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财教[2014]1000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00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2014年7月23日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精神,省设立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专项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各市、县建立本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扶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资助、奖励补助和股权投资的方式,重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重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运用、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等。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2014年度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2014年度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条款拓展及报送申请补助材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科计秘[2014]29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1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2014年度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条款拓展及报送申请补助材料的通知(科计秘〔2014〕291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关于组织申请2014年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补助、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科计字〔2014〕17号)精神,各市组织开展了3个配套政策的补助申请,目前审核工作正在按程序推进。
根据执行过程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对2014年执行《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政策条款拓展。
现就有关政策条款拓展及报送申请补助材料通知如下。
一、拓展条款《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三条、第六条部分政策条款予以拓展,其他相关条件和操作程序保持不变。
1、实施细则中第三条“省、市(或县)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省内骨干企业、设立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三类对象予以补助。
现拓展到第四类补助对象,即“上一年度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比例按15%确定”。
2、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
现拓展到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86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皖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2018年7月18日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安徽创业的省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申请省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注册成立3年以内;(二)科技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直接持有其创设公司的股份;(三)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申报省级扶持资金支持额度;(四)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五)科技团队所在市科技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六)科技团队所在市对科技团队资金支持不低于申报省级扶持资金支持额度,且在申报省扶持资金前已与科技团队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协议并资金支持到位。
安徽省“特支计划”:提升人才竞争比较优势
【支撑平台】Support platform72 科学中国人 2018年12月人才计划2014年8月8日,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省特支计划”)。
颁布实施“省特支计划”,是贯彻国家“万人计划”、提升安徽省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的迫切需要,是贯彻安徽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安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快推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
实施背景区域间高层次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对安徽省人才工作,特别是人才政策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
近年来,周边省份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都在大力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工程,加大培养支持力度,为高层次领军人才提供优越的创新创业条件。
要在这场区域人才争夺战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求安徽省加大人才政策创新,不断构筑人才竞争新优势。
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以“特支计划”为牵引,造就一批推动主导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作出这样的部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为此,安徽省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在认真调研、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实施这一计划,有利于稳定和激励现有高层次人才,有利于激活存量和引进增量,并同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相互衔接,形成全省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政策体系,同时为国家“万人计划”储备候选人才。
主要内容“省特支计划”紧紧围绕省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统筹现有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坚持激活存量与引进增量相结合,突出创新创业,集成政策资源,加大支持力度,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支持10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的领军人才。
在工作原则上,一是坚持高端引领,优化结构;二是坚持以用为本、急需优先,重点人才重点支持,特殊人才特殊培养;三是坚持统筹实施,科学推进,根据不同类别人才特点,分项实施;四是坚持创新机制,不断完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等机制,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4月22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教大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实施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皖财教〔2020〕112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科协所属各学会:为规范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科协所属学会能力提升资金(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力提升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拨款,支持省科协所属学会开展科技服务、科学普及、人才服务、决策咨询、学术活动,提升学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科协所属学会,主要包括省科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作为省科协团体会员的其他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四条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负责资金审核、支付、监督管理等。
省科协组织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预算申请、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评估、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学会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真实、完整编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绩效目标表),规范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落实保障条件,主动配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能力提升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绩效导向、科学规范”的原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为推进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我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一)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体系。
根据国家、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下同)体系,科学设置省级科技计划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省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按公开竞争、后补助、稳定支持等实施分类管理。
(二)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信息化管理。
按科技计划类别分类编制项目指南,建立由科研单位、企业、部门等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实行年度定期发布制度,扩大项目指南知晓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度,增加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准备时间。
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3.08.30•【文号】财教〔2023〕162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协: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科协2023年8月30日附件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国科协、中宣部、财政部关于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设立补助资金,对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满足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等要求,且纳入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科协系统公益性科技馆进行补助,用于支持和鼓励科技馆开展与自身功能相适应的基本科普公共服务。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补助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根据财力可能、实际需求等统筹确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现将《省科技厅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第三项激励措施相关的书面材料(第一、二项激励措施已完成材料收集工作),并于3月21日下午下班前报省科技厅。
二、联系方式:第一项激励措施联系人: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张政,联系电话:64691013。
第二项激励措施联系人: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王克,联系电话:62644232。
第三项激励措施联系人:创新发展规划处史洪强,联系电话:62663189。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2019年3月18日省科技厅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9〕3号),做好2018年度督查激励工作,推动督查激励措施落地,有效激发和调动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商省财政厅等部门,现就第二、八、二十项激励措施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市,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一)激励对象对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市。
(二)评价标准对各市争取专项资金额度,项目绩效和经费支出以及落实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情况进行评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皖科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搜索、查询、运用及跟踪问责问效,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2020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档案的形成与归档第三章项目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与保密第四章附则附件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基金,下同)档案工作,进一步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责问效,有效保护和利用科技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档案工作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记录。
项目档案是国家和本省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或科技部立项,有省级财政拨款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省科技厅其他各类有省级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或专项工作材料的归档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皖政办[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必须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现就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1.完善省级科技计划(基金等)及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
新设立的省级重大科技计划(基金等)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省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决策。
2.建立省级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
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3.加强对市、县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构建全省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发挥地方资源优势,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二、优化省级财政科技投入结构4.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建设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公共科技活动。
安徽省科协创新驱动助力工程
安徽省科协创新驱动助力工程
协同创新奖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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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协制
二〇一六年九月
填报说明
一、申报书为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完整,并保证其真实性、严肃性和完整性。
缺项或格式不符的申报书不予受理。
二、申报书主要反映申报单位在开展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工作、学会在创新与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包括申报单位与学会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申报单位为学会提供经费支持情况,学会为申报单位提供科技服务情况、申报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学会能力提升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情况的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请尽量以数据、客观事实准确反映申报单位开展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工作的亮点、重点、创新点、工作绩效。
四、申报书应为A4开本打印稿,附件材料需与申报书一起装订成册,具体报送份数请参照通知要求。
申报书模板可从安徽省科协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下载。
附件材料与申报书相关内容必须一致。
五、本申报书由安徽省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皖科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资〔2023〕12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分担企业科研经营风险,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使用单位和支持额度第四章领取和兑付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分担科研经营风险,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决定省市联动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机构、分担科研经营风险、购买技术创新专业服务的制度安排。
鼓励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
第三条(原则)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省市协同、以市为主、服务多样、便捷好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总体运行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各市向企业直接发放创新券,省本级不直接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52号)精神,安徽省设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统称“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各市、县设立本级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省级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基础条件的企业、高校院所、公益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科技局或中央驻皖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项目预算管理,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科区〔2018〕52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省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7月20日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等相关事项,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汇集科技成果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情报所作为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和相关管理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明确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开展项目验收时必须同步登记;与该项目资助有关的后续成果,应及时补充登记。
2.非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标准、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符合登记条件的,鼓励其登记。
3.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此登记范围内。
第四条规范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1.在线注册。
进入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注册,注册分为申请单位注册和申请个人注册两大类,申请个人注册分项目负责人和自然人两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5日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实施以下政策。
一、加强培育孵化1.便利市场准入。
企业开办全面推行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和实体大厅“一窗受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2.催生“双创”新主体。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载体建设。
到2021年,全省县域均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均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培育体系。
依托安徽创新馆,定期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成果发布展示、融资对接等活动。
(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4.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科农社[2006]168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农社〔2006〕168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140号)的精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和《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本市的专项行动实施工作。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安徽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挥科技在促进农民致富、财政增收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和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2020年远景展望》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和壮大县域经济为宗旨,以重点科技项目为载体,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区域特色支柱产业,进一步健全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强化县(市、含区,下同)科技公共服务能力,提高科技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探索建立科技富民强县的长效机制,示范带动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指导原则1、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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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教[2015]203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15.12.0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5〕203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协会,省科协所属学会:
为规范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协及所属学会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科协关于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日
安徽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协及所属学会服务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科协关于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科协及所属学会发展需求,将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支持中国科协、省科协所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帮助地方、企业破解关键技术难题,构建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打造高端智力集聚平台。
第三条专项资金以“实现企业提效益、学会提能力”为目标,支持与“学会”有实质性合作,在安徽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