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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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2.竹刑:
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3.道法自然:
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4.任法而治:
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5.重轻罪
指加重轻罪的刑罚。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2.《唐律疏议》:是指唐初经几代统治者修纂完成的法典。它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永徽时又作《律疏》解释律文,后人合其为一体,称之为《唐律疏议》。
3.除收孥相坐律令:指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则处死,轻则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西汉文帝时明令废止。
4.天人感应:董仲舒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亦能感应上天。董仲舒把天视为最高的主宰者,认为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以鼓励。
2.存天理,灭人欲
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3.熙宁新法
指1069年—1072年,北宋王安石主持变法,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等,统称熙宁新法。
4.便宜一十八事
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
1.治法在人:是魏源关于选任良吏执法的主张。他特别强调立法之后必须选拔良吏去认真执法。
2.天法:太平天国革命时,将“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维护农民利益的法律称为“天法”。
3. 戊戌变法:指1898年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通过光绪皇帝所进行的资产阶级政治改革。这次运动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反对,最终失败。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指在辛亥革命后,由当时的南京临时政府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五、简答题
1.简述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仓廪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
(2)政治法律必须“顺民心”说。他主张施政立法必须“顺民心”、“量民力”,从民的欲。
(3)“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
2.简述儒家“为政立人”的人治论。
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执政者,他们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
(1)圣贤决定礼法。孔孟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
(2)身正则令行。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为应该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
3.浅谈孔子“德主刑辅”论的基本内容
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他主张振兴礼乐,使刑罚适中。在治理国家上,孔子强调以宽厚政策为主,因为“宽则得众”。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孔子总是主张德化,强调对劳动人民实行宽厚怀柔政策,把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作为德化失效后的防线。这种思想,被后人概括为“德主刑辅”。
4.简述法家的赏罚原则
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运用赏罚的主要方法:
(1)“信赏必罚”。指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2)“厚赏重罚”。商鞅认为,只有“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令。(3)“赏功罚罪”、“赏勇罚法”与“赏富刑贫”。商鞅认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
(4)“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指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法家主张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统一到法令上来,所以商鞅强调“壹赏,壹刑,壹教”
(5)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商鞅公开宣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1.简述明代政治家、思想家丘濬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丘濬重视法律的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问题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狱,不枉不滥,刑罚适中。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2)注重证据。他认为审理案件“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对刑讯制度持否定态度。
(3)限制赎刑。他主张对赎刑严加限制。只可适用于轻罪,而决不可适用于死刑。
(4)控制复仇。他首先肯定复仇,但是如果国家法律对复仇行为不加控制,“苟杀者转相报复,焉用国法为哉!”因此,他主张实行有限制的复仇,即父母兄弟被他人所杀,欲报仇者要当告官,不应擅杀仇人,且误杀、戏杀、过失杀人不准复仇。
(5)慎用赦宥。他认为,古代的赦宥是针对因过失和意外事件而触犯刑律的轻罪,后世曲解其旨,经常滥赦,且定为常制。因此主张赦宥只应施行于社会动乱之时和案情可疑之际。
2.简述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认为,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个办法:一是“大明法度”;二是“众建贤才”。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下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同时他也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认为立法和执法都离不开贤人。
王安石将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就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使人才,主要表现在:(1)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
(2)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
3.简述金世宗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