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东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东营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规划期限2010—2020年二、规划目标按照生态优先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构筑城乡统筹、综合协调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空间格局,强化城市组团绿化发展,实施“森林围城”和生态城市的建设战略,实现“森林、碧水、绿脉、蓝天”的景观生态格局,将东营建设成宜居宜业的开放型、生态型的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
三、规划指标规划至2020年,人均公园绿地达到21.7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到4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
四、市域景观生态系统协调规划规划至2020年,市域形成“一心、两副、三带、四片”的“油州+绿洲”景观生态安全格局。
一心:指黄河水城。
两副: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孙武湖湿地保护区。
三带:黄河河流廊道生态控制带、渤海滩涂生态控制带、历史走廊带。
四片:四片是指西南部基本农田保护片区、中部胜坨油田-东辛油田石油景观休闲片区、中部农业生产景观休闲片区、东北部孤岛油田-孤东油田-埕岛油田石油生产片区。
五、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规划区形成“两环、三心、四片、十园”的总体绿地系统格局。
两环:指中心城外围两条大型防护林带,宽度为100-500米。
其中内环为东八路-南外环-郝纯路-北外环生态防护林带;外环为黄河-张镇河-防潮堤-支脉河生态防护林带。
三心:城南森林公园、城北森林公园、城市东部湿地公园。
四片:第一片指由城市西北部沉沙湿地、日月湖生态旅游区组成的西部综合景观特色区构成城市西北入口的城市景观。
第二片指由辛安水库、湿地研究基地和盐生植物园组成的城市东北部湿地和盐碱地入口景观。
第三片指由广南水库及沉砂池、盐田保留区、石油开采露天矿植被恢复区等斑块组成的综合景观特色区,构成了城市的东南入口景观。
第四片指由广蒲河两侧生态湿地、电厂水库、五干蓄水湿地和城市南部基本农田、林地组成的林地-水库景观特色区,构成了城市的西南入口景观。
十园:广南水库生态湿地、五干南生态湿地、辛安水库生态湿地、溢洪河生态湿地、六干南生态湿地、沿黄生态旅游区、日月湖生态湿地、滨海生态旅游区、天鹅湖生态旅游区、丁庄镇-广北农场生态旅游区。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4日东营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成地下综合管廊长度60公里以上,其中2016年开工建设和建成的管廊长度分别不少于12公里和6公里。
通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切实提高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基本消除主要道路蜘蛛网式架空线路,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二、工作要求(一)科学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要确定管廊系统总体布局,明确管廊断面形式、入廊管线种类,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并提出规划层次及行业要求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要落实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的各项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完善-II
(1)城中村改造:现状中心城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共50个,布局分散。按照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和开发建设的 原则,以办事处为单位,在原村居改造的基础上,形成块六个相对集中的改造地块。
城中村现状分布图 城中村改造规划图
改造前
改造后
(2)旧居住区改造:将现状低多层旧住宅区和油田企业拆迁改造,集中规划高层和小高层住 宅,向空中要空间,配套建设公园绿地和活动中心,形成五个集中片区。
西城新增居住区:新增4个居住区,新增居住用地970公顷,新增居住人口11.5万人。
(1)耿井居住区:黄河 路南、西一路西、西二 路东、南一路北区域, 规划用地面积310公顷, 居住人口3.5万人。 (2)北二路北居住区: 北二路北、高速公路西、 西一路东区域,规划用 地面积320公顷,居住人 口4万人。 (3)新区北居住区:北 一路北、北二路南、庐 山路两侧,规划用地面 积190公顷,居住人口2 万人。 (4)文化公园居住区: 文化公园的东西两侧, 规划用地面积150公顷, 居住人口2万人。
(2)天鹅湖风景旅 游区
规划范围:北起广利 河,南至支脉河,西起东 八路,东至广利港建设区, 规划用地面积74平方公里。 功能定位:以现状天 鹅湖旅游度假区为依托, 进一步开发扩展旅游度假 项目,包括亚洲面积最大 的地上人工湖、水上运动、 拓展训练、湿地观鸟、湿 地休闲、滑草娱乐等。
河海风情旅游 区
科技公园居住区 面积220公顷,人口 2万人
3、垦利居住区
按照北延的原则,改 造黄河路西侧的旧居住和 城中村,新增居住区集中 在黄河路以东的新区内, 规划人口20万人。
4、广利港居住区
改造现状渔村,作为 广利港的生活服务配套区, 规划人口5万人。
5、滨海居住区
按照东扩的原则,在 现状防潮堤与黄河路交叉 口区域规划低密度、低层 高档滨海特色居住区,规 划人口5万人。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
东营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办法东营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一、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加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制定本标准。
1.0.2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之一。
1.0.3日照分析仅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或多、高层建筑群及其周边受影响建筑。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不作日照分析要求,其建筑间距按本规程中具体要求控制。
1.0.4 建筑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1.0.5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6 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导致场地标高、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2.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5.0.2-1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的划分,东营市属于Ⅱ类气候区。
2.2《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条文: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东政办字[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市编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区事权的通知》(东编发〔20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事权划分事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权的划转和衔接工作,确保于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负责将已在市本级安排的属下放事项的预算项目,划转到区财政部门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事权划分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市区事权划分工作结束后,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编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市编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市区事权划分事项一、东营区(41项)(一)发展改革方面。
1.行使县级企业项目投资核准权,并对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停靠能力300吨以下码头等项目行使市级核准权(跨县区项目除外)。
2.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涉及新上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由东营区行使建设项目备案权及相应行政处罚权。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1•【字号】东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1日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营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住房城建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东营区、垦利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管辖区域内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并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市财政、住房城建管理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政府确定由市级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储备协议。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在有关区(市属开发区)设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储备协议。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2•【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23.10.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2018年12月1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22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水务(利)、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资金给予保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巩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公园城市。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园林绿地,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东政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东政办发〔20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
二、本意见中的土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其中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总建筑面积和地下商业建筑面积。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以城市规划部门有效批准文件为准。
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发现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以房产权属登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认定通知书为准。
三、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足额缴纳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人防费等建设规费。
(一)根据规划要求,利用原有房产改变土地用途的;(二)改变用途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且在《出让合同》中未约定收回使用权的;(三)不改变用途,只提高容积率的;(四)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1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1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准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东政呈〔2023〕1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东营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大江大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治理样板、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宜居宜业的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东营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17.5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3.2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448.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14.49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1.92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60.19%。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东营城市详细规划
东营城市详细规划建市以来,在历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展很快。
建市初,按照《东营市东城总体规划》的原则,委托浙江省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东营市东城二、三、四、五村居住区详细规划,委托天津建筑设计院编制东城七、八村居住区详细规划。
《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按新规划的原则编制东城海河小区、府前小区、明月小区、鞠园小区、综合开发起步区、商业区、千乘小区、商贸城等详细规划。
西城先后编制胜安小区、西五区、五台山路等详细规划。
至1995年底,中心城详细规划覆盖面积达25平方公里,覆盖率达50%以上。
1990年后,按照省建委统一部署,编制标志性地段、标志性建筑群、标志性建筑及城市重要地段规划。
主要有:广利港旅游区、黄河大桥风景区、东城市中心广场、黄河路(现南一路)、兖州路(现东三路)、人民广场、清风湖公园、体育中心等规划。
完成市中心(黄河路、兖州路交叉口)周围的购物中心、会计之家、书画院、人行、建行、工商行办公楼等标志性建筑物及文化广场的城市设计。
1999年底,东营市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为解决城市规划滞后的问题,根据市政府安排,先后编制了东营市对接地区分区规划、对接区南段控规、东营区政府修建性详细规划、东城西部控规、西城东部控规、东城北区控规等控详规,商河路商业街改造,胜利大街及其它主要道路街景设计等城市设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典例中心城对接区南段控规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2002年6月完成。
主要内容为:按照《分区规划》所界定的城市可建设用地的范围,对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确定为东一路、南一路、西一路、潍坊路的围合区域,用地面积约为36.5平方公里,可划分为北块、南块和东南块。
扣除过境的东青高速公路及其防护绿带和东南角的大型污水处理厂及其防护绿地所占的用地约5平方公里,总建设用地面积约为31.5平方公里,其中对接区东片14.5平方公里,西片17平方公里。
规划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对接区南块,第二阶段为对接区北块和东南块。
东营西城2022规划方案-最新版
东营西城2022规划方案简介东营市是国家重要的石化和化工基地,属于山东省东部沿海的重要城市。
其西城区作为东营市重要的城市发展战略区之一,一直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本文档主要围绕着西城区的城市规划和发展,给出了2022年的规划方案,以期为西城区提供可持续、现代化的城市化建设规划。
西城区的基本情况西城区总面积约为 132 平方公里,其中在建城区面积 55 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19 平方公里,农村面积 46 平方公里。
根据西城区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年底,该区人口总数为237500人左右。
城市规划和发展目标发展目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在不断提升西城区设施水平的前提下,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西城区的城市化进程提供更加完善的条件。
•实现产业提升: 聚焦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推进服务业的发展,同时注重洁净的生产制造项目布局和生态农业项目的引入,以此为基础,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 打造高品质、高效率、可持续的城市空间,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品质。
在实现现代化城市功能的同时,注重文化传承和生态保护,以此为基础建立现代城市文化和城市生态特色。
规划目标•人口规模: 2022年人口规模达到 26 万人左右。
•城市用地: 全面推进城市改造和现代化,城市用地面积达到 36 平方公里。
•基础设施建设: 实现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覆盖,包括水、电、气、社会福利等提档升级。
•旅游经济: 打造文化旅游产业,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
把西城区打造成为“山东中东部旅游标杆”。
•公共空间: 加强公共空间建设,包括公共绿地、公园等,以保障市民生活质量。
•空气质量: 将 PM2.5 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以内,全面提升空气污染治理水平。
•紫水治理: 将紫水体的治理面积提升到90%,全面切断污水直排现象。
规划实施转变发展模式西城区的发展正从“单纯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转向“建立基于人民需求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最新整理城市规划师:东营城市详细规划(1)
城市规划师:东营城市详细规划(1)建市以来,在历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展很快。
建市初,按照《东营市东城总体规划》的原则,委托浙江省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东营市东城二、三、四、五村居住区详细规划,委托天津建筑设计院编制东城七、八村居住区详细规划。
《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按新规划的原则编制东城海河小区、府前小区、明月小区、鞠园小区、综合开发起步区、商业区、千乘小区、商贸城等详细规划。
西城先后编制胜安小区、西五区、五台山路等详细规划。
至1995年底,中心城详细规划覆盖面积达25平方公里,覆盖率达50%以上。
1990年后,按照省建委统一部署,编制标志性地段、标志性建筑群、标志性建筑及城市重要地段规划。
主要有:广利港旅游区、黄河大桥风景区、东城市中心广场、黄河路(现南一路)、兖州路(现东三路)、人民广场、清风湖公园、体育中心等规划。
完成市中心(黄河路、兖州路交叉口)周围的购物中心、会计之家、书画院、人行、建行、工商行办公楼等标志性建筑物及文化广场的城市设计。
1999年底,东营市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为解决城市规划滞后的问题,根据市政府安排,先后编制了东营市对接地区分区规划、对接区南段控规、东营区政府修建性详细规划、东城西部控规、西城东部控规、东城北区控规等控详规,商河路商业街改造,胜利大街及其它主要道路街景设计等城市设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典例中心城对接区南段控规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2002年6月完成。
主要内容为:按照《分区规划》所界定的城市可建设用地的范围,对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确定为东一路、南一路、西一路、潍坊路的围合区域,用地面积约为36.5平方公里,可划分为北块、南块和东南块。
扣除过境的东青高速公路及其防护绿带和东南角的大型污水处理厂及其防护绿地所占的用地约5平方公里,总建设用地面积约为31.5平方公里,其中对接区东片14.5平方公里,西片17平方公里。
东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8月30日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城镇容貌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三条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注:▲ 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第十二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按照“围水造山围绿造山”原则鼓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规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2执行;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执行;第十四条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地下、半地室面积,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10—30米绿化带;第十五条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庆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5地30平方米,中学人均35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15%;第十六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表3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公式见附录C之C4第十七条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2000平方米;尚城市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1000平方米;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1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整地块统一平衡;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九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住宅建筑按照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住宅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一、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利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新区建设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论是否满足日照要求,均不得小于18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第二十条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第二十二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第二十三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第二十六条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第二十七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第五章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第二十九条沿建筑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界外是居住建筑或科、教、文、建筑的,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其它建筑的,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二界外是非建筑用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2米;第三十条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界距离;第三十一条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应符合表4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建筑高度大于90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表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注:1高层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24米;2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指标,使用时根据层数及性质选用适当值;第三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第三十五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的规定下,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建筑红线,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七条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用地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用地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5米;第三十八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0米的距离;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建筑物退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5的要求;第六章建筑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三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界定: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各,即H≤W+S,但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8;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的非居住建筑高度不得低于五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00m2;表6第四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按照东营市中心城整体城市设计“一带两轴”鼓励建设高层超高层建筑,次高区西二路、云门山路、东三路、经济开发区高度控制在70米内,其余地区高度控制在50米内,“一带两轴”范围内在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超高层建筑100以上建筑面积第七章建筑绿地第四十六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满足表9对绿地率的要求;第四十七条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30米的绿化带,次干道两侧要各留出10-20米的绿化带;生活性主次干道及商业密集区可不设绿化带,按绿化带或面积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小游园;生活性干道及商业密集区与不将绿地建筑退线按表6执行,主次干道集中设置街头,两侧绿地属城市公共绿地范畴不列入用地平衡范围;第四十八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间距内的零星绿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见附录C之C9;第四十九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第五十条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信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8的规定;表8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第五十一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第五十二条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地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长度不得小于20米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际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垂直绿化按地载面积的3售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K——有效系数见表9M——屋面地载绿化面积第八章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附表10规定控制;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道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表10的规定第五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各城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非机动车道路系统,以完善城市的交通体系;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一般规定:当非机动车道设置于机动车道两侧时,单侧宽度不少于3.5米;当非机动车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少于5米;二区域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5.5米一般地区3.5米工业区3.5米第五十六条人行道人行道设置规定单向最小宽度值市中心区、商业区、交通枢纽地段5米一般地区3米工业区3米第五十七条分隔带分隔带分为中间分隔带、机非分隔带、人车分隔带三种,需要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间分隔带最小宽度不低于3米;机非、人车分隔带最低不小于1.5米,城市出入口通道及公交线路集中的主干道上机非分隔带不宜低于3米;第五十八条绿化带城市道路用地中,一般应在人行道外侧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设置时,其最小宽度为3米;第五十九条为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干路 20--30米次于路12-16米支路 10-12米两条不同等级的道路交叉,其转弯半径按等级高的道路确定;行车最小转弯半径9米;第六十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同时应满足消防要求;第六十一条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第六十二条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 12米的回车场地;第六十三条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纵坡应不大于3%, 坡道总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六十四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一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表13的要求;第六十五条全市或全区性集会、纪念、生活游览广场和交通广场面积计入道路广场面积,其用地面积标准由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六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六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宜设在主干路上,亦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交叉口距离按附表11的规定执行;表11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米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附表12的规定;第六十九条露天停车位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院绿化用地;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表1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第七十条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第七十一条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第七十二条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小汽车露天停车场 2 5一3 0平方米/车位小汽车室内停车库 3 0一 3 5平方米/车位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自行车露天停车场 1.5--1.8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室内停车场 1.8--2.0平方米/车位自行车路边停车带 1.0--1.2平方米/车位第七十三条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铰接车3.5;第七十四条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一般不直接开向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7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
东营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东营城市总体规划方向
总体方向:“推向滨海、延至滨州、中心带动、组群发展“ “一带两轴”:东滨跨市域城镇连绵带;滨海拓展轴;内陆拓展轴。
同时,积极培育从东港向内陆延伸的次级海陆联动轴。
“一区两群”:重点打造东营都市区;南部构筑广饶-大王城镇组群;在北部培育河口-东港城镇组群。
规划市域城镇形成“主中心——次中心——重点镇——一般镇”的四级体系,规划近期形成“一主、四次、十个重点镇、十八个一般镇”的中心等级体系,远期则调整为“一主、四次、九镇、十三个一般镇” 的中心等级体系。
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期限
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东营区、河口区和垦利县全域、利津县刁口乡、广饶县丁庄镇和东营市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将港口、
机场、水源地、重要基础设施和自然保护区等未来规划重点拓展和需重点控制的区域纳入规划区,规划控制范围约6442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西起东营区界及西六路,东至溢洪河,南起南外环路及东营南站,北至潍坊路和东营区行政区界(不含胜北社区,包含垦利县机场西侧部分用地范围),规划控制范围约486平方公里。
期限:2011-2020年
东营城市总体规划市域交通体系规划
市域交通体系规划
在区域通道的基础上,规划形成“一环两快五横四纵”的区域干线公路网格局,支撑市域城镇空间布局,提高东营的区域联系与辐射。
“一环”:环渤海滨海高等级公路。
“两快”:北外环(同兴路)、南外环(东郑路)
“五横”:孤滨路、东滨路、永馆路、广青路、潍高路。
“四纵”:辛沙路、青垦路、郝纯路、辛河路。
东营城市总体规划其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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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及本标准。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未有专门规划的按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表1)。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标准附表2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表2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局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不得超过附表3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经市规划局批准可适当调整。
[淄博市规定了可调整上限1。
1,同时,淄博指标是东营指标的一倍,表二应做过细研究]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倾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标准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倾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且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表3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附表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单独建设的不沿城市主次干道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多层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低层居住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不得小于25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规划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建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市标准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二)在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六)常年开放,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日照、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新建居住建筑按照一般应按下列规定执行,插建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已经建成居住建筑不再考虑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在最不得于日照情况下,其间距在旧区改造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82倍。
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及间距大小,均不得小于13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即不平行也不垂直的布置、点式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
第十七条除按规定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
新建建筑与低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南北朝向的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建筑物遮挡高度的1.6倍,新区应不小于1.82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第二十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2小时;旧区应保证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的侧间距,按GB50108-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他建筑。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四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界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相邻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退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二)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双方各退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三)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间距,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间距要求。
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与相邻建筑要求退让。
(四)原有建筑未退足低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附表5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40米,并应保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附表六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增加5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同时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