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制度1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管 理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 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 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 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 以下简称专项债券 )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 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 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 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 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 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 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 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
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 的50%。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 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 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 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 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 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 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 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 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
管 理
募集原则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 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 确保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 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 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 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 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 第十九条 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 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 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处加强对专项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专项债券的发 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 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专项债券发行兑付 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项 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 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 20 个 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出台《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责 任 编 辑 :韩 婷
部在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或 其常务委 员会批 准的债务 限额 内,
根据债 务风险 、财力状况等 因素提 出分地 区债务 限额及 当年
财 政 、教 育部 门应 当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管理 办法 ,报 财政部 、教 育部备 案 ,并抄送财政部 驻 当地财
政 监 察 专 员办 事 处 。
驻各 地财 政监 察专 员办事 处应 当按照 工作 职责 和财政 部要
求,对补助经 费实施监管。
新 增 债 务 限 额 方 案 ,报 国务 院批 准后 下达 省 级 财政 部 门。 省
级财政部 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 区债务 限额 内,提 出省本级
一
2 7 —
科 目和 用途 ,使 用债券 资金 。
的存 量一般 ( 专项 )债务。债务收入 、安排的 支出、还本付 息、发行 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二是 对中央和 省级 债务限额和余额管理作 出规 定。财政
四是 明确非债 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 管理 范围。县级 以上 地方各级财政部 门应 当将非债券形 式债务 纳入本地 区债务 限
有关法律 规定追究责任 ,并视情 况提请 同级政府进行行政 问
责 ;涉嫌犯罪的 ,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司法机 关处理。
2 0 1 6 年1 1 月1 1日
财政部出台 《 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
近 日,为 了规 范地 方政 府债务 预 算管理 ,财政部 出台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5年4月2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
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财预2015-47号-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5年4月10日附件: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
第四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09•【文号】财预[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第三条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五条专项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6年11月9日附件: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
二、债券发行2.1 债券发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债券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
2.2 债券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要素应结合财政收支状况、市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2.3 债券发行应通过公开招标、协议发行等方式进行,确保债券发行价格合理。
三、资金使用3.1 债券资金应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2 债券资金使用方向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项目、重点产业发展项目等。
3.3 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进度、质量、效益符合预期。
四、预算管理4.1 债券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分配、使用、监督。
4.2 债券资金支出应遵循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及时。
4.3 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五、风险防控5.1 建立健全债券风险评估机制,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预警。
5.2 加强债券资金使用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5.3 建立债券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六、监督与考核6.1 建立健全债券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对债券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6.2 对债券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债券资金使用效益,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依据。
6.3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
7.2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7.3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资金筹集8.1 政府一般债券资金的筹集应依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和规模。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川财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10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1月16日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主体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分为新增债券和置换债券;按预算管理模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转贷市县政府,举借债券的各级政府负责还本付息。
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得突破批准的额度。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期限结构、发行数额等事项,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招标、承销方式发行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部门(单位)使用的债券资金相应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财预2015-32号-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2015年3月18日附件: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地方债是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事业发展而发行的债务工具。
为了确保地方债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运用,制定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地方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1. 地方债的筹措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筹措地方债资金。
在发行过程中,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确定债券的发行规模、利率和期限等关键参数。
2. 地方债资金的使用地方债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和民生项目投资等领域。
在使用过程中,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资金运用,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三、地方债资金管理机制1. 信息公开与监督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地方债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债的发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偿付情况等相关信息。
同时,应加强债务监督机制,确保地方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2. 资金监管与管理地方政府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与管理体系,确保地方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债务偿还能力的评估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 财政平衡与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应根据自身财政收入水平和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地方债务限额,确保债务规模与财政平衡之间的协调。
同时,应加强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督,避免过度依赖地方债来填补财政缺口。
四、地方债资金管理的风险防控1. 市场风险防范地方政府应加强市场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及时进行市场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采取必要的措施调整债券发行策略,避免出现市场供需失衡和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
2. 偿债风险控制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债务偿还保障机制,确保地方债的按期偿还。
同时,应加强对债务偿还能力的评估,并制定应急措施,防止偿债风险的出现。
3. 监管风险防范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地方债资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职能的划分和权责的明确,确保监管措施的落实和执行,防范监管风险的发生。
五、总结地方债资金的管理是保障地方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财预[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一)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
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当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新增债务限额;当经济形势好转、需要实施稳健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基础上合理调减限额。
(二)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
浅谈我国地方债券管理及其配套制度——兼读《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从 我 国 的 管 理 模 式 来 看 , 有 行 政 控 兼 制 模 式 及 共 同 管 理 模 式 的特 点 。 中央 行 但 政 控 制 力 度较 弱 , 由地 方 人大 审 批 而 非 中 央 政 府 审 批 , 然 从 表 面 上 看 给 予 地 方 极 虽 大 的 自主 权 , 由于 我 国地 方 官 员 官 本 位 但 思 想 长 期 存 在 , 夺 资 源 , 复建 设 、 视 争 重 短
墨匿墨
浅 谈 我 国地 方债 券 管理 及 其 配套 制 度 ① 学 坛 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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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读  ̄ 0 9 2 0 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高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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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太仓健 雄职业 技术 学院 江苏太 仓 2 4 1 1江 1 1 ;2 苏州大 学 江苏 苏州 2 0 6 5 . 1 0 ) 5 摘 要: 随着我 国2 0 亿地 方债券逐 步发行 到位, 关我国 目前是 否符合 发行地方债券 条件的争论告一段 落 , 00 有 随之 而来的是对地方债券 发 行 , 理等 制度 的思考 。 文结合 目前政府 地 方债券 管理 的 办法 , 地 方债 务 管理模 式 , 管 本 从 及其 配套体 制进 行 阐述 。 关键 词 : 方债券 发行 制度 管理模 式 地 中图分 类 号 : 2 F 9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6 2 3 9 ( 0 o 1 () o 4 - 1 1 7 - 7 12 1 ) 2e- 2 o 2 根据 财 政部 颁 发 的( 0 9 < 0 年地 方 政府 债 2 券预 算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办 法 ) 各 省 市 ( , 地方 债 券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及管 理 办 法 相 继 出 台 , 地 方 政府 债 券 的 使 用 范 围 、 算 管 理 从 预 办法 、 查批 准 、 督 管 理 以 及 政府 收 支 分 审 监 类 科 目相 应 调 整 、 还 办 法 等 六 大 方 面 作 偿 出规 定 , 规 定 了资 金 的 使 用 范 围 主 要 涉 并 及 中 央4 亿 项 目地 方 配 套 及 基 础 设 施 建 万 设 和 关 系 民生 的项 目。 下 从 几 个 角 度 对 以 中央 和 地 方 文 件 进 行 解 读 , 提 出作 者 的 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川财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2〕9号各市(州)和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控制财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控制财政风险,确保按时偿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或省政府自行发行的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通过财政部代理发行或省政府自行发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一)全省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收入预算管理;转贷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使用的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市县财政收入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全额纳入地方财政支出预算管理。
(二)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全额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管理。
(三)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支出、发行费支出全额纳入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确定额度编制省级地方政府债券收入预算。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转贷额度编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债券收入或债券转贷收入预算编制地方政府债券支出预算。
第七条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支付发行费用、还本付息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反映。
(一)财政部代理发行或省政府自行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省级预算应当列入105类“债务收入”—01款“国内债务收入”—04项“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科目。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债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行的用于筹措资金的债券。
为了规范地方债的管理,保证债务的安全和有效运作,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阐述地方债资金的管理办法。
一、地方债的分类地方债根据用途和偿还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债务债券和专项债券两种类型。
一般债务债券主要用于补充地方财政收入,满足基本建设与公共事业发展等资金需求。
专项债券则是为特定项目或领域筹措资金,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
二、地方债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地方债的筹措和使用是地方债资金管理的核心内容。
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债务风险状况,确定债券的发行规模和期限。
发行地方债需要依法进行,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公开透明地进行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发行。
地方债资金的使用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用途,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公共事业的发展。
地方政府应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运用,防范债务风险。
三、地方债的风险评估和监督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公开对外披露。
评估内容包括地方债偿还能力、债务规模和债务存续期限等。
地方政府应加强债务的监督和信息披露,定期向社会公布债务情况,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债务的风险和收益情况。
同时,地方政府也应与投资者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回应市场关切。
四、地方债违约处置办法尽管地方债应履行偿付义务,但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违约。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违约行为的处置程序。
一旦发生违约,地方政府应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同时,地方政府与债权人应积极协商,寻求解决办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总结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地方债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地方债的融资效率。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地方债的筹措和使用的监督,做好债务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开债务情况,以保障债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同时,在违约处置方面,应加强沟通协商,寻求解决办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财预〔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10日附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一)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贷: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二、专项债券转贷的会计处理(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
借: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贷:国库存款(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贷: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三、专项债券收入安排支出的会计处理(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收入或专项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项目支出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贷:国库存款四、专项债券还本的会计处理(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贷:国库存款(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精选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政府性基金科目发行的专项债券收入,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明细反映。
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地方政府债券申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政府债券项目计划管理地方政府债券申请单位要在每年6月份前,向财政局上报下年度拟申请债券资金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立项审批依据、项目性质、建设状态、预计施工时间、立项年度、建设期、项目运行预计年收入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后附相关佐证资料,确保申请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时效性。
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对项目进行甄选,初步确定申报项目。
二、规范债券项目申报(一)地方政府债券申请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严谨梳理申请项目相关情况。
在上级部门下发债券资金需求申报通知后,按照财政局要求及时上报专项债券需求表并填报地债系统,完成债券资金的申请工作。
(二)在本地区债券限额下发后,地方政府债券申请单位在债券限额内,按照申报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等。
三、规范债券资金管理(一)财政局根据实情加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拨付进度,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债券资金,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二)地方政府债券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的项目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挪作他用,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建设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等项目。
四、加快债券项目实施(一)严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主管单位、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债券申报项目加快工程进度,根据进度及时向区政府申请资金,财政局依据“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提出意见,区政府对财政提出意见批复后,由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流程办理拨付手续,确保资金的安全有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部制定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九年二月十八日附件: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市、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按照预算制度管理。
第五条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
市、县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支出根据各级财政使用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的支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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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2009年地
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
县级政府使用。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市、
县级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
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收入安排支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严格
按照预算制度管理。
第五条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根据省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额度编制。
市、县级财政根据
省级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支出根据各级财政使用债券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的支出编制。
地方政府
债券预算支出,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资
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
医疗卫生、教育
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与配套。
第六条2009年度政府预算未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将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
收入或者债券转贷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2009年度政府
预算已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要根据地方政府债券收支计划及时编制预算调整
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将债券支出批复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相关部门和
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
第八条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5类“债务收入” 01款“国内债务收入”(科目说明
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下新增04项“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
反映财政部代理发行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在110
类“转移性收入”下新增11款“债券转贷收入” 01项“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财
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在支出功能分类228类“国债事务”中新增12款“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
,科政府债券还本”
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新增13
款“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部代理发
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支出”。
在230类“转移性支出”新增11款“债券转贷支出” 01项“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
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出。
”地方政府安排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收入
时,根据实际使用方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相应功能支出科目。
第九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监控预算执行情
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财政总预算会计收支核算工作。
第十条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统一代办偿还。
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债券
还本付息所需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
如果届时还本
确实存在困难,经批准,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发行1-5年期新债券,分年全部归还。
对于未
按时上缴的,中央财政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罚息,并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第^一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申报、审
批、绩效考评和监督等制度,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债务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