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转让转移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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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注销备案。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注销后,再将本 表各1份送使用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附表五
河南省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文号:豫环辐备〔 〕 号
送贮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接收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交已备案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2份,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申报后,将备案材料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 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 位并说明理由。
案: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
注销:
案注销:
□备案注销
□备案注销
(盖章)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5份。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
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部 门的监督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后,将本表1份送使用地、移 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存3份。
邮 编
类 用途
号
期
(Bq)
别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
地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 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 □ 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3.操作规程 □ 4. 其他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备案:
□已备案 (盖章)
□已备案 (盖章)
转出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 转入理由: □ 销售 □ 使用 □ 其他
电话/传真:
附件:□ 1.转入单位许可证 □ 2.转出单位许可证
□ 3.转让协议 □ 4.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 5.其他
序 核素
号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清单 总活度(Bq) 频次( 次/ 个月) 用途
送贮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送交单位、接收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源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 放射源清单,并加盖送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公章。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邮编: 回收(收贮)时
邮编: 年月日
间 附件:□ 1. 送贮单位许可证 □ 2. 接收单位许可证
□ 3. 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 □ 4. 其他
放射源清单(总计 枚)
序号 核素
出厂日 出厂活度
标号
期
(Bq)
编码 类别 用途
放射源转让转移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源的管理,促进放射源安全有序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 境保护部关于推广使用网络化放射源监管系统的函》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交已备案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2份,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移出备案 1、事前备案 辐射工作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告知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在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表(4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事后注销 辐射工作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
第二条 放射源转让审批与备案、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放射源 进出口后的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的备案,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放射源转让审批 第三条 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分批 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省环保厅审查 批准。 第四条 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南省放射源转让审批表5份(见附表1) (二)转入、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加盖单位公章)。 (三)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1份。 (四)转让双方签订的回收协议或转入单位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1份。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章 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源异地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 施前10日内向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跨省异地使用的到省环保厅备案,省内异地使用的到省 辖市环保局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移入备案 1、事前备案 辐射工作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到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 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5份(见附表3)。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 件留存复印件。 (3)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说明1份。 (4)安保措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各1 份。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国家级辐射安全与防护培 训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事后注销 辐射工作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
【】申报后,将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 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报省环保厅行政服务大厅。
(二)省环保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10个工作 日内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备案要求 (一)辐射工作单位在进出口、转让活动完成或废旧放射源回收 (收贮)活动完成后20日内,到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备案并变更许可 证放射源台帐。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源进出口、转让完成后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放射源进出口审批表或转让审批表原件1份。 (2)放射源编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2、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完成后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4份,由收贮单位在全国核 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上申报后打印(见附表5)。 (2)送贮单位和接收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 位公章)。 (3)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证明原件 各1份。 (4)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环保部门将暂停受 理其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原发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清单容量不够的,审批表分多页 打印,每页加盖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公章。
3、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 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1份。
附表二
河南省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豫环辐审〔 〕 号
转入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 同意转入 □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清单容量不够的,审批表分多页 打印,并加盖转入和转出单位公章。
附表一
河南省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豫环辐审〔 〕 号
转入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转出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转入理由: □ 销售 □ 使用 □ 其他
附件:□ 1.转入单位许可证 □ 2.转出单位许可证
3、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 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1份。
附表三
河南省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备案文号:豫环辐备〔 〕 号
单位名称(盖 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辐射安全负责 人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放射源清单(总计 枚)
序 核素 出厂日 出厂活度 标号
编码
第十条 异地使用备案时间要根据实际作业需要的时间进行申 请。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辐射工作单位,省环保厅将 其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环保局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表:1、河南省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2、河南省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 3、河南省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 4、河南省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 5、河南省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经办人: 日期:
经办人: 日期: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注
备案注销:
销:
□备案注销
□备案注销
(盖章)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份,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 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部 门的监督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后,将本表1份送使用地、移 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存3份。
项目负责人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清单(总计 批)
序 核素
号
总活度(Bq)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频次( 次/ 个月) 用途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地
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时 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 □ 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3.操作规程 □ 4.
其他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注销备案。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注销后,再将本 表各1份送使用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附表四
河南省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备案文号:豫环辐备〔 〕 号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辐射安全负责人
□ 3.转让协议 □ 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 5.放射源编码卡 □ 6.其他
放射源清单(总计 枚)
序
出厂日 出厂活度
核素
标号 编码 类别 用途
号
期
(Bq)
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 同意转入 □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附表五
河南省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文号:豫环辐备〔 〕 号
送贮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接收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交已备案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2份,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申报后,将备案材料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 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 位并说明理由。
案: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
注销:
案注销:
□备案注销
□备案注销
(盖章)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5份。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
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部 门的监督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后,将本表1份送使用地、移 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存3份。
邮 编
类 用途
号
期
(Bq)
别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
地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 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 □ 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3.操作规程 □ 4. 其他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备案:
□已备案 (盖章)
□已备案 (盖章)
转出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 转入理由: □ 销售 □ 使用 □ 其他
电话/传真:
附件:□ 1.转入单位许可证 □ 2.转出单位许可证
□ 3.转让协议 □ 4.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 5.其他
序 核素
号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清单 总活度(Bq) 频次( 次/ 个月) 用途
送贮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送交单位、接收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放射源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 放射源清单,并加盖送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公章。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邮编: 回收(收贮)时
邮编: 年月日
间 附件:□ 1. 送贮单位许可证 □ 2. 接收单位许可证
□ 3. 放射源编码卡及废源回收证明复印件 □ 4. 其他
放射源清单(总计 枚)
序号 核素
出厂日 出厂活度
标号
期
(Bq)
编码 类别 用途
放射源转让转移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源的管理,促进放射源安全有序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 境保护部关于推广使用网络化放射源监管系统的函》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交已备案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2份,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移出备案 1、事前备案 辐射工作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告知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在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表(4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事后注销 辐射工作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
第二条 放射源转让审批与备案、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放射源 进出口后的备案、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的备案,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放射源转让审批 第三条 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分批 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个月报省环保厅审查 批准。 第四条 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南省放射源转让审批表5份(见附表1) (二)转入、转出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加盖单位公章)。 (三)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1份。 (四)转让双方签订的回收协议或转入单位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1份。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章 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第七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源异地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 施前10日内向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跨省异地使用的到省环保厅备案,省内异地使用的到省 辖市环保局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移入备案 1、事前备案 辐射工作应在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到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 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5份(见附表3)。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 件留存复印件。 (3)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说明1份。 (4)安保措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各1 份。 (5)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国家级辐射安全与防护培 训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2、事后注销 辐射工作应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
【】申报后,将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 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报省环保厅行政服务大厅。
(二)省环保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10个工作 日内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备案要求 (一)辐射工作单位在进出口、转让活动完成或废旧放射源回收 (收贮)活动完成后20日内,到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局备案并变更许可 证放射源台帐。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源进出口、转让完成后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放射源进出口审批表或转让审批表原件1份。 (2)放射源编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2、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完成后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4份,由收贮单位在全国核 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上申报后打印(见附表5)。 (2)送贮单位和接收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 位公章)。 (3)放射源编码卡复印件及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证明原件 各1份。 (4)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环保部门将暂停受 理其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原发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清单容量不够的,审批表分多页 打印,每页加盖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公章。
3、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 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1份。
附表二
河南省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豫环辐审〔 〕 号
转入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 同意转入 □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清单容量不够的,审批表分多页 打印,并加盖转入和转出单位公章。
附表一
河南省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豫环辐审〔 〕 号
转入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转出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邮编: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转入理由: □ 销售 □ 使用 □ 其他
附件:□ 1.转入单位许可证 □ 2.转出单位许可证
3、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 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1份。
附表三
河南省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备案文号:豫环辐备〔 〕 号
单位名称(盖 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辐射安全负责 人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放射源清单(总计 枚)
序 核素 出厂日 出厂活度 标号
编码
第十条 异地使用备案时间要根据实际作业需要的时间进行申 请。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辐射工作单位,省环保厅将 其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环保局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表:1、河南省放射源转让审批表 2、河南省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 3、河南省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 4、河南省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 5、河南省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经办人: 日期:
经办人: 日期: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注
备案注销:
销:
□备案注销
□备案注销
(盖章)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份,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 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部 门的监督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后,将本表1份送使用地、移 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存3份。
项目负责人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清单(总计 批)
序 核素
号
总活度(Bq)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频次( 次/ 个月) 用途
异地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详细地
址 接收单位
计划作业起止时 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附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 □ 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3.操作规程 □ 4.
其他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 使用(移入)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注销备案。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注销后,再将本 表各1份送使用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附表四
河南省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备案文号:豫环辐备〔 〕 号
单位名称(盖章) 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辐射安全负责人
□ 3.转让协议 □ 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 5.放射源编码卡 □ 6.其他
放射源清单(总计 枚)
序
出厂日 出厂活度
核素
标号 编码 类别 用途
号
期
(Bq)
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 同意转入 □ 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4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 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