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_梅绍祖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重庆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刘丹副教授专业学位:法律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二O一O年十月A Study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Information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The Degree of Master of ProfessionByLuo LihongSupervised by Vice Prof. Liu DanProfession: Juris MasterCollege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ChinaOctober, 2010摘要每个人都拥有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方方面面。
而在信息社会里,网络作为信息时代信息的主要载体,其中蕴含的个人信息难以计数。
在市场经济下,个人信息具有价值,成为了大家都想拥有的对象。
瑞典政府是最早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的。
继瑞典之后,全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逐渐展开,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已有超过50个的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立法。
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都较成熟,而我国还尚未有专门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都以分散的形式见于各法律法规中。
在现实的需要下,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本文分五部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探讨,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个人信息的分类,相关概念的区别,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方式,个人信息侵权归责原则,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本章的介绍下,大家对个人信息有了个大概的了解。
本文的第二部分讲述了在我国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三部分在对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模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总结出一条适合我国在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时采取的模式。
《2024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私法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1. 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这些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如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执法力度不够等。
2. 实践情况:在商业领域,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并进行非法活动,给个人隐私权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三、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
此外,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也使得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2. 企业责任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忽视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同时,企业之间信息共享的机制不健全,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3. 技术手段不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在不断更新。
然而,目前的技术手段仍难以满足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需求,如数据加密、身份验证等措施仍存在漏洞。
四、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的具体规定。
同时,应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应加强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教育,使其认识到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同时,应建立企业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3. 加强技术手段:应不断更新和改进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手段,如加强数据加密、身份验证等措施的可靠性。
《2024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深入研究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隐私权,还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严重。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问题,分析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设定了基本规范,为个人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依然严重。
2. 挑战分析(1)技术挑战: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更加复杂,对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法律挑战:现有法律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如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导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临诸多法律难题。
(3)社会挑战: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信任和信息安全,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三、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制定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规范。
(2)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2. 加强技术保障(1)推广使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技术手段,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
(2)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3. 提升公众意识(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2)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完整word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精)
2010年5月(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谢珺摘要在当今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就是金钱”,信息交易已经形成了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需求十分急迫。
我国也正在进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立法工作必须进行充分的考量和协商,仅仅对现实的呼声进行回应是不够的。
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鲜事物,承载着个人私权、政府管理、社会信息交流等多种利益的交织。
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协调这些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只有进行充分的立法准备,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才可能取得实效。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信息产业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2-02近几年,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一个焦点话题。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呼声十分高涨。
法律对社会的规范必须是冷静、理性和全面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在法律上的梳理还很不够。
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个人信息的保护如何协调同信息交流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如何同现有法律体系衔接这些基础性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调整方法个人信息,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在法学理论中也存在很多争议。
国外的立法文件中的称谓包括“个人数据(per-sonaldata ”、“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 ”、“个人隐私(priv-acy ”等。
一般来说,个人信息又称个人情报,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隐私权作为权利基础;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以一般人格权作为权利基础。
从立法模式来讲,一种是单独立法,另一种是纳入现行立法中加以调整。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以“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和“基本人权客体说”为代表。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秩序与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当今这个大数据时代,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概念、范围及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概念及意义1. 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等。
2. 意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及财产安全。
此外,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也有着重要作用。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1. 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范围: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合法性条件,如需经过个人同意、符合正当程序等。
2. 个人信息储存与保管的范围: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管义务和责任主体,以及禁止非法储存和传播个人信息的规定。
3. 个人信息披露与共享的范围:规定了个人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披露和共享,如涉及公共利益、司法调查等情形。
4.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个人信息的侵犯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四、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焦点问题研究1. 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公共安全、反恐、执法等领域,需要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制定合适的法律政策。
2. 跨境数据传输问题: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跨境数据传输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国际合作机制和法律规范。
3.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五、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措施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制定更加全面、细致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和保护措施。
2.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法律领域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1. 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生物识别信息等。
这些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2. 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被视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其保护对于维护个人尊严、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
三、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1. 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
例如,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通和共享缺乏有效监管等。
2. 监管不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度,部分企业和机构在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例如,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
此外,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部分公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1)针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权利主体、保护原则等。
《2024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与利用日益普遍。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法,以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及重要性个人信息指的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这些信息对个人而言具有极高的价值,不仅关系到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还可能影响到个人的社会关系和未来发展。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现状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存在滞后性;二是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三是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交易的现象屡禁不止。
四、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问题及挑战(一)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这导致在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技术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利用变得更加便捷,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技术挑战。
如何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其被非法获取和滥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监管难题个人信息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
此外,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交易往往具有跨地域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五、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二)强化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据加密、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同时,推动信息技术的发展,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水平。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账号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越来越普遍,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民法保护角度出发,探讨个人信息的定义、性质及在法律中的地位,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与性质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这些信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可识别性,即能够通过这些信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二是具有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三是具有隐私性,即这些信息往往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和权益。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和财产,是个人尊严和隐私权的重要体现。
三、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及保护意义在法律上,个人信息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和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和权益,也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首先,保护个人信息可以维护个人的尊严和隐私权;其次,保护个人信息可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最后,保护个人信息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四、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在民法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所有权。
这表明,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和合法的目的下,才能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
2.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最小化原则等。
这些原则要求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不仅关系到个人的隐私权、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也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因此,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目的意义,以及国内外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范围的现状与差异。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概念及发展历程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等。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立法和执法等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和处理等行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XX年代初,我国就初步提出了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和处理的各个环节。
这些环节的每一个步骤都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获得用户的同意、对信息进行合理的保密和销毁等。
(一)个人信息的收集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应当向用户明确告知收集的目的和范围,并获得用户的同意。
同时,收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应当遵循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同时,对于存储和传输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三)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在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用户的授权范围和目的,不得超出用户的授权范围进行使用或处理。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非法交易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等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理论基础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在于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理论,个人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进行控制、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公开个人敏感信息。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问题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1. 立法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仍存在模糊之处,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困难。
2. 监管不力: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和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
3. 技术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方式日益复杂,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技术上的挑战。
4. 公众意识不足: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够强烈,部分人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与挑战,本文提出以下措施与建议:1. 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和使用原则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个人信息成为一项重要资源。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情况愈发频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道德的讨论。
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内涵、外延及现实需求。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指与自然人相关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自然人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
个人信息的定义是研究其法律保护范围的基础。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1. 法律保护的原则: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重要保障。
2. 保护范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敏感信息: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宗教信仰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滥用,可能对个人造成严重伤害。
- 普通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这些信息虽然不如敏感信息重要,但依然需要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 个人在线行为记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也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浏览记录、搜索历史等。
- 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共享: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遵循合法、正当的目的,未经个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共享或出售个人信息。
四、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仅可能对个人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还可能对个人的名誉和隐私造成严重侵害。
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必然要求。
五、国内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与趋势1. 国内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国外现状:许多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2024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对个人隐私权、财产权等私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
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记录性、共享性等特点,是个人在数字化时代的重要资产。
三、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等行为设定了明确的规范,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再次,个人对自身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
最后,企业等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存在滥用个人信息的风险。
四、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必要性(一)维护个人隐私权和财产权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和财产的重要体现,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可以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和使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个人信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数字经济活动的基础。
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可以增强人们对数字经济的信任度,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资源和重要财产。
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保护问题。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中,各种信息的收集和交换变得更加容易和快速,如何在这种背景下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一)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一些机构和个人往往过度收集、滥用甚至泄露用户信息,严重侵犯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其次,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仍然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首要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告知用户相关信息,并征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任何未经用户同意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三)目的限制原则目的限制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该目的范围进行使用或传输。
同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尽量减少对用户隐私的侵犯。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首先,应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基层综合档案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基层综合档案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管理与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基层综合档案馆作为保存和管理个人信息的重地,其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基层综合档案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为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能够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在当今社会,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隐私权、知情权、表达权等基本权利,还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基层综合档案馆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问题1. 现状:基层综合档案馆在个人信息管理方面,通常采用数字化、网络化的管理方式,使得信息查询、利用更加便捷。
然而,在信息化进程中,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也随之增加。
2. 问题:(1)制度不健全:部分基层档案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缺乏完善的制度和规范,导致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存在随意性。
(2)技术落后:一些档案馆在信息安全技术方面投入不足,难以有效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威胁。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档案馆工作人员在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操作技能等方面存在差异,部分人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监管不力:相关监管部门对基层档案馆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档案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漏洞。
四、解决策略1.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等环节的规范和要求,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加强技术防范:加大对信息安全技术的投入,提高档案馆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包括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病毒防范等措施。
3.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第一章个人信息保护概述一.个人信息的界定1.定义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法律概念是法的要素之一,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①因此笔者认为只有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才能进而分析与之相关的问题。
根据现有的各国立法文件的表述以及学者的研究,就法律名称使用的概念表述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隐私、个人数据、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
上述术语的不同主要是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保护制度和使用习惯,但其保护的实质内容大体上是趋于同质化的。
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将交叉使用这些术语。
但这些术语在意思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别,下面就隐私、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三个概念加以比较分析,说明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对于古人来说,隐私是一个必然同自由的领域,即政治或公共领域相对立的领域。
②隐私,英文是“Privacy”,即独处而不受干扰。
相对于公开而言就是秘密。
梅绍祖教授认为,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
它由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所组成。
笔者认为,隐私是指当事人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不便为他人知晓,干涉或侵犯的事实。
英文中“Data”表示为数据、资料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因此也有学者将“个人数据”称之为“个人资料”,是指涉及个人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
它不仅包括能够利用计算机进行自动化处理的数据,也包括通过人工方式进行处理的数据。
如个人的身高、体重、出生年月、住址、性别、种族、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财务信息、人事档案、照片等自然情况;而家庭的基本情况如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
信息的英文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加工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
《2024年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之私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个人信息不仅是个人身份的标识,更是个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
然而,在信息化的浪潮中,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如何在尊重信息自由流通的同时,确保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本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背景与意义1. 法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各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渐加强。
我国也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 意义: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对于维护个人隐私权、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是促进信息化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信息化社会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还可能对个人的名誉、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现状与挑战1. 现状: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仍然存在。
此外,由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使得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2. 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输变得更为便捷。
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患并进行不法活动。
此外,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也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困难。
因此,如何加强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力度和效率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基础。
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和使用的条件、范围和责任,以规范相关行为。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合规地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开题报告(含提纲)2300字》
3.3.3信息侵犯证据采集困难
4 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
4.1 其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及借鉴
4.1.1美国
4.1.2 德国
4.1.3 欧盟
4.1.4 对于目前国际社会立法现状的评析
4.2 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
4.2.1 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4.2.2 完善信息侵犯证据收集渠道
2.实践意义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被侵权的人们时常陷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信息利益的困境。因此,在《民法典》背景下深入探索如何更为全面充分的保护个体合法权益,以维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不具体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研究,以及对国外一些国家立法现状与特点的分析,得出立法保护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有益经验,有利于丰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体系。
[15]刘艳红.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典》第111条为视角[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06):20-32.
[16]马仕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J].现代交际,2019(21):78-79.
[17]陈希.个人信息权民事确权的立法路径——兼评《民法典》第111条[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0(06):65-73.
其次,个人信息法律责任认定范畴不明确,随着网络安全和信息泄露等问题的频发,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更为充分的保护个人正当的信息保护权益,不断增强互联网企业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打击侵权非法活动,激励公民积极维权,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础性问题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础性问题研究【摘要】人类社会业已步入信息时代,计算机和通信等信息技术充斥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乃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随之突显之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亦愈演愈烈。
于此,法律作为权利设定、保护及救济之工具,通过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乃成为当务之急。
在系统论述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之前,有必要对个人信息保护之基础性问题进行简要探讨与梳理,只有在厘清基础性问题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通过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关键词】基本概念;个人信息;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属性;法理基础一、基本概念到个人信息,随之出现的概念莫过于个人数据及隐私。
国际上常见的称谓包括“个人数据”(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使用此称谓);“个人信息”(日本、韩国等国采用该称谓);“个人隐私”(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使用该称谓);经济和合作发展组织在《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中同时使用了“个人数据”和“隐私”两个称谓;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之《个人资料保护法》更是使用了“个人资料”这一概念。
(一)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指一种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系列符号的组合,这些符合的组合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亦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
如个人的自然情况:姓名、出生年月、身高、体重、性别、住址、种族、身份证号码、等。
数据具有确定性,是对现实世界中人、事、时、地的一种客观反映。
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2(a)条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任何与已确认的或者可以确认的自然人的相关的信息”;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数据被定义为:任何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或任何关于特定个体的物质详情。
”(二)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任何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即可识别特定个人的客观信息,客观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与客观数据数据相同。
但是信息是指数据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
[1]数据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信息往往因收集主体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信息是数据的内容,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但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关健词: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政府部门真实含义数据保护电子商务词汇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用词显示网络国内中图分类号:A849.1正文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
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
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
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隐私、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
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
在英文中,隐私为“Privacy”,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
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
英文中,“Data”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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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Mar.2005 第2期Academic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 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2法学前沿问题探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专论(一组)本专题特约主持人:齐爱民教授主持人语: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
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
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
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
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
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主持人简历:齐爱民,男,1970年生,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
主要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知识产权法。
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专家顾问出席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40届大会(维也纳)。
主持相关专题研究丛书3套,出版相关著作近10部,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
中图分类号:A8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5)02-0025-15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梅绍祖(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3)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
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
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
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隐私、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
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
在英文中,隐私为 Privacy ,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
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
英文中, Data 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
从以上定义来看,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
英文中信息(infor-mation),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data of data),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something told;knowledge;news)。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信息经常因界线模糊而不加细分,在日常生活中更是这样,因而信息一词经常被滥用。
1.隐私(privacy)隐私的观念虽然在人类将自己的私密部位用树叶等遮挡起来的时候就产生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隐私的概念在不断发展。
在现代,隐私的概念有了较严格的界定。
按照法律的解释,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
它由个人数据、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所组成,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
其中:(1)个人数据,指有关个人的资料。
如肖像、身高、体重、指纹、声音、经历、个人爱好、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家庭电话号码等。
(2)个人活动,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
如日常生活、通讯、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甚至婚外性关系以及一切私人不愿意公开的活动和事实等,都属于隐私的范围。
(3)个人空间,也称私人领域。
个人空间隐私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涉及属于个人的物理空间和心理空间。
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住所、旅客的行李、学生的书包、日记、信件等。
2.个人数据(pe rsonal data)个人数据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与个人(自然人,又称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资料,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
如个人的自然情况:身高、体重、出生年月、住址、性别、种族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财务信息、人事档案、照片等;相关的社会与政治背景如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宗教信仰、哲学观点、政治主张和政治倾向等;而家庭基本情况,如婚姻状况、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况等也属于个人数据。
3.个人信息(pe rsonal information)信息指经过处理后得到的数据,即数据的数据 知识。
但是,由于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人,从这一点出发,描述个人特性的基本数据,理应包含在个人信息的范围内。
因此,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主要涵盖个人数据以及经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的数据和网上活动、网上空间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其中,个人数据指上述涉及的与已被识别或可被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资料,当然也包括家庭的一些相关情况等。
而网上活动的数据资料,则指人们上网后被记录在案的、以数字化的形式存放在网站的数据库中的,在虚拟空间所有活动轨迹的描述,以及商家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经加工处理,甚至使用数据挖掘等工具从中得到的有关个人消费习惯、购物偏爱、网络行为分析、网上心理活动等信息。
(二)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1.隐私权保护美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于1890年在 哈佛法律评论 上发表了著名的 隐私权 (The Righ t to Privacy)一文,一百多年以来,公民的隐私权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
隐私权是指维护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对个人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的权利,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隐私隐瞒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他人所知。
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人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人的隐私,权利人都有权隐瞒,可以不对他人言明。
这不属于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所必需的。
(2)隐私利用权。
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以满足自己精神上或物质上的需要。
例如,权利人利用自己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既创造精神价值,又创造经济价值,以满足自己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需要。
要遵循的原则是这种利用的结果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隐私支配权。
权利人有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获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的权利。
这是隐私权的核心。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公开自己的隐私,或者允许他人察知其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等等。
例如,有人愿意将自己的私生活讲述给他人听,或者写成文章公之于众等等。
(4)隐私维护权。
当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的时候,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隐私权的本质是对个人领域的事务即隐私的控制权。
它的主体是个人;客体是个人事务;作用是控制,也即个人对其自身事务掌控和自主的权利。
隐私权的核心是对隐私及其利益的支配。
他人恶意进行探听,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权利人对自己隐私及其利益支配的意志。
同样,一个人如果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了某人,但是只要权利人没有授权,被告知人就不得将这种隐私进行宣扬或者泄漏,如果进行恶意的宣扬或者泄漏,同样为侵权行为。
2.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促进个人信息的有序流动。
它尊重的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隐私权,同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贸易扩大和个体的幸福作出贡献。
由于个人数据的概念很宽泛,通常认为,对于一些特殊的数据(或称敏感数据),如反映种族、政治观点、宗教或其他信仰,以及有关个人健康、个人性生活等数据,除非国内立法能提供相应的安全保证,否则不可以进行自动处理。
一般来说,自动化数据处理主要包括部分或全部地用自动化手段进行下列操作:进行数据的存储,逻辑或算术运算,数据的修改、删除、检索或传输等操作。
个人数据保护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充分强调对数据主体的保护,把 数据主体被告知并知晓数据处理 作为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
此外,数据主体能够对关于自己的数据有一定的控制权力,即数据能力。
权利保护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数据主体有获得个人数据的权利,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政府机关或其他个人数据处理者公开其掌握的关于本人的个人数据;其次,如果发现个人数据记录的内容有错误或不正确的,有权要求政府机关或其他个人数据处理者予以更正或停止使用。
在发生个人数据泄露、丢失和受到损害时,有要求获得补偿的权利。
由于信息不可能完全脱离数据而存在,个人的爱好、兴趣等信息一定与其基本数据,如姓名、年龄、性别等联系在一起;同样,在探讨个人数据保护问题时,必然要涉及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而数据处理的结果将会产生许多新的信息,它们也一定在个人数据保护之列。
因此,基于数据和信息的密切相关性,数据和信息的关系和界线既清晰又模糊的情况,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数据保护的界线也就很模糊了。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基本上与个人数据保护相一致,所以,我们在讨论个人数据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时,就不加以区别了。
(3)隐私权保护与个人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在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以及APEC地区,一般使用隐私权的概念。
如美国国会于1974年通过的 隐私权法 (Privacy Act),2000年4月美国联邦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规则 ,1986年美国国会重新修订的 电子通信隐私法 等等。
加拿大制定了1982年 联邦隐私法 和2001年 个人信息和电子档案法 。
澳大利亚的1988年 隐私法 ,新西兰1993年制定了 隐私法 ,以及亚太经济合作论坛APEC提出的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原则等都是以隐私权保护概念为基础的。
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使用 个人数据保护 这一概念。
如欧盟1995年的 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2000年的欧盟 共同体机构个人数据处理和流动保护规定 ,欧盟的2002年 隐私和电子通讯指令 以及欧盟成员国根据1995年指令而进行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如德国的 联邦数据保护法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