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广告及其危害
新广告法易违法点解读1105
一、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情形
•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 军歌、军徽;(不包括外国) •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现役军人等) •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包括顶级、 极品,第一品牌) •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酒类
• • • • •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 增加体力等功效。 主要违法点:饮酒动作、诱导与怂恿
五、教育培训
•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 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 示的保证性承诺; •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 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 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 证明。
•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 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违法广告的法律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违法广告的法律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我们每天可以看到无数的广告,广告在我们生活中成为了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广告可以提供给我们相应的商品信息,可以帮助我们迅速的找出相应的产品。
那么,违法广告的法律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我为你来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违法广告的法律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明文法律规定:1.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相广告及其危害
美丽的谎言:变相广告及其危害在生活中,广告分为很多中。
但其中变相广告无疑是最难以发现和预防的。
例子一:我们学生宿舍的门上,经常有人贴上一些张贴画,但是那些张贴画上“午休时间,请勿打扰”、“文明寝室”等标语占主要部分,只是右下角有各种饭店啊,KTV的广告。
这些张贴画还非常难撕掉,即使撕掉了也会留下痕迹。
例子二:百度百科里当搜索一些名词,在解释栏里都会有变相广告。
比如搜索“关节炎”时,词条介绍是“关节炎是一种常见的慢性疾病,由炎症、感染、创伤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关节炎性病变,属风湿学科疾病。
常见的是骨关节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我国关节炎患者估计有1亿以上,且人数在不断增加。
据统计,我国50岁以上人群中半数患骨关节炎;65岁以上人群中90%女性和80%男性患骨关节炎。
我国的患病率为0.34%~0.36%,严重者寿命约缩短10~15年。
近些年在临床上取得突破,常见医院用药合盛堂宗,及中医四联修复调控疗法—通过渗透、祛湿、修复、激活三效合一,从内及外整体调理治疗祛风除湿、活血散结,调节功能扰乱等系统。
”问题就出在常用疗法那里!词条里介绍的中医四联修复调控疗法在任何医学教科书和期刊上,都没有这种方案的介绍。
而再次搜索中医四联修复调控疗法,我发现该疗法只是存在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中!例子三:目前在很多城市的马路边上都有很多公益广告牌,但是这些广告牌右下角都有清楚明白地标明了赞助商的了解电话,商标,厂名,厂址,甚至网址,获得的奖项!例子四:一个老板开两个商店,然后卖同样的东西,但是标价不一样。
在我家附近就有两家鞋店,卖的鞋都是一模一样的,一家标出了两三百的价钱,一家只有几十块钱的价钱。
当然几十块钱的那就鞋店卖疯了,而几百块钱的那家鞋店坚持不到一个月就倒闭了。
后来他们赚足了银子的时候大家才知道其中的奥妙,原来两家鞋店都是一个老板,而且他们的仓库都是打通的。
不但库存一点没有剩,而且赚得满盆金。
例子五:各种便宜报纸。
最恐怖的就是扬子晚报,零售价五毛钱,但是最厉害时能有60多个版面!打开一看,全是各种大小广告。
夸张广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正文: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广告无处不在,它们用各种夸张的手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然而,你是否想过,那些看似诱人的夸张广告背后,可能隐藏着严重的法律后果?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揭开夸张广告的法律面纱,看看那些笑谈间就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一、夸张广告的定义夸张广告,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夸大其词、扭曲事实、误导消费者等手段,以达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目的。
这类广告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 夸大产品功效:将产品的功效无限放大,甚至与实际效果相差甚远。
2. 突出产品优势:过分强调产品的某一特点,忽略其他重要信息。
3. 诱导消费者购买:利用消费者的心理,制造购买欲望。
4. 违反法律法规: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二、夸张广告的法律后果1. 违反《广告法》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夸张广告往往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一旦被查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广告费用三倍。
2. 损害消费者权益夸张广告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了不符合实际的产品,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退还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费用;(2)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损害企业形象夸张广告一旦被曝光,将严重损害企业形象,降低品牌信誉。
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消费者对产品失去信心,影响销量;(2)合作伙伴和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3)企业形象受损,难以在市场上立足。
4. 持续侵权行为如果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持续进行夸张广告宣传,将被视为侵权行为。
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如何避免夸张广告的法律风险1. 实事求是:广告宣传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得夸大其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案例与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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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众举报
建立健全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虚假广 告,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
建立公众监督平台
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公众监督平台,方便消费者对明星代言的广告进 行监督和投诉,及时收集和反馈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案例普遍存 在,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案例与 危害性》
2023-10-28
目录
• 引言 •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案例 •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 •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治理对策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日益严重,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 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严 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信任。
详细描述
某明星在电视广告中宣传一款化妆品,声称该产品能够快速改善皮肤问题,提高肌肤质量。然而,许 多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并没有广告中宣传的效果,甚至出现皮肤过敏等不良反应。
03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 性
对消费者的危害
误导消费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容易误导消 费者,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 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从而做
详细描述
某明星在电视广告中宣传一款保健品,声称该产品能够治疗多种疾病,改善身体健康。然而,经过调查发现, 该产品并不能够治疗疾病,仅仅是普通的营养补充剂。许多消费者因为相信广告而耽误了疾病的治疗。
案例三:某明星代言的虚假化妆品广告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一位明星代言的虚假化妆品广告,广告中宣称产品能够快速改善皮肤问题,但实际上消费 者使用后并未获得承诺的效果。
最新浅谈虚假广告危害、产生原因及监管建议
浅谈虚假广告危害、产生原因及监管建议------------------------------------------作者xxxx------------------------------------------日期xxxx浅谈虚假广告的危害、产生原因及监管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对全国传统媒体的广告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发布的广告中,虚假广告率为2%-3%,然而这个数字并不能说明我国广告业中虚假广告的现状,因为对于传统媒体广告覆盖的时长来说,虚假广告时长达30%左右,低频次、长时间、大版面、极具目标针对性与煽动性的虚假广告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也破坏了政府形象,亟需严格监管。
一、虚假广告的危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虚假广告集中于保健品、药品领域,多在广播、电视收听、收视率非高峰时段插播,且长时间播放,而其目标群体恰好是能够在非收听、收视高峰时段打开广播或观看电视的老年群体.虚假广告通常采用模仿专家讲堂、养生保健等电视节目,或宣称厂家特殊让利、国家惠民政策等广播节目等方式,通过专家认证,使用者现身说法,现场气氛烘托来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辨识能力低的消费者,尤其是身体出现问题的老年人,在接收到虚假广告的宣传后,容易误信广告内容,购买其所宣传的产品,轻者损失钱财,由于误信“灵丹妙药”而贻误病情,重者可因为购买劣质产品而直接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扰乱市场秩序。
虚假广告在宣传上存在不真实、不合法的内容,用能够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消费者的方式对产品进行宣传,其本质是以不符合产品价值的价格开展销售,甚至是公开销售劣质产品,前者排挤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直接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破坏政府形象。
发布在传统媒体的虚假广告,多数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平台,群众出于对这些大众传媒的信任,进而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报以信任的态度购买产品,然而当消费者误信上述媒介发布的虚假广告,购买到名不副实、质次价高甚至是劣质产品时,对大众传媒的信任度会直接下降,对大众传媒的办理单位的信任度下降,从而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
广告法的案例
广告法的案例一、虚假广告广告中存在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推销的商品的详细信息,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等,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相关案例一:某化妆品的精纯美白祛斑组合:在电视上宣称“遗传的斑我都能去除”,“祛斑有效率达95%”,涉及虚假夸大,被处罚没款2.6万元。
相关案例二:某马铃薯膨化食品:在外包装宣称“口感松脆、不油腻;且100%不含反式脂肪”,涉及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
相关案例三:某教育机构:自制印刷品宣称“已经培育高考学子近12万,其中重点大学录取率高达95%”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被处以1万元罚款。
相关案例四:某洗发水品牌:在电视上宣称“杀灭真菌,对家族遗传性的脱发白发有预防作用”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被处以31万元罚款。
二、招商、投资咨询、金融服务或者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例如保险、期货、债券等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的情况,或出现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作推荐及证明的情况;相关案例一:某保险公司在其广告语中说明“投资回报率70%,稳赚不赔”等字样。
相关案例二:某电视广告中出现:“今天我依然要告诉你们两只同样看涨的热股,最先打进来的一百个电话就可以获知具体股票名称。
”或者说“如果你想第一时间获得这只牛股的信息,请致电……”三、房地产广告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屋位置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所需时间表示而不以距离表示等。
相关案例一: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广告宣传页中说明“距离地铁***站5分钟,保证至少升值30%”等字样。
相关案例二:某房产有限公司为推销其房产,于2006年3月发布广告,宣称“距徐家汇中心区仅3公里”,而实际最短距离是5.77公里;广告称“浦江有两道湾……其房产独享陆家嘴之后的浦江南段唯一的湾景资源”,而事实上,其他房地产项目也建在浦江的湾道处;广告声称,“根据政府规划,浦江南段将建设成为集城市居住、生态、旅游于一体的新滨江板块……”相关案例三: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其销售的商品房进行广告宣传,声称“可零首付”,但广告中并未同时标明“零首付”的条件,即需要购房者以原有的房屋申请抵押贷款,另外可申请抵押的房屋还有时间上的限制,由于未在涉案广告中明示重要信息,使不少消费者产生误解。
对变相烟草广告的思考
对“变相”香烟广告的思考摘要:我们小组的一些浅见,变相烟草广告其实就是所谓的“糖衣炮弹”,不应该存在在电视广告之中。
香烟本质上是伤害身体的东西。
虽然许多人离不开它,我们也不能太过苛责。
但是所谓的“变相”广告是为了公司自己的利益为香烟添加了一个个附加价值。
诱导消费者消费的恶劣行为,是不值得我们提倡的。
毕竟吸烟有害健康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所以希望法律能进一步完善,最后彻底消灭这种“变相”烟草广告。
关键词:变相烟草广告吸烟有害健康香烟真相一、变相的主要手段烟草公司从烟盒入手,处心积虑规避《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施行内外有别政策,误导欺骗公众。
与此同时,烟草企业大打文化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已经深入到公众的每一个生活环节。
“宁要漂亮烟盒,不要公民健康”的烟草主管部门乃至烟草公司,共同编制了一个美丽的谎言。
从大打文化牌,到追捧高科技,甚至办希望小学、赞助电视剧、运动会,烟草厂商将自己装扮得美轮美奂,其实质是为了培养更多的烟民,尤其是引诱更多的青少年开始吸烟国内烟草公司都说自己的广告宣传只是强化自己的品牌,但真实的情况并非如此”,其实质“一是增加消费,引诱烟民多吸烟;二是对青少年的诱惑,培养下一代对烟草的认同”。
杨焱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研究员。
根据中国现行广告法的规定,烟草品牌广告,只限于“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影剧院、等候室、会议室、运动场”五类媒体和四类场所。
然而,变相的烟草广告几乎泛滥成灾。
许多知名烟草企业通过注册同名文化公司,以“品牌传播”方式,变相宣传。
“当你看见电视上那些气势磅礴,但又不知所云的广告,八九不离十就是香烟广告。
从“利群”的“永远利于群众”、“让心灵去旅行”,“红塔山”的“山高人为峰”、“潮流来来往往,唯有经典恒久不息”,“芙蓉王”的“传递价值,成就你我”,“白沙”的“鹤舞白沙,我心飞翔”,到“黄山”的“一品黄山,天高云淡”。
这些烟草广告“气势磅礴”,这些变相烟草广告,以隐晦的语言鼓励人们吸烟,而这些广告都属于中国早已批准生效4年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所明确禁止的“直接或间接鼓励他人吸烟”的烟草广告范畴。
广告乱象的危害与治理
广告乱象的危害与治理在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广告也全面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以其独特的文化张力,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空间。
但是,美好的事物往往会被鱼目混珠、夹泥带沙。
以虚假广告为代表的广告乱象大量存在,这一违背市场竞争机制的产物,正日益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困扰着人们的生活。
广告乱象的主要表现为: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越来越多元化。
虚假广告除了少量违规通过正规媒体如电视、广播、户外媒体、正规报纸及杂志等发布以外,大多通过一些非法渠道进行传播。
其传播的媒体呈多元化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通过户外到处张贴或刷制小广告。
这一形式已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生活,尤其是给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二、是通过印刷纸质的小传单、小手册、小卡片等随处进行散发,或者通过杂志或报纸及通过邮政等渠道进行散发。
这类广告大多是虚假医药广告、虚假的服务广告、非法的交易广告等等。
三、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虚假广告。
这一形式已引起有关法律专家的高度重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消费者与商家之间需要建立完全的信任关系,双方无法真实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这给不法者造成大量的可乘之机。
四、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虚假信息。
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的钱财,达成非法交易时有发生。
五、一些商家贩卖消费者信息(电话、姓名等),让一些机构获得。
这些机构通过拨打电话不断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房子、保险、培训课程等),消费者不胜其烦。
六、通过电视及广播发布有偿新闻或者其形式与新闻相混淆,让消费者无法分清是广告还是新闻。
现在很多的商家与电台及电视台联办节目,将广告制作成新闻或专题片的形式,在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而不注明是广告。
有的在报纸上请记者写专题报道,与新闻混在一起而不注明是广告,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新闻而上当受骗。
还有的药品厂家请来专家或者老人现身说法,故意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还有的商家请来名人在广告中作虚假陈述。
七、一些广告商为了博人眼球,颠覆文化,把低俗当卖点,滥用成语,戏弄传统文化和国家象征,更有甚者诋毁历史人物和民族英雄。
虚假广告有哪些危害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虚假广告有哪些危害现如今,无论是电视节目还是网络平台,到处都有广告的身影。
不过,有部分广告是虚假的,我们称之为虚假广告。
这类广告通常是宣传与实际不符,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还有巨大的危害。
那么虚假广告有哪些危害呢?赢了网为您解答。
想要通过法律法规来对虚假广告作出规制,了解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虚假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变态”,是市场经济的非正常产物,它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一)从道德角度看虚假广告的欺诈性使得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传统商业道德受到挑战,其昧着良心赚黑钱更有悖于我们的社会公德,它的泛滥也为道德败坏提供了载体。
譬如,现在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黑中介,这些黑中介放弃良知,为了赚黑心钱,他们在报纸上大量发布求职广告,欺骗了许多本就穷苦的求职者的血汉钱,当求职者发现上当找上门时,要么就人去楼空,更有甚者甚至对求职者大打出手,使求职者身心俱伤对社会的信任度也降低了,同时也使得中介这个行业的道德可信度下降,严重制约了这个行业的发展。
(二)从文化角度看广告自从产生之日起,就具备了许多功能,而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传播信息。
它向人们传达了重要的商品信息,从而获得广告受众的认同,然后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
在广告最初起源的时候是为了炫耀自己的产品,因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
虚假广告的泛滥将会对广告文化造成很大的冲击。
一则好的广告,可以从视觉上、听觉上给人以美的享受或对心灵上产生一定的震撼力。
例如,我个人比较欣赏“七喜”汽水的广告——线条明快的黑白的小人、透明的冰块、翻腾的气泡、绿色的字体在夏日中给人以清凉的感觉,同时也让我记住了“七喜”汽水,达到了商家的预期目标。
历史上做的好的广告还有很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即广告学,而且,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广告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但大量虚假广告愈演愈烈,若不加以遏制,会有使广告文化成为一种伪文化的危险。
最新新广告法全文-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16最新广告法禁用词与“最”有关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
与品牌有关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
与虚假有关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
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与时间有关限时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与权威有关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这些新广告法禁用词在以后的网络营销推广上肯定用的上,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打击一些违法事情。
“变性广告侵权”案法律评析
“变性广告侵权”案法律评析根据中国法律,变性广告侵权是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姓名、名誉等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宣传活动,从而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变性广告侵权涉及到个人的肖像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个人享有公民的肖像权,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活动。
变性广告侵权行为使用他人的变性后的肖像在商业宣传中,未经他们同意,已经侵犯了其肖像权。
其次,变性广告侵权还可能侵犯到个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他人不得冒用其姓名、损害其名誉。
变性广告侵权对个人的姓名和名誉进行商业宣传,可能导致他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受到损害。
对于被侵权人来说,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当他人侵害他人个人权益造成损害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对于变性广告侵权,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变性广告侵权案件需要确立证据链,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侵权行为以及损失的存在。
证据可以包括侵权广告宣传相关素材、侵权行为的损害公示、相关证人证言等。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被侵权行为导致了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总而言之,变性广告侵权属于侵犯个人肖像权、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
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确立证据链,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失,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规则,最终判决赔偿结果。
继续深入分析变性广告侵权案的相关内容,涉及到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方和被侵权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赔偿责任等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变性广告侵权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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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危害与治理 虚假广告的经济动因及治理办法
虚假广告的危害与治理虚假广告的经济动因及治理办法媒体经营大家谈本文从信息传播者(主要包括广告主及广告媒体)角度,以相关经济理论端详虚假广告的动因;并借鉴英国广告业自律阅历,寻求解决中国虚假广告问题的可能途径。
虚假广告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不实或引人误会的虚假宣扬的广告。
广告活动起始于广告主{1}。
从这个意义上看,广告主应为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
不过除广告主外,广告媒体亦难辞其咎。
本文从信息传播者(主要包括广告主及广告媒体)角度,以相关经济理论端详虚假广告的动因;并借鉴英国广告业自律阅历,寻求解决中国虚假广告问题的可能途径。
一、从有关“共有资源”的理论看虚假广告的经济动因“公司理论”假设企业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广告主发布广告的目的在于利用劝说性信息使消费者熟悉(认知效果)、喜爱(态度效果)以至购买和使用(行动效果)所推介的商品和服务,最终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
广告主广告费的投入产出效率就反映在广告效果上。
美国学者霍夫兰等依据试验结果得出结论:传播效果与信源(communicator)可信度[credibility,包括可信任性(trustworthiness)与专家权威性(expertness)两个方面]呈正相关关系。
“同一条信息由高可信度信源传播比由低可信度信源传播更能让信息接受者做出同意的推断,当建议性观点由高可信度信源传播时,该观点的直接接受性更高”。
{2}据此理论不难推断,广告主和广告媒体的可信度与广告的传播效果呈正相关关系。
因此,从整体上看,合意的广告环境(指由可信度高的广告媒体及广告主所构成的值得信任的广告环境)符合广告主与广告媒体的利益。
但合意的广告环境与清爽的空气一样没有排他性,但具有竞争性。
亦即每个广告主或广告媒体都可以从合意的广告环境中受益,但一家广告主或广告媒体“使用”合意的广告环境(这里的“使用”可理解为刊播虚假广告,降低整个广告环境的合意性,就像企业排放废气,污染大气一样)削减了其他人对它的享用。
广告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解析
广告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解析一、什么是广告法中的虚假宣传广告法里的虚假宣传啊,那可真是个有点复杂但又特别重要的事儿呢。
虚假宣传简单来说就是商家在做广告的时候,说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话来吸引顾客。
比如说,一个面霜,它其实就只有保湿的功能,但是商家在广告里却说这个面霜能让你一夜之间年轻十岁,皮肤像婴儿一样光滑,这就是典型的虚假宣传啦。
这就好比是一个人本来只能跑一百米,你非要说他能跑一千米还不带喘气的,这不是骗人嘛。
二、虚假宣传的常见形式1. 夸大产品功效。
就像刚才说的面霜的例子,还有一些减肥药,说吃了不用运动不用节食就能一个月瘦几十斤,这怎么可能呢。
我们又不是生活在魔法世界里,哪有这么神奇的东西呀。
2. 虚假的数据。
有些商家会说自己的产品有百分之九十九的人用了都说好,这个数据是从哪来的呢?难道真的找了那么多人做调查吗?很多时候都是他们瞎编的,就是为了让我们觉得这个产品很受欢迎。
3. 虚构用户体验。
比如说找一些演员来假装是普通用户,说这个产品多么多么好,自己用了之后生活都改变了。
但实际上这些人可能根本就没用过这个产品,只是按照商家的要求来演戏而已。
三、虚假宣传的危害1. 对消费者的危害。
消费者如果相信了虚假宣传,买了那些没有效果的产品,就会浪费钱。
而且有时候可能还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呢。
比如那些没有经过严格检测就被吹得神乎其神的保健品,吃了可能不但不能保健,还会让身体出现问题。
2. 对其他诚信商家的危害。
那些老老实实做产品、做广告的商家就会很吃亏。
因为消费者可能被虚假宣传的商家吸引走了,这样诚信商家的生意就会受到影响,这是很不公平的呀。
3. 对市场秩序的危害。
如果虚假宣传的情况越来越多,整个市场就会变得很混乱。
大家都不知道该相信谁的广告了,这样正常的商业竞争就没办法进行了,市场就会变得乌烟瘴气的。
四、如何识别虚假宣传1. 看广告的内容是否过于夸张。
如果一个广告的说法让你觉得“哇,这也太神了吧”,那很可能就是虚假宣传了。
广告虚假宣传
广告虚假宣传广告是市场营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为企业赢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口碑。
然而,随着竞争加剧,一些企业为了吸引顾客,不择手段地使用虚假宣传来夸大产品的优势和效果。
本文将探讨广告虚假宣传的危害,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
虚假宣传是指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效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种行为损害了顾客的权益,使得顾客在交易过程中受到欺骗。
虚假宣传可能表现为误导性的文字、夸大的效果承诺或通过修图等手段美化产品。
无论是哪种形式,虚假宣传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虚假宣传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在一个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推动企业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动力。
然而,通过虚假宣传,企业可以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吸引顾客并取得销售额的增长。
这对那些遵循规范宣传的企业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压力,最终可能导致它们退出市场。
其次,虚假宣传伤害了顾客的信任。
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决策往往依赖于广告的宣传信息。
然而,当他们发现自己被误导时,他们对该品牌的信任将大打折扣。
失去顾客的信任不仅意味着销售额的下降,更可能导致口碑受损,甚至影响到企业的长期发展。
再次,虚假宣传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广告作为信息传递的渠道,关乎公众利益。
虚假宣传通过误导公众对产品的认知,不仅浪费了消费者的金钱,还可能导致一系列健康、安全等问题的发生。
在某些敏感领域,虚假宣传可能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如涉及到医疗、食品安全等方面。
要解决广告虚假宣传的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广告宣传的审查和监督,对虚假宣传进行罚款和处罚。
其次,广告从业者应加强自律,遵循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此外,顾客也应提高对广告的辨识能力,主动获取产品信息,不轻信虚假承诺。
总之,广告虚假宣传对企业、顾客和整个社会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和自律,才能打击虚假宣传现象,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顾客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变相广告名词解释
变相广告名词解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广告,有些广告还会变相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比如说变相广告。
那么,什么是变相广告呢?如何防范变相广告呢?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方面深入探讨变相广告。
一、什么是变相广告?变相广告指的是某些商家在销售产品前,以其他形式的方式,吸引顾客的注意力,最终达到宣传和促销的目的。
这些广告多以宣传信息、促销活动等形式存在,常常出现在论坛、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并不显眼,很难被观察者发现。
二、如何避免变相广告的骚扰?1. 设置过滤器我们可以通过设置过滤器的方式,过滤掉一些与我们无关的信息,并避免被变相广告所骚扰。
通常来说,社交媒体的设置选项中,都有一些选项,帮助我们设置过滤器,将一些错误的内容过滤掉。
2. 鉴别信息来源在阅读网页内容的时候,我们需要更加警惕地鉴别信息的来源。
如拨打400电话,使用公众号等,我们都需要先行确认信息是否来自官方,是否真实可靠。
3. 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人们经常在一些网站上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如手机号码、地址等,如果这些网站不可靠,就可能被泄漏。
这些不可靠的网站往往会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一些商家,从而骚扰我们。
4. 不盲目点击我们在阅读网络文章时,有时会出现一些小广告弹窗,我们可以选择关闭这些弹窗,而不是随意点击这些链接。
这样可以避免让商家通过点击链接从而获得我们的个人信息。
总之,变相广告是商家为了宣传和销售产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它很容易陷入误导人们的情况中。
我们必须要保持警惕和谨慎地对待这种广告,避免被它所骚扰。
我们需要做出积极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远离那些变相广告的骚扰。
虚假广告的表现、危害与整治对策(doc 10页)
目录内容摘要什么事虚假广告? (1)1.虚假广告的概念 (2)2.虚假广告的性质和认定 (3)3.虚假广告的特点及恶劣影响 (3)虚假广告的表现 (4)虚假广告的危害 (4)虚假广告的成因 (5)广告市场主体唯利是图 (5)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5)广告法律管理不到位 (6)广告行业自律滞后 (6)社会舆论宣传监督不力 (6)整治虚假广告的对策 (7)树立消费者利益优先的经营理念 (7)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7)加大广告法律管理力度和处罚力度 (8)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的自律作用 (8)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9)参考文献 (9)【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成熟的市场下也在迅速的发展,广告业的发展也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发展过程中会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和我们的市场经济也是有必然关系的,在大的市场环境中发生不规范也是一种必然,其中虚假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很多的,这是我们无法改变的,但我们还是要努力的去制约和防范去打击和处罚,不要让虚假广告去侵害我们消费者,这是我们要做的,在此我们将讨论该如何去整治虚假广告的存在。
【关键字】虚假广告广告法行为原因整治当前我国广告也迅速发展,但是广告市场本身并不完善,虚假广告现象自然大量存在,其中,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事虚假广告?它表现在什么方面呢?它又是怎么危害消费者的呢?它存在的原因有哪些啊?又该如何整治啊?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
一.什么是虚假广告?学界普遍认为,虚假广告主要包括欺骗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两部分,他们都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要严厉的去打击虚假广告,在此我们先讨论欺骗性虚假广告,在对虚假广告进行探讨和分析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基本概念。
1.虚假广告的基本概念一般来说,虚假广告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广告违法行为;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创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是通过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来获取盈利,2.虚假广告的性质和认定明确虚假广告的概念后我们来看如何进一步的认定虚假广告1993年6月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认定虚假广告: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是否真实,而在广告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部分西方国家,认定一则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欺骗消费者和误导消费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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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谎言:变相广告及其危害在生活中,广告分为很多中。
但其中变相广告无疑是最难以发现和预防的。
例子一:我们学生宿舍的门上,经常有人贴上一些张贴画,但是那些张贴画上“午休时间,请勿打扰”、“文明寝室”等标语占主要部分,只是右下角有各种饭店啊,KTV的广告。
这些张贴画还非常难撕掉,即使撕掉了也会留下痕迹。
例子二:百度百科里当搜索一些名词,在解释栏里都会有变相广告。
比如搜索“关节炎”时,词条介绍是“关节炎是一种常见的慢性疾病,由炎症、感染、创伤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关节炎性病变,属风湿学科疾病。
常见的是骨关节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我国关节炎患者估计有1亿以上,且人数在不断增加。
据统计,我国50岁以上人群中半数患骨关节炎;65岁以上人群中90%女性和80%男性患骨关节炎。
我国的患病率为0.34%~0.36%,严重者寿命约缩短10~15年。
近些年在临床上取得突破,常见医院用药合盛堂宗,及中医四联修复调控疗法—通过渗透、祛湿、修复、激活三效合一,从内及外整体调理治疗祛风除湿、活血散结,调节功能扰乱等系统。
”
问题就出在常用疗法那里!词条里介绍的中医四联修复调控疗法在任何医学教科书和期刊上,都没有这种方案的介绍。
而再次搜索中医四联修复调控疗法,我发现该疗法只是存在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中!
例子三:目前在很多城市的马路边上都有很多公益广告牌,但是这些广告牌右下角都有清楚明白地标明了赞助商的联系电话,商标,厂名,厂址,甚至网址,获得的奖项!
例子四:一个老板开两个商店,然后卖同样的东西,但是标价不一样。
在我家附近就有两家鞋店,卖的鞋都是一模一样的,一家标出了两三百的价钱,一家只有几十块钱的价钱。
当然几十块钱的那就鞋店卖疯了,而几百块钱的那家鞋店坚持不到一个月就倒闭了。
后来他们赚足了银子的时候大家才知道其中的奥妙,原来两家鞋店都是一个老板,而且他们的仓库都是打通的。
不但库存一点没有剩,而且赚得满盆金。
例子五:各种便宜报纸。
最恐怖的就是扬子晚报,零售价五毛钱,但是最厉害时能有60多个版面!打开一看,全是各种大小广告。
生活费不多想看个报纸,买便宜的结果买到了广告纸。
而且上面的广告也是各种变相广告。
很多都是用感谢信、新闻报道的方式去做广告。
(一)变相广告的危害有:
1、让人被防不胜防地接受一些垃圾信息。
如今社会是信息大爆炸的社会,各种信息如潮水般涌向我们。
但是变相广告由于是变相的广告,我们对其并不会有戒心。
比如一些烟草企业宣传自己企业文化的广告,虽然一字不提烟草,但是人们一看见这个企业的商标就可以直接联想到了烟草。
而且中华烟的广告上更是直接写了“爱我中华”,这就是直接强迫人们接受不购买中华牌
香烟就是不爱中华的信息。
2、易于蒙骗读者和消费者。
比如说一些广告新闻,虽然其
投放在广告版面、时段上,但外在表现形式却以新闻出现,因此会使受众误以为是新闻。
在某种程度上,其提高和增强了广告信息的传播效果。
“新闻性广告”的内容还可能是以类似典型报道
的形式介绍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业绩、经验、事迹,颇多溢美之词,标题往往使用“××侧记”、“××纪实”、“来自××的报告”、“××访谈”,甚至还有“答记者问”、“采访札记”等用语。
不明就里的读者哪里分得清是广告还是新闻,往往就把它当作新闻了。
而读者凭着对媒体的信任,对此也同样深信不疑,结果往往使人上当。
3、给职业犯罪带来机会。
很多广告都是在依靠钻一些制度
上的漏洞而播放的。
比如公益广告牌的赞助商。
为什么是这个赞助商能在公益广告牌上加上自己的商标、联系方式和获得奖项呢?这是一个已经是一个很明显的变相广告了,但它怎么能通过审批而制作和传播呢?因此我们有正当的理由去怀疑这些变相广告
是广告制作者、审批者与广告发布企业货币交易的结果。
(二)对与规制变相广告的建议:
1、加强对于新闻、信息类节目以及儿童节目的广告管制。
新闻、信息类节目对公正性、客观性有最高的要求,“隐蔽的商
业利益”的侵入会对该要求带来极大的挑战,并扭曲整个社会的
信任体系。
因此,对于这些节目类型,严格禁止变相广告有利社
会公正。
对儿童节目而言,因儿童的辨别能力很低,即便是在传统广告形式下,儿童都是最容易受到广告影响的群体。
如果变相广告得以在儿童节目中实施,那么其隐蔽性所带来的危害将会发展到极致。
2、香烟、酒、药品等特殊产品不能在所有媒体中进行变相广告。
特殊商品的广告形式受到严格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产品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身体上的直接损害,或者必须要严格按照医生的指示使用以避免潜在的危害。
变相广告相比传统广告具有更好的产品推销效果,如果在这些特殊产品中进行应用,会促进相关产品的销售,但也会加大这些产品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
同时,传统广告管制中,这类商品是监管的重点,如果再允许其他任何形式的变相广告,则会变相为原本严格的管制打开缺口,使得整个管制体系受到冲击。
3、完善与健全广告审核与事后监督制度。
广告的审核与事后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不然不会有那么多的变相广告。
因此我们应该对广告审核与事后监督制度加以完善,以面对我国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
(三)结语:
中国的变相广告产生的时间并不长,但其快速的发展在带来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争议。
因为变相广告作为一种新颖的营销形式,相关产业的参与者只注重变相广告带来的商业利益,而法律规制上由于对其认识不足而缺乏相应规范。
正如前文
所指出的,尽管变相广告是一种具有一定程度创新的营销方式,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广告。
如果不利用《广告法》来对其有效规制,其负面效果的爆发会使得消费者受损、广告规制体系崩溃。
所幸,越来越多出现在各类媒体中的变相广告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只是,变相广告作为新兴事物,在规制的时候必须结合其自身的特点,给其保留生存和有序发展的空间。
10法学1班
陈戈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