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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验实训报告

物权法实验实训报告

一、实验目的本次物权法实验实训旨在通过模拟实际案例,加深对物权法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运用物权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实验实训,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各类物权及其变动规则,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

二、实验内容1.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分类与性质- 物权的法律效力2. 所有权- 所有权的基本权利- 所有权取得的途径- 所有权保护的方法3.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主要用益物权类型及其权利义务- 用益物权的设立与消灭4.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主要担保物权类型及其权利义务-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消灭5.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概念与类型- 物权变动的要件与程序- 物权变动的效力三、实验过程1. 案例分析- 针对每个物权类型,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如所有权争议、用益物权设立纠纷、担保物权实现纠纷等。

- 通过分析案例,了解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2. 模拟法庭- 学生分组模拟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角色,进行物权纠纷的庭审模拟。

- 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需要运用物权法知识,进行证据展示、辩论、质证等环节。

3. 实践操作- 实践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拟定物权合同- 审查物权登记文件- 分析物权变动中的法律风险四、实验结果与分析1. 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通过实验实训,学生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规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2. 实践能力提升情况- 学生在模拟法庭中,能够运用物权法知识进行庭审操作,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法律意识增强情况- 学生通过实验实训,增强了法律意识,认识到物权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五、实验总结本次物权法实验实训,使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了运用物权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环节,学生加深了对物权法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了法律意识。

实验实训达到了预期目的,为今后的法律学习和实践打下了坚实基础。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一、关于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第一,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第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区别开来。

特别是与同样作为支配权的知识产权区别开来,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体的智慧成果。

第三,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是支配权,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这一点使物权与债权区别开来,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

因此,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也是由物权的这一特征推导出物权的优先力、排他效力和妨害排除力。

(二)物权的种类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客体——物1、物的概念及特征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特征:(1)物是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物人体作为人的组成部分是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物是作为客体的因此不包括人体的组成部分。

但是若人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体相脱离并脱离其控制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成为物,如血液分离下来以后并卖出去时便成为物。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物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是支配权不能支配的当然无法成为支配权的对象。

(3)能满足人的需求.因为民法上的物是要作为权利的客体的,而权利则是人的一种利益,因此若一项客观存在的物体对人而言没有任何利益可言就无须受法律的保护了。

物权教案

物权教案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客体
•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 (1)物的概念 • 物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能满 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 (2)物的特征 • 1.非人格性。须存在于人体之外。法律上的物限于存在于人体之外的 可为权利客体的物。 • 2.有体性。须为有体物,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能 感觉到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 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 • 3.可支配性。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 4.效用性。物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 要。 • 5.整体独立性。 • 6.特定性。为使物权关系明确,便于公示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 利益,法律上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必须是特定的物,此在学理上成为物 权客体特定原则或客体特定主义。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 • • 一、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 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 权。 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差别:①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债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而物上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 到侵害。②两者的目的不同。从微观上讲,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满足债权人获得物 质资料、知识产品、劳动力、服务等利益的要求;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 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满足物权人享受物的各种利益的要求。从宏观上讲,债权请 求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动态安全,即流通的安全;而物上请求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 物的静态安全,即占有、支配上的安全。③两者的后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产生 消灭债权关系的后果;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则产生恢复物之支配权,使之能继续顺利 行使的后果。 在物上请求权与物之支配权的关系上,物上请求权也不是独立于物之支配权的独立权 利,而是附从于物之支配权的权利。①物上请求权的发生以物之支配权受侵害为前提 条件,只有支配权存在才有产生物上请求权的可能性,支配权消灭,产生物上请求权 的可能性就随之而消灭。②物上请求权服务于物之支配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服务于物 之占有权能,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则共同服务于物之使用、收益、处分 三项权能。物上请求权只能在物之支配权遭受侵害与妨碍时发生,也只有在恢复物之 支配原状有可能时才能行使。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区别有:①物上请求权为物权之效力,损害赔偿 请求权为债权的效力。②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实际损失为要 件,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物权人正当行使物之支配权 构成了妨碍,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也未给物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物权人也可 提出物上请求。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第一讲物权法与物权各位朋友大家好,《物权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了。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物权法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介绍一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先来看一个案例。

村民杨某向李某借了2000块钱,双方约定杨某自愿将自己的一头牛抵押给李某,如到期不能及时还钱,牛就归李某所有。

该借款到期后,杨某果然不能还钱,李某依据协议认为牛已经属于自己所有了,就要求杨某把牛交给自己,杨某拒不交出。

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抵押的牛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杨某把牛交给自己。

本案中牛是否已归李某所有了呢?这里涉及到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它的基本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和超越法律的规定创设物权的内容。

简单地说就是当我们要设定一个物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中去选定某种物权,对于选定的物权类型,我们还必须按照法律对该种物权内容的规定去约定内容。

不能自作聪明地去创设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所谓物权,也不能对某种法定物权的内容作任意改变。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担保物权为抵押权,这是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担保物权类型,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我们再来看一下物权法对抵押权内容的规定。

《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约定的,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条款,在物权法理论上称为流押条款,该条款违背了物权法的对抵押权内容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牛不能直接归李某所有。

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双方可以协议把抵押物拍卖、变卖,李某就价款优先受偿。

当然双方也可以协商将牛折价后归李某所有。

但是不能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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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训教案一、实训目标1. 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和规定3. 培养学生的物权法实际操作能力二、实训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3. 物权的保护4. 物权法中的主要制度5. 物权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三、实训方法1. 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2. 案例分析法:分析物权法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物权法在实际中的应用3. 模拟操作法:模拟物权法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过程,让学生实际操作,提高其操作能力4.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物权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实训步骤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1.2 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1 讲解物权的设立2.2 讲解物权的变更2.3 讲解物权的转让2.4 讲解物权的消灭3. 物权的保护3.1 讲解物权的保护方式3.2 分析物权保护的实际案例4. 物权法中的主要制度4.1 讲解物权法中的主要制度5. 物权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5.1 分析物权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五、实训评价1. 课堂参与度: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提问情况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写的案例分析报告的质量3. 模拟操作表现:评估学生在模拟操作中的表现4. 小组讨论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和提出的观点六、实训案例一:不动产登记1. 案例背景及事实2. 相关法律法规3. 案例分析4. 实训任务:模拟不动产登记过程七、实训案例二:动产抵押权1. 案例背景及事实2. 相关法律法规3. 案例分析4. 实训任务:模拟动产抵押权设立过程八、实训案例三:知识产权中的物权问题1. 案例背景及事实2. 相关法律法规3. 案例分析4. 实训任务:分析知识产权中的物权问题九、实训案例四:共有财产分割1. 案例背景及事实2. 相关法律法规3. 案例分析4. 实训任务:模拟共有财产分割过程十、实训总结与反馈1. 回顾实训内容,总结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2. 分析实训中的难点和重点,提出解决方法3. 评估实训成果,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反馈4. 提出改进建议,为后续实训提供参考十一、实训案例五:土地使用权交易1. 案例背景及事实2. 相关法律法规3. 案例分析4. 实训任务:模拟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十二、实训案例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 案例背景及事实2. 相关法律法规3. 案例分析4. 实训任务: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十三、实训案例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竞合1. 案例背景及事实2. 相关法律法规3. 案例分析4. 实训任务:分析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竞合问题十四、实训案例八:物权保护途径1. 案例背景及事实2. 相关法律法规3. 案例分析4. 实训任务:模拟物权保护途径的行使十五、实训成果展示与答辩1. 学生展示实训成果,包括案例分析报告、模拟操作过程等2. 教师提问,学生回答,进行答辩3. 教师对学生的实训成果和答辩表现进行评价4. 学生互评,共同总结实训经验和教训十六、实训建议与展望1. 针对实训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2. 展望未来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引导学生持续关注物权法的动态3. 鼓励学生深入研究物权法相关领域,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4. 建议学生参加物权法相关的实践活动,提升实际操作能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分为十五个章节,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实际应用。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

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分为五个局部:第一局部是总那么,包 括一般规定、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第二 局部是所有权,在这个局部中,第五章、第 六章、第七章是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来划分 财产所有权,这就是对所有权分类保存了按 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第三局部叫做用益 物权。第四局部是担保物权。第五局部是占 有。
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 泛征求意见。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 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听取局部全国 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005年10月 22日,表达了各方面意见和多数人共识的物 权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第五次审议,私产取得与公产平等地位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 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 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在法律上的表达。
1、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即 客体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 能够加以实现。
2、所谓“支配〞,是指依据物权人的意思对 物进行管领处理。
第二次审议,经过了一段时期的工作,吸收了 常委委员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一 个物权法的二次审议稿,这个稿子提交到 2004年10月份十届全国人大第12次会议上, 这是物权法的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议主要 就是对民法草案里面的物权法这一编给予很 大的充实,很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这 次我们群众意见比较多的,建筑区分所有权 这局部,这局部内容曾经在第二次审议稿的 时候就做了大大丰富。
第四节 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
一、物权法定原那么
〔一〕概念:
1、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 规定。〞

《民法学》第四讲 物权法(上)教案PPT文档60页

《民法学》第四讲 物权法(上)教案PPT文档60页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民法学》第四讲 物权法(上)教案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2. 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 引导学生了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 让学生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5.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其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运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物权的种类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5. 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种类以及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应用。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物权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4. 练习法:布置相关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四、教学准备1. 教材:选用权威、合适的物权法教材。

2. 课件:制作精美的课件,辅助教学。

3. 案例资料:收集相关的物权法案例,用于分析和讨论。

4. 练习题:编写具有针对性的练习题,检验学生学习效果。

五、教学进程1. 第一课时: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第二课时:讲解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 第三课时:讲解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定。

4. 第四课时:分析物权法的实际应用案例,让学生了解物权法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5. 第五课时:布置练习题,检查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原则和种类的掌握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物权法实际应用案例的分析能力。

3. 练习题成绩:评估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运用和理解程度。

七、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进行物权法相关的实地考察,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加深对物权法实际操作的理解。

2. 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专题讲座,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含习题)第一章物权基本理论一、要旨(绪论、物权概述、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

(2)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当然物权的排他效力并不否认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如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他物权在同一物上并存;所有权人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以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性质并不矛盾的物权。

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这种优先效力又可分为以下两种形态:(1)优先享受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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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训教案一、实训目标1. 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和规定;3. 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法律思维。

二、实训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3. 物权的保护;4. 物权法中的主要制度,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5. 物权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和操作。

三、实训方法1. 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理解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3. 模拟操作法:模拟物权法的实际操作流程,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4.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案例,培养学生的合作和沟通能力。

四、实训步骤1. 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讲解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3. 介绍物权的保护方法和途径;4. 讲解物权法中的主要制度,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5. 分析实际案例,理解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6. 进行模拟操作,熟悉物权法的实际操作流程;7. 分组讨论案例,培养学生的合作和沟通能力。

五、实训评价1. 学生能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学生能掌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3. 学生能理解物权的保护方法和途径;4. 学生能掌握物权法中的主要制度,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5. 学生能在实际案例中应用物权法,理解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6. 学生能熟练进行物权法的实际操作;六、实训案例分析1. 案例一:所有权纠纷案例描述: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但在过户前,甲又将房屋卖给丙。

乙得知后,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重点:物权的排他性、合同违约责任2. 案例二:用益物权纠纷案例描述:甲拥有一片林地,乙与甲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林地。

后甲将林地转让给丙,乙要求继续承包经营。

分析重点:用益物权的设立与转让、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七、实训操作流程1. 物权设立操作:讲解物权设立的法律规定;模拟物权设立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等。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有较为全面和系统的理解,掌握物权的取得、变更、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培养学生运用物权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内容(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等特征。

2、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登记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

因继承取得物权。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所有权是对物的完全支配权。

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和行使方式。

集体所有权的范围和行使规则。

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期限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限制。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规则。

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流转。

4、地役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

(五)担保物权1、抵押权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教案

物权法(辅导教案)编写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总说明一、适用范围与对象:本辅导教案适用于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物权法》课程的教学,该课程的设置为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必修课,36学时,2学分。

修此课程前,须先学完《民法总论》课程。

二、基础教学资料:本辅导教案的基础教学资料,系刘保玉教授编著的《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

该教材分总论与分论两大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讲述物权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相当于物权法的总则内容;分论部分讲述各类物权及其中的具体问题。

学生在学习时可先行对目录进行必要的阅读,以便总体把握物权制度的基本体系。

该教材的内容比较丰富,既有对形成共识的或现行法有规定的一般问题的讲述,也有对理论上和立法上尚有争议的问题的介绍与讨论。

因课时的限制与本科教学层次与教学规律的要求,对该教材在教学中的使用,可在内容上进行必要的选择与取舍,有些部分(主要是学界争论较大的问题)的阐述可留归学生自学,适当了解即可。

三、参考文献:《物权法》教材各编章内容注释中引用了大量著作、文章(各章中第一次引用时用全引法,此后用简引),可直接作为参考文献索引。

四、辅导教案的内容:本辅导教案各章的基本内容由本章导读(含结构设计与主要内容)、重要问题提示、思考问题与相关案例、复习题等几部分构成。

在教学中,教师可对该辅导教案加以补充、完善。

上篇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物权概说本章导读结构设计:欲了解物权,首先须了解物权的概念与特性等基本问题,以对物权有一个大致地了解,故本书第一章设为“物权概说”。

理解和把握本章中涉及的问题,是学习后面内容的基础。

本章共分四节,依次为:物权的意义;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物权的类型体系;物权的效力。

主要内容:第一节物权的意义一、物权的词源从历史上看,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的观念,显然早于债权及其他民事权利。

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罗马法上,即已确认所有权等诸多具体的物权形式,并已形成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理念。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原则。

2. 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 培养学生运用物权法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4. 物权法的主要类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5.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各类物权的特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物权法的实际应用。

3. 讨论法:组织学生就物权法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

4. 练习法:布置课后作业,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

四、教学准备1. 教材:民法通选课教材《物权法》2. 案例材料:挑选具有代表性的物权法案例3. 课件:制作PPT课件,辅助教学4. 黑板:用于板书重点内容五、教学进程1. 导课:简要介绍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授课:详细讲解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以及各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让学生了解物权法的实际应用。

4. 讨论:组织学生就物权法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

5. 总结:概括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点。

6. 布置作业:让学生通过练习,巩固所学知识。

六、教学评估1. 课堂提问: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物权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的掌握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案例分析的能力,以及对物权法应用的理解。

3. 课后作业:检查学生对物权法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4. 小组讨论:评估学生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以及对物权法问题的分析能力。

七、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参观法院或律师事务所,了解物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2. 邀请法官或律师进行专题讲座,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物权法。

3. 安排学生参与模拟法庭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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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案例一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

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

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

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该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在本案中,乔某是母羊的所有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所有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形成了他是权利人,而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所有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从这两个所有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羊与庄稼的物权关系上,体现的是物的归属关系。

《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所有权关系属于支配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3.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

对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对此,《物权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

但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所有的羊的方法,这当然也是违法行为,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

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具有过失。

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故意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

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有所不同。

4.处理本案纠纷,应当按照《物权法》第34条和第37条规定,薛某应当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而乔某也应当对于薛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二沈某经政府批准,自筹资金购买了节能变压器、高压铝蕊线等价值29950.91元的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一条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长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物权法教案(发)教学文稿

物权法教案(发)教学文稿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授课类型】理论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教学内容】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

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

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

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

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由于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的对象必须确定、具体。

因此,从客体上考察,物权的客体应是特定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确定、独立、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除担保物权客体可以是权利外,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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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实务---物权法实训教案案例一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

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

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

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该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在本案中,乔某是母羊的所有权人,薛某是地里庄稼的所有权人,当他们对母羊和庄稼行使所有权的时候,就形成了他是权利人,而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他们的义务人的这种法律关系:基于对母羊的所有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包括薛某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从这两个所有权关系可以看出,物权关系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基于物而发生的人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羊与庄稼的物权关系上,体现的是物的归属关系。

《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法律关系调整的是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那么,本案关于羊和庄稼的所有权关系属于支配关系,当然就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3.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

对于一个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对此,《物权法》第32条有明确规定。

但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所有的羊的方法,这当然也是违法行为,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

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是一个疏忽行为,是他违反了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具有过失。

而薛某的行为却属于恶意,是故意违反对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

尽管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性质有所不同。

4.处理本案纠纷,应当按照《物权法》第34条和第37条规定,薛某应当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而乔某也应当对于薛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二沈某经政府批准,自筹资金购买了节能变压器、高压铝蕊线等价值29950.91元的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一条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长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

嗣后,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并列了清单,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网改造中,但没有给予补偿。

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被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

思考:(1)沈某对其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何种民事权利?(2)县电力公司无偿接收其电力器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解析:1. 沈某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所有权,即支配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沈某经批准后,自筹资金购买设备和电力器材,自请民工,自付占地补偿费,架通自乡政府至其居住村二组2.6公里的高压线路,解决了二组1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问题,是一件好事。

在法律上,他对自己架设的高压线路享有权利,体现的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种物权的权利人对其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所有权,是不受限制的自物权。

其所有权主体是个人,因此是私人所有权。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平等保护,不同的所有权地位平等,依法受到平等保护,不得歧视私人所有权。

因此,私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2. 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

也应当参照征收的规定,予以足额补偿。

县电力公司在进行农电网改造中,对沈某购买的电力器材予以接收,直接用于该村的农电网改造中,使其成为国家农网的组成部分,但却没有给予任何补偿。

依照《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私人所有的动产,但须给予足额补偿。

尽管县电力公司接受沈某的电力线路不是征收,但确实是将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也应当参照这样的规定,予以足额补偿。

未予补偿而接收,是国有企业公然侵占私人所有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违反《物权法》关于保护私人所有权的规定。

对此,沈某要求电力公司补偿损失,是完全有道理的。

电力公司不满足其请求,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县电力公司补偿其所有的电力资产的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其正当诉求,判决电力公司承担补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三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

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权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

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

思考:(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退房吗?(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你会怎样处理这个纠纷案件呢?解析:1.没有。

在本案李某和易某的交易行为中,买卖房屋的合同是债权行为,也就是合同行为。

而买卖房屋的所有权才是物权行为。

原因行为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本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而合同的效力没有问题。

但是,李某将房屋和房产权证都交给易某后,易某没有进行物权变更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易某尽管占有了这个房子,也使用了三年,但是他还是没有取得这栋房子的所有权。

李某之所以可以基于物权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身份起诉,就是因为法律仍然承认其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2.处理这个案件,还要看法官如何裁量。

由于没有所有权的转移,可以让登记的权利人行使所有权,判决解除买卖合同;也可以责令易某进行登记,使其取得所有权。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想要解除合同存在障碍;同时,李某的行为具有恶意,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因此,依照后一种思路裁判,更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案例四甲村和乙村共同讼争东狗能岭土地及山林的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的权利证书和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未确权,判决归甲村所有。

乙村上诉后,丙村持该土地、山林的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证明自己享有该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拒绝丙村参加诉讼,判认定该山林产权归甲村所有。

检察机关认为判决错误,提出抗诉。

思考:(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什么?(2)证明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证据是什么?(3)不动产所有权的权能如何表现?(4)对所有权应当用何种方法进行保护?(5)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错误?解析:1. 所有权权属争议。

在本案中,丙村拥有狗能岭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并不因为没有具体实施管领行为而丧失,仍然享有所有权。

本案当事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因此,本案纠纷的性质是所有权权属争议。

2.所有权权属的基本证据,应当是物权登记簿上的记载,由于历史原因,本案争执的物权没有登记,丙村证明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就是权属证明和历史档案,证据力应当肯定。

3.不动产所有权的权能既有积极权能,即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也有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消极权能。

在甲村和乙村争执这个所有权的时候,丙村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确权,是完全正当的。

这就是所有权消极权能的体现。

4.对所有权进行保护,包括确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

丙村行使的所有权保护方法是确权请求权。

5. 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错误。

对于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错误是,丙村在本案中,对于甲村和乙村的争议享有独立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参加已经发生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院必须准许,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将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原、被告争执的标的主张权利。

法院不准许丙村参加诉讼,是一个严重的程序错误,因此,没有能够保护好丙村的所有权。

当然,对于法院错误适用法律的判决,检察院可以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其实体判决为由提出抗诉。

对此,法院应当在再审中纠正错误。

案例五王华与李爱在某小区同一栋楼相邻而居。

李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伸约60厘米处安装了防盗门。

该防盗门距离王华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华家外墙上的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重影响王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

王华曾多次找李爱协商,但李爱均不予理会。

王华认为,住宅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用部分,李爱通过向外延伸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扩大自己专有部分的范围,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李爱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责任。

思考:(1)王华和李爱之间的纠纷属于何种纠纷?(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3)李爱的行为违反了哪些业主的义务?(4)对王华的诉讼请求法官应否支持?解析:1.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2.在本案中,王华和李爱都居住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他们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行使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作为共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负担共有的义务,其中义务之一,就是不得侵占共有部分。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涉及各个业主的个人利益。

3.李爱占有楼道中的公共空间,用防盗门的方式将公共楼道封为自己单独使用的空间,违反了《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侵占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侵害了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法官审理本案,应当以《物权法》第72条为根据,确认李爱的行为违反法律,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使王华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受到限制,应当判决李爱承担拆除防盗门,将楼道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案例六贾某和王某住宅东西相邻。

贾某院中有一棵百年古树,根系延伸到王某房屋地基下,将王某的墙壁和火炕挤裂,危及房屋和人身安全。

王某要求贾某砍掉古树,贾某不同意;要求切断树根,贾某仍然不同意。

王某诉请法院判决贾某切断树根,不得影响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思考:(1)双方当事人属于何种性质的纠纷?(2)贾某和王某之间的纠纷是如何体现相邻关系的实质的?(3)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相邻关系的种类是什么?(4)处理这类相邻关系争议的具体规则是什么?解析:1.贾某和王某属于相邻关系的纠纷。

2.贾某和王某相邻而居,不动产相毗邻,当然构成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方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方便,以保证其不动产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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