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咨询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_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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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下)

田威(中土工程集团香港公司)

在FI DIC合同中,解决争端的最终办法就是仲裁,而第67款中写得很清楚,承包商不能跨越咨询工程师直接要求仲裁。一旦走到仲裁的地步,就有些类似赌博,谁都没有把握一定会赢,因为影响仲裁结果的因素太多:以往的案例、提供的证据、仲裁员的态度、咨询工程师的意见、对项目情况的说明是否很有逻辑和道理等。因此,咨询工程师的准仲裁对于一个承包商,或者更广泛地说对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是相当关键的。

FI DIC合同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T he trinit y of the Em p lo y2 er,the C onsultin g En g ineer and the C ontractor),三方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作,也可以形象地说成是一种三角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关系并非是等边三角形,咨询工程师在这个三角关系中靠业主一侧更近些,他很难做到绝对的独立无偏,因为国际工程承包的市场毕竟还是买方市场。这一点从橙皮FI DIC合同中看得最明显,咨询工程师的职能改由业主代表直接替代。

当然,相对于某个项目而言,业主、咨询工程师与承包商是合而为一,分而为三,互相依存,彼此制约,一者受损,累及其余。有人说,咨询工

程师也是“商务工程师”(Business

En g ineer),我认为这种说法不无道

理。可以说,专业技术工程师与商务

合约工程师两者合二为一就是咨询

工程师:商务合约工程师以其成功的

商务运作及合约管理支持专业技术

工程师在工程上的创新和工作,进行

项目的经济分析,保证服务的整体效

益,强化合约的管理监控,减轻意外

风险并回避不利条件,协调和发展与

客户的关系。

咨询工程师属于高层次的技术

管理人才,而且这种工作的技术附加

值相当可观,中国公司应该注意开拓

国际市场上设计咨询方面的业务。例

如,FI DIC合同第7.2款规定,土建项

目中永久工程的施工图要由承包商

完成,而在国内项目中承包商所获标

书文件中就已经附有比较详尽齐全

的建筑、结构和水电安装等图纸,这

与通常做法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参与

过一个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英国咨

询工程师的年薪是八万多美元,他主

要的工作是什么呢?从施工到画图,

具体的活全部由我们完成,他只在施

工图上签个字,或给承包商一封确认

信就完事了。而按照FI DIC画图第

8.2款和第7.3款,这种确认也不能

解除承包商承担的任何责任。但是,

他对关键问题心中十分有数,会经常

依据FI DIC画图第13款和第49.4款

提前来函,指示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应干的工作。

第13.1款〔应遵照合同工作〕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

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

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以达到咨询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

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时,

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

包商应当只从咨询工程师处取得指

示,或根据第2款的规定,从咨询工

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49.4款〔承包商未执行指

示〕

当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

执行这些指示时,业主有权雇用他人

从事该工作,并付给报酬。如果咨询

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

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在与业主和承

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咨询工程师应确

定所有由此造成或伴随产生的费用,

此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商索取,并可

由业主从其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

商的款项中扣除,咨询工程师应相应

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

业主。

尽管FI DIC合同红皮书中第7.3

款限定承包商作为施工者也要对设

计负责,但这种责任主要是对施工图

纸而言。例如,在公路项目上,要求承

包商进行道路沥青混凝土面层的配

比设计应属于合理范围,因为这种设

・38・IEC,N O.7,2000

计的参数取决于承包商控制下的骨科种类、级配、形状及破碎针状指数以及沥青特性和所选用的施工设备和方法等。但是,如果要求承包商进行建筑物中的机电设备配置设计就显然不合理了,因为这些是在总体设计的建筑图及结构中就应该选好定位并给出尺寸的事情,因此应该由咨询工程师负责。

FI DIC合同白皮书中对咨询工程师同样有严格的设计责任要求,其中第19款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咨询工程师提供设计事故赔偿保险。

第5款〔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I)咨询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第16.1款〔咨询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反了第5款第(I)条,则他应该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向业主赔偿。

第19款〔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

(I)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之责任进行保险;

(II)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可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III)对公共的第三方责任进行

保险;

(IV)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

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

险的基础上,可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

任追加保险额;

(V)进行其他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

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

受的条件下,由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

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

的费用由业主负担。

由于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上扮演

着设计者和监理者的双重身份,他要

对其设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承担责

任。因此,咨询工程师在尽量利用红

皮FI DIC合同中相关条款把设计风

险,尤其是施工图纸的风险转嫁给承

包商的同时,在通常情况下,他都会

对其设计公司投有设计专业保险,而

且往往不是一笔小数目。这种保险包

括对其公司本身及人员、设计和监理

等多方面的保险。例如,一家咨询公

司在其设计的楼宇中,由于地基承载

能力选择失误,同时在悬臂梁结构中

钢筋配置不够,建筑物在建成后出现

了质量问题,必须返工重盖。业主认

为已经为项目的设计工作付完钱,而

问题又出在设计上,咨询工程师应该

为此承担责任。最后,咨询工程师通

过其保险公司赔偿了业主100多万

美元的损失费。

当然,保险有时也未必能够十分

有效地补偿设计风险造成的巨额损

失。因此,对于工程可能发生的潜在

缺陷和质量问题,咨询工程师与承包

商既要共同承担责任,又要分别承担

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 y of

the En g ineer and the C ontrac2

tor)。这种法律责任保障了业主有权

可以首先向承包商或咨询工程师中

的任何一方追讨损失。至于谁对事故

真正负责、为什么负责以及各占多少

比例等,属于他们自己要去解决的问

题,避免了业主可能为此而去面对冗

长及昂贵的法律诉讼。

以上因素使得承包商在与咨询

工程师就图纸问题发生争议时也有

一定的筹码。承包商是应该负责出施

工图,但在施工前应获咨询工程师的

批准。咨询工程师要复核图纸,包括

是否合适、设计质量如何等,然后才

能批复。

按合同规定,咨询工程师有义务

批复设计原则及施工详图。一旦批

准,他就不能无故任意修改,同时也

就无法解除上面所讲到的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 y了,因为出事后他很

难再推托责任。承包商对此要十分清

楚,而且据理力争的理由可以是咨询

工程师的批复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合

约关系,如果出现问题,在法律上属

于不可抗力范畴,为此业主应向承包

商支付额外费用补偿。

FI DIC合同在B.Q.单中通常有

一项叫做咨询工程师费用(T he En2

g ineer’s Prelim inaries)的内容,其中

规定承包商要为咨询工程师在现场

提供优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例如,

交通车辆、燃油消耗、现场助手、办公

用品、用水用电、电话传真等,并负担

相关的费用(事先列入标价中),以保

证工程进展正常。这些物品及车辆等

(除消耗掉的以外)在项目完工后,产

权归承包商所有。

国际工程设计咨询费大约占项

目投资的10%左右,该百分比与合

约的金额是反比关系,但总比国内目

・39・

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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