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珠府函〔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珠海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我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粤府函〔2020〕7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1〕1447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2〕6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5.03.01•【字号】珠府(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9〕6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地价款),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定期公布施行的基准地价、评估市场价格和逐宗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开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
地价中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各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详见附件1,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力、通讯)。
基准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我市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珠海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推进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推进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推进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及局属各单位:《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推进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反映。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11月4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推进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加快推进产业项目落地投产,推动“拿地即开工”,根据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拿地即开工”是指项目投资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获得审查批准,满足施工安全、质量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批准项目开工建设,住建部门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
结合我局工作职责,我局通过探索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带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实行“预审查”等措施,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所指产业项目指工业园区范围内使用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以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项目。
三、实施原则“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以意向用地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由项目申请人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的审批事项作出相应承诺,项目申请人自行承担未按承诺进行建设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四、实施流程(一)实行“标准地”供应,推进“拿地即开工”工作流程1.前期准备阶段(1)推行区域评估。
督促市级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本单位相关事项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区域评估事项清单及例外清单,并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类推进区域评估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珠府〔2023〕65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9日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征收土地程序第四章征收土地补偿第五章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监管第六章征收土地安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程序,依法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城乡建设等,统筹安排本市征收土地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征收土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收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承担具体的征收土地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收部门、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征收土地程序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工作。
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工作。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 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利用规划,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 工作。 (四)负责全市土地储备、整理、供应及开发利用的实施、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的管理 和临时用地管理,负责全市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及未利用地的开发规划和管理。 (五)组织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规范管理土地使用权(含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行为。 (六)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七)负责基准地价的编制和地价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征收地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年租金。 (九)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和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参与国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的办文、信息、信访、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和文书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 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筹办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定;负责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 检查;组织协调全局业务办文及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非信息化设备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局系统 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局机关接办窗口的管理工作;组织承办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答复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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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珠海市政府机构
01 主要职责
03 地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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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设机构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是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 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而设立,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土地利用科反映。
此通知附:1、《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2、土地出让年限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1:关于规范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现对土地出让年限重新起算问题,制定规范意见如下: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重新起算土地出让年限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变为出让,按现行地价标准或市政府批复的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则土地出让年限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起算;要求扣除原已交地价的,则土地出让年限从原批准之日起算。
(二)因政府批准同意置换调整用地的,调整后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从批准之日重新起算时间。
二、由用地单位申请,经批准重新起算土地出让年限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整合用地的处理对于相邻用地经批准整合成为一宗用地统一开发建设的,当原相邻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不一致时,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1、用地单位申请补缴地价予以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的,则按现行地价管理规定的地价标准年平均值,计收应缴地价后,调整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2、若用地单位不补缴地价的,则以原地块中最早的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作为新宗地的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或根据原地块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原起算时间取加权平均值,作为新宗地的统一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间。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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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4〕9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8日珠海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加快城乡建设一体化进程,根据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租赁房用于出租、农村宅基地管理等事项,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让、租赁、转让、出租、转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二)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控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三)产权明晰,完成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登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6〕12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6〕1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市征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做好征地档案管理。
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具体征地工作。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珠国土字[2011]477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珠国土字〔2011〕477号)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已经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收地管理工作,明确收回土地的条件、程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供局系统内部收地工作时使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回土地(下称收地),指收回土地、置换土地、收购土地、终止供地、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进行收地补偿等工作事项。
第三条收地工作由承办收地业务的市局的指定科室、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或其它指定单位为主办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所)、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办单位开展收地工作。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收地:(一)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二)因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需要收地的;(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地的;(四)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五)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七)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收回划拨土地的;(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九)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协商收回(收购)土地需求,用地单位同意收地的;(十)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收回(退还)土地的;(十一)因用地单位未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清地价款,可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十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的约定,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2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e024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a2.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28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成立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决定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解决查处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各区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查处整改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的日常工作。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监察局等转发关于加强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监察局等转发关于加强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转发关于加强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级国土资源、发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林业部门:现将省七部门《关于加强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以来,省有关部门就补充耕地工作特别是质量管理和种植管理问题已多次联合下发通知。
各区、镇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据各自职能,积极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审核、资金保障、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种植等过程进行管理和指导。
斗门区要严把质量关,务必完成我市今年500亩补充耕地开发任务;金湾区、斗门区和高栏港区要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开发补充耕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国土资耕保电[2010]249号)要求,及时做好2009年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回头查”的整改工作。
二、补充耕地管理是2010年度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考核检查组一般于明年3月份到各市抽查,国家考核检查组一般于5月份到各地抽查,请相关区(经济功能区)做好项目现场检查和档案随时抽查的准备工作。
专此通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珠海市审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珠府〔2024〕70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1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一节协商处置第二节行政处置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之日起算。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之日起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珠府[2018]32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15【实施日期】2018.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8〕3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5日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体制,推进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112号)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
市级以上项目实行征地总包干制度,按规定由各区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市级项目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是我市征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
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发布和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具体征地工作委托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行使。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核征地包干协议书。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听证及发布、签订相关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等职权委托区政府行使。
市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将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征地补偿总额及征地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被征收物残值处置方案,并指导实施。
区政府承担具体的征地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征地的有关程序,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珠国土字[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珠国土字[2009]49号)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及局属各单位:《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业经局领导审批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项目支出预算(本制度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保证全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珠府〔2007〕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局机关各科室、执法监察大队和局属各分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给我局的,为适应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国土资源财政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列入预算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经过项目申报、审核,核定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四个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综合预算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应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三)科学论证、合理使用、量力办事原则。
项目申报前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的审查;专项资金下达后,要按批复的资金合理安排使用,量力而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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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征用、下同)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物价上涨因素,对《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作适当调整、补充及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第四条设立珠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和品种补充纳入本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来,不断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着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特别是2005年制订和完善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之后,在规范决策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当前,我市正处于抢抓机遇、开创新局和加速转型、蓄势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明晰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层级事权,强化集体决策,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批效率,是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原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改为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并印发实施《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请遵照施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七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何宁卡(市人民政府)副主任:刘小龙(市人民政府)王庆利(市人民政府)潘明(市人民政府)委员:张松(市人民政府)何庆明(市人民政府)钟国胜(市人民政府)陈哈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黄锐(市发展和改革局)朱权伟(市监察局)周昌(市财政局)杨静辉(市法制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张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庆明、钟国胜同志兼任。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修编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
年)》修编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珠国土字[2011]965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修编有关事项的通知
(珠国土字〔2011〕96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升温和快速发展,一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填土工程相继动工,全市各区对土源的需求急剧增加,土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
原于2008年开始编制,2010年正式实施的《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由我局牵头,正式启动《珠海市取土点规划(2009-2013年)》的修编工作。
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共同做好此轮取土点规划修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轮取土点规划修编规划期调整为2011-2015年,即与“十二五”规划期相同。
今后,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挂钩工作联系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国土字[2011]858号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挂钩工作联系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国土字[2011]8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9e80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ad.png)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挂钩工作联系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挂钩工作联系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国土字〔2011〕858号)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及局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挂钩工作联系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全面推进挂钩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专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挂钩工作联系点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我局作为市综治委成员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0]75号)要求和市综治委的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综治工作联系点斗门区乾务镇二、工作组织机构为加强对综治工作联系点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成立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综治工作联系点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夏克军副组长:陈炎新组员:邓小恧、方文明、张思彤、袁旭峰、吴伟劲联络员:陈永健三、主要职责任务:(一)及时全面了解乾务镇辖区内涉及到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可能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情况,及时汇报并积极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调研,帮助联系点做好社会治安状况评估,配合做好当地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联系点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好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做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建设的经验总结。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珠府〔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06〕60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认定闲置土地和核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实施单位。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实际取得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珠海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的,自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
(五)分期建设的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尚未动工开发部分的建设用地。
(六)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一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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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珠国土字[2011]477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1.04.13
【实施日期】2011.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
(珠国土字〔2011〕477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已经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收地管理工作,明确收回土地的条件、程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供局系统内部收地工作时使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回土地(下称收地),指收回土地、置换土地、收购土地、终止供地、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进行收地补偿等工作事项。
第三条收地工作由承办收地业务的市局的指定科室、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或其它指定单位为主办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所)、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办单位开展收地工作。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收地:
(一)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
(二)因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需要收地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地的;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五)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七)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收回划拨土地的;
(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建设用地;
(九)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协商收回(收购)土地需求,用地单位同意收地的;
(十)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收回(退还)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