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的概念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以下简称前科记录消灭)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经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将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对外公开,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报告的除外。
二、建立“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前科是一个人不光彩的历史纪录,永远保留前科会使一个人因为一时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惩罚,这对于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人道的。
XX学者Siegel将其称为“犯罪标签理论”。
这种标签化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尤为突出,表现在:其一,前科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权利歧视,未成年人一旦被标有“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升学、就业、劳动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其二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我人格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若因一时无知而被贴上“犯罪人” 的永久性标签,一成不变甚至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将犯罪人锁在永远是犯罪人的历史阴影中,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2、是保证未成年人发展社会化的首要前提。
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都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
这些特点说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
加拿大副检察长鲍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说:虽然少年罪犯要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负责,但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后果却不能像一般法庭对成年犯所施的那样严厉,因此,一个少年罪犯如果已经结束处罚,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未再犯罪,其档案就得销毁。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分析研究
Il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英文摘要
ABSTRACT
The嘶minal record is mat a person has tlle 1egal fIaCts of the crime w11ich play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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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仅是我国刑罚消灭领域的一大突破,更将是 少年司法改革的一大成果,也会是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理念的重大胜利。笔者在综 合分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根据,实践中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以 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
本文的论述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探讨前科有关的概念和理论,明确前科制度存在的价值及其 不利后果,然后对比分析前科消灭的概念,并对前科消灭与前科不报告进行了区 分和说明,为后文的分析探讨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分为两个板块来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分析。 第一个板块为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考察,对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或组织) 对该制度的规定详细阐述,为我们国家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借 鉴。第二个板块为国内司法实践探索的考察,分别将各地司法实践的情况予以总 结,为后文的制度设计做铺垫。 第三部分,对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详细分 析。必要性分析是为了明确为什么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也就是说构建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什么重大意义。随后进行了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从 理论、法律、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以及前科消灭的实践情况等四个方面探讨了 我国当前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是对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可以被消灭或删除。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形象和未来发展,同时也为了鼓励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回正路。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日益完善,但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比较苛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已彻底改过自新,个人形象良好,才有可能被消灭前科。
这在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达到。
因此,有些未成年人即使想要改正过错,但由于过去的前科记录,依然会受到限制和歧视。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更多的宣传和推广。
目前,许多未成年人和家长并不了解这一制度的存在和操作流程。
因此,在推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最后,以下是三个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案例:案例一:17岁的小明曾因盗窃被判处拘留,后经检察机关鉴定,已彻底改过自新。
小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最终成功消灭前科。
案例二:15岁的小红因与他人斗殴被判处拘留,过后表现良好,未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申请。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符合条件,最终消灭了小红的前科记录。
案例三:14岁的小李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经改造感化,已服刑完毕并未再犯法。
小李向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最终消灭了小李的前科记录。
综上所述,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法律框架上已经比较成熟完善,但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制度、加强宣传和督促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操作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加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特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因此应当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鼓励改过自新: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经陆续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小。
2. 程序不够规范:前科消灭的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3. 社会认可度不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念较为严苛,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可度不高。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社会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度较低,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接受程度不高。
3. 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但由于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检察机关的适用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检察机关的适用【摘要】前科制度在预防和打击再次犯罪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社会防卫的价值,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法治进步,前科制度的永久保留性缺陷亟待弥补和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应在检察工作中构建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并合理构建相应职权与责任,为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附条件消灭;实施;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已是国际潮流和趋势,但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困境,由于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尤其是有过犯罪前科经历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仍然是薄弱环节,所以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更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完善。
一、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在我国,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我国社会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但结合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该制度涉及到社会观念、法治理论和司法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因此,构建该制度存在诸多现实方面的问题。
(一)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社会公众心理的挑战社会公众对犯罪人的歧视和恐惧是该制度确立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这主要是来源于两个落后的文化观念:一是报应文化观念因素。
二是社会防卫文化观念。
社会公众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采取的歧视和排斥的态度,使得前科未成年人背负着巨大的心理包袱,面临各方面的困难,会产生有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加重了前科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难度,不利于刑罚教育目的的实现。
(二)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部分法律存在冲突首先,我国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实行单独立法,《刑法》中关于累犯、再犯和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存在部分法律上的冲突。
其次,确立该制度与一些职业准入的严格规定存在冲突。
《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律师法》等均规定受过刑事出处罚的人不能获取本行业的从业资格,那么,前科消灭后是否能够从事该职业,如果可以,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如果不可以,那么前科消灭制度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长期而且有必要的任务。
未成年人以其生命阶段的特殊性质而成为一项独特的社会群体。
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陷阱,比如社交问题、学校问题、家庭问题等。
不幸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从而留下前科记录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这种制度的核心思想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是给他们诉讼或者刑事惩罚,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如果未成年人从犯罪中得到了重要的教训并有改变自己的意愿,那么他们的前科记录应该被抹去,以便他们能够重新开始。
在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以下是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点:一、对犯罪的认证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将认证过程作为其中的必要步骤。
具体来说,需要确保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还需要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帮助未成年人克服潜在的问题。
这个认证过程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以便未成年人重新开始。
二、给予辅导和其他帮助与成年犯罪不同的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的辅导和支持。
需要为他们提供改变不良行为的机会,并帮助他们在其他问题上寻求帮助。
这种支持可能包括心理治疗,成长辅导,家庭关系进行咨询等等,确保未成年人有足够的资源来克服犯罪行为。
三、制定具体的前科消灭计划针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计划应该是具体化的,并考虑到未成年人当前面临的问题。
这需要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计划,并根据他们的行为历史和未来需求做出相应决策。
在制定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的因素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历史犯罪记录、社会关系、特殊需要等。
四、制定可行的前科消灭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和公众安全的因素,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锁定条件和期限等标准。
这样,就可以确保前科消灭制度不会对社会环境造成任何隐患或负面影响。
总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健全的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降低儿童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从而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与安全。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作为司法改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近日,由人民法院报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综治委预防办主办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本文拟结合此次会议的成果谈一下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若干想法一、前科与前科消灭制度(一)前科的含义理解在探讨前科消灭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前科的含义做一下相关的界定。
通过查阅相关的论述,目前关于前科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前科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二,前科是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三,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第四,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个人认为,对于前科含义的理解,必须从前科的刑法意义上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前科作为刑法上的概念,其含义的外延既不能将曾受过的非刑法处分包括其中,也不能缩小。
显然,上述观点中,第一、三种观点缩小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有罪宣告排除或者将受到的刑罚处罚仅仅限定为有期徒刑以上,两者都是不完整的;而第四种观点则扩张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的非刑法处分也涵盖进去,有扩张前科外延之嫌。
所以,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适当地阐释了前科的真实含义。
(二)前科消灭制度1.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各国刑法典对于前科消灭的提法不尽一致,或者称为复权,或者称为刑罚失效,或者称为注销记录。
总之,它们都是指曾经被定罪或者是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
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133-13条规定:“被判刑的自然人在以下确定的期限内,未再次被判处任何重罪或者轻罪之刑罚者,自然得到恢复权利:1.对被判处罚金、日罚金刑、自支付罚金或日罚金总额,民事拘禁期满或者第131-25条规定的拘禁期限届满或完成失效之日起,3年期限之后;2.对于单一判处不超过1年监禁,或者判处徒刑、拘押、监禁、罚金或按日罚金刑之外的其他刑罚,自刑罚执行或完成时效起,五年期限之后;3.对单一判处不超过10年之监禁,或者对多次判处监禁,总刑期不超过5年者,自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10年期限之后。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初探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初探摘要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新公布并于2022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部分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还远不能说是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法律确认。
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刑事法律意义法律构建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前科是犯罪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一种记录方式,在西方国家又被称之为刑事污点,是证明犯罪人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过刑罚的法律事实根据。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始终保留犯罪人的犯罪前科一方面会给犯罪者带来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另一方面严重阻碍帮助犯罪行为人顺利回归社会、造福社会的刑罚价值目标的实现。
因此,许多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法律均都设置了相应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由于太过重视刑罚的报应惩戒功能价值的实现,而未能赋予前科消灭制度应有的法律地位。
随着正义、平等等法学理念的深入人心,前科消灭制度以其独特的教育、感化及社会防控等功能的优越性而逐步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同。
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为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再社会化以及融入正常的社会轨道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而且也体现了在法律的理性中摄涵了人道主义精神,更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实现,有利于未成年人人权的保障,而且也是顺应国际刑事立法趋势,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令人欣慰的是,在我国,有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已经着手进行尝试,并且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让人颇感遗憾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部分前科(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报告免除义务,还远远不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过这也算是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摇旗呐喊的人士的一点慰藉吧!“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隐蔽制度探讨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加强司法保障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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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独立性
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 年人案件时具有独立性和 公正性,避免外界干扰和 压力。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 教育,提高他们对未成年 人前科消灭与隐蔽制度的 认识和实施能力。
建立司法援助机制
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确保他们在诉讼过程中 得到公正的对待。
究范围不够广泛等。
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前科消灭与 隐蔽制度在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的 适用性和效果,以便为政策制定提供
更加科学和全面的依据。
此外,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 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前科消灭与 隐蔽制度的认知和支持,以推动该制
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08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2
参考文献一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隐蔽制 度探讨
2023-10-28
目录
• 前言 •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 • 未成年人前科隐蔽制度概述 •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隐蔽制度的
比较分析 •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隐蔽制度的
实践探索
目录
•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隐蔽制度的 完善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前言
研究背景与动机
06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隐蔽 制度的完善对策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专门法案
01
制定一部专门的法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隐蔽制度
的相关内容和程序。
完善法律条文
02
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未成年人前科消灭
与隐蔽制度的规定与现有法律条文相一致。
设立监督机制
03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隐蔽制度的执行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出现了“未成年人可不报告前科”这一亮点条文,尽管没有对是否可以消除前科记录作出明确规定,但仍是前科消灭制度构建历程上的巨大进步。
前科制度的存在具有其合理的一面,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承认前科制度,但“前科”作为一项潜在的制度发挥着实际作用。
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尤为巨大,不光是阻碍了他们的回归社会的通道,更容易造成一种现象,有犯罪记录的人选择和有类似身份的人交往,并形成了犯罪人群这一亚文化群体,大大增加了他们的再犯几率。
前科制度带来如此消极的影响,有其深层次原因:1、法律规定成为前科者的枷锁。
《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我国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前科人员之资格与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和剥夺。
这些法律规定使得未成年犯很难以一种正常的姿态融入社会。
2、户籍制度成为“泄密”平台。
户籍作为中国居民的一种身份证明,记载着居民的出生,上学等基本信息。
但当法院将判决书送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时,那么户籍将成为前科登记的载体。
在我国,入学,求职都需要对户籍进行登记查询,现有的户籍制度无疑扩大了前科披露的范围,使得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无处遁形。
3、社会文化与舆论的不利影响。
在现今社会中,人们对犯罪者带有歧视的心理,未成年犯同样承受前科带来的各种规范内与规范外的不利的影响,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文化观念,需要我们做出相当大的努力。
前科的存在无形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整个人生轨迹,使其未来变得异常艰难。
未成年犯走上犯罪道路,一定经历了艰难的心路历程,也已经受到相应的惩罚。
如何对待未成年罪犯,如何避免更多的未成年人滑向犯罪的泥潭,需要我们审慎思考。
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仅避免了未成年人“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更符合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构建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成长。
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但需要设定实质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制条件,并且需要对前科消灭的程序和前科消灭的效⼒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前科消灭未成年⼈犯罪制度构建 ⽬前,我国刑事⽴法和其它民事、⾏政法律法规存在⼤量的前科规定,这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成长、就业、⽣活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了他们重新做⼈的信⼼,延缓了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并且由此派⽣出许多更深的社会问题,这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以⼈为本的社会管理理论不协调。
为此,本⽂希望我国应着眼于有利未成年犯罪⼈的改造、成长和发展的⾓度,寻求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配合和执⾏,有条件有秩序地消灭未成⼈前科制度。
⼀、未成⼈前科消灭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在被告⼈尚未成年的阶段。
前科消灭,⼜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曾受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由于未成年⼈社会化程度的局限,⽂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特别是是⾮善恶及控制⾃⼰的⾏为能⼒较差,所以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强等特点,且未成年⼈⼼智尚未成熟,社会法律知识不健全,可塑性强,不应承担与成年犯罪⼈等同的刑事责任,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犯罪未成年⼈容易“改邪归正”,做⼀个健全⽂明的社会⼈,甚⾄成为精英。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本的《少年法》、澳⼤利亚的《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英国的《前科消灭法》、美国的《青少年教养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都明⽂规定了“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
因此,借鉴国外⽴法,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是⼤势所趋。
我国法律没有未成年⼈前科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由法院做出裁定注销未成人的轻罪记录的一项制度。
本文介绍了域外前科制度的演进以及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困境,并提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建设想。
标签:未成年人;轻犯罪;前科消灭一、国外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介绍前科消灭制度发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国,自1791年《法国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前科消灭制度的雏形-—“恢复原状”制度以来,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俄罗斯、意大利、瑞典、韩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我国台湾都设有类似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大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確认,给犯罪后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某些“资格”的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
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且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该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质上是要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平衡,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顺应世界法治社会进步潮流,体现宽的一个重要亮点。
同时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等外在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
我们不应把责任都归咎于未成年人,如果给未成年人犯罪者贴上犯罪的终身标签,将导致他们受到不公平待遇。
因此,未成年犯的刑罚应区别于成年犯。
(二)该制度能体现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教育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罪犯的一个基本功能,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
刑罚的实施不是为了追求犯罪人引起罪责受处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通过对其实施刑罚的特殊预防直至一般预防,降低整个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国家的未来,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今年刚通过的《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报告的义务。
这实际上是在我国刑法中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
但是,由于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尤其是有过犯罪前科经历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仍然是薄弱环节,所以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更深入细致地研究。
一、前科制度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从正面承认前科制度,但关于前科的规定却不容置疑地存在着。
我国法学界对于前科的解释,理论上有四种观点,前科是指:一,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二,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四,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笔者认为,对于前科的界定不能偏离其刑法意义,其外延不能缩小不能扩大。
因此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缩小了前科的外延,而第四种观点将一般违法受过的行政处分或处罚以及因违反党纪受过处分的情形也包括在前科范围内,明显扩大了其外延,与立法者原义不符,结合现行刑法第100条的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即只要行为人被定了罪,是否被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行,都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前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刑罚的后遗效果,其性质是:作为判断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时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
为什么存在前科制度?笔者认为,首先,报应是前科制度的正义性根据,犯罪理应受到惩罚是社会大众的共识,无再犯就不存在对行为人处罚的依据,前科制度对后罪的从重处罚是基于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所反映出的人身危险性比初犯更大。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
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本土化构建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各种刑事犯罪的厌恶和追责愈发严格。
然而,在刑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却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态势,这既是社会失范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漏洞的体现。
在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整治工作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制度落地的意义出发,介绍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概念,并深入探究其本土化构建方案。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前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犯罪时被判定有过前科记录的情况。
就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而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因犯罪活动而留下的前科记录予以撤销,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赦免等一系列法律救济措施。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由于其不成熟和认知能力低下导致的,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可塑性和改变的可能,前科消灭制度为他们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可能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如阻碍其求职、升学、参军等正当途径的通行,甚至影响其人身安全,而前科消灭制度则为他们排除了这些障碍。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1.基本原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基础是罪罚相适应原则和帮教救助原则。
前者是指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应该与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律后果相适应,不过度惩罚,也不过度宽容,保证刑罚制度与社会正义价值相一致。
后者是指刑事诉讼的重点应放在预防和整治犯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采取帮教救助措施,协助他们尽早与犯罪行为切割,重回社会。
2.概念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撤销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
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将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予以撤销,不对其构成任何影响。
(2) 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减轻、赦免等法律救济措施。
具体举措包括:对已定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缓刑、宽大处理、特赦等救济,或者通过种类和时效等条件限制前科的保存和使用,降低其影响力。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完结
浅谈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快速完善,前科消灭制度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和司法工作的层面浅谈前科消灭制度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
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也没有在成文法律中明确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这一概念。
而在前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中就专门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对前科概念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大致存在着两种学说;一种是必须以实际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前科定义。
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给前科下的定义是:“被法院认定犯有罪行并被判处某种具体刑罚方法的人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
”俄罗斯的刑法理论认为:“前科是法院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而对他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而造成的该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现为对该人产生一定的刑罚性质的后果。
”另一种学说是以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前科的定义,它坚持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前科是指“曾受确定判决有罪宣告的事实,是否被科刑或刑罚执行与否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虽然无法直接找出前科这一名称,但有关前科的规定却不容否定地存在着。
如我国刑法第100 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又如我国教师法第14 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再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于第10 条、第11 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
”此外,我国的律师法、会计法、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前科制度在我国是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前科的含义,客观分析前科的利弊。
我国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中未明文规定前科制度,对于前科制度的探讨仅限于理论的层面,如此一来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前科概念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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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心理不成熟,加上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即具有了犯罪前科,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从而给其今后的复学、升学、就业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何帮助失足少年重返社会,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已成为当前司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置,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标签: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宽严相济;制度构建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何谓前科?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学术界与司法实践对前科的界定也没有统一认识。
多数人认为,前科是指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事实。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该款系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认定后,综合各种考虑因素所做出的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前科,是指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行为人认定有罪以及判处刑罚的事实。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被认定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法定条件后,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认定以及被判处刑罚记录的制度。
该制度着眼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综合考量各类犯罪因素,为符合特定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摘掉犯罪标签、清除犯罪污点,进而为其重回校园、复归社会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客观要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司法行动。
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文关怀。
2.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此后,虽然《刑法》经过多次修改,但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依然被保留。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增设1款作为第2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專门规定,并明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上述条款的设立,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目的在于避免未成年罪犯重返社会时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所遭受歧视、不公正待遇等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使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中来。
上述条款虽未明确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制度,但为该制度的确立起到了推动作用。
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三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3.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结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看,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未成年时期,因为一时贪念、激愤、思想懵懂等原因,走向了犯罪道路。
这部分群体在服刑完毕后失去了复学的机会,由于学历较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罪犯“标签”造成了来自各方的压力,而最终不能被社会所接受。
有些人心灰意冷、自暴自弃,有些人甚至对社会充满了敌意,而最终重操旧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使社会矛盾激化,这明显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违背。
而究其在未成年时期犯罪的过程,多数人由于辨别是非、善恶以及自控能力较弱所致,并无较深的主观恶性,因此也更容易改造,从而走上正轨。
前科制度的消灭,是保护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需要,有利于减轻他们身上的思想包袱,使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从而得以健康地成长。
4.顺应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
”德国《少年法院法》第97条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官可以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
”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使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应视为未受刑法处分。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70条规定:“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决定,在此种决定做出起3年期限届满后,如未成年人已经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经达到成年年龄,少年法庭得应其本人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依职权,决定从犯罪记录中撤销与前项裁判相关的登记卡;经宣告撤销犯罪记录登记卡时,有关原决定的记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记录中;与此裁判相关的犯罪记录登记卡应销毁。
”[2]5.部分地区的试行,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近年来,山东省乐陵市、四川省彭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区努力开展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发展模式,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010年,山东省德州市综治委、法院、检察院等10个单位联合签发了《德州市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实施细则(试行)》,对轻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充分保证这些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的权利。
该《实施细则》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适用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未重新犯罪和未被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
德州市试点前科消灭制度以来,已有多名未成年罪犯被宣告“前科消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1.适用范围(1)形式要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现状,笔者建议,该制度的适用不宜过宽,对于罪行较重的未成年人不宜适用。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以及被人民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及达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人。
(2)实质要件前科消灭制度的目的在于给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因此,未成年人在触犯刑律后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便成为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与否的关键。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确有悔罪表现,志在重新做人的未成年才可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对于主观恶性深,作案手段残忍,无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则不能适用。
2.考察期限笔者认为,对于考察期限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作案手段、作案次数、社会危害性等,区别对待,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刑的未成年人,考察期限设置为二年;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及做出其他处理的未成年人,考察期限设置为一年。
考察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宣告有罪之日或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3.消灭程序(1)申请。
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申请主体应包括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申请时应提交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间表现良好的证据材料,同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亦可依职权启动。
(2)管辖。
为节约诉讼资源,应以原审法院或者做出不起诉的检察机关为宜。
(3)审查。
原审法院及检察机关接受前科消灭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未成年人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充分听取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学校或主管行政机关的意见。
(4)决定。
原审法院及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认为符合消灭条件的,可以决定消灭前科,并制作前科消灭证明书交予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撤销,并书面说明理由。
4.消灭效力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前科消灭之前,其犯罪事实不得再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封存,不予公开。
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后,其罪、刑记录一并注销。
有关刑事前科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其个人或其他单位人事档案及记录均不得显示其刑事前科的存在。
另外,为尽可能减小刑事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应在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设置专门机构、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销毁要有記录和必要的监督措施。
同时,建立前科档案保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利,以促其顺利回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5.建立与社区矫正制度、社会帮教制度的衔接机制社区矫正制度、社会帮教制度不仅能充分彰显人文关怀,体现法治文明而且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异曲同工的效果,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的良好方法。
因此,应实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社会矫正、社会帮教等工作的衔接,使其互相配合、协调运作,发挥制度合力,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3]。
参考文献:[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EB/OL].(2010-11-09)[2013-09-02]http:///info/xingfa/weichengnianfz/2010110376056.html.[2]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95.[3]张天翔.浅析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EB/OL].(2011-06-15)[2013-09-02]http:///llyd/llyj/201106/t20110615_556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