1、证据种类调、改、增。

2、新增当事人及时举证义务。

但允许有条件逾期举证。

3、提高司法鉴定及专家证人要求。

4、新增法院出具证据收据、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证人费用承担等规定。

(六)期间和送达1、新增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2、新民诉法第90条第2款评析。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1、不再单独列明“财产保全”。

2、新增行为保全。

3、延长了诉前保全起诉期限。

(八)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增加了对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处罚规定。

2、不再限定协助调查、执行单位的范围,扩大协助执行事项。

3、大幅提高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金额。

二、审判程序(一)一审程序1、新增当事人提供详细信息要求。

2、强化被告答辩期限。

3、新增当事人调解选择权。

4、法院必须受理起诉的规定。

5、完善管辖权异议。

6、判决标准提高。

7、简易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2013年1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新民诉法”)。

本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同时,本次修正案也对此前审判实践中已有探索、实施的行为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释义

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

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规范诉讼代理活动,这次修改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允许其像律师一样可以面向当事人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是一项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

该制度始创于二十世纪八十年初期,基层法律服务组织设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中选拔,主要职能是面向基层群众尤其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便利、收费低廉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已经与律师服务形成拾遗补缺、优势互补的关系与格局,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但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制依据仅是国务院文件和司法部规章,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地位至今未从立法上予以确认,除部分地方以省级法院与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形式明确其诉讼代理地位外,多数地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诉讼活动。

这一状况对于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诉讼代理服务需求造成了较大影响。

因此,在缩小公民代理适用对象范围、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同时,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担任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职责,对于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一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1.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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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识别与分析【背景情况】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并正式公布。

该修改决定共有60条,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围主要涉及管辖、证据、起诉、保全、审判监督以及司法协助等多个方面。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将会对我行的法律纠纷处理与应对,以及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等银行相关业务产生较大影响,为使我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现将修改决定识别分析如下,供学习参考。

【关键内容】15301201011524424一、细化管辖规定新民诉法对管辖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原民诉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为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了上述五类法院外,该类纠纷可选择的管辖范围扩展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均有权进行管辖。

需注意的是但当事人的选择不能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对于部分案件受理法院未经当事人选择、或者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只要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且不违反级别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受诉法院即视为拥有管辖权。

(三)新民诉法第二十六条新增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涉及公司事务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限制上级法院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任意交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况。

新民诉法规定,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此类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须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首次确立公益诉讼机制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民诉法修改,引发社会关注之一的亮点即为首次引入公益诉讼的机制。

对于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原法律规定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新民诉法的修改为其他主体提供了诉讼渠道。

但对于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即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此次修改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对于该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在有关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因此,本次修改仅是在理论上确立了公益诉讼的制度,具体应用到实践中还有待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完善。

三、完善证据制度新民诉法对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中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整合及补充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义务。

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及时提供证据,在期限内无法提供可以申请延期。

若逾期提供且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将承担证据不被法院采纳,或者虽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的不利后果。

(二)规范法院的证据受理程序。

新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此规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曾予以规定,新民诉法将收据中应当写明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将《民诉意见》中规定的收据签名盖章的主体由审判员或书记员改为经办人员,因为在实践中,提起诉讼时证据一般交予立案庭,并非交给审判员或书记员,此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同时,此规定在新民诉法正文予以强调,有利于规范法院执法,避免实际提交了证据,但法院因遗失等各种原因声称没有收到证据,从而导致延误诉讼时机等不利后果的出现,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整合完善相关法律关于证人制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略微进行了调整,例如将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统一改为健康原因、删除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情形等,有利于实务中的判断以及适用。

关于证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证据规定》中规定,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对于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情形,该费用在实践中只能由证人自行垫付,若败诉一方无能力支付则证人将会直接产生损失。

另外,费用范围仅指合理费用,但哪些属于合理费用并没有明确界定。

新民诉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只要是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都可以主张,同时,该费用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最终均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此规定有助于消除证人对出庭作证产生费用甚至损失的顾虑,有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四)新民诉法的修改将《证据规定》中的鉴定申请、委托以及鉴定人的询问权进行了整合,在新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原民诉法及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如有异议,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为申请重新鉴定,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

新法除了重新鉴定的救济措施外,还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如有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另外,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已结案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进而从多个方面赋予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的权利,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真实性。

除了上述较为重要的修改,关于证据制度其他调整内容还包括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证据的种类进行规定,并纳入法庭调查应当出示的证据种类之一,从而使法律规定更加符合现行科技发展的客观趋势。

四、整合保全规定新民诉法将原法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删除,将该章内的财产保全内容整合至新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之内。

主要内容如下:(一)保全范围扩大。

新民诉法关于保全的整合后,保全的对象不再限于财产及证据,而是包含制止损害行为。

新法第一百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二)证据保全申请主体范围扩大。

原民诉法规定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限于诉讼参加人,新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三)完善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措施的程序。

与上条所述证据保全类似,在对财产、行为申请保全措施的案件中,新民诉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五、明确界定恶意诉讼法律纠纷处理实践中我行曾遇到过某贷款案件,抵押登记均已办妥,因债务人违约我行对其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后,抵押物经法院拍卖已实际取得执行款项。

但在执行案款支付到我行账户前,出现了多家债权人均持有在法院取得的对债务人(被执行人)的民事调解书,案件类型涵盖债权债务、劳务费用等纠纷,要求对执行案款参与分配。

对于此类案件,今后新法将有相关规定进行制约。

按照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高不履行司法协助义务的处罚额度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个人及单位不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义务的处罚额度进行了大幅提高,原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新法提高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原法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新法大幅提高至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该条修改对我行的查询、冻结、扣划司法协助业务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行在履行协助义务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合规办理,避免遭受处罚。

七、调整诉前程序新民事诉讼法对提起诉讼之前,诉状应载明的内容以及诉前调解程序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相关法律文书需载明当事人信息。

首先在诉状中应载明的内容新民诉法增加了原告的联系方式,如果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其次,原法规定提起诉讼时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即可,但新民诉法规定,原告应当在诉状中载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我行提起诉讼案件多为贷款纠纷,此修改规定将会对我行提起诉讼的准备工作产生影响,因此我行应注意及时更新借款人的资料,避免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对我行正常诉讼工作产生障碍。

另,涉及我行被诉案件,新民诉法规定在答辩状中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因此今后我行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在答辩意见中载明上述信息,规范诉讼代理工作。

(二)强调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新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除外。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上述此规定将引导各级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在案件开庭前只要符合调解的案件都应先行调解,鼓励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八、赋予公众查询生效裁判的权利新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此规定赋予了公众对于生效判决(裁定)的查询权利,有利于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涉及我行业务,在案件管理的实践中,曾出现我行贷款案件的抵押物被债务人(抵押人)设定了租赁并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其租赁权,当时为了调阅该确权判决遇到了一定的困难,新民诉法新增上述规定后,今后再遇有此类纠纷,我行便有充分依据调阅相关案件判决,从而更有利于保护我行合法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对如何申请查阅并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尚有待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涉及判决的法律规定,修改后的新法还要求,法院除了要在判决中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还需写明适用法律依据的理由,法院的审判行为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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