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内蒙古版公司章程-呼和浩特工商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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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汉兰达广告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行

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股东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内蒙古汉兰达广告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地址:这个是公司详细地址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 万元。

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广告业 ; 会议及展览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职业培训;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图文设计与制作;企业形象及会议文化活动策划、销售策划、赛事活动策

划与咨询;礼仪服务;创意设计;商务咨询;市场调研;(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五章公司股东及期出资、权限、义务第九条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注册资本(万元)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1股东 1货币51512034年6月1日

2股东 2货币49492034年6月1日合计------100100------

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 二 ) 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 三 )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四 )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

( 五 ) 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 六 )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 七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 八 ) 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 九 ) 参与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 一 ) 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 二 )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 三 )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

( 四 ) 依法转让出资;

( 五 )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出资后不低于法定人数。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在 30 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

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

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二 )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 ) 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 四 )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 五 )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 )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九 )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十 )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做出决议;

( 十一 )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二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股东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变更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决。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

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公司全体股东选举股东1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选举股东 1担任。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 )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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