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概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题型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个)复习提纲名词解释一、婚姻(P1):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特征(具备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
(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
二、家庭(P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
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三、法学上的亲属(P13):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
)2. 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3. 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结婚(P48):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
(古代采广义的结婚)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
(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五、婚姻的宗旨:(一)婚姻自由原则概念: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和强迫。
特征: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2. 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内容:(1)结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
(2)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题
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 表示应当以法定方式作出
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 表示应当在遗嘱生效前作出
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比较与适用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将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 遗赠是指将遗产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通常是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 在适用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遗赠则不受此限制。 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近亲属,而遗赠则没有此限制。
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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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区别:遗嘱继承是 指按照遗嘱人的意 愿,将遗产分配给 法定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遗赠是指将遗产 赠与国家、集体或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人,不涉及血缘关
系。
添加标题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 嘱
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方式 可以是明示或默示
01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 外国因素的继承关 系,涉及不同国家 的法律适用和司法 管辖。
涉外继承具有复杂 性,因为涉及不同 国家的法律制度、 法律冲突和司法管 辖权问题。
涉外继承的标的通 常比较广泛,包括 动产、不动产、有 价证券等财产权益 的继承。
涉外继承需要遵守 相关国家的法律程 序和规定,以确保 继承的合法性和有 效性。
添加 标题
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婚姻关系为核心,调整夫妻、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维护家庭和睦、团结和互助;三是以保障婚姻家 庭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尊重个人的婚姻 选择,保障婚姻 自主权
一夫一妻制原则: 确保夫妻间的平 等与忠诚
家庭关系的定义: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收养、婚姻等关系而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婚姻家庭继承法期末要点一、名词解释婚姻成立:又称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婚制:一种单一的法律婚制度,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制定的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予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结婚,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婚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预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姻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的婚姻,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婚姻。
婚姻效力: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广义的婚姻效力和狭义的婚姻效力狭义效力又可分为直接效力(配偶间)间接效力(第三人)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废止。
其确立有法定和约定两种途径,so,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普通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宣告)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
夫妻契约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依法选择某种夫妻财产制为现实财产制,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
效力高于法定,分为开放型封闭型共同财产制: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
▲登记离婚:又称行政程序离婚,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下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二、婚姻家庭财产的归属1. 婚前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前形成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夫妻在离婚或配偶去世时,婚前财产不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中,也不会被继承人继承。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取得或者共同缔造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可以协议分割或者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妻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财产来源、取得时间、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婚姻家庭继承权1. 配偶的继承权在我国继承法中,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配偶在配偶去世时享有继承其财产的继承权。
配偶继承财产的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子女或父母仍在世,则配偶继承的比例会减少;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配偶继承全部财产。
2. 子女的继承权在子女继承中,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均享有平等继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比例相当,如果只有一个子女,则其继承全部财产。
3. 父母的继承权父母在子女继承中属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如果子女没有配偶或子女,则父母享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
在配偶、子女都存在的情况下,父母继承的比例比较有限。
4. 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除了配偶、子女、父母外,还可以有其他亲属享有继承权,如兄弟姐妹等。
其继承权的比例会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或遗嘱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四、遗产分配的原则1. 平等原则继承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即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平等继承权。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是(A 直系血亲)。
2.按照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D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
3.夫妻间有相互(C扶养)的义务。
4.黄某与关某是各有配偶的青年男女,但两人却在某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他们的这种行为属于(C重婚)。
5.从婚姻法的主要性质来说婚姻法属于(B身份法)的范围。
6.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C民事责任)。
7.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女方怀孕期间)。
8.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D四十周岁以上)。
9.姻亲的种类不包括(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0.中国古代的离婚方式不包括(D私奔)。
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12.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如果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B不予受理)13.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4.按照亲属的分类,养父与养子女属于(D拟制血亲)15.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错误的是(D长期共同生活即可成立婚姻)16.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原因是(D死亡和离婚)1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A 应归本人所有)19.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A婚姻缔结地法律)20.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亲属的分类中属于(A拟制血亲)21.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C婚后所得共同制)22.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丙(D不得代理)23.下列哪个不能作为提起撤消离婚之诉的主体(D法官)24.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B受肋迫的当事人本人)25.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范围包括(B婚后财产)27.哪项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A抚养人自愿同意抚养)28.在一定期间限制男女离婚请求权的情形有(A女方婚前与人通奸以至怀孕)29.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0.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程复习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法律责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 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在依法作出宣告后,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 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对构成重婚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财产处理 无效婚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按共同共 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协议不成时, 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 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涉及财产处理时,应当 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为: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两种情况“第 一种情况是足以使患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的疾 病;第二种情况是足以危害对方子女后代健康 的疾病。
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 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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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制度
1、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亲属关系主要包括配偶关系、血亲关系、姻 亲关系。 配偶关系发生的原因是结婚;血亲关系发生 的原因是出生和法律拟制;姻亲关系的发生 原因是血缘和结婚。
亲属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和双方离婚而终止。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在婚后转 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和发明权等得到的收入。知识产 权本身的归属是属于取得人的,只有其产生 的经济收益才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四,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这里是指除 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 有的财产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继承或 赠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局部〔一〕单项选择题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
同年6月,甲、乙、丙创立一合伙企业。
2021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对于本案,以下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那么乙、丙必须购置甲的财产份额★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展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局部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展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局部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假设干。
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
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承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承受继承、丙承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承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承受遗赠★考核知识点: 承受遗嘱继承和承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场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复习提纲
亲属与继承法——房绍坤——修订版——科学出版社——22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末复习提纲上编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导论★掌握亲属制度如:下列属于拟制血亲的有(B D )A.非婚生父母子女B.养父母子女C. 继父、继母与未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D.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考核知识点: 拟制血亲的种类,参见P3如:形成亲属关系的原因有(A B D)A.婚姻 B.血缘C.同居生活 D.法律拟制考核知识点: 亲属关系的产生情形,参见P2如:下列情形中,可以成为自然血亲终止原因的是(B )A.结婚B.死亡C.离婚D.收养考核知识点: 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情形,参见P6★掌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其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 X )考核知识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参见P10第二章婚姻的成立★掌握婚姻的有效要件如:某甲的外祖父与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某丙的外祖母与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
则( A )A.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B.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C.某甲与某乙的婚姻均无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D.某甲与某乙的婚姻均有效,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无效考核知识点:结婚的禁止条件之一“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参见P20-21,兼并考察“亲等”的计算。
参见P4-5如: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A B C)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B.非双方自愿的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D.离婚未满一年的考核知识点:结婚登记的程序之不予登记的情形,参见P23-24如:在我国,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 (B )A .双方不得有血亲关系 B.双方完全自愿C .双方签订婚约 D.男方在 25 周以上,女方在 23 周岁以上考核知识点: 结婚的必备条件,参见P18-19★掌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如: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处理?考核知识点: 事实婚姻的理论,参见P23-34如: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
一、简答题1、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答案: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义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做扩大的解释。
2、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答案:(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此外,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3、在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
当事人可以约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
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可以同时并用。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
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际上还是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
(3)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最好能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单位证明。
口头约定易生争议。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3、我国婚姻法的概念: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几层含义: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②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③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④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范围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特定情况下,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成为个体婚制(二)禁止重婚和姘居1、禁止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行为)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姘居、重婚的联系和区别三、男女平等原则(一)概念: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尊重的原则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二)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2、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婚姻法的公布和贯彻(二)1980年《婚姻法》(三)《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立法突破与发展第三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一、亲属的概念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亲属的特征(一)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二)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定制而产生(三)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现代亲属的分类1、血亲: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①自然血亲②拟制血亲: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①血亲的配偶②配偶的血亲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第四章结婚制度第一节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二)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异性)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要件(一)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结婚条件)2、形式要件:(结婚程序)(二)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必备条件(积极要件)2、禁止条件(消极要件)第二节?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试题库(含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一、名词解释1、婚姻2、婚姻自由3、结婚4、离婚5、继承6、继承法7、遗产8、法定继承9、代位继承10、遗嘱11、遗嘱继承12、遗赠13、遗赠扶养协议14、转继承二、单项选择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A 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B 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C 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D 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2、双方自愿离婚的,()。
A 自行解决婚姻关系B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C 由人民法院判决D 由双方组织批准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年5月先后死亡。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A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B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C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D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A 由男方帮助偿还B 男女双方共同偿还C 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 应由女方本人偿还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可以从习惯结婚B 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C 禁止结婚D 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我国法律规定,()。
A 丙可以代理B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C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D 丙不能代理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A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B 应维持其生活C 应给予定期帮助D 应给予长期帮助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
A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B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C 公民或法人D 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
A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B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C 遗产被确定的时间D 遣产分割的时间三、多项选择1、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复习大纲马忆南编写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和功能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第三节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二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概况三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3、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第二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点第二节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二婚姻家庭法和相关法律的联系和区别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法的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亲属概说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和法律调整的范围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及其类别二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法律效力一亲属关系的变动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概说一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二结婚制度的沿革第二节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当事人须有结婚的合意2、当事人须到达法定婚龄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2、禁止结婚的疾病第三节结婚程序一婚约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三事实婚姻和补办结婚登记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制度在结婚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无效婚姻1、婚姻无效的原因2、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三可撤销婚姻1、婚姻撤销的原因2、婚姻撤销的宣告程序四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后果2、对当事人子女的后果第五章夫妻关系第一节概说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的姓名权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三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四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1、婚姻住所决定权2、同居义务3、忠实义务4、日常家事代理权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财产制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2、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3、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二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外国立法例第一节概说一婚姻的终止和离婚1、婚姻终止的原因2、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区别。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 复习资料(一)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复习资料(一)(一)名词解释1、人身权2、亲属法3、亲系和亲等4、结婚行为5、婚姻无效6、事实婚姻7、重婚8、同居9、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10、婚约11、借婚姻索取财物12、夫妻财产制13、法定财产制14、约定财产制15、分别财产制16、剩余共同财产制17、统一财产制18、联合财产制19、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20、特有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21、离婚22、协议离婚23、判决离婚24、离婚协议书25、感情破裂26、离婚损害赔偿27、血亲28、人工生育子女29、收养30、继承31、宗祧继承32、代位继承33、转继承34、继承权35、继承回复请求权36、遗产(范围和性质)37、法定继承38、遗嘱继承39、遗嘱能力40、酌情分得的遗产41、应继份42、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43、共同遗嘱44、附负担的遗嘱45、遗赠46、遗赠抚养协议47、遗产保管人和遗产执行人(二)简答题1、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区别?2、亲属权和亲子权的区别?3、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5、简答亲属的分类6、简答婚姻成立的条件7、简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区别8、简答我国婚姻登记程序9、简答夫妻财产制的类型10、简答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11、婚姻终止的原因12、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13、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14、怎样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5、离婚和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区别16、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17、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18、非婚生子女的准证和认领19、简答我国收养关系的成立20、简答认定收养无效的原因和解除条件21、继承法律关系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关系和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的区别22、请简答继承权放弃的性质、继承权放弃的限制和时间23、简答继承权丧失的理由24、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25、简答遗嘱继承的自由及限制26、简答遗嘱的形式27、简答无效遗嘱的类型28、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式29、遗赠、遗嘱继承和赠与的区别30、简答遗赠的接受和放弃31、简答遗赠抚养协议的特点和效力32、简答遗产分割原则和遗产分割的效力33、简答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顺序(三)论述题1、辨析: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2、如何理解婚姻自由原则?3、论述生育权4、论述我国配偶权5、论述事实婚姻和未婚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处理?6、简述我国未婚同居的法律现状6、请简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7、请简述离婚的法律后果8、简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题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每个1分,共20分)1•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有:A.自然属性B.人身属性C.社会属性D.伦理属性2.实行计划生育是A.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B.家庭的共同义务C.妻子单方的义务D.丈夫单方的义务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对何种原则的必要补充?A.计划生育B.婚姻自由C.一夫一妻D.男女平等4.按罗马法亲等制计算,己身与外甥属于:A.一亲等的旁系血亲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5.甲妻子的姐夫是甲的: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6.张某(女)与赵某(男),由双方父母托媒人介绍认识后,同意结婚,但张某的父母要男方给付5千元作为抚养女儿的辛苦费,此行为属于:A.借婚姻索取财物B.包办婚姻C.买卖婚姻D.包办买卖婚姻7.我国婚姻法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A.欺诈B.胁迫C.误解D.虚假婚姻8.主管全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部门是:A.国务院民政部门B.全国妇联C.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D.国务院计划生育部门9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请问:该规定适用何种夫妻财产制类型?A.联合财产制B.分别财产制C.一般共同制D.婚后所得共同制10.按照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自行恢复B.不得恢复C.经生父母同意后始得恢复D.是否恢复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11•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A.其本人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B•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C.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权D.国家民政部门有优先抚养权1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B.继父或继母无子女C.继父或继母年满30周岁D.继子女不满14周岁13•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适用于下列哪一类的被收养人?A.残疾儿童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C.孤儿D.所有儿童1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A.父母已经离婚或父母无力抚养B.未成年的或没有独立生活C.父母已经死亡或不能独立生活D.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15.通过诉讼外调解,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A.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B.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C.由人民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D.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给离婚调解书16.甲乙于1991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甲单位的一套单元房中,1997年甲向法院起诉离婚,问法院对该房屋应如何确认?A.仅甲享有承租权B.仅乙享有承租权C.甲乙均享有承租权D.甲乙均无承租权17.甲在1992年20岁时参军,1998年9月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2年复员回原籍,分得复员费15万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复习提纲终极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提纲终极版名词解释收养: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行为。
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这两种制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在夫妻对其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的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有共同行使或单独行使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权利。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
生物上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由于血缘关系是计算亲等的依据,所以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从而用于姻亲的。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内容
婚姻家庭法定义: 规定婚姻家庭关 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 则: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照顾无过错 方、尊重老人合法 权益。
婚姻家庭法主要 内容:结婚制度、 夫妻关系、父母 子女关系、离婚 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作 用:维护家庭和 睦、保障家庭成 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发 展。
汇报人:XX
目录
CONTENTS
01. 婚 姻 家 庭 法 概 述 02. 婚 姻 家 庭 法 的 基 本 制 度 03. 继 承 法 概 述 04. 法 定 继 承 05.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06. 遗 产 的 处 理 和 分 配
婚姻家庭法的定义和性质
●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
● 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性质: (1) 身份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主要涉及身份关系,即夫妻、父母子女等 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亲属法性质:婚姻家庭法不仅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其他 亲属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 财产法性质:婚姻家庭法在调整身份关系的同时, 也涉及财产关系的调整,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等。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概述
婚姻家庭法定义: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 合法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主要内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等。
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关系:继承法是规定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婚姻家 庭法密切相关,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保护和管理遗产:遗 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确保遗产 的安全和完整,防止 遗产的损失或被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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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例1.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
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
2009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2.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
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
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3.4)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例3.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A.自行恢复 B.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 C.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D.经生父母与养父母协商同意后恢复★考核知识点: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8.5)例4.甲与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甲后悔与乙结婚,甲欲将婚姻关系解除的途径是()A.诉讼外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考核知识点: 结婚登记的效力(3.4)(二)判断题例1.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5.2)考核知识点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例2.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特征(二.3.2)例3. 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7.2)考核知识点解释: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而解除,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不消灭。
于此情形,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的子女身份,二者并行存在,互不抵触。
例4. 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既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向人民法院提出。
()★考核知识点: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3.5)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亲属的种类(2.2)★考核知识点: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6.3)5.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6.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7.收养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收养的概念(8.1)8.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二.1.2)9.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
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
10.转继承★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考核知识点:继承的分类(二.2.2)19.有限继承20.无限继承(二)简答题例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何理解该条款的规定?★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4.3)考核知识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2.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条件有哪些?★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的救济(6.2)例3.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考核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6.2)考核知识点解释: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
《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
(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例4.简答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考核知识点: 探望权(6.4)例5.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例6. 简答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考核知识点: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二.3.6)例7. 简答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二.2.3)考核知识点解释: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例8. 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考核知识点: 结婚的实质要件(3.3)例9. 简答婚姻无效的情形。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3.5)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例10.简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 无效婚姻(3.5)例11.简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考核知识点: 父母子女关系(7.3)考核知识点解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义务是指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例12.简答遗赠的特点。
.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的特征有:(1) 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只有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不影响遗赠本身的效力。
(2) 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否则就属于遗嘱继承。
(3) 遗赠的标的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这是由于法律设立遗赠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受遗赠人带来财产利益而不是增加财产义务。
(4) 遗赠是在受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因行为。
(5) 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因所附负担并非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的对价,遗赠也并不因此成为有偿行为。
例13.简答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主要包括:(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3)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例14.简答法定继承的特点。
法定继承的特征有:(1)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继承的,优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3) 法定继承中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事项均由继承法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二.2.2)(三)案例分析题例1:刘某是家中独子,自幼丧父,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
刘某大学毕业时,母亲将一枚戒指交给刘某,并对他讲:这枚戒指是祖传家宝,希望你能传给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