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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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

渎职罪

渎职罪[单项选择题]1、刘某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表哥孙某是某企业老总,每次纳税时都找到刘某要求其帮忙少征甚至不征税金,数额巨大。

孙某每次给好处时都遭到刘某拒绝,于是将价值不菲的礼物送给刘某的妻子,刘某对此全不知情。

刘某的行为:()A.构成逃税罪(帮助犯)B.构成受贿罪C.构成玩忽职守罪D.不以受贿罪论处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

[单项选择题]2、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的具体适用。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D项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

A、B项分别构成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和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

C项执行庭庭长的行为仅使当事人的利益而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多项选择题]3、负责考研试题管理工作的王某在考试前一周,将英语卷试题提前泄露给辅导机构或者其亲戚朋友,造成了题目大范围泄露,造成英语考试成绩作废,组织重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造成考试成绩作废,组织重考"属于情节严重"B.本案中所有泄露了试题的人员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C.考生如果用收买方式获取考题,同样可能构成犯罪D.打听考试内容的人都构成犯罪参考答案:A,C参考解析:王某利用工作之便,将考试试题提前散播,造成了成绩作废并重考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但是没有主体身份的其他散播人员不能以此罪论处。

行政移送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行政移送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移送案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案件性质、管辖权限或者其他原因,将案件从原行政机关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移送是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篇将详细阐述行政移送案件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依据、移送条件、移送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三、移送条件1.案件性质与原行政机关管辖权限不符:如环境保护部门发现的涉及建筑行业的违法行为,应移送给建设行政部门处理。

2.案件管辖权不明确:如跨地区违法行为,原行政机关无管辖权,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3.案件处理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如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处理,原行政机关无权独立处理。

4.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原行政机关应移送给有保密资质的机关处理。

5.案件涉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原行政机关应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情形。

四、移送程序1.原行政机关在发现案件需要移送时,应当及时制作《行政案件移送决定书》。

2.移送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移送原因、移送机关、接收机关、移送日期等。

3.原行政机关将《行政案件移送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移送给接收机关,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

4.接收机关同意接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移交手续,并告知原行政机关。

5.接收机关不同意接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行政案件移送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1.原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移送案件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修订)正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么样的

行政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么样的

⾏政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么样的⾏政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么样的?相信这是个问题不只⾏政执法⼈员关⼼,其他⼈也是⽐较关⼼的,下⾯由店铺⼩编为⼤家就这个问题进⾏解答。

⼩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理解⾏政案件移送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政案件的移送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国务院《⾏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商⾏政管理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遵照下列程序:1.在发现当事⼈的⾏为涉嫌构成犯罪后,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政执法⼈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或者主持⼯作的负责⼈审批。

2.⼯商⾏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即正职负责⼈或主持⼯作的负责⼈)应当⾃接到报告之⽇起3⽇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移送案件时,应随案附送下列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商⾏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起3⽇内,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案。

依法决定⽴案的,应当书⾯通知⼯商⾏政管理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以⽴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通知⼯商⾏政管理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商⾏政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接到不予⽴案通知书之⽇起3⽇内,提请不予⽴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民检察院依法进⾏⽴案监督。

5.对公安机关决定⽴案的案件,⼯商⾏政管理机关应当⾃接到⽴案通知书之⽇起3⽇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续;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还就在经⾏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不予⽴案情况下,对违法⾏为⼈的处理以及移送前⾏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政处罚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高检发释字[200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应当登记,并指派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初步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移送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三日内报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一)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二)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三)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转本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理。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办理的案件,可以先由控告检察部门进行必须的调查。

三、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报经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行移送。

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应当审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对于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篇一:移送案件标准移送案件标准--------------------------------------------------------------------------------行政机关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但对于构成移送案件的标准检察机关与工商机关各自的理解却不同:(1)、是否按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检察机关也认为只要是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的,就应当移送。

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启动司法程序的一个标准,不是行政机关的移送刑事案件的移送标准。

(2)、是否按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作了详细规定,但该《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具体规定,如数量的界线标准等,并不涉及到主观要件,而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要有主观要件。

该《规定》第78条1项也明确指出:“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因此该规定不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标准。

行政机关可以参照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不是只要符合该规定就必须移送。

(3)、应当按国务院《移送规定》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专门调整行政机关对犯罪案件移送的行为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国务院的规定移送案件。

该《规定》第3条对移送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要看“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二是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因此,行政机关判断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移送的标准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并不是仅仅依据检察机关的规定进行移送的,应当是“构成犯罪”的案件才移送,换句话说,移送的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公经[2001]947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1.08.21
【实施日期】2001.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的规定》加强案件受理、立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经[2001]947号2001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经侦处:
7月9日,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1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衔接和协作,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公安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培训。

各级经侦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规定》的出台,是推进正在开展的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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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8.项目八林业行政处罚(练习题答案).

林业行政处罚-8.项目八林业行政处罚(练习题答案).

项目八 林业行政处罚阅读与练习(答案)一、名词解释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处罚法定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5、处罚救济原则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林业行政主体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

证据:林业行政处罚证据,是指林业行政主体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中收集调取的,用以证明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的根据。

证据证明力:是指不同形式证据所固有的特点和承载的信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机关不得采纳其作为定案证据的规则。

证据保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的行为。

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的送达方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开举行听证会,以听取各方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

代履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依法可以由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履行费用的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式。

二、单项选择题⒈甲县王某使用假运输证在乙县收购无证采伐的林木后,途经丙县欲运抵丁县销售。

根据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可由( B )林业主管部门管辖。

A.甲县B.乙县C. 丙县D.丁县⒉下列不是林业行政处罚形式的是( D )。

A.罚款B.吊销证件C. 加收滞纳金D. 恢复植被⒊关于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下列表述中较为准确的一项是( B )。

A.简易程序是可随意简化步骤的程序B.简易程序是当场处罚的适用程序C.简易程序仅适用于罚款D.简易程序不得二人执法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 C )。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条件程序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您生活愉快! 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 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 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岁月匆匆像一阵风,有多少故事留下感动。愿曾经的相遇,无论是锦上添花,还是追悔莫及;无论是青涩年华的懵懂赏 识,还是成长岁月无法躲避的经历……愿曾经的过往,依然如花芬芳四溢,永远无悔岁月赐予的美好相遇。
其实,人生之路的每一段相遇,都是一笔财富,尤其亲情、友情和爱情。在漫长的旅途上,他们都会丰富你的生命,使 你的生命更充实,更真实;丰盈你的内心,使你的内心更慈悲,更善良。所以生活的美好,缘于一颗善良的心,愿我们都能 善待自己和他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五、法律责任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 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 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 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 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证据采集与保全 2、行政处罚决定 3、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 4、案件咨询 5、限期移送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

2021社会保险测试题库附答案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

[单选题尸A.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B.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C.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D.个人与单位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不得超过()人。

[单选题]*A.一B.二C.三D.四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职责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是()[单选题]*A.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B.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C.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D.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二)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三)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人汁算的基金财产净值;(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企业年金待遇;(八)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口起至少15年;(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金鑫2001年7月4日,国务院以310号令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同年12月27日高检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务院的规定制定并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2004年3月18日和2006年1月26日,高检院又分别联合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的意见》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办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就如何加强协作联系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为了解我县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下一步的工作,2009年4月,我院侦查监督科采取问卷调查、案件统计、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县税务工商等八个行政执法单位,就行政执法机关近两年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以及如何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案件办理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007年以来,八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办理行政执法案件8 50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4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捕并移送起诉2件。

存在的问题: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实际发生多,实践中查处的少,而且多采取行政处罚进行处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

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

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在查处中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再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的多少。

实践中存在着少数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法代替刑事处罚。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这里没有要求认定是主观故意。按照该 意见的规定,我们如果在检查现场不能确 定涉案货值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后来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够确定涉案货值达到 了刑事追诉标准的,也应该立即移送公安 机关查处。
2、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移送时 机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 嫌犯罪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不及时移送公 安机关的问题,四部门《关于在行政执法 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
就我的观察和体会,以往大家关注得较多的 是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刑案件的认定、移送 等,但是两法衔接的内涵并不仅限于此,我今 天与各位探讨交流的,着重围绕在办案中如何 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作的有效衔接、巧 妙衔接?以便充分发挥公、检、法司法部门的 互补优势,整合执法资源,达到资源共享,为 质监稽查办理大要案、疑难案件等提供坚实的 保障,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和水平,提升社会 形象。应该说,我们要学会做足“过程衔接” 的文章,而不仅仅是“结果衔接”。
二、“两法衔接”法规理论方面的要求
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执行2001年国务院 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 务院令第310号)和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 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 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可 操作性强,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 作机制。
3、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适用范围、对象,涉 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 件的意见》中,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适用 范围、对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等都 规定得很详细、具体,内容我就不多讲了。 大家可以结合《刑法》相关条款、相关的司 法解释进行理解,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法制参考第17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知识专辑

法制参考第17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知识专辑

法制参考第17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知识专辑各位同事: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局执法人员普法培训工作力度,增强执法人员对司法移送等法律知识和工作机制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执法人员风险责任意识,确保“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制作了本期法制参考。

法综处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本期互动答题:1.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应予立案追诉。

2.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或者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应予立案追诉。

3.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选答:目前在检验检疫日常执法工作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如果进一步细化我局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您有哪些意见和建议?相关法规文件目录哪些案件应当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摘录)【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06年1月26日)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或者调查后认为情况基本属实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派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合。

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

四、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

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024年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2016 年 5 月 5 日,因甲公司未能偿还对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甲公司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的第 6 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乙公司对甲公司之债权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丙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甲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乙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甲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

据此,人民法院于 5 月 18 日裁定受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1)2016 年 4 月 1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丁公司诉甲公司股东董某的债务纠纷案件。

丁公司主张,因董某未缴纳出资,故应就甲公司所欠丁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该案尚未审结。

(2)甲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向某工商银行贷款 200 万元,期限为 1 年。

甲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6 年 5 月 20 日,经管理人同意,甲公司向工商银行偿还了其所欠的 200 万元贷款本金及其利息。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 500 万元。

关于甲公司向工商银行清偿债务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该清偿行为无效,甲公司对工商银行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B. 该清偿行为有效,甲公司以其厂房就其向工商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工商银行所做的债务清偿行为有效C. 该清偿行为可撤销,是否撤销由债权人委员会来确定D. 该清偿行为效力待定,其是否有效需要经其他债权人进一步确定E. 该清偿行为效力待定,其是否有效需要经法院来进行确定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法制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体问题的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移送案件程序合法,证据收集符合诉讼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我市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建立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联席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席组)。

组长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陈志刚担任,副组长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联席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孙公和担任。

联席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同步跟进及移交工作,组织对有争议案件的研究工作。

第二条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发现有关案件线索要依法及时作出移送。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为保证各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移送程序规范如下:(一)先期受理:由行政机关受理,根据案件调查的难易程度可由行政机关申请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提前介入。

(二)先期调查:由行政机关开展先期调查,行政机关应设专门人员负责案件调查,根据案件调查进展可协调公安机关配合。

(三)案件移交:行政机关调查后,认为其构成刑事案件,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制作案件移送报告书后移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

(四)后续配合: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进行证据收集和证据转换工作,以确保案件正常诉讼。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01.07.17•【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国务院于7月9日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新华社记者就《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记者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法规?负责人答:今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在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果。

仅以打假为例,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492万人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3万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货值65亿元,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5100人。

但是,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前些年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会同司法机关制定的一些规定比较简单、笼统,尤其是缺乏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移送工作的需要。

同时,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往往将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凡此等等,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而且使有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惩处。

这对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行动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为此,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问:《规定》适用于哪些对象?答:这部法规的适用对象就是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案件的机关。

关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规定》已作了明确,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你问我答】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

【你问我答】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

【你问我答】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倪某不服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信息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基本案情申请人:倪某被申请人: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涉嫌犯罪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在移送公安机关后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以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罪”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申请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申请人不应该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还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类型,将行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是为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当事人涉及的行政责任事项则没有移送。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也未规定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将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不能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因此,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以超越职权为由予以撤销。

焦点问题评析:一、什么时间移送涉嫌犯罪行政案件(一)移送可能发生在调查阶段《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按此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阶段只要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该马上移送。

(二)移送可能发生在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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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

(2001.07.17)
记者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法规?
负责人答:今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在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果。

仅以打假为例,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492万人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3万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货值65亿元,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5100人。

但是,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前些年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会同司法机关制定的一些规定比较简单、笼统,尤其是缺乏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移送工作的需要。

同时,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往往将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凡此等等,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而且使有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惩处。

这对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行动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为此,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问:《规定》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这部法规的适用对象就是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案件的机关。

关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规定》已作了明确,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关于接受案件的机关,《规定》明确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及程序等已有规定,所以,《规定》重点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应当向检察院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比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答:根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不仅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几个重要方面,即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而且明确了审查的依据,即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二是妥善保存和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而且要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是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这里所说的负责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四是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作出处理,不得姑息牵就或者放纵。

五是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六是在法定期限内与司法机关办结涉嫌犯罪案件的交接手续,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于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七是依法接受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问: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答:《规定》对公安机关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主要有: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必须接受,并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必须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需要立案的,必须依法立案,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需要立案的,则要说明理由,通知原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要求重新进行立案审查的复议,必须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权限,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问:《规定》对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的行为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重点规定了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逾期不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的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在决定批准移送的24小时内,如果未将案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安机关也重点规定了两方面的责任:一是不接受移送案件的责任;二是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的责任。

如果出现了这两种情形,除由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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