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9.02.15•【字号】穗劳福[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1999〕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切实做好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和病休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单位实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时,作为确认伤病职工是否需停工治疗或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病假等工作的政策依据。
伤病职工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时,属“不需连续停工治疗”或“不需连续停工系统治疗”,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状态,此类伤病职工可不给予病假待遇;其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企业可不续订劳动合同;在其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不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三、伤病职工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时,各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应按穗劳福字〔199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依据相应鉴定标准对其伤病等级进行评定。
四、本标准是依据伤病职工于医疗期满,或合同期将满,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伤病职工经治疗后症状是否缓解(减轻)、消失或基本消失、创口是否愈合或畸形愈合,功能是否相对稳定等来制定病情是否痊愈、好转或相对稳定。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简介: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指对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病残儿鉴定条件的精编对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提高病残儿救助的精确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基于____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办法》,结合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进步,对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进行精编。
一、身体类疾病1. 先天性心脏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心脏病学会相关标准。
2.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任一侧肾上腺(包括双侧)异常增生。
3. 先天性脑瘫:鉴定标准:符合国际常用的脑瘫分类标准,如GMFCS、MACS 等。
4. 先天性共奴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骨科学会相关标准。
5. 先天性耳聋: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纯音测听平均听力损失达到40dB以上。
6. 先天性白内障: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患有双侧白内障。
二、智力类疾病1. 脑功能障碍: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智商测评结果为智商低于70。
2. 自闭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自闭症诊断标准,如DSM-5等。
3. 精神发育迟滞: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如DSM-5等。
三、遗传类疾病1. 常染色体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常染色体遗传病诊断标准。
2. 单基因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单基因遗传病诊断标准。
四、其他类疾病1.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人体任一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达到欧洲手术治疗协会等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2. 其他相关疾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患有其他严重影响生活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的疾病。
以上鉴定条件是根据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最新进展精编而成的,旨在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得到正确的鉴定和认定。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提高鉴定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2018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9月29日-精选word文档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9月29日201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66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X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最新修改版具体内容如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穗府[1993]7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8.14【实施日期】1993.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颁发《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穗府<1993>7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我国公民(包括户籍在本市但在市外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本单位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第一责任人。
并应按照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节制第五条城镇人口推行晚婚,实行晚育;农村人口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在安排生育指标时可不受间隔期限制。
第七条女方属农村户口的聘用干部、合同制职工,在聘用或合同期间按城镇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八条女方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在农村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并领有生育证,在户口性质改变前有区(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怀孕的,可允许生育;在户口性质改变时尚未怀孕的,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应收回生育指标;在户口性质改变后怀孕生育的,一律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九条调入、迁入人员持有外地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应重新审查,对不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取消外地的生育证。
第十条归侨、侨眷(包括外籍华人眷属)和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的配偶(户口在本市的)的生育,按《条例》的生育规定执行。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 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 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 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 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计划生育鉴定(完整版)
计划生育鉴定计划生育鉴定[计划生育鉴定]计划生育鉴定[申报材料]1、个人申请;2、户口本;3、居民身份证;4、居委会证明,计划生育鉴定。
[审批程序]1、向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填写《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街道计生办初审后加盖公章报区计生局;3、区计生局审核同意盖章,报市计生委科技处;4、参加市计生委科技处统一组织医学鉴定组鉴定,鉴定结果由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5、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每年鉴定一次。
[收费标准]200元[工作时限]20[项目审批返回材料]《病残儿医学鉴定通知书》余府办发[201X]1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因人员变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余庆县病残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杨成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余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韩自能县卫生局局长石云忠县计保中心主任成员:将大成王天培王华平李爱群夏建权刘敏王先平曾学美计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计保中心,石云忠兼任办公室主任,曾学美负责具体办公。
二○○九年七月三日[1]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认真做好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鉴定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制定出台了实际操作规范;二是成立了高规格的并发症鉴定小组,主任医师2人,副主任医师7人;三是为了确保手术并发症人员得到有效的治疗,保护并发症人员的身体早日康复,该县确定在医疗条件较好、技术水平较高、二级甲等医院县中心医院为手术并发症治疗定点医院,县中心医院并设立了专门的并发症治疗科室,配备了外科、内科,泌尿科等方面的专家,切实保证了手术并发症人员治疗康复的权益;四是对并发症鉴定人员下发了鉴定通知,做到了一人不漏,确定在年底进行鉴定。
兰考县人口计生委召开集中整顿干部工作作风动员会日前,县人口计生委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1•【字号】•【施行日期】1980.02.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把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区)、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街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乡(镇)属下的管理区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落实本管理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应组织教育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年一月十八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性病实验室评定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粤卫函[2009]536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性病实验室评定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性病实验室评定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粤卫函〔2009〕536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性病实验室评定工作的通知》(粤卫〔2003〕79号)精神,2003年4月我厅成立了广东省性病实验室评定委员会,负责广东省性病实验室的申请受理和评审。
鉴于省性病实验室评定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研究,决定对其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广东省性病实验室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支持委员会成员开展好工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肖力,联系电话:************)附件广东省性病实验室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委员:李建中广东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副主任委员:杨斌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主任、主任医师王前南方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委员:尹冬梅广东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副处长陈永锋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郑和平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检验科主任、主任技师林鹏广东省CDC艾滋病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颜瑾广东省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研究所副主任技师邹伟民广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副主任、副主任技师曾凡钦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皮肤性病教研室主任、教授李洪玉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验科副主任、副主任技师赖维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何启勇广东省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副主任技师叶惠芬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曾仁山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吴晓蔓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检验科主任、教授吴学诗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主任技师杨立刚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防治科副主任、主任医师钟山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医教科主任、主任医师黄进梅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检验科副主任、主任技师张锡宝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所长、主任医师曹文苓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检验科主任技师李其林暨南大学医学院第四附属医院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黄澍杰江门市皮肤医院检验科主任主任技师冯铁建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副主任、主任技师林世平深圳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检验科主任、副主任技师办公室人员名单:主任:陈永锋(兼)副主任:郑和平(兼)杨立刚(兼)秘书:周浩成员:黄进梅吴兴中薛耀华曾维英江汉宁——结束——。
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在找广东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由女方申请。
3、女方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有交病史资料,包括病残儿的病史、检查、检验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4、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
5、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
6、县级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
7、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8、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9、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生行政部门。
10、省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11、省级或设区的市级的计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业务。
第三条医学鉴定应当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客观、科学、准确、及时,崇尚人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学鉴定知识库、数据库及工作机制,提高医学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医学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和医学鉴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鉴定职责。
第二章医学鉴定机构设置与管理第六条广东省应当在各地市设立医学鉴定机构,具体设置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保障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并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鉴定队伍。
第九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医学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鉴定相关信息。
第十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鉴定质量。
第三章医学鉴定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递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三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组织鉴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面对面的鉴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
第四章医学鉴定程序与结果第十四条医学鉴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准确的鉴定。
第十五条医学鉴定程序包括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辅助检查、专科医生评估、综合诊断等环节。
第十六条医学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准确,有依据,具备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医学鉴定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医学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学鉴定机构的监督,及时约谈、暂停业务或撤销资格,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名称:越秀区六榕街道办事处办理事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办理独生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单位名称:六榕街办事处办理事项: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凡女方户籍在越秀区,独生子女有明显的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严重影响今后生活质量,均可向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单位名称:六榕街计生办办理事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六榕街代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单位名称:六榕街办事处办理事项: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程序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申请审批程序单位名称:六榕街办事处办理事项:符合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申请审批程序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7.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1.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2.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3.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登记的程序单位名称:六榕街办事处办理事项: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登记的程序网上对外办事程序范例单位名称:六榕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IC卡暂住证的办理程序网上对外办事程序范例单位名称:六榕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5月12日)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指导优生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户籍在广东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生育的子女由于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申请人”是指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妻;“被鉴定者”是指申请做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小孩。
第四条各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以《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为依据,以《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参考,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
中央和省、市驻地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病残医学鉴定工作,原则上由夫妻中女方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省、地级市两级设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鉴定组),成员由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组成。
鉴定组在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职责。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分类,从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或医学专家库中抽取5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
第七条鉴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并接受上级鉴定组业务指导。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鉴定组都要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和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广东全面二胎政策广东再婚全面二胎政策
广东全面二胎政策广东再婚全面二胎政策:广东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广东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指出当夫妇俩的户籍所在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
如果夫妇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那广东省户口的夫妻要怎么申请“二胎”呢,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又是怎么样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根据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
分别是: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8•【字号】穗劳福字[1998]7号•【施行日期】199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7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做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根据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满后(含劳动合同期满),如其所患伤病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病种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延长医疗期及续订劳动合同。
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三、本目录和标准未列出的病种,如病情严重仍需停止工作系统治疗的,单位也应按同类病种相应的规定延长医疗期,或按穗劳福字〔1998〕5号文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确认。
四、本目录和标准所指的“确需住院治疗”是指伤病情在近期内(一个月内)必须施行手术或住院作系统治疗的情况,不包括伤病职工自行要求或择期手术等其他情况。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一、消化系统疾病1.门脉高压症: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6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一)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符合病残儿标准,同意您再生育一胎子女。
请您在取得本通知后,到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生育指标。
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将按《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如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再生育指导意见中要求您进行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必须按要求做好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
为了您和您家庭的和睦幸福,凡诊断胎儿不健康的,应及时通知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落实补救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
--------------------------------------------------------------
№: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一)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符合病残儿标准,同意您再生育一胎子女。
请您在取得本通知后,到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生育指标。
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将按《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再生育指导意见中要求您进行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必须按要求做好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
为了您和您家庭的和睦幸福,凡诊断胎儿不健康的,应及时通知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落实补救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的鉴定结论为:
()1、不符合病残儿标准。
()2、再议。
按有关规定:
()1、不同意再生育。
请配合镇(街)选择适合您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
()2、请补充如下资料:
如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进行省级鉴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
--------------------------------------------------------------
№: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的鉴定结论为:
()1、不符合病残儿标准。
()2、再议。
按有关规定:
()1、不同意再生育。
请配合镇(街)选择适合您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
()2、请补充如下资料:
如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进行省级鉴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