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军人社会保障
军人社会保障
军人社会保障军人社会保障是一项古老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项针对社会特殊群体(军人及其家属)而设的专项保障制度。
本章主要介绍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基本内容及其资金的来源与运行,中国军人社会保障等内容。
这一讲主要讨论我国现阶段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我国现阶段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我国军人社会保障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已经有70余年的发展历程。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军人优抚安置法规,初步形成包括军人褒扬制度、军人优待制度、军人安置制度的适应新的历史发展要求的较为完整的军人优抚制度。
我国现行的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有:(一)病伤待遇病伤待遇是每个军人基本生活的主要社会保障待遇项目。
我国对病伤军人是通过公费医疗与病伤补助双重办法给予物质帮助的。
(二)退休待遇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军人退休后发给生活费,其退休生活费标准,按退休原因分为三类:1、因年龄或身体条件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2、因战因公伤残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3、有特殊贡献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
(三)生育待遇生育待遇是针对女军人在怀孕和分娩的时候,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
我国军人保障制度规定:女军人凡生育一个孩子后就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残废、死亡待遇军人的残废、死亡待遇,虽然性质不同,但是,就军队、国家对当事人或其遗属进行的物质帮助来说,都属于抚恤性质。
如果是因为因公伤残、死亡给予的物质帮助是补偿性抚恤,享受有是较高标准的长期性的保障待遇。
非公伤残、死亡给予的物质帮助是救济性抚恤,享受的是一次性或较低标准的长期性的保障待遇。
主要有以下三种1、革命烈士待遇。
2、革命军人伤残、死亡待遇3、军人家属的优待(五)军人救济(六)军人福利待遇(七)退役待遇(八)社会优抚待遇。
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
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接收第三章退役安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就业创业第六章抚恤优待第七章褒扬激励第八章服务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保障机制,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将应当由本级财政保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整合退役军人数据资源,规范退役军人信息资源管理,为退役军人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提高退役军人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公民退役后享受退役军人优待待遇和服务的范围、条件以及军人荣誉、残疾军人、离休军人、烈士遗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军事路线和军事战略方针,保证退役军人的经济待遇逐年提高,确保他们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合理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退役军人优待待遇第四条退役军人一次性补贴标准应当逐年提高,包括军职补贴、军龄补贴、伤残补贴等。
第五条退役军人享受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应当优先安排。
第六条退役军人享受的医疗、教育、就业等优待政策应当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七条退役军人在工作、就业、创业等方面应当享受优先政策,相关单位和社会机构应当积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章军人荣誉和相应待遇第八条国家应当对退役军人给予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成立相应的军人荣誉基金。
第九条军人荣誉基金用于向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提供奖励、补助和救助。
第四章残疾军人保障第十条残疾军人享受的社会救助应当得到保障,包括社会福利、医疗救助、康复服务等。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就业、就学、创业等方面应当享受优待政策,相关单位和社会机构应当积极促进残疾军人的发展。
第五章离休军人保障第十二条离休军人的退休金和优待待遇应当逐年提高,他们应当享受与现役军人相当的待遇和福利。
第六章烈士遗属和烈士家庭保障第十三条烈士遗属和烈士家庭应当得到优待待遇和相应的帮助。
第十四条国家应当建立烈士纪念设施,加强对烈士及其家庭的教育和帮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退役军人待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具体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与社会保障概论期末复习重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概论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1.社会保障: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险: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或有劳动能力却因失去工作而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3.社会救助: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或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补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
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4.社会救助的对象:(1)无劳动能力、无人赡养、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因意外灾害降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人身损伤,一时生活困难的人;(3)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法定标准的个人或家庭。
5.社会福利: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
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
6.社会福利的内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劳动者。
7.社会保障的功能: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社会政治的稳定剂、对社会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章.1.英国政府于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社会救济的法律地位。
2.英国政府于1834年颁布了新《济贫法》,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救济,为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了国家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的原则。
3.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贝弗里奇报告)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推进退役军人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现役军人、复员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国家保证退役军人的权益,尊重和保障他们的人权、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各方面对退役军人赋予支持和关爱。
第四条国家通过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为退役军人提供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职业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五条国家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对退役军人的爱护支持意识,促进退役军人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退役军人生活保障第六条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的生活保障权益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家通过提供社会保险保障、社会救助、福利优待、特殊补贴等多种形式为退役军人提供生活保障。
第八条国家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退役军人开展爱心帮扶行动,消除其后顾之忧。
第九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生活需求调查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条国家保障退役军人的住房安置,加大军队转业干部、下岗失业、退役士兵等优先安置力度。
第三章退役军人医疗救助第十一条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的医疗救助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国家加大医疗救助保障力度,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医疗救助制度,为退役军人提供高质量、规范化、便捷化的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健康管理,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四章退役军人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依法享有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国家加大退役军人职业培训力度,为其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机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五章优待抚恤第十七条优待抚恤制度是国家对退役军人依法享有抚恤优待权利的体现。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优待抚恤制度,扩大优待抚恤范围,保障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依法享受优待抚恤政策。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退役军人的待遇,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工作,加强军人荣誉体系建设,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退役军人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以及其他由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
第三条国家采取综合保障、分类保障、特殊保障相结合的方式,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军事路线,坚持军民融合,深入贯彻军民联勤、军地共建、退役军人优抚、离休干部服务等方针,着力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军人安置扶贫,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优化退役军人服务,确保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住房等权益。
第二章退役军人的基本权益第五条退役军人享有与其参加军队服役期限、履行职责和作出贡献相适应的待遇。
第六条退役军人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退役军人有权依法参加工作、就业、创业和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第七条退役军人享有优先就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八条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对待,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参加军队服役为由将退役军人歧视对待。
第九条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在原从事的专业领域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有优先录用或者自主创业的权利。
第十条退役军人有权参加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国家提供相关的免费求职咨询、岗位推荐等服务。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三章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障第十三条国家设立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国家财政补助、退役军人个人缴费、单位按规定缴费、其他有关资金。
第十五条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发放养老金、医疗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退役军人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国家进行规定。
03312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
第一章社会保障的定义、体系结构及功能1.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障从保障对象、保障目标、资金来源、给付方式等方面归为三种保障形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3.社会保险是依据法律规定,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却因失去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予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4.社会保险的特点:①强制性:通过国家立法推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必须参加;②互济性:定期缴纳保险费,实行风险分担、互助共济;③储备性:参加者按规定缴纳费用作为基金,储存待用;④补偿性:物质帮助限于收入损失的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入中断时才有权得到给付5.社会保险的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残障社会保险、死亡社会保险。
6.社会救助是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帮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
7.社会救助的对象:①无劳动能力、无人赡养、完全没有生活来源的人;②有劳动能力,也有收入,但因意外灾害降临,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人身损伤,一时生活困难的人。
这类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灾祸;③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法定最低标准的个人和家庭。
8.社会救助的内容:贫困救济、灾害救济。
9.社会福利是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立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以及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
1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庞大社会福利体系。
11.社会福利的内容:未成年人福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劳动者福利。
军人保障
二、死亡抚恤
1.死亡抚恤的分类及确定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 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遗属依法享受抚恤待遇,
其中,烈士的抚恤待遇最高,因病死亡的抚恤待遇较低。
2.一次性抚恤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 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 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
基金来源: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
险费组成。 当被保险对象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 务部门结清。义务兵出现退役时,按照上一年全国城 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 直接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 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关键概念】军人保障 军人保险 军人抚恤 军人优待 退役医 疗保险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安置保障 军人福利 优抚医院等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军人抚恤优待
军人保险 安置保障与军人福利
第一节
一、军人保障及其基本特征
概述
二、军人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新型军人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
一、军人抚恤优待概述
二、死亡抚恤
三、残疾抚恤
四、优待
一、军人抚恤优待概述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军人抚恤制度面向的对象:中国人民
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服现役或 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
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遗
属,上述人员可依法享受抚恤优待。 现行法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 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人员、 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亦参照军人抚恤优待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章 军人社会保障-基本概念
第十五章军人社会保障——基本概念一、习题答案及要点参考1.军人社会保障的特征是什么?第一,保障对象的特定性,军人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尊敬且有光荣身份的群体。
第二,保障待遇的从优性,军人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水平,这是由军人的特殊劳动和对社会做出的特殊贡献决定的。
第三,保障体制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军人社会保障的对象特殊性,因此,政府一般都建立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军人社会保障事务。
2.如何理解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与作用?第一,补偿与恢复作用。
军人社会保障的补偿作用是指军人社会保障为遭遇风险的军人收入遭到损失时提供适当的物质补偿。
军人社会保障的恢复作用是恢复遭遇风险的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激励与促进作用。
军人社会保障不仅可以及时补偿军人在收入方面的损失,安定军人及其家庭生活,而且能够提高军人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使军人的劳动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增强军队吸引力和凝聚力,激励军人安心服役,从而促进军队的全面建设。
军人社会保障对军队建设的促进作用,是通过对军人的促进作用而发挥作用的。
第三,公平分配作用。
军人社会保障是公平分配、凝聚军心、稳定部队的一种机制,通过军人社会保障的公平分配,可以减轻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负担,解除后顾之忧,这既有利于军人的稳定,又有利于激励军人为国奉献的工作热情。
第四,经济调节作用。
一方面,通过征收保障费,以及发放各种保障资金,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水平;另一方面,保障基金的数量又直接影响到财政收支结构的变化,其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越大,表明国家的责任就越重,财政赤字的可能性就越大,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制约作用。
3.军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军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军人保险、军人福利、军人社会优抚、军人退役安置、军人社会救助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军人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军人职业连带风险影响军人家庭生活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方式,是军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5章 军人社会保障
军人社会保障
军人社会保障系统建立的理论依据
(一)军人权益理论
军人权益理论认为,军人在履行职责时,其权 利和义务不对等,应该享受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和损失,因此,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当再予以相 应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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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人职业劳动补偿理论
军人职业劳动补偿理论认为,军人职业是特殊 的职业,军人劳动是高风险、高强度、高成本 的人类劳动,因此,与其他职业劳动者相比, 应给予军人更高的社会保障待遇,作为对军人 特殊职业劳动高付出的补偿。
1.军人社会保障的体系创新 2.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创新 3.军人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创新
经济与管理学院 何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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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基金给付
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给付是指按照军人社会保障
制度规定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由军队后勤财务 部门将基金支付给特定对象,以保障他们的基本 生活。
1.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给付结构 2.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原则 3.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给付的形式
经济与管理学院 何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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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军人社会优抚
军人社会优抚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通过政
府的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 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 施的总称。
1.军人优待政策 2.伤、残、亡军人的抚恤及福利待遇 3.政府对军人的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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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军人享受的优待十分广泛,包括交通优惠、 纳税优惠、邮政优惠等许多方面,还有各种社 会资助和社会服务。 瑞士军人在国内住宿可享受半价优惠。美国在 伊拉克战争期间动员慈善组织和民众给军队捐 款,为士兵家属做义工。根据军人岗位、执行 任务等特殊需要,美国还设有名目繁多的补贴 以及军内各种免费供应品等。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退役军人保障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国家安全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服役并退役的军人。
第三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政府给予的退役金、补助、优待、教育等保障待遇。
第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保障的工作体系和政策措施,维护退役军人的正当权益。
章节二:退役军人基本权益第五条 退役军人享有平等就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受教育、平等就医等基本权益。
第六条 退役军人的就业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退役军人享有与其身体和智力水平相适应的工作机会,并享受同岗位同职位的优先录用待遇;(二)退役军人享有参加职业培训的机会,并享受相关补贴和优惠政策;(三)退役军人享有退伍服务,包括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
第七条 退役军人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退役军人享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二)退役军人享有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和护理保险等特殊保险待遇;(三)退役军人享有住房公积金、社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
第八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退役军人享有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并享受相关教育补贴和优惠政策;(二)退役军人享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机会,并享受相关补贴和优惠政策;(三)退役军人享有优先选拔、保留岗位、职称评聘等教育资源和职称资源的权益。
第九条 退役军人的医疗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退役军人享有参加城镇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二)退役军人享有参加公费医疗和医疗补助的权利;(三)退役军人享有接受军人专科疗养和伤残抚恤的权利。
章节三:退役军人保障主体第十条 国家是退役军人保障的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十一条 军队是退役军人保障的主体,负责退役军人的安置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是退役军人保障的主体,负责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保障法是调整和保障退役军人的经济待遇、优待、社会保障和法律地位的专门法律。
第三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在现役军人服现役期满或者被提前解除现役军籍的人员。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享受的待遇、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 坚持团结动员,充分发挥军人及其家庭作为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支持对象的积极作用,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军属,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引导退役军人回归社会、投身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七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统一领导、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经济待遇第八条 退役军人的经济待遇由退役军人本人和其家庭成员的伤残程度、服役年限、军衔、等级和军龄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退役军人的经济待遇包括军人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和其他经济救济。
第十条 退役军人的军人养老金依据其服役年限、军衔、等级和军龄等因素计算,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和合理消费。
第十一条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包括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月度伤残抚恤金,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和生活安全。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经济救济由人民政府提供,确保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军人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和经济救济的综合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及其组织,应当向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技能转换和创业扶持,采取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学历和学位教育考试,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照顾和优惠待遇。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补贴,用于创业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照顾和优惠待遇。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的军事专业背景和技能应用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当给予优先使用或者倾斜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北京)第十五章考点手册
《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北京)第十五章军人社会保障考点082 军人社会保障的定义、特征与职能作用(★★★选择、名词)1.军人社会保障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保障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社会保险及退役安置等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军人社会保障的特征:(1)保障对象的特定性;(2)保障待遇的从优性;(3)保障体制的相对独立性。
3.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作用:(1)补偿与恢复作用;(2)激励与促进作用;(3)公平分配作用。
考点083 军人保险、军人社会救助、军人福利(★★★选择、名词)1.【军人社会保障】应包括:军人保险、军人社会救助、军人福利、军人社会优抚、军人退役安置等内容。
2.【军人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以及因军人职业连带风险影响军人家庭生活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方式。
3.中国军人保险:(1)军人伤亡保险;(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4.【军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社会和军队向低收入的军人家庭和遇到特殊困难的军人家庭所提供的一种经济帮助和照顾。
5.中国军人社会救助的原则:(1)公平原则;(2)无偿救助原则;(3)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原则。
6.【军人福利】是国家、社会组织与军队为提高军人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水平而提供的各种福利项目和福利设施。
7.我国的军人福利体系主要由社会补贴、职业福利、住房福利、社区服务和其他军人福利事业等众多项目组成。
考点084 军人社会优抚和退役安置(★★★选择、名词)1.【军人社会优抚】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通过政府的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的总称。
2.军人社会优抚一般包括:①军人优待;②伤、残、亡军人的抚恤及福利待遇;③政府对军人的社会支持等内容。
社会保障学军人保障PPT学习教案
二、军人保障制度的发展
传统军人保障框架(优抚安置制度)
抚恤优待保障 离、退休保障 安置保障 其他保障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页/共20页
改革后现行军人保障制度框架
军人抚恤优待 军人保险
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等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军人安置保障
就业安置、养老安置等
军人福利
社会补贴、收养、职业福利等
第4页/共20页
给付:退役后发给本人或转入地方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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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社会保险
内容: 基本生活补贴 养老保险:以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60%作为基数,个人缴6%,国家缴5%为其建 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全额的1%缴费, 国家补贴同等数额,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的抚恤待遇不同。 因战致残 因公致残 因病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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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等级评定
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 为一级到十级。
因战残疾 被认定为1~10级 因公残疾 被认定为1~10级 因病残疾 被认定为1~6级 可享受残疾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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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军人保障
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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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军人保障制度概述 军人抚恤优待 军人保险 其他军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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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军人保障制度概述
一、特点 保障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 保障目标是稳定军心、稳定社会 保障待遇优厚,具有激励性质 保障内容全面 军地结合、分工管理 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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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 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退役军人保障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退役军人享受优待第三章 退役军人荣誉表彰第四章 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第五章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第六章 退役军人社会保障第七章 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第八章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第九章 退役军人文化体育第十章 退役军人社会化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做好退役军人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包括现役军人退浮现役的人员、服现役部队的义务兵、文职干部、参加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军事机关工作的现役军人、保留人员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军事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强军与富国相促进,坚持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社会各方面共同参预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国家和社会共同保障的原则,实行政府负责、事关部门协调、社会参预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二)明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三)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研究和宣传教育。
……第十章 退役军人社会化管理第五十九条 退役军人社会化管理是指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退役军人进行素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心理疏导等管理措施。
第六十条 退役军人社会化管理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退役军人管理工作的正确方向;(二)坚持法治原则,保证退役军人享有合法权益;(三)坚持人民群众第一的原则,保证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四)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退役军人管理工作的持续开展。
第六十一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方式,推动退役军人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八条 依照本法得到退役军人优抚资格的人员,具体优抚待遇和优抚对象的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社会保障学-第12章:军人社会保障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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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故 现役军人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 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 医疗事故死亡的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 确认为病故。 (四)抚恤标准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 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 资;病故,20个月工资。
3、生育待遇 女军人在怀孕和分娩的时候,给予一定的物 质帮助。 4、残废、死亡待遇(抚恤) 因公和非因公两类:补偿性抚恤;救济性抚 恤 5、军人救济 原则: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无困 难不补助 类型:伤病员保健补助、干部生活困难补助、 无工作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牺牲病故干部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 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 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 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 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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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Security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 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 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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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人社会保障的特征 1.保障对象的特定性:五种对象 2.保障待遇的从优性:军人社会保障水平 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水平。 3.保障体制的相对独立性:从上到下都有 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军人社会保障
军人社会保障军人社会保障一、军人社会保障的定位1.制度定位一是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职业特点决定着其应有与一般国民社会保障不同的安排和设计,军人社会保障是专门面向军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军人的基本生活和物质利益给予保障的一项社会经济制度,并相对独立,自成系统。
毫无疑问,它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是军人社会保障是军人建设中的重要制度。
军人社会保障担当的是消除军人后顾之忧,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解决军人的特殊风险和后顾之忧,必须设置相应的保障项目和内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特定的社会问题存在并且需要国家和社会运用物质或经济手段来加以解决为前提的,军人的实际问题可能会很多,但其中的个别、局部的问题并非是需要动用社会力量来解决的,凡对于需要运用保障手段解决的军人社会问题,均要设立相应的适合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项目。
三是从社会维权中的地位来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军人权益的重要保证。
首先,作为普通公民,军人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益,即军人享有不可剥夺的社会保障获取权。
建立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维护军人的基本权利。
其次,作为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履行职责的特殊奉献群体,军人理应享有与其奉献价值相对应的正当权益。
军人职业相比于其他职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高风险性和高付出性,军人既要面临战争时期的流血牺牲,又要面临和平时期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和特殊生存环境所带来的人身损害,退出现役时还将面临重新就业的选择和由此而致的失业风险。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权益保障的特殊性,对于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优先于其他社会成员,以体现国家对与军人职业风险和奉献价值的认同。
军人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了军人在伤亡、医疗、退役安置、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权益,有效地保障了军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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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对军人的社会支持 (1)教育培训制度;(2)住房贷款制度 (3)医疗服务;(4)就业保障。
社会保障概论(第三版) 21世纪劳动与社会保障系列教材
15.2 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15.2.3 军人社会优抚
我国军人优抚的内容一般包括:
(1)死亡抚恤。死亡抚恤金是按规定由政府向死亡者遗 属提供的,分为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三种。
15.3 军人社会保障基金
军人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和社会用于军人保险、军人 福利、军人优抚、退役安置和社会救助的资金的总和, 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用于社会消费基金 的那一部分,是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各项军人社会保障活动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社会保障概论(第三版) 21世纪劳动与社会保障系列教材
社会保障概论(第三版) 21世纪劳动与社会保障系列教材
15.2 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15.2.3 军人社会优抚
军人社会优抚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通过政府的行为,对有特 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 保障措施的总称。 1.军人优待政策
军人待遇优先是世界各国政府坚持的一种价值理念,这 种待遇优先涉及退役就业安置、教育、税收、住房、医疗、交 通等方面,其优待程度受到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1)退役士兵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役军官安置。退役军官安置主要采取转业、复员、 自主择业、退休等形式。
(3)转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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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15.2.5 军人社会救助
军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社会和军队向低收入的军人 家庭和遇到特殊困难的军人家庭所提供的一种经济帮 助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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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军人社会保障基金
15.3.2 基金给付
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给付是指按照军人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条件、 标准和方式,由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将基金支付给特定对象,以 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1.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给付结构 包括军人保险基金给付、军人社会福利基金给付、军人
社会优抚基金给付、军人社会救助基金给付等。 2.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原则
(1)经济原则;(2)公平原则;(3)规范原则 3.军人社会保障基金给付的形式
必须遵循公平原则、无偿救助原则及与社会经济协调 发展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制和官民结合的办法。
军人社会救助保障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与社会。
军人社会救助制度既有一般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也 有自身的特点:(1)保障待遇的高水平性;(2) 保障对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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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军人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庭 2.军人社会保障的保障主体是政府 3.军人社会保障分担军人职业风险 4.军人社会保障保障军人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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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军人社会保障概述
15.1.2 军人社会保障的特征
1.保障对象的特定性 2.保障待遇的从优性 3.保障体制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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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15.2.2 军人福利
军人福利是国家、社会组织与军队为提高军人社会地位和物质 待遇水平而提供的各种福利项目和福利设施。
我国的军人福利体系有: (1)社会补贴 (2)职业福利 (3)住房福利 (4)社区服务 (5)其他军人福利事业
15.3 军人社会保障基金
15.3.1 基金筹措
归纳起来,军人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 款、军队调剂安排和个人缴纳,另外,还可以通过各 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收益和各方面的捐助取得。至 于国家财政拨款、军队安排和个人缴纳的比例,视保 障项目、险种类别、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国家和个人的 承受能力而定。
(1)军人伤亡保险:是军队依法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 死亡或者致残的现役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军 人保险制度。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国家依法设立军人退役保险基金,为军人建 立个人账户,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的军人保险制度。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 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制度、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 账户补贴的军人保险制度。
(2)伤残抚恤。根据伤残性质,伤残抚恤一般分为因战 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三类。
(3)社会优待。优待的形式既包括经济的,也包括服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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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15.2.4 军人退役安置
军人退役是指现役军官、士兵服役期满或由于别的原因退出军 队。退役安置就是国家和社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的经济和 服务保障。经济保障包括发给退役者安置费、各种临时性生活 津贴和生产性贷款;服务性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安置、落 户安置、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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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军人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概论(第三版) 21世纪劳动与社会保障系列教材
15.1 军人社会保障概述
15.1.1 军人社会保障概念
军人社会保障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保 障军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 社会保险及退役安置等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5.1 军人社会保障概述
15.1.3 军人社会保障的职能作用
1.补偿与恢复作用 2.激励与促进作用 3.公平分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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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军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15.2.1 军人保险
军人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遇到死亡、 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以及 因军人职业连带风险影响军人家庭生活时,给予军人及其家属 一定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