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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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行了局部修订。
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时与近年来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做好衔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管理的要求,删除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二是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并对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等情形作出规定。
三是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等要求,强化行业自律。
(二)完善教练员管理。
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资格评定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聘用教练员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三)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
一是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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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章 经营许可
第 六条 机 动车驾 驶员 培训 依 据经 营项 目、培训能 力 和培训 内容实 行分类 许 可 。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业务 根据 经 营项 目分 为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道路运 输驾 驶员 从业 资格
货物 运输 驾驶 员从 业 资格 培训 许
可 的 ,可 以从 事 道路危 险 货物 运 输 驾 驶员 的从 业 资格 培训 业务 。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 管 部 门负 责组织 领 导本行 政 区域
三级 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许 可
的 .只 能从事 一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业 务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结 业 考 试 制 度 、
教学 车辆 管理 制度 、教学 设施设 备 管 理 制 度 、教 练 场 地 管 理 制
培训 三类 。
第 十条 申请从 事普 通机 动 车驾 驶员 培训 业 务 的 ,应 当符 合
下列 条 件 :
( ) 健全 的培 训机 构 。 一 有 包 括 教 学 、教 练 员 、学 员 、 质量 、安全 、结 业考 试 和设施 设
有 偿 提供 驾驶 培 训 服 务 的 活 动 。
第 四条 第五 条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交 通部 主管 全 国机
管理应当公平 、公正、公开和便民。
的 .可 以从事 两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机 动 车驾、教练 员
管 理制 度 、学 员管 理制 度 、培训
动 车驾驶 员培训 管 理工作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 范机 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经营 活动 ,维护 机 动车驾
负具 实 本 政 域 的 责 体施 行 区 内机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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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国家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培训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1. 驾照申领条件: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和驾驶技能,通过规定的驾驶人员培训并考取相应的驾驶证,方可申领相应车型的驾驶证。
2. 驾驶员培训机构要求: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包括合法注册、具备培训场地和设施、培训师资力量等。
3. 驾驶员培训内容:驾驶员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
理论学习主要包括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等,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主要包括驾驶技术、交通规范和紧急情况应对等。
4. 培训期限:驾驶人员培训期限根据不同车型和不同人员的情况而定,一般为20-30小时左右。
5. 培训考试:培训结束后,需要参加相关的理论和实际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驾驶证。
6. 驾驶证续期和变更: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期,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驾驶证的变更。
7. 驾驶员培训监管:国家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行注册备案制度,并对其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规范。
以上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的主要规定,具体细节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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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51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2019年整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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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业户第三章学员第四章教员第五章教练车第六章教练场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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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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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 管理规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经 营 活 动 , 护 机 动 车 驾驶 员 培 训 市 场 维 秩 序 ,保 护 各 方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道 路 运 输 条 例 》 等 有 关 法律 、 政 法 规 . 定 本 规 定 。 行 制 第 二 条 从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的 , 当遵 守 本 规 定 。 应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是 指 以 培 训 学 员 的机 动 车 驾 驶能 力 或 者 以培 训 道 路 运输 驾 驶 人 员 的 从 业 能 力 为 教 学 任 务 ,为社 会 公 众 有偿 提 供 驾 驶培 训 服 务 的活动 。 括 对 初 学机 动 车驾 驶 人 员 、 包 增 加 准驾 车型 的驾驶 人 员 和道 路运 输 驾 驶 人 员所 进行 的驾驶 培 训 、继 续 教 育 以及 机 动 车 驾驶 员培 训 教练 场 经 营等 业 务 。 第 三 条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实行 社 会 化 ,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应 当 从 依 法经 营 , 实 信 用 , 平 竞 争 。 诚 公 第 四条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理 应 当 公平 、 正 、 开 和 便 民。 公 公 第 五 条 交通 部 主 管全 国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管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管理 工作 。 县 级 以上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管 理 工 作 。 可 的 , 以从 事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驾 驶 可 员 的从 业 资格 培 训 业 务 。 获 得道 路运输 驾驶 员从 业 资格培 训 许 可 的 , 可 以从 事相 应 车 型 的普 通 还 机 动 车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 第 九 条 获 得 机 动 车 驾 驶 员培 训 教 练 场 经 营 许 可 的 , 以从 事 机 动 车 驾 驶 可 员培 训教 练 场 经 营业 务 。 第十 条 申请 从 事 普 通 机 动 车驾 驶 员 培 训 业 务 的 , 当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应 ( ) 一 有健 全 的培 训 机构 。 包括教 学 、 练 员 、 员 、 量 、 教 学 质 安 全 、 业 考 试 和 设 施 设 备 管理 等 组 织 机 结 构 , 明 确 负 责 人 、 理 人 员 、 练 员 和 并 管 教 其 他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行 业 标 准 《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条 机 件 》J 厂 4 3 相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 (丁 r 3 ) ( ) 健 全 的管 理 制 度 。 二 有 包 括 安 全 管理 制 度 、 练 员 管 理 制 教 度 、 员 管理 制度 、 训 质 量 管理 制 度 、 学 培 结 业考 试 制 度 、 教 学 车 辆 管理 制度 、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 练 场 地 管 理 制 教 度 、 案 管理 制 度 等 。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行 档 业 标 准 《 动 车 驾 驶 培 训 机 构 资 格 条 机 件 》J 丌4 3)B关条 款 的规 定 执 行 。 (T 3  ̄ ( )有 与 培 训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教 学 三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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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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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规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是对2018年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修订。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建立以安全驾驶素养提升为目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体系。
二、建立安全驾驶素养考核制度,严格审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学员等参与者的资质和考核情况。
三、精细化培训内容,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引导机动车驾驶员正确学习和使用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
四、建立评价机制,激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学员等参与者提高培训质量,努力达到安全驾驶素养提升的目标。
五、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https://img.taocdn.com/s3/m/2c113395fab069dc502201eb.png)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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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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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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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f8d7d443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64.png)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文明驾驶素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教练员和学员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坚持“教育为本,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全面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合格的教练员和先进的教学设施设备。
第五条培训教练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教学能力,严格遵守培训纪律,注重安全教育,加强文明礼仪培养。
第六条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要求参加培训,积极配合教练员的教学工作,增强安全意识,规范驾驶行为。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培训工作规范。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条件配置教学场地和设备,保证培训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认真组织教练员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教学水平。
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对学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学员符合报名条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备给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章培训教练员管理第十一条培训教练员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教练员应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言传身教。
第十三条培训教练员应教会学员正确的驾驶技能和操作规范,注重培养学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第四章学员管理第十四条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参加培训活动,认真听讲,积极配合教练员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学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六条学员应主动提出问题和意见,积极参与讨论,共同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学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件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给培训机构,配合进行处理。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八条培训教练员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有序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教练员应选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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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章学员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它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允许矫正;三无赤绿色盲;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45周岁;二大型货车为18~50周岁;三其他车型为18~60周岁;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第十五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第十六条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第十八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第十九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结业证书,学员凭结业证书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除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持有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第四章教员第二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教员包括理论教员含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第二十一条驾驶操作教员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为28~60周岁;二其它车型驾驶操作教员为23~60周岁;第二十二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维修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驾驶证及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7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第二十三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交验身份证件;三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接受身体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章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教员准教证;第二十四条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培训业户不得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教员实行轮训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教员准教证进行审验;第五章教练车第二十五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六条教练车的要求:一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米以上;二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米以上;三小型汽车,车长米以上,轴距米以上,轮距米以上;四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五其它教练车应符合有关规定;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第二十七条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申请表见附件三;二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第二十八条持有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并在教练场内进行封闭性训练的教练车,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养路费的免征手续;第二十九条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第六章教练场第三十条教练场是指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的场所;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由交通部另行制订;第三十一条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 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竣工验收资料;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管理机关按规定处罚;二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三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四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以培训业户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五教练车不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检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下罚款;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培训业户、教练场的收费项目、标准、结算凭证及行业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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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正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培训。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许可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培训许可的书面申请;(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培训场地、设施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具备培训的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审核。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个阶段,理论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30%以上,实际操作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如讲授、实地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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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为,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驾驶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驾驶培训人员及受训者。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坚持“安全至上、科学管理、依法经营、服务社会”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注重培养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驾驶员的文明驾驶素质和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文明。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训练场地、设施和教练车辆。
(三)具备合格的教练员,并且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六)保证培训质量,提供良好的培训服务。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受训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培训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或误导受训者。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受训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提供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定期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考核。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受训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颁发驾驶证。
第三章驾驶培训人员第十一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人员资格证书。
(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教学能力。
(三)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受训者权益和隐私。
第十二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科学有序的培训教学工作,提高受训者的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岗后培训。
岗后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和教学法等方面的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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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资质认定、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2. 培训教材与教学大纲: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审定和发布等要求,以及培训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
3. 培训教练员的条件与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的条件、岗位职责、培训与考核等要求,以及教练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制度。
4. 培训车辆与设施的要求: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辆的配置条件、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维护要求,以及培训场地的选择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5. 培训费用与收费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用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及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费用退还等事项。
6. 培训学员的报名与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的报名条件、队列组织、培训期限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7. 培训考试与证书发放: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的内容、程序和标准,以及通过考试后的驾驶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8. 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监管: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监管措施,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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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与学员的管理等。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培训、教学质量控制、学员管理、教练员培训与考核等方面。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可靠,满足教学需求,并对培训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包括个人信息、驾驶技能评价和考试成绩等,确保培训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群体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法规知识、驾驶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章教练员的管理第八条教练员应当取得合法资格证书,并且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教练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十条教练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制定个别教学方案,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培训。
第四章学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学员应当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并缴纳相应的学费。
第十四条学员应当认真参加培训,按照教练员的要求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纪律,不得损害培训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学员应当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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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如下:
1. 培训机构的设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具备合法的培训场地、设备、教练员等。
2. 教练员的条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必须具备相关驾驶证件及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并定期接受教育培训和考核。
3. 学员的条件: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必须满足法定驾驶年龄要求,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
4. 培训内容: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同时依据学员的不同情况,进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教学。
5. 培训计划: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内容、教学进度等,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培训。
6. 培训车辆的要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配有合格的驾驶辅助装置。
7. 培训考核: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培训证明。
8. 培训费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公开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项目,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9. 违规处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如发生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资质等。
10. 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要求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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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学员第十一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它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三)无赤绿色盲;(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45周岁;(二)大型货车为18~50周岁;(三)其他车型为18~60周岁。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
第十五条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
第十六条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培训申请表;(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
第十八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
第十九条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结业证书,学员凭结业证书报考机动车驾驶证。
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除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有关规定,还必须持有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教员第二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
教员包括理论教员(含实习操作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
第二十一条驾驶操作教员的年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为28~60周岁;(二)其它车型驾驶操作教员为23~60周岁。
第二十二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理论教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维修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驾驶证及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同时具有相应准驾车型7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其他车型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第二十三条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交验身份证件;(三)提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接受身体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章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核发教员准教证。
第二十四条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培训业户不得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
教员实行轮训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教员准教证进行审验。
第五章教练车第二十五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
第二十六条教练车的要求:(一)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二)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3.6米以上;(三)小型汽车,车长3.3米以上,轴距2.3米以上,轮距1.3米以上;(四)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五)其它教练车应符合有关规定。
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二级车以上标准,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七条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申请表》(见附件三);(二)提供车辆技术等级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
第二十八条持有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并在教练场内进行封闭性训练的教练车,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养路费的免征手续。
第二十九条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
第六章教练场第三十条教练场是指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提供教练的场所。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由交通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开办教练场,应当分三个阶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请审查:(一)立项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竣工验收资料。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对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的,核发培训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教练场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教练场进行审验。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经营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交由工商管理机关按规定处罚;(二)培训业户超越核定的培训范围和规模经营培训业务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三)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致使培训质量低劣的,除应赔偿学员经济损失外,同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四)聘请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以培训业户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五)教练车不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参加年检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财税部门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提出复议又不起诉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培训业户、教练场的收费项目、标准、结算凭证及行业管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税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