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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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最新版2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最新版2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最新版(2)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6年最新版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处置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处置流程,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指导。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

电力用户应当依法安全用电,对其受电设施加强维护。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民生活用电施行阶梯电价。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采用抄表付费、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及时交付电费。

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下列非居民电力用户收取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一)使用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的;(二)使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装置的;(三)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足额收缴电费。

差价部分电费单独立账管理,上缴市级财政。

非居民电力用户对征收差别电价提出异议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电力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电力用户承担。

计量装置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或者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

供电企业收到异议后,应当尽快核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电力用户。

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恢复供电。

逾期不答复或者电力用户对答复有异议的,电力用户可以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投诉。

第二十六条电力用户对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供电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其他电力用户的信息。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类型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分为工业类和社会类两大类,工业类分为煤矿及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电子及特种制造业、军工5类,社会类分为党政司法机关和国际组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安全、公共事业、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人员密集场所8类。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参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八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7287-90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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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管理,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的运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业公司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对电业公司的电力需求具有重要影响和重要价值的客户。

第四条电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用电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电业公司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客户的沟通和协调,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根据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当遵守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和电业公司的规定,合理使用电力资源,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电业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用电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用电效率。

第八条电业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违规行为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电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电力客户用电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分析用电数据,为用电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电业公司应当加强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客户的用电意识和用电能力,推动节能减排。

第二章重要电力客户的划分和管理第十一条电业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重要电力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的划分应当以客户对电力需求的重要程度、对电网的影响程度、对电业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为基础,科学公正、合理合法。

第十三条电业公司应当建立重要电力客户的档案和数据库,详细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用电负荷、用电特点等。

第十四条电业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相应的用电管理措施和政策,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差别化的服务。

第十五条电业公司应当加强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监测和分析,及时了解客户的用电情况,掌握客户的用电需求,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支持。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行为,确保供电安全和优化用电负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管理。

第三条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对电力需求较大,用电负荷对电网影响较大的用户。

具体划定标准由电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四条电业公司应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可以采取措施对其用电行为进行限制。

第五条电业公司应建立电力客户档案,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六条重要电力客户应按照电业公司的要求进行用电申报和调整。

不得擅自改变用电负荷或用电方式。

第七条电业公司应通过合理的定价机制,鼓励重要电力客户节约用电和提高用电效率。

第八条电业公司应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用电申报和调整第九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在每年的指定时间内向电业公司申报下一年度的用电负荷预估和用电需求。

第十条电业公司根据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申报,确定每年的用电计划,并向重要电力客户下发用电计划。

重要电力客户应按照用电计划进行用电。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客户如需调整用电负荷,应及时向电业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用电调整方案。

电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可以同意或要求重要电力客户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如需调整用电方式,应及时向电业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用电方式调整方案。

电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可以同意或要求重要电力客户进行调整。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电业公司可以根据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情况和电网负荷情况,对其用电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措施由电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电业公司可以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设备和用电系统进行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用电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电业公司可以要求重要电力客户安装电力监测设备,监测用电情况和电能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电业公司可以要求重要电力客户配备备用电源设备,确保用电可靠性和安全性。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力法、电力工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要电力用户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合理、安全、高效、可持续。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确保电力供需平衡,提高用电效率,实现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电力需求大、用电负荷变化速度快、安全稳定供电要求高,或者对电网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用户。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便捷化、透明化和公开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电安全管理和电力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电安全标准进行用电计划编制,严格控制用电负荷,合理安排用电时间,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可靠的用电设备和电力设备运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电力设备故障,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合电力企业的用电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用电结算,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参与电力企业的用电安全培训活动,提高用电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并维护电力设备。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稳定、安全、高质量的电力供应服务,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电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用电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与重要电力用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变化,提供合理的用电建议和优化方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管理,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及其供电单位。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享有偏重电源、备用电源、扩容权等电力客户权益,能够对其所接受的电力质量、供应可靠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供用电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供电单位是指国有电网、非国有电网公司及其组织形式的供电企业。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明确供用电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电力质量监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合同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用电情况:供电容量、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二)电费结算:电价、计量和结算办法等;(三)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供电单位对供用电设施的要求和责任,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用电质量、可靠性的要求等;(四)电力设施维护和改造:供电单位的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改造升级等;(五)双方违约责任: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责任承担;(六)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第八条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供用电需求的电力质量、可靠性,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供电单位应当每年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供电方案。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第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和可靠。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指根据国家规定的电力用户供用特殊要求和电力用途的用户。

第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提供相关服务支持。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电力供应单位的要求进行用电装置的配置和运行,确保用电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定期报送给电力供应单位并保留备查。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规定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装置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在突发事件或故障发生时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管理档案,包括用户用电需求、用电设备配置、维护记录等信息,并予以保密。

第十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和供用电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用电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处置和恢复。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配合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协助。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重要电力用户,电力供应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限制用电;(四)暂停供电;(五)终止供电。

第十六条电力供应单位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处罚措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通知用户。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范本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范本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及合理利用电力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业公司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

第三条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对电力需求量较大、影响电网运行安全和稳定性的用电客户。

第四条电业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用电管理规则,并向重要电力客户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五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当按照电业公司的要求,配合电业公司进行用电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电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电力需求预测和调度,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用电需求预测第七条电业公司应当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需求进行准确预测,制定合理的电力供应计划。

第八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当按照电业公司的要求提供准确的用电数据和相关信息,配合电业公司进行用电需求预测。

第九条电业公司应当通过定期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重要电力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用电需求变化情况,为用电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电业公司应当及时调整用电供应计划,根据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需求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配,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用电监测与控制第十一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当安装并使用电能计量仪表,及时记录用电量和用电时段。

第十二条电业公司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电业公司应当根据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及时与重要电力客户沟通,指导其合理利用电力资源。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当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采取必要的节约用电措施,减少电力负荷波动,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电业公司应当加强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确保电网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用电应急管理第十六条电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应急预案,规定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当按照电业公司的要求,制定用电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和评估。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拥有重要电力设施的用户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旨在确保用户的供电安全。

1.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详细的供电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实际操作中。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的供电设施管理机制,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减少设备故障的概率。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供电中断的情况。

预案应包括应急响应流程、备用电源的准备和使用、人员疏散等相关内容。

4.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专门的供电安全管理团队或部门,负责日常的供电设施管理和安全检查,同时要加强与供电公司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汇报和解决供电安全问题。

5. 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供电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供电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6. 对于供电不足、设备老化或其他可能导致供电安全问题的情况,重要电力用户应及时向供电公司提出需求,并配合供电公司的调整和改进。

7.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机制,及时记录供电安全事件和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通过上述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提高供电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供电事故的发生,确保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安全。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一、综述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起关键作用的用户,其供用电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机构由国家能源局设立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供电企业责任1.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特殊要求,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可靠、稳定的电力供应。

2.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向重要电力用户协调落实。

3.供电企业应定期检查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设施、设备和用电行为合规性,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供电企业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了解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和问题,积极解决问题,确保供用电安全。

四、用户责任1.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供电设施、设备安装和运行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提高用电设施安全性。

2.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规范用电行为的规章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用电意识和安全意识。

3.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用电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

4.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配合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和整改工作。

五、安全责任1.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共同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区域的供用电安全。

2.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用电安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经验,解决问题,确保供用电安全。

3.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安全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供用电安全管理水平。

4.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用户用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应急管理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用电安全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演练、故障排除等,确保应对电力供应中的突发事件。

同时,还要建立与其他关键行业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正文:----------------------------------------------------------------------------------------------------------------------------------------------------上海市供用电条例(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鼓励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节约利用水平。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安全,维护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根据《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包括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管理、用电设备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使用电力资源,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重要电力用户指在政府确定的重要行业领域或重要用电场所,其供电安全对社会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用电用户。

第五条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用电需求管理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自身用电需求及用电特点,合理确定用电计划,并及时向供电公司提出用电申报。

第七条供电公司应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计划,合理安排供电,并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第八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电计划应包括用电负荷预测、用电设备维护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供电公司备案。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与供电公司沟通,及时了解电力供应情况,并根据供电公司的通知合理调整用电计划。

第三章用电设备安全管理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巡检,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及时报修、维护。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配备应急备用电源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用电设备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提高用电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用电设备故障、停电等与安全相关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第十六条供电公司应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特点,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向重要电力用户通报。

第十七条供电公司应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应急协作机制,共同应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突发事件。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电安全的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用电安全。

一、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范围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范围涵盖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用电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方面。

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1.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并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巡检和维护保养工作。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对供电设施和设备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和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对供电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测试,并建立设备档案,及时更新设备资料。

三、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防护1. 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自身的用电负荷和供电要求,合理配置用电设备和电源,并确保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3. 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用电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用电操作符合安全规定。

4.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用电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四、重要电力用户应急响应1. 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用电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上报用电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2. 重要电力用户应参与供电抢修工作,积极配合电力公司进行抢修工作,保障供电的恢复。

总之,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安全和用电安全,加强管理和防护措施,提高供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减少用电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及时响应和处理各类用电事故。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力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能源之一,而电业公司作为电力供应商,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客户的用电需求,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重要电力客户的定义与分类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特定行业的关键设施和公共服务机构。

根据用电需求和特殊行业要求,可以将重要电力客户分为工矿企业、商业服务类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类企事业单位等。

每类客户都有其特别的用电特点和管理需求。

三、电力用电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电力用电管理的首要原则是确保用户用电过程中的安全。

重要电力客户的设备大多为高压电气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企业的生产和人员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电业公司要求重要电力客户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用电操作。

2. 均衡供需:电力供需的均衡是用电管理的基本原则。

电业公司需要根据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情况和需求,合理制定用电计划,并保障供电的稳定性,避免因供电不足或过剩而影响客户的正常用电。

3. 能效优先:电力资源是有限的,能源的高效利用是电业公司用电管理的重要目标。

通过推广节能技术和管理手段,降低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功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公平合理:电力用电管理要公平合理,不能因为某一重要电力客户的地位特殊而对其进行特殊照顾。

电业公司应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和社会责任制定统一的用电管理规范,确保公平公正。

四、电力用电管理的内容与措施1. 用电计划的制定:电业公司要根据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用电计划。

用电计划要合理分配电力资源,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电能质量的监测:重要电力客户对电能质量要求较高,因此电业公司应定期对供电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一旦发现电能质量不合格,电业公司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前言电业重要电力客户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能源供应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加强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用电安全管理,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管理。

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的分类、评估与认定按照国家及能源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户责任2.1 用电需求的申报电业重要电力客户应及时向供电单位申报用电需求。

供电单位应根据用户的供电要求和用电负荷,按照电力需求管理制度申报,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分配配电设备的容量。

2.2 用电安全责任电业重要电力客户应落实保安措施,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可靠。

若用户的用电负荷超过限额,供电单位有权采取措施限制用电。

2.3 安全生产责任电业重要电力客户要在事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事故发生,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若遇到紧急情况,需立即报告供电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2.4 市场监管责任电业重要电力客户要遵守生产、销售和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三、供电单位责任3.1 设备管理责任供电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保证配电设备的运行稳定。

并定期检查、维护配电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

3.2 配电容量分配责任供电单位应根据用户的供电要求和用电负荷,按照电力需求管理制度分配配电设备的容量,并严格落实季节调整措施。

3.3 停电应急预案制定供电单位应制定合理、可行的停电应急预案,确保在电力故障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排除故障,保证电力设施运行安全。

3.4 服务质量保障供电单位应加强电力服务质量管理,优化供电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贴心、快捷的服务。

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处理客户的投诉和建议。

四、管理机制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采取“客户+供电单位+政府”三方协调机制实行,在下列方面进行协调:用户用电申请、配电容量分配、设备管理、电力设施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服务质量保障。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那些对电力供应具有重要性的用户,一般包括大型企业、公共机构、能源设施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 电力设备安全管理:重要电力用户应建立健全的电力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和更新。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和故障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2. 供电可靠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签订可靠供电协议,要求供电企业保证供电的可靠性。

重要用户还可以考虑备用电源或应急发电设备,以备电力中断时使用。

3. 电力安全检查:重要电力用户应定期进行电力安全检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检查内容包括电线电缆、电线隐患、接地装置、用电设备等。

4. 供电风险评估:重要电力用户应进行供电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供电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这包括供电设备的鉴定、供电质量的评估、供电能力的分析等。

5. 应急管理: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包括供电中断、设备故障等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理措施。

6. 员工培训:重要电力用户应对员工进行电力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电力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最后,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定期交流供电情况和需求,共同维护供用电的安全稳定。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资格认定:电业公司根据客户的用电需求、重要性以及用电规模等因素,对重要电力客户进行资格认定,确定其享受相应的用电管理政策。

2. 用电计划编制:电业公司根据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能力,制定用电计划。

重要电力客户需提前向电业公司申报用电需求,并及时调整用电计划,以保证其用电需求满足。

3. 用电配额分配:电业公司根据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计划,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分配用电配额。

重要电力客户需严格控制用电,不得超出用电配额。

4. 用电峰谷考核:电业公司设定用电峰谷考核标准,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峰谷差别进行考核,鼓励客户在电力交易市场进行用电峰谷电价差异化交易。

5. 负荷管理:电业公司根据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情况,对其进行负荷管理。

通过负荷调整、负荷追踪、负荷告警等手段,合理安排用电负荷,优化用电结构。

6. 安全防护:电业公司要加强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电力设备和用电环境的安全防护工作。

重要电力客户要按照电业公司的要求,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7. 监测和报告:电业公司要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用电数据、用电负荷曲线、用电能耗分析等信息,以便电业公司进行用电管理和调控。

8. 奖惩机制:电业公司要建立奖惩机制,对重要电力客户的用电行为进行奖励或处罚。

鼓励用电节能、优化用电结构等行为,同时惩罚擅自超出用电配额、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等行为。

以上是电业公司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保证供电安全、优化用电配置、提高电力利用效率。

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电业公司及相关法规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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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沪经信法(2012)94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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