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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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制方案

社区矫正机制方案

社区矫正机制方案背景社区矫正是指因犯罪行为被判处缓刑或监禁,在矫正期间接受社区监督和矫正行为后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重要形式,为矫正罪犯、预防再犯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也是刑罚人性化、重点倒置、预防为主的体现。

社区矫正机制监管机制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政策、法规和指导原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主要任务是安排罪犯的矫正行为和监督罪犯的生活。

监管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随访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罪犯的矫正计划安排定期随访,并在随访时对矫正罪犯的生活情况、矫正行为、思想状况、就业情况等作出评价,并及时跟踪矫正罪犯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矫正计划。

2.定期报告对于涉及重大生活事件或矫正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交报告,以保证矫正罪犯的矫正计划得到顺利执行。

3.定期集体活动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安排集体学习、集体体育等活动,促进矫正罪犯间的互动,为矫正罪犯提供交流和思想交锋的机会。

职责划分社区矫正机制下,应对社区矫正的工作进行职责划分,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责任。

具体职责划分包括:1.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者,应当负责制定和执行矫正计划,并对矫正罪犯进行安排和监督。

2.法律援助机构社区矫正中,罪犯仍需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3.就业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就业机构促进罪犯的就业,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评估机制社区矫正机制中,评估机制对于矫正罪犯的选择和监督至关重要。

评估机制应当涉及罪犯的精神/心理状况、犯罪前和犯罪后个人、家庭、社会背景、犯罪类型等,透彻理解罪犯是否有再犯的风险。

效果评估机制社区矫正机制的目标是防止罪犯再度犯罪,因此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进行定时评估是非常必要的。

效果评估机制可以对社区矫正制度和实践提供指导性意见,优化矫正计划。

结论社区矫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监管罪犯并防止再犯,是对刑罚执行进行人性化和预防为主的体现。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

督 。Ⅲ所 以刑罚 的有效执行是刑事判决裁定 的保 障 , 刑罚 执行 的顺 利完 成 也离 不开 检察 机关 的法 而
律监 督 。因此 ,检察机 关 对社 区矫 正 这种 与监 禁刑
相 对 应 的非 监 禁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的 法 律 监 督 ,是 对 相 关刑 事判 决 裁 定权 威 性 的保 障 。 f 确保 社 区矫 正各 执 法环 节 的公 正合 法 ,清 二)
正 在 哺乳 自己婴 儿 的妇 女和 生活 不 能 自理 ,适用 暂
使 用权力 一 直到 遇有 界 限的地 方才休 止 。”加 强对 人 民法 院有 关 管 制 、 夺 政 治 权 利 、缓 刑 、假 释 、 剥
暂 予监 外 执 行 的判 决 和裁 定实 行 监 督; 监 狱 管理 对
机 关 、 安机关 呈 报假 释 和暂 予监 外 执行及 决 定 的 公
刑罚 执行 监督 可能 会涉及 到 上述各 个 阶段 的执法监
通知 执行 机关 予 以纠正 。 20 ”03年最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安部 、司法部 《 于开 展社 区矫 公 关 正试 点 工作 的通 知 》第 三条 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要加 “
强 法律 监督 ,完善 刑罚 执 行监 督 程序 , 证社 区矫 保 正 工作依 法 、公正 地进 行 。 根 据我 国宪 法 和有 关法 ”
正执 法环 节 法 律 监 督 的机 制 。 关 键 词 : 区矫 正 ; 社 法律 监 督 ; 制 构 建 机
中图分类号: 9 6 D 区矫 正 执法环 节法 律监督 的必要性
被剥 夺政 治 权利 , 在社 会 上 服刑 的 。社 区矫 正 是 并 对 罪犯被 判 处徒 刑暂 予 监 外执 行 ,被宣 告缓 刑 , 被 判 处管 制 , 剥夺 政 治权 利 ,被裁 定 假释 的判 决 和 被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报告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了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成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作为保障其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应当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监督。

本报告将从不同角度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优化。

一、监督机制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基础。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首先,应建立健全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部门,并解决其人员配置和资金问题。

其次,需要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的全程性和科学性,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体系,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监督对象扩大目前,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在社区中执行矫正的刑满释放人员。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的范畴应该更广泛,应该对矫正工作主体、矫正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开展监督。

这样可以保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防止职务滥用和权力腐败。

三、社会监督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不应仅仅由内部机构完成,社会各界的监督参与也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成立矫正工作的监督委员会或者开展公益活动等形式,将社区矫正工作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多维度、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信息化程度较低,监督工作难以跟进。

因此,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确保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分析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和效果,消除公众对矫正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声誉。

六、提高矫正机构的执法能力矫正机构的执法能力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应加强对矫正机构的执法能力培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矫正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七、改进矫正工作人员的待遇和保障矫正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待遇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也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考验,文章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完善措施社区矫正①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遇到许多问题和考验,亟待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笔者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基本内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我们所称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因此现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二)社p四是解除矫正监督。

解除矫正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对具有终止执行决定法定情形的罪犯依法应当履行解除或者释放相关手续的活动的监督。

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导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克服了监禁矫正模式的诸多弊端。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构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英、美等西方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化行刑方式,其克服了监禁矫正模式的诸多弊端,并反映了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实现国家的长治久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检察机关不仅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手,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方当事人,是独立行使检察监督权的监督者,作为监督一方范文,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对社区矫正实施检察监督,是保证社区矫正顺利开展的需要。

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不能仅限于矫正过程的监督,监督是由多个检察部门共同参与全方位进行的。

首先,通过对审判权的检察监督,保证只有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才能进入社区矫正范围,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在源头和入口上的合法性;其次,通过对社区矫正过程的检察监督,保证执行机关的管理教育活动的依法进行,公平合法的适用奖惩措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实施过程的公正;其三,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的检察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参与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

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总结

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总结

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总结篇一:依托乡镇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依托乡镇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托杜桥检察室建设,加强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新模式。

一、杜桥检察室的设立和运行,加强我院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我市位于我省东南部,是我省幅员较广、人口较多的县级市,管辖面积有217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116.4万。

其中东部区块(包括杜桥镇、上盘镇、桃渚镇、省级医化园区管委会、台州港临海港区管委会等五个行政机构)面积即达41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35余万,另有5万余的外来务工人员。

近年来,在市委提出的“港口引领、陆海联动、多极发展、全面跨越”这一发展战略部署背景下,东部大开发热潮已经掀起,东部区块已成为温台沿海产业带的核心区块,浙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临海园区、医化产业缓冲区、杜桥南工业发展区、北洋临港型工业发展区、洞港工业发展区、红脚岩渔港发展区等六大产业发展区正在逐步形成,滨海新城建设已启动,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也已成为杜桥镇发展目标。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东部区块的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社会治安问题不容忽视。

据统计,近三年来,东部区块的违法犯罪人员平均每年达900多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平均每年有280多人。

另外,自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区块的人们除在本地创业外,纷纷到全国各地经商,其中有一些在外地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制裁,有部分是被判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假释,回到临海老家,接受社区矫正改造。

截止20XX年4月,我市东部区块的社区服刑人员约有350人,占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30%左右。

自20XX年我省被列入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好效果。

于此同时,我院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和非监禁刑法正确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L嘲l S’,s t e m A nd Soci et yf苎叁!查塾垒竺!堡!三望型童耋篓:●—圄豳啊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严浩锋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存在法律不完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困难,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立法,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知情权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3.02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了前几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联合颁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至此,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充分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那么,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好社区矫正工作,促进该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一、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

可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刑罚执行活动都有监督义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程序监督为主,以实体监督为辅,重点是在程序上监督各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各个执法部门的履耿情况是否到位,实体上也监督判决(裁定)非监禁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监督制度

社区矫正监督制度

社区矫正监督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区监督等形式。

2、监察机关矛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查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会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拆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行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3、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奖惩意见和建议。

4、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矫正质量。

5、协助司法所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具体工作。

7、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区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提高矫正工作服务质量。

8、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9、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通过学习,也使自己更进一步了解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和肩上的责任,自己所做的工作,是为了辖区的平安稳定,是“三个代表”的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情为民所系,情为民所用,利为民所用的具体体现。

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方式

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方式
21 0 2年 3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
Ju a fS a x oic n a nt uefrAd nsrtr o r l h n iP l isa d L w Isi t o mii aos n o t t t
Ma . 2 1 r ,0 2 V l2 No 1 oJ 5 .
律制 度 的确立 , 改 革 完 善 我 国刑 罚 执 行 制 度 奠 定 为
了重 要基 础 。
绪 , 该是 被矫 正 的重点 人群 , 因为 缺少 法律 上强 应 却 制 性 规定 的依 据 , 正 组 织 对 此 类 人 不 服从 管 理 的 矫
检察 机关 加 强对 社 区矫正 工作 的法 律监 督有 利


检 察机 关 参与社 区矫正 的必 要性
受到 限 制 , 将导 致 腐败 。 社 区矫 正 人 员 实 际上 拥 必 ” 有一 定 的 自由裁 量 权 。如 果 缺 乏 相 应 的监 督 , 为 作
非监 禁 型 行 刑 方 式 的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同样 会 被 “ 异
社 区矫 正 ( o u i orc o ) 产 生 于 上 世 C mm nt cr t n , y ei
纪七十年代 的欧美 国家 , 国学者博姆指 出,从广 美 “ 义 上讲 , 区矫 正 系在 看 守 所 和 监 狱 环 境 之外 监 督 社 犯 罪人 并 向他们 提 供 服 务 的 一个 领 域 , 非机 构 性 与 矫 正 被 同等 看 待 。 ¨ 社 区矫 正 又称 社 区处 遇 , 国 ” 在
21 0 2年 3月
社 会 和谐稳 定 的作 用 。此 外 , 于检 察 机 关 在 社 区 对 矫 正的法 律监 督 中权利 和 义务 , 监督 对 象 , 正 对象 矫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途径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途径
2 1 年第 6 司法实务)总第 1 9期 02 期{ / 4
监 督 法律 监 督 工 作应 当加 大 力 度 , 而这 就 意 味着 监 所 检察 部 门工作 量 势 必 大 幅度 增 加 。因此 , 方 面要 调 整 一 对监 所 检 察部 门 的人 员 、 备 的配 置 , 能保 证 这 项 工 装 才
2对 滥施 社 区矫 正 的行 为 的监督 滥 施社 区矫正 行 .
为 的表现 : 是被 某 些职 能部 门作 为下 台 阶 的手段 和平 一 衡各 方 关系 的工 具 。二是 作 为 与 当事人 作 交易 的 手段 。 对 于第 一种情 形 . 察机 关 的监 督 部 门应该 建 议 原公 诉 检 部 门通 过检 察长 启 动审判 监督 程 序进 行抗 诉 第二 种 对 情形 , 察 机关 则要 直 接提 出监 督 意 见 , 以 纠正 , 滥 检 予 对 用 职权 . 至受 贿 、 贿 的 , 立 案侦 查 , 决打 击 。 甚 索 要 坚
社 区矫 正 工 作提 供 强 有 力 的 法 律 支 持 。三 是 完 备 社 区
击 如 果 矫 正人 员 不履 行 监 管 职责 . 导致 被 矫 正 对象 脱 离 监 控 ; 忽 职 守 , 致 被 矫 正 对 象 重 新 犯 罪 ; 私舞 玩 导 徇 弊. 导致 严 重 后 果 等 . 察 机 关 对构 成 犯 罪 的人 员 应该 检
立 案 侦查
三 、 当前 检 察 机 关开 展 对 社 区 矫 正 的检 察 监 督 工
开展 。

检 察 机 关对 社 区矫 正 进行 检 察 监 督 的 必 要性
和 可行 性
1检 察 机 关 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进 行 监 督 是 其 法 律 监 . 督 职 能 的要 求 和 体 现 。检 察 机 关社 区矫 正 进 行 检 察监

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问题

加强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问题

区矫 正法 律 监 督 提 供 基 本 保 障 。应 通 过
增 加编 制 和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调剂 的方 式 来 切 实 改 变 社 区矫 正 监 督 力 量 匮 乏 的 现 状 。基 层 检 察 机 关 至 少应 安 排 两 名 检 察 人 员 专 门 负 责 社 区矫 正监 督 ,经 费 和 物
法 委甚 至 立 法 机关 寻求 监 督 支持 。
设被 监 督 机 关 的 义 务 性 规 定 。 明确 其法
律地 位 。
3 .整 合 上 下 级 检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资 源 。 当下 级 检 察 机关 的正 当监 督 行 为 遭 遇 强 大 行 政 阻 力 时 ,上 级 检 察 机 关 应 以 积 极 行 动 支 持监 督 到 位 . 当监 督 结 果 事
关 社 区 矫 正 的顺 利 推 进 或 影 响 社 会公 正
《 知 》 司 法 部 的若 干规 范 性 文 件 。 社 通 和
区 矫 正 在 法 律 层 面缺 乏 应 有 的 支撑 . 致
当在 收 到 纠 正 违 法 通知 书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提 出纠 正 意 见 的上 一 级 检 察 机关
使 其 在 实 际 运作 中难 以脱 离 原 有 监外 执 行 模 式 的窠 臼 。 目前 , 国人 大 常 委会 己 全 将 《 事诉 讼 法 》 的再 修 改 纳入 立 法 规 刑 划 ,立法 机 关 可 借 此 将 社 区矫 正 执 行 程 序 充 实其 中 ,使 社 区矫 正获 得 应 有 的 法
提 出复 议 :上 级检 察 机 关 应 当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做 出决 定 。通 知 下 级 检 察 机关 和
被 纠 正违 法机 关 执 行 :对 检 察 机关 的纠 正 意 见 既不 执 行 也 不 提 出 异议 的 。要 增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指导与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指导与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指导与监督机制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帮助、教育和监督,实现他们的社会融入和矫正。

而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指导与监督机制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十个方面展开回答,探讨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指导与监督机制。

一、社区矫正对象评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的评估是工作的起点,通过评估可以了解到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个人特点、心理状况等信息,为后续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内容应全面、客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二、社区矫正对象工作计划制定制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计划是指导与监督他们工作的重要环节。

制定工作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和个人特点,确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表,以确保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因犯罪行为而产生内心的困扰和焦虑,心理辅导和支持对他们的心理恢复和社会融入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专业的心理辅导制度,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四、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是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社区矫正机构应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包括法律知识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等,帮助矫正对象提升自身素质,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能力。

五、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安置制度就业是社区矫正对象成功融入社会的关键一步。

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就业推荐和职业培训,帮助矫正对象顺利就业,实现自我改造和自给自足。

六、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支持体系社区矫正对象在改造过程中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矫正工作,组织社区居民、企业、志愿者等力量,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协助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七、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监督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次违法犯罪。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示教育、调整矫正计划等,严格监督并引导矫正对象遵守法律。

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与扶持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与扶持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与扶持措施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犯罪分子的监管与扶持措施,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正错误。

社区矫正的目标是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与扶持措施。

1、概述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一种将犯罪分子转移到社区进行监管和矫正的方法。

社区矫正的原则是以人为本,通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犯罪分子改邪归正,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监督、康复和社区参与。

2、监管措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是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并遵守监管规定的重要方式。

监管措施包括定期报告、居住限制、工作就业监管等。

定期报告要求矫正对象定期向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情况,包括住所、工作等。

居住限制针对一些特殊犯罪分子,要求他们住在特定区域,离受害人的住所有一定距离。

工作就业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就业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就业。

3、矫正与康复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康复是社区矫正重要的一环,通过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矫正对象改变犯罪思维,提高他们的社会技能和就业能力。

康复措施在社区矫正中占据重要地位,它能够帮助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他们谋求自我改变。

4、教育与培训教育和培训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一环。

通过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社区矫正机构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获得新技能、改变不良行为。

教育和培训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基础教育能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填补自己的知识短板,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

职业技能培训是为了帮助矫正对象获得一技之长,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

5、社区参与社区参与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社区的参与,能够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环境。

社区参与包括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活动等。

社区志愿者的参与能够给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

社区活动能够让矫正对象融入社区,与正常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摘要]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监督对象模糊、检察自身定位不准确、监督方式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

需要在社区矫正立法、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检察监督方式、工作衔接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式;问题建议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上述意见,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当前,刑罚轻缓化、开放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社区矫正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应在刑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而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本文现就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谈几点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

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当前各地大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来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监督制度

社区矫正监督制度

社区矫正监督制度社区矫正监督制度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区监督等形式。

2、监察机关矛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查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会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拆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行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3、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奖惩意见和建议。

4、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矫正质量。

5、协助司法所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具体工作。

7、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区志愿者以及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提高矫正工作服务质量。

8、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9、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通过,也使自己更进一步了解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和肩上的责任,自己所做的工作,是为了辖区的平安稳定,是“三个代表”的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情为民所系,情为民所用,利为民所用的具体体现。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属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范畴。

但是现阶段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监督对象模糊、监督效力乏力、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有限等问题。

文章从检察基础理论和检察应用理论两个视角开展课题研究,着力探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构建等问题,以期构建合理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并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社会管理创新一、社区矫正的含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1.权力制约理论权力必然蕴含着特定的价值,价值是权力设置、运行获得正当性的源泉。

人们通过法律设置某项公权力必然基于特定的价值考量。

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使得任何权力都需要相应的监督才能尽可能保证其正当行使,社区矫正执行权也不例外。

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是通过检察权对社区矫正执行权的适度制约实现执行公正的有效保障,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之间通过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包括执行公正在内的司法公正。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解读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解读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解读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或违法行为人进行刑罚执行和矫正教育的一种刑罚形式。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的解读对于正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十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社区矫正的来源与重要性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分子,保护社会安全、预防犯罪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判处缓刑、假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分子或违法行为人。

社区矫正以帮助他们改造自己,并逐渐回归社会作为核心目标。

三、社区矫正人员的编组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采取编组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严格的考核制度、职业培训和监督机制等。

编组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区矫正人员能够有力地开展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社区矫正人员需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个人化的矫正计划,并且根据计划执行相应的监督和教育工作。

矫正计划应该围绕改造犯罪分子、帮助其回归社会为主要目标。

五、社区矫正的方式与措施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监管为基础,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全方位地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矫正的方式。

包括监督、宣讲、心理疏导等多种措施。

六、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和危机预防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犯罪分子进行风险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全面了解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矫正潜力,才能制定出更合适的矫正计划和措施。

此外,危机预防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注意和处理的问题。

七、社区矫正的监督与评估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督与评估主要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犯罪分子的动态跟踪等方面。

八、社区矫正的帮教工作社区矫正的帮教工作主要包括对犯罪分子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教育宣传等多种形式。

通过帮教工作,可以提高犯罪分子的自理能力和社会融入能力。

九、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协同发展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协同发展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下面是整理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法是针对犯罪人员的一种非监狱的惩罚模式,旨在使罪犯能够适应社会环境并改变不良行为。

社区矫正法的实施需要一套科学的管理和运作制度,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便是为此而制定的。

一、社区矫正法实施的范围社区矫正法实施的范围主要包括那些在宣判后,被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人员,以及犯罪事实显著的轻罪犯。

社区矫正法实施的对象主要是那些社区适应能力强、有改造意愿的犯罪人员。

二、社区矫正法的目标社区矫正法的核心目标主要是防止矫正对象再次犯罪,实现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与此同时,也要最大程度地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鼓励其改变不良行为,重返社会。

三、社区矫正法实施的程序1. 矫正计划的制定:矫正对象应当在社区矫正机构的辅助下,依据其矫正对象的特点、社会环境和行为表现等,制定详细的矫正计划。

矫正计划应当包括各项具体任务和时间要求。

2. 矫正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必要的矫正过程进行指导和支持,尽可能帮助其解决现实问题和找到就业机会。

3. 矫正考核:矫正对象的矫正计划和矫正效果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矫正计划的调整。

4. 矫正记录的处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保管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和矫正记录,确保其保密性,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四、社区矫正法实施的具体措施1. 宣传教育: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教育,使其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有更充分的了解,从而增强其对社区矫正的信任和配合。

2. 心理疏导: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帮助矫正对象消除紧张和困惑,调整情绪和心态,进一步增强其改造的积极性。

3. 个性定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定制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和服务模式,实现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4. 反馈激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对矫正对象的行为进行反馈和激励,根据其改造表现,适时提供奖励或惩罚,使其形成改造积极性和取得明显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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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 2010年03月22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

□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这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区矫正走向立法的重要实践。

确立科学的、合法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发挥检察效能、实现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

笔者就现实背景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作一些研究探讨。

■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及动因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它包括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和纠正违法问题的方式。

由于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试行阶段,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尚未有明确规定。

最近,高检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除了开展一年两次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定期专项检察活动外,对于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要进行随时检察,这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相结合。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

这一方式是区别于派驻检察等一般检察方式的特殊方式,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发现问题的主要途径和平台。

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比,前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确定性、检察对象的普遍性,后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不确定性、检察对象的个别性。

前者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的主要方式,同时又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检察任务;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辅助方式,只有在非定期检察期间发生某种情形下才予以使用。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分别使用,适时启动。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司法执法活动所以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是由以下原因构成的:首先,这种法律监督方式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

一是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执行空间的广泛性。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一般在自己的居住地即城镇社区或乡镇村庄接受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分布广泛,执行空间分散。

二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象的多元性。

社区矫正从交付执行开始到矫正终止,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审判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和单位,被监督对象多种多元。

三是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非监禁性。

社区服刑人员权益客观上不容易受监管人员侵害,更适合于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不能与派驻监狱检察一样实行日检察、周检察、月检察的活动。

其次,这种法律监督方式体现了其自身的优点。

一是有利于实现监督目的,取得监督实效。

这种监督方式对象和内容明确,重点突出,时间、人员、精力集中,更易于取得预期效果。

而随时检察,也保证了在非定期检察时间内,一旦发现司法执法机关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社区矫正重大事件,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启动检察。

二是有利于实现司法经济的思想,减少频繁检察带来的人力、资费成本,符合目前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紧缺的实际,有助于合理配置检察人力资源,实现与其他检察工作协调和平衡。

三是有利于保持法律监督者独立的身份和地位。

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的事后监督形式,有利于监督者保持正确的判断,发现违法和纠正违法行为,促进监督权威的形成,避免类似派驻检察可能产生的“同化”的负效应。

第三,这种法律监督方式反映了监所检察的实践经验。

它借鉴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面的经验,又吸收了近年来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专项检察活动的经验。

■实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原则和相关问题(一)实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原则1.合法合理。

是指其所实施的检察内容要符合法律和相关的规定,符合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性质的定位,符合客观实际。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2004年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其第7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社区矫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文件。

2.程序正当。

是指实施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的程序要正当合法。

只有经过调查,发现并确认违法问题属实,才能依照规定程序,以检察院名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并正确执行有关复议、复核的规定。

3.讲求实效。

要求检察活动以力求维护司法公正的成效为目标,注意以执法监督为主线,讲究方法,突出实效。

因此,定期检察要做到全面检察中有重点,随时检察要在重点检察的同时突出详尽内容;必要时根据实际注意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力求实现执法监督的效果。

(二)实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可以概括为通过检察社区矫正司法执法活动,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司法执法,促进社区矫正顺利健康开展,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定期检察的对象。

它不仅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还包括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履行法律文书送达职责的审判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的公安机关,以及对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需要交付社区矫正的监狱、看守所。

目前学界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中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

笔者以为,司法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也是执法活动,二者所执行的都是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相关的主要活动都属于执法活动的范畴,只是职责不同。

不能简单地以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区分。

社区矫正定期检察的内容。

主要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2008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央政法五部门2009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有关机关适用社区矫正和进行交付执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变更执行、终止矫正等环节的司法、执法活动是否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检察监督。

■实施社区矫正定期检察的基本步骤与随时检察的条件(一)社区矫正定期检察的基本步骤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定期检察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梳理情况准备阶段。

主要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梳理、核对“罪犯监外执行检察情况台账”,掌握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法律文书以及监狱、看守所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情况,掌握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和公安机关依法惩戒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

以乡镇司法所、派出所为单位,分门别类掌握相关基本数据和情况。

二是分析可列为检察的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

三是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提出检察预案。

通过以上准备工作,做到检察方向明确,心中有数。

二是检察发现问题阶段。

这是定期检察的主要工作阶段,也是检察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阶段。

检察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工作,检察相应的看守所、监狱交付监外执行的工作,检察他们是否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做好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的漏管;检察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因监管、矫正不依法、不规范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检察有关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变更执行、解除矫正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检察社区矫正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

三是处理纠正问题阶段。

对检查的情况对照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归纳,针对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

提出口头纠正的,可以当场提出,也可以检查之后提出。

纠正违法情况应当记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的《检察违法情况登记表》或者《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

对于提出纠正意见的,还要按照中央政法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处理被监督单位的反馈意见。

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无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纠正并告知结果。

对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在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社区矫正随时检察的条件设置随时检察的条件,目的是对随时检察予以必要约束和规范,防止检察活动的随意性。

随时检察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现司法执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二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了严重事件。

所谓严重违法问题,包括中央政法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12种情形而情节后果严重的。

比如,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造成罪犯漏管严重的;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造成罪犯脱管严重的;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司法不公的。

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的严重事件,包括因执法原因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一人以上伤亡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因脱管漏管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等。

检察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社区矫正中的严重违法和严重事件的线索,可以来源于群众的举报,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单位转来的材料,有关媒体的反映,或检察人员自己发现的,经过有关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有核查必要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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