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之仲裁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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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之仲裁法-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另行规定。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仲裁协议的,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只能起诉,不能到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

2.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是无效的,或者是失效的,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3.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得再受理

4.当事人有仲裁协议,隐匿起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立案,立案后如果首次开庭前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是一种单独的仲裁协议。

(3)双方当事人在来往的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都愿意把这事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注意:仲裁条款放在合同书中,又独立于主合同。

2.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具备三个方面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对当事人来讲,若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只能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对法院也有约束力表现在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也有效力,即仲裁机构取得了对案件的管辖权。

注意:在实践当中,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的争议,仲裁庭和法院都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有优先权。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仲裁机构的,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要找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就选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

3.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无效:

《仲裁法》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四)另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继承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失效:

(一)仲裁裁决以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原来的仲裁裁决失效。

(二)仲裁裁决出来后,胜诉的要求执行,败诉的要求不予执行,法院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此时仲裁协议失效。

失效后还要仲裁,须达成新的仲裁协议;若起诉,则是允许的。

四、仲裁程序

1.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中需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保全。

法院作仲裁保全的程序是:先由当事人写申请书,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再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保全。

2.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应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人数,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

(2)仲裁庭的产生: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员,也没有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择,那么超过选择期限后,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的产生: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2款及第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的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1)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

1)仲裁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形式。

与民事诉讼相同,有两种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未能提出回避申请,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

(3)申请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如果主任就是仲裁员,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4)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主任也决定他回避,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庭中少了仲裁员。需要重新产生仲裁员。如果是首席仲裁员缺了,按照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产生。如果申请人选的仲裁员缺了,就由申请人再选一个仲裁员。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新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4.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当事人认为需要证据保全,将申请书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再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保全。

6.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问题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和解和调解都可以出裁决书,但是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的,不能出判决书,但仲裁中的和解和调解可以出裁决书。

五、撤消仲裁裁决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

(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2)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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