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之仲裁法.doc
【司考】考点仲裁法(星考点)
基本概念1.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重点考点详解一、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适用范围(主管问题)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注意】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协议仲裁,但不得协议管辖法院。
2.不得仲裁的事项:(1)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己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三)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根本。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动执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诉与仲裁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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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一、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科基本知识体系(一)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处分权为有限处分权,即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查程序,并且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处分行为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见,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就成为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
1 、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
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确定与诉讼权利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另外,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还涉及到对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2 、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中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届满前,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
此外,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
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对诉的要素、种类与反诉的理解,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
此外,在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确定诉讼请求后,则必然涉及到证据制度的运用,如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冲刺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前冲刺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两种主要途径。
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司法程序,而仲裁制度则是一种非司法程序。
它们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劣势。
在考前冲刺阶段,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考察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框定民事纠纷司法程序的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和司法权的行使等内容。
民事诉讼法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中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和权威性。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司法环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考试中,我们要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关键制度,如民事诉讼的主体、标的、管辖、程序等。
其次,仲裁制度是一种非司法程序,是一种通过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制度具有迅速、灵活和保密等特点。
它与民事诉讼相比,具有程序简化、效率高和结果可执行等优势。
在考试中,我们要了解仲裁适用的范围、仲裁程序的要求和仲裁结果的效力等。
同时,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补的关系。
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最后,在考前冲刺阶段,我们除了要掌握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外,还应该注重学习实际案例和解决方案。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同时,我们还可以学习到实际案例中的解决方法和策略,为我们日后的实践提供借鉴。
总之,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两种主要途径。
在考前冲刺阶段,我们要深入学习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掌握其基本原则和关键制度。
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分析实际案例和解决方案,提高我们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只有这样,在考试中才能够得到更好的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基础学习班专题一基本理论讲义
专题一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及仲裁制度课程体系及重点章节示意图主要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题一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法院。
二、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法律地位)、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程序法(内容)、公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三、诉1.诉讼标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变。
(1)诉讼标的物:争议的具体东西,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要求,可变。
【提示】标的额是指诉讼标的物的价值数额。
2.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给付内容: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题·单选题】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3-37)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的要素、诉的分类。
选项A错误。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一节仲裁概述—..v.. . .. ':y ■n:[::,『■- ; v . '•:...一、仲裁的概念在汉语中,“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评断、作出结论的意思。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具有以下兰要素: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与调解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仲裁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这一方式泛运用于民商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同时成为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存在差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两种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故以下所称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仅指民商事仲裁。
二、仲裁的特点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其具有以下特点:(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于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一)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
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为狭义的仲裁法。
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二)我国仲裁法的特点我国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
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我国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具体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资格、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一)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及特点分析综观统一司法资格考试中民事诉讼法的试题,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部分侧重于考查以下几部分内容:1、管辖部分。
(1)地域管辖。
第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但是需注意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的适用。
第二、特殊地域管辖。
注意理解规律:一是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案件外,其余案件被告住所地均有法定管辖权;二是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第三、专属管辖。
重点注意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判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还可能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或者继承遗产纠纷等。
(2)裁定管辖。
第一、移送管辖。
注意两点:一是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一次;二是管辖恒定,即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第二、指定管辖。
注意需要指定管辖的具体情形以及有权指定管辖的法院,即除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外,其余均由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管辖权异议。
注意两种第三人均无管辖异议权,因为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2、诉讼参加人部分。
这部分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而又理论性较强且较难的部分,考生不仅要掌握法律,尤其是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掌握相关的理论问题。
(1)原被告的确定。
在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原、被告的前提下,注意法人与分支机构、法人与责任人、雇主与雇工、冒用法人名义等特殊情况下原、被告的确定。
尤其是确定被告时不能一味以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依据,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忽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
另外,还要注意非民事权利主体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如死者的近亲属、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清算组、其他组织等,在其他组织中尤其要注意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裁决的撤销、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十五章仲裁裁决的撤销、执行与不予执行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
内容主要集中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内容:(1)仲裁裁决的撤销可能会与重新仲裁相结合来对考生进行考查。
(2)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常会对考生同时予以考查。
比如,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裁决常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结合来考查。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1.撤销仲裁裁决的含义与条件(1)仲裁裁决撤销的含义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予以撤销的行为。
(2)撤销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①申请主体:提出申请的主体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②管辖法院: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③申请时间: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3)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质要件①如果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a.没有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g.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如果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理解小贴士①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的区别在于,前者既包括程序违法的情形也包括实体违法的情形,后者只包括程序违法的情形。
②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同。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制度基本理论)
第十三章仲裁制度基本理论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内容不多,试题难度也不大。
内容主要涉及仲裁范围、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及仲裁协议的无效,考生应尤其注意:(1)对于仲裁范围的考查,常会用继承等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案件来加以干扰。
(2)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考查,常会用主合同的效力加以干扰。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
(2)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3)将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5)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程序事项,由当事人自主约定。
《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
《仲裁法》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根据事实和法律及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1)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三、仲裁的基本制度1.或裁或审制度(1)通常情形下,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诉讼中选择一种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对抗法院的管辖。
(2)特殊情形下,对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doc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章对制度做了专门规定,也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其与诉讼制度既有关联性也有区别,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 第二十六章仲裁
; 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第二百七十三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
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
执行。
; 第二百七十五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仲裁程序)
第十四章仲裁程序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试题难度不大。
内容主要集中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几点:(1)仲裁与诉讼的相关程序、制度常会对比考查。
比如,仲裁中的调解与诉讼调解,仲裁庭的评议规则与法院合议庭的评议规则常会在一道题中同时进行考查。
(2)仲裁裁决可能会与法院判决相结合来对考生进行考查。
一、仲裁申请、审查与受理1.申请仲裁(1)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实体要件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形式要件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处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或独任制(1)仲裁庭组成方式确定的两种途径:①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
②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确定。
①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a.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b.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②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的确定a.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b.《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2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仲裁员的回避(1)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制度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民诉与仲裁制度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部分重点法条: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旳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使用方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旳范围内处分自己旳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真题链接:-3-38重点法条: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旳第一审民事案件。
真题链接:-3-36重点法条: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旳,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旳几种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旳,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旳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链接:-3-98-3-88-3-80-3-82-3-97有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旳解释》第4条《著作权法》第47条《民事诉讼法》第24、26、28、29、30、33、34、35条《民事诉讼意见》第18、25、28、29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声誉权案件若干问题旳解答》第4条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协议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协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履行地、协议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旳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旳规定。
真题链接:-3-40-3-86有关法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重点法条: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旳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旳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旳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旳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重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链接:-3-36有关法条:《海事诉讼法尤其程序法》第7条重点法条: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旳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旳,应当移交有管辖权旳人民法院,受移交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规章制度汇编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又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阻碍社会的安定。
因此,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一)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讲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锍山饩鼍婪椎男椤5鹘庑椴痪哂蟹缮系那恐屏Γ哂泻贤庖迳系男ЯΑ?(二)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然而,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差不多法的地位。
司法考试冲刺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讲义
一、基本制度(一)回避1、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二)合议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四)两审终身制二、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较简单,负责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等。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人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即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的管辖(1)协议管辖(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4、侵权纠纷的管辖(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名誉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专门管辖1、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2、海事法院的管辖(四)管辖异议1、只有本案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才有权提起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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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之仲裁法-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另行规定。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仲裁协议的,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只能起诉,不能到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2.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是无效的,或者是失效的,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3.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得再受理
4.当事人有仲裁协议,隐匿起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立案,立案后如果首次开庭前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是一种单独的仲裁协议。
(3)双方当事人在来往的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都愿意把这事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注意:仲裁条款放在合同书中,又独立于主合同。
2.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具备三个方面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对当事人来讲,若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只能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对法院也有约束力表现在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也有效力,即仲裁机构取得了对案件的管辖权。
注意:在实践当中,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的争议,仲裁庭和法院都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有优先权。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仲裁机构的,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要找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就选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
3.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无效:
《仲裁法》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四)另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继承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失效:
(一)仲裁裁决以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原来的仲裁裁决失效。
(二)仲裁裁决出来后,胜诉的要求执行,败诉的要求不予执行,法院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此时仲裁协议失效。
失效后还要仲裁,须达成新的仲裁协议;若起诉,则是允许的。
四、仲裁程序
1.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中需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保全。
法院作仲裁保全的程序是:先由当事人写申请书,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再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保全。
2.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应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的人数,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
(2)仲裁庭的产生: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员,也没有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择,那么超过选择期限后,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的产生: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2款及第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的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1)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
1)仲裁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形式。
与民事诉讼相同,有两种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未能提出回避申请,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
(3)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如果主任就是仲裁员,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4)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主任也决定他回避,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庭中少了仲裁员。
需要重新产生仲裁员。
如果是首席仲裁员缺了,按照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产生。
如果申请人选的仲裁员缺了,就由申请人再选一个仲裁员。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新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4.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当事人认为需要证据保全,将申请书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再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保全。
6.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问题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和解和调解都可以出裁决书,但是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的,不能出判决书,但仲裁中的和解和调解可以出裁决书。
五、撤消仲裁裁决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
(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2)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有时间限制,接到裁决书以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质要件
《仲裁法》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裁定撤销:
(1)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根本就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撤销。
(三)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如何处理:仲裁法60、61条的规定。
1.法院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定
2.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认定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通知原仲裁庭重新裁决,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结束后,撤销程序再终结。
(四)裁决出来以后,胜诉方申请执行,败诉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如何处理,仲裁法64条的规定:
1.中止执行,先审理撤销申请;
2.如果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终结执行;
3.如果裁定驳回撤销申请,恢复执行。
(五)部分撤销
最高法院99年有个司法解释,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自动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胜诉方(权利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如果是涉外案
件,向中级法院申请。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认定确实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一)国内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
4.裁决认定事由的主要证据不足
5.适用法律错误
6.仲裁员在审查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有217条规定的情节之一的,应该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二)涉外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可以不予执行,也可以撤销。
但是在程序上要求很严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社会公共利益条款。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都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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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