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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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16]88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03【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3日郑州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河南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豫发改财金〔2015〕9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报告三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信用承诺第五条信用承诺,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背承诺的责任作出承诺。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豫发改财金〔2019〕689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9〕689号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规范公示标准,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加强“双公示”信息记录归集管理一是各地各部门应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模板见附件1),并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且实现动态更新,同时应建立“双公示”台账(模板见附件2)。

二是省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建立“双公示”信息管理员和审核员“双员”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豫政[2016]4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13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有序运行,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及《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以企业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为主要目标,以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为核心,以着力解决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不全面、纵向横向不统一、服务社会不广泛、基础建设薄弱等问题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公示监管警示系统由面向公众的公示服务子系统、面向各级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金融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协同子系统和信息报送子系统等构成,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财政经济大数据融合中心等政务平台数据互联共享。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3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市、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推进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维护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信用报告等公共服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关于赋予试点县(市)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县(市)要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同时,做好新赋予权限的行使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一致的,以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权限部门1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2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3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及县(市)法院审判法庭、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看守所及拘留所、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等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4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申报5油料基地、旱作农业、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项目、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申报6新建水库项目申报7河道治理项目申报8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计划申报9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申报10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11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油茶基地、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增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淮干滩区居民迁建、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动物防疫项目申报1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水运建设项目可研、项目申报13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14国防战备公路项目申报15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工业项目、多晶硅及航空领域国家核准项目、内资进口设备项目备案函申报16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17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18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19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申报21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或审批2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23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24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申报2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26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2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担保偿还的项目核准或备案28县域商品房备案项目备案29物流项目备案3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投资额度在5000 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和项目核准31加油站项目备案加气站项目(不含加气母站)备案33对于点多、量大、面广且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发展和改革34县(市)直机关、乡镇机关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乡镇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审批35省审核计划确定的县乡公路和大桥项目审批36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装机1000千瓦以上)可研、实施方案申报37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可研报告申报38洗选厂项目备案39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复核、核准40城市热力价格审批41县(市)区域内的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42县(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零售价格核准43县(市)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核准44省辖市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45省授权省辖市级管理的收费标准制定46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47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报48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49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5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51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文件、汇编审核52创业投资企业审核53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概算调整申报54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申报发展和改革55呈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审核56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申报57城市供水价格申报58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申报59跨县(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60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61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申报6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申报6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认定申报64节能降耗和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申报65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66高中、中专招生计划申报教育67职业中专设立审核68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69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成果申报70校安工程项目、特教项目、明德项目、职教项目等有关项目经费申报7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72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73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74科技成果鉴定7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76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业和信息化77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78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79煤炭经营资格审核80煤炭调运计划申报81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审查82关闭煤矿和报废许可审核8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84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审核85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86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87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办理、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个人标识办理、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证标办理等审核88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审核89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90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初审9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92使用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9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9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初审95电石、黄磷、铁合金、纯碱、焦化、多晶硅、食品行业(白酒)等工业行业准入初审96农药生产与农药企业核准、更名、迁址申报初审97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98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业和信息化99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初审100接受国际对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核查101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审核102汽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审核103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验收申报105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民族事务10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107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核108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费的初审109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110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审批公安111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112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113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案件等刑事案件管辖114网吧安全审核网吧安全管理平台建设116互联网单位备案(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个人联网用户等)117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118与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公安局间密码通信和国保、网监、技侦等业务部门加密网开通申请119等级机要室升级、达标管理公安120购买使用密码设备(包括商用密码)申请121县(市)公安局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处主任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奖励,非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以上的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申报122公安题材影视剧本审核123警衔、入警申报124督察长、副督察长提请任免125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先期审查验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报127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申报128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辖区提出保安服务核查129加入、恢复、退出国籍受理130台湾居民大陆定居、华侨定居受理13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审批132技防产品生产初审与封样送检133技防产品封样送检134技防工程的日常管理135公安科研项目申报136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资质初审137普通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审批、签发138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139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140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及检测业务安141办理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及检测业务142车辆号牌制作14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14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受理、审批、签发14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14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147报列不准入境人员工作(国际恐怖分子、台湾注意人物)148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的决定14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审批150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151火灾事故调查152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153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民政15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制定155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审批156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编制157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158养老服务机构审批159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160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161追认革命烈士审核16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审查163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民政16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参战参试人员认定165各类救灾款(物)申请166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设立、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167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168行政区划调整申请169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170福利企业资格审核171外资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资料报送172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审核173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174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1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检查司法17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17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9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180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181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82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3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184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司法185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6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87律师执业许可初审188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189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初审190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191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19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193对律师事务所应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19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审核财政19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196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提高申报197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198注册会计师会员证发放审核199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0外国人来豫就业许可201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20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20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批204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20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206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非领导职位设置审核20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审核20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9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审核210跨统筹地区的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地审核211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212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2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214本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本省境内设站单位)审核215本省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省内外博士后出站来豫工作)审核216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217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218出国(境)培训团组申报219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国土资源220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2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222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信息备案22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22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225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226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227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228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国土资源229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23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23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23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23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23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2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236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23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238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申请239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备240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查(含城市批次、乡镇批次、单选址项目用地)241地籍管理统计数据上报24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编制243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244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245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246地质环境类规划编制247地质环境类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248设立省级和国家级地质公园审查249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0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环评审批251轻工、机械电子项目环评审批252有色金属、非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3地质勘查、煤炭、电力项目环评审批25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环评审批255农业等其他项目环评审批256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审批257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258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25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60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261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262排污许可证核发263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26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6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67省内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268放射源转让、返厂、送贮后的备案26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和城乡建设270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27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73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274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27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276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7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27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27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280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281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282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8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28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86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287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二级注册师的注册初审和日常管理288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289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改造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交通运输290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291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执法(国省道除外)292在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3在本行政区域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4在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交通运输295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9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3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301水路运输企业许可30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许可303港口经营许可304船员适任考试发证305船舶登记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7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8辖区内库区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9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0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1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危桥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2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3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4干线公路年度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5干线公路大中修项目设计的编制与申报316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317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31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受理与申报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与申报321对申请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受理与申报322对申请特殊占用、挖掘、使用、穿跨越国、省道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3更新砍伐国、省道干线公路用地的树木的受理与申报324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5以流动检测方式在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的申报32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7跨省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8跨区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9岸线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30取水许可审批水利331规定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33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3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使用的审批334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治理工程项目的初审335占用省管水库、河道或灌区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方案的审核336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执行本地的植物检疫任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农业337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初审农业338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339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初审340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的初审34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初审34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许可初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豫政办〔2015〕16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1日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一)公开行政审批信息。

推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情况等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部门对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在同级政府网站、办事场所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及时间、联系电话、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审批事项调整后,要第一时间公开。

省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清单要于2015年9月底前在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均应第一时间主动公开。

(省编办牵头落实)(二)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各级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依法集中公开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2015年9月底前公开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

(省编办牵头落实)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三)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

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预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

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

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是指记录了个人或企业在行政过程中所获得的许可、处罚等信用记录的数据。

这些数据对于评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行为表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介绍信用信息数据。

一、行政许可信用信息数据行政许可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或企业申请从事某项经营或经济活动进行的审批和许可。

行政许可信用信息数据记录了个人或企业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信用状况。

1. 许可申请记录:包括个人或企业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反映个人或企业主动性、诚信度等方面的信用状况。

2. 许可批准记录:记录了个人或企业所获得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这些记录可以反映个人或企业的资质、合规程度等方面的信用状况。

3. 许可变更记录:记录了个人或企业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对许可事项进行的变更情况。

这些记录可以反映个人或企业的业务调整、经营灵活度等方面的信用状况。

通过行政许可信用信息数据的记录,政府和社会可以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有所了解,同时也可以帮助个人或企业提升信用水平,合规经营。

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数据行政处罚是指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数据记录了个人或企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信用状况。

1. 违法违规记录:记录了个人或企业在行政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记录可以反映个人或企业的合规程度、诚信度等方面的信用状况。

2. 处罚决定记录:记录了个人或企业所获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这些记录可以反映个人或企业的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执法严格程度等方面的信用状况。

3. 处罚执行记录:记录了个人或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这些记录可以反映个人或企业对处罚决定的积极配合程度、诚信状况等方面的信用状况。

通过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数据的记录,可以监管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对于惩戒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经营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结论: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的记录对于评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行为表现的有重要意义。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新政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2日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锚定“两个确保”,持续落实“十大战略”,推进“十大建设”,围绕市委“1+6+5”工作布局、市政府法治工作安排和《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新发〔2022〕5号)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显著提升,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更趋完善,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保障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乡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利用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利用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利用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豫发改财金〔2018〕57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利用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8〕571号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现将利用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开展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梳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联合签署印发了40个联合奖惩备忘录,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税收、电力等行业领域守信者实施联合激励、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以后还会联合签署印发其他行业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

请结合部门职能,组织各处(室、局)、所属单位认真梳理联合奖惩备忘录中涉及本部门领域的奖惩措施清单,汇总后推送给省信用中心,由省信用中心导入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

二、依托联合奖惩系统,实施信用奖惩依据奖惩措施清单,各部门组织各处(室、局)、所属单位利用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采取以下方式,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时,对国家、省有关部门联合签署印发的备忘录明确的联合奖惩对象实施奖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在线查询1.查询奖惩对象。

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中,应登陆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输入当事人关键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任意一种),查询当事人是否属于奖惩对象,对属于奖惩对象的当事人,系统会自动列出红黑名单种类、次数以及相对应的奖惩措施清单。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豫政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8日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3•【字号】苏政办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

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要求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公示省、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各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按照省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情况,梳理、编制、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双公示”目录数据项应包含项目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豫政办〔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日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规范市场执法行为,激发市场活力,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尊重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规范执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

公正高效。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的监督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

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部门的职责、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强化社会监督,做到确职限权,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逐渐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示行政许可及处罚信息可以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加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监督,促进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制定本方案旨在规范公示内容、流程和相关责任。

二、公示内容1. 行政许可公示在行政许可公示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许可证书的名称、有效期和使用范围;(2) 许可标准、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3) 许可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4) 许可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5) 许可的公示期限和申诉渠道;(6) 其他补充说明。

2. 行政处罚公示在行政处罚公示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决定的文号、内容、处罚种类和期限;(2) 处罚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3) 处罚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4) 处罚的公示期限和申诉渠道;(5) 其他补充说明。

三、公示流程1. 公示前的准备(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数据库;(2) 保证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公示的方式(1) 公示内容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互联网、电视台、报纸等形式进行公布;(2) 公示信息应当以公众容易获取的方式呈现。

3. 公示期限(1) 行政许可公示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2) 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

4. 公示效果评估(1) 定期对公示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改进和优化;(2)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公示的实效和参与度。

四、相关责任1. 许可机关和处罚机关(1) 保证公示内容和公示期限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2) 及时更新和调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2. 监督机构(1) 对公示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2) 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7.18•【字号】豫司办[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司办[2004]17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各直属单位:《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已于7月13日经厅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法制处协商。

二OO四年七月十八日关于厅机关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几个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司法部及我厅为规范行政程序,制作了几套相关的文书,但在执行中由于使用较少,执行不力,使用程序不太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由于许可事项较多,使用频率较大,对许可程序、许可文书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统一规范我厅涉诉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的办理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涉诉文书的办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相关要求,我厅遇到的涉诉文书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行政赔偿诉讼文书。

这类文书主要是指法院发给我厅的行政、民事、行政赔偿诉状、相关手续及我厅指派承办人后需办理的代理手续、答辩书、上诉书等。

此类文书,由办公室统一接收。

法院派人直接送达的,如送到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引领至办公室办理送达接收手续;如法院将文书寄送相关业务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应于办理送达接收手续的即日转办公室送厅领导运转。

由于此类文书的时间性较强,厅领导在运转的同时,办公室应复印两份分送法制处、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应诉等相关准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3•【字号】豫政办〔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4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3日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推进“便民利企微改革”事项加快落实,提升信用报告集成应用水平,推行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专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深化信用信息惠企应用,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数字政府建设,按照“依法依规、信息集成、应替尽替”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网站、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APP等渠道为我省市场主体免费出具专项信用报告,着力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多次办理、重复开具等繁、难、慢问题,推动“一纸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2024年8月底前,在全省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省内44个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贸流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金融、知识产权、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安全、电影和新闻出版、税务、气象、通信、邮政、城市管理、消防安全、法院执行、烟草专卖、网信、审计、文物、住房公积金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豫政[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2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建设“信用河南”,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就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以信用制度建设,形成以政府信用建设为主导、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树立“信用河南”的良好形象,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2、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着力搞好营造信用建设环境、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工作,积极组织动员企业和公民参与,坚持市场化运作。

统筹规划,制订标准,分工协作。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规划先行,各部门分工协作,制订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以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以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关键,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3、主要目标。

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政策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全省人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的公信力明显提高,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6
【摘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6页(P8-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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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16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5〕16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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