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定期检察和随
时检察
2010年03月22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
□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这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区矫正走向立法的重要实践。确立科学的、合法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发挥检察效能、实现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监督目的的重要保证。笔者就现实背景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作一些研究探讨。
■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及动因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发现违法问题的方式和纠正违法问题的方式。由于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试行阶段,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尚未有明确规定。最近,高检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除了开展一年两次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定期专项检察活动外,对于可能出现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件要进行随时检察,这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是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相结合。
定期检察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的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机关交付执行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执法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的检察活动;随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有关机关相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和社区矫正的重大事件随时进行检察活动。这一方式是区别于派驻检察等一般检察方式的特殊方式,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发现问题的主要途径和平台。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比,前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确定性、检察对象的普遍性,后者的检察活动具有检察时间的不确定性、检察对象的个别性。前者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的主要方式,同时又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检察任务;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辅助方式,只有在非定期检察期间发生某种情形下才予以使用。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分别使用,适时启动。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司法执法活动所以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是由以下原因构成的:
首先,这种法律监督方式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一是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执行空间的广泛性。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一般在自己的居住地即城镇社区或乡镇村庄接受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分布广泛,执行空间分散。二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对象的多元性。社区矫正从交付执行开始到矫正终止,涉及被监督的机关有审判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和单位,被监督对象多种多元。三是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非监禁性。社区服刑人员权益客观上不容易受监管人员侵害,更适合于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不能与派驻监狱检察一样实行日检察、周检察、月检察的活动。
其次,这种法律监督方式体现了其自身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实现监督目的,取得监督实效。这种监督方式对象和内容明确,重点突出,时间、人员、精力集中,更易于取得预期效果。而随时检察,也保证了在非定期检察时间内,一旦发现司法执法机关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社区矫正重大事件,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启动检察。二是有利于实现司法经济的思想,减少频繁检察带来的人力、资费成本,符合目前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紧缺的实际,有助于合理配置检察人力资源,实现与其他检察工作协调和平衡。三是有利于保持法律监督者独立的身份和地位。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的事后监督形式,有利于监督者保持正确的判断,发现违法和纠正违法行为,促进监督权威的形成,避免类似派驻检察可能产生的“同化”的负效应。
第三,这种法律监督方式反映了监所检察的实践经验。它借鉴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面的经验,又吸收了近年来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专项检察活动的经验。
■实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原则和相关问题
(一)实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原则1.合法合理。是指其所实施的检察内容要符合法律和相关的规定,符合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和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性质的定位,符合客观实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2004年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其第7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社区矫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文件。
2.程序正当。是指实施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的程序要正当合法。只有经过调查,发现并确认违法问题属实,才能依照规定程序,以检察院名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并正确执行有关复议、复核的规定。
3.讲求实效。要求检察活动以力求维护司法公正的成效为目标,注意以执法监督为主线,讲究方法,突出实效。因此,定期检察要做到全面检察中有重点,随时检察要在重点检察的同时突出详尽内容;必要时根据实际注意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力求实现执法监督的效果。
(二)实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通过检察社区矫正司法执法活动,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司法执法,促进社区矫正顺利健康开展,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定期检察的对象。它不仅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还包括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履行法律文书送达职责的审判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的公安机关,以及对关押在监管场所的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需要交付社区矫正的监狱、看守所。目前学界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中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笔者以为,司法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也是执法活动,二者所执行的都是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相关的主要活动都属于执法活动的范畴,只是职责不同。不能简单地以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区分。
社区矫正定期检察的内容。主要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2008年颁发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央政法
五部门2009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有关机关适用社区矫正和进行交付执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变更执行、终止矫正等环节的司法、执法活动是否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检察监督。
■实施社区矫正定期检察的基本步骤与随时检察的条件
(一)社区矫正定期检察的基本步骤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定期检察一般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梳理情况准备阶段。主要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梳理、核对“罪犯监外执行检察情况台账”,掌握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法律文书以及监狱、看守所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的情况,掌握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和公安机关依法惩戒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以乡镇司法所、派出所为单位,分门别类掌握相关基本数据和情况。二是分析可列为检察的重点单位和重点问题。三是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提出检察预案。通过以上准备工作,做到检察方向明确,心中有数。
二是检察发现问题阶段。这是定期检察的主要工作阶段,也是检察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阶段。检察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工作,检察相应的看守所、监狱交付监外执行的工作,检察他们是否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做好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的漏管;检察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因监管、矫正不依法、不规范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检察有关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变更执行、解除矫正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检察社区矫正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
三是处理纠正问题阶段。对检查的情况对照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归纳,针对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提出口头纠正的,可以当场提出,也可以检查之后提出。纠正违法情况应当记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的《检察违法情况登记表》或者《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对于提出纠正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