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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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小知识
一、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实施。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三、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提交材料。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四、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五、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六、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住宅装修违法行为的处理。
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