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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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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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教育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5、《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共4项)一、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民办学校设立、变更、撤销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

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十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第四章职业病危害特别行业第五章职业病防护和控制措施第六章职业病诊断第七章职业病报告和调查第八章职业病防治工作现场第九章防治职业病所需经费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减少职业病危害对社会的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用人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经纪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等与用人单位具有同等法律关系的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发生的职业病防治。

第三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接触、吸入、摄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

第四条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可能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危害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有害气体、有害温度、有害湿度、辐射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分工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防护需要,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对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和诊断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法进行,确诊的职业病应当报告或者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职业病的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与劳动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第四章职业病危害特别行业......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预防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支持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研制和技术进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的工程控制措施。

第五条国家倡导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设备,采取必要的环境和职业卫生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国家依法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指导、监督地方和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决定。

第八条国家根据职业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职业病防治的重点行业、职业和工作场所,将重点行业、职业和工作场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七十九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在执法行使职权时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未采取必要的职业卫生措施,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2017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标准》(2017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鉴定标准》(2017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监测技术规范》(2017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判定标准》(2017修正)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指因劳动犯罪、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等因素引起的,发病率和病死率较高,并且有一定的潜在期,呈现慢性经过的疾病。

新职教法与职业教育(下)

新职教法与职业教育(下)

新职教法与职业教育(上)(100分)继续教育答案一.判断题√第1题、新职教法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2题、新职教法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3题、学校与企业间需要第三方的评价作为信任中介。

√第4题、依据办学绩效不加区别地对待各类职业教育,可以提高办学效率。

×第5题、新职教法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充分条件。

√第6题、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就是由政府及职业院校之外的第三方组织或机构参与对职业教育进行教育评价的方式。

√第7题、通过第三方提升评价质量,为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和教育教学改革注入动力,从而提升教育质量。

√第8题、让职业教育用更具公信力的评价结果,更大程度上回归市场,离开政府怀抱自主动起来。

×第9题、职业教育不需要第三方评价。

√第10题、通过第三方评价介入,重新定义脱离产业与学生生活的职业教育,降低行政依赖性。

√第11题、当前,职业教育的市场观念不足,学校和管理方难以在市场框架下,按需求购买或采用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服务。

√第12题、第三方评价主体从高职院校内部向外部转型,适应了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第13题、现代学校的产教融合形态是招生、培养与就业无缝连接。

√第14题、开放性是现代学校的基本特征。

√第15题、当前,私立学校的产权及发展空间得不到相应法规保障,受到多方面不公正对待。

B第16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在哪一年颁布实施的?A. 1995年B. 1996年C. 1997年D. 1998年D第17题、《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技能人才()评价机制。

A. 高效B. 专业C. 专门D. 多元A第18题、《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机制。

A. 评估监管B. 全面监管C. 重点监管D. 有效监管C第19题、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为基础的新型企业制度。

A. 计划经济B. 紧缩经济C. 市场经济D. 开放经济C第20题、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为主体的新型企业制度。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苏教职[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1〕2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我厅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教高[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高等学校: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实施《高等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依法治教(一)《高等教育法》是继我国教育根本大法《教育法》之后颁行的又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促进和保障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做出部署,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高等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高等教育法》已纳入“三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学生深入学习《高等教育法》,加强社会宣传,不断提高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高等教育在科教兴国战略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局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1995.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朱开轩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的职业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18000多所,在校生800多万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6%。

此外,每年在各级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厂矿企业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有数千万人次。

全国已初步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输送了大批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但是,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全社会及有关方面对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缺少稳定的投入来源;职业教育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的办学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

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使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这一根本转变,振兴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此,追发需要制定职业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职业教育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依法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教委从1989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职业教育法。

1992年以后,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发表,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中专章对职业培训作的规定,这些都为加快职业教育法的起草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针、思路和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于201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此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水平,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预防、控制和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加强职业病的预防、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职业病监测、预报、病例调查和评价,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促进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劳动争议等可能会影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

解决办法:1、加强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和意识,促进职工参与;2、加强职业病检测手段和方法的研究,提高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预防能力;3、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和队伍培养,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力量;4、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增加惩治职业病违法行为的力度。

[公章]以上所列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方法规定》;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样本;5、《职业病诊断标准》;6、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样本。

以上所列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安全;2、职业健康监督管理;3、工作环境;4、劳动条件;5、劳动保护;6、职业健康监测;7、职业健康预报;8、职业病评价;9、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劳动争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资源投入不足;2、职业病知识普及不到位;3、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不力;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体系不健全;5、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有待提高;6、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教育法律法规目录

教育法律法规目录

教育法律法规目录(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相关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教育行政法规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地方性教育法规
江苏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江苏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江苏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
教育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幼儿园工作规程
小学管理规程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中小学图馆(室)规程
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
普通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
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示范性高级中学评估验收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职业教育的法律,它于2021年4月29日正式实施。

在新时代下,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愈发凸显,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提高我国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职业教育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这就要求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制定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作为专门规定职业教育的法律文件,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培养人民群众具有就业能力和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的人才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主要内容1.基本原则。

职业教育应该为就业服务,坚持从就业目标出发来规划教育教学内容;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和社会需求结合;教育教学内容和技能要充分考虑信息技术适用以及经济社会需求;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2.教育体系。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形成面向全社会推动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课程体系等的体系结构。

3.基础建设。

政府加强支持,学校拓宽渠道,激发社会力量等综合作为来发展职业基础教育。

4.教育质量。

以及时咨询、绿色通道提供预警提示等措施、实行质量评价、信息公开和质量安全追责制度等,保障职业教育的质量。

5.评价体系。

教育部门组建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机构和职业教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等的保障资源,评价体系中评价目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保障信息透明和文字表达的可测量性,保障各类职业教育成果的评估能力。

6.资费制度。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教育类型返还教育成本,推动职业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针对机会不均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必将会有效地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水平的提高。

通过学习该法律文件,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学生对职业教育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与理解,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

同时,依据该法律文件,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将更加侧重于教学质量和规范,在扩招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保证教学质量。

新职业教育法知识竞赛题库

新职业教育法知识竞赛题库

新职业教育法知识竞赛题库1.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A、政府主导B、政府主管C、政府统筹D、政府协调答案:C2.()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A、职业院校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答案:D3.每年5月的()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A、第一周B、第二周C、第三周D、第四周4.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的专门培训,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A、专门规定B、另行规定C、特别规定D、统一规定答案:B5.()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A、受教育者B、人民C、民众D、公民答案:D6.()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A、职业院校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7.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A、职业教育B、技能培训C、继续教育D、技工教育答案:D8.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或者上岗前接受()职业教育的制度。

A、全面的B、必要的C、系统的D、正规的答案:B9.国家保障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A、自愿B、自由C、平等D、自主答案:C1.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A、职业学校教育B、职业培训C、职业技术教育D、社会机构教育答案:AB2.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

A、职业精神B、劳模精神C、劳动精神D、工匠精神答案:BCD3.国家采取措施,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A、革命老区B、民族地区C、边远地区D、欠发达地区答案:ABCD4.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苏政办发[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贯彻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就进一步提高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职业教育发展观(一)重要意义。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吸引力逐步增强,影响力不断提升,但提高质量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特别是当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都对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和社会服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迫切需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来抓,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升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快实现职业教育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

(二)总体要求。

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育人为根本,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专业结构与现代产业结构的衔接吻合,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关于规范江苏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江苏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江苏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办学,是指我省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与其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办学行为。

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订单班”“定向班”“委培班”,以及院校与企业经批准开办的混合所有制办学等不作为规定所指的联合办学行为。

第三条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

第四条技工院校开展省内联合办学,应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除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外,原则上不得开展跨省联合办学。

如需开展跨省联合办学,须经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联合办学双方基本情况、联合办学协议、基本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二)联合办学双方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及制度建设等情况;(三)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党委会或办公会研究意见;(四)联合办学双方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联合办学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合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条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课外培训费、咨询费、实习押金等形式,违规变相收费。

第七条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包括:(一)双方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培养目标和期限;(三)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教学管理内容;(四)收费项目、标准及方式;(五)毕业证书发放、推荐就业内容;(六)联合办学双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承诺;(七)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八)联合办学双方对学生企业实习期间的责任划分;(九)联合办学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4年江苏省常州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题库(单选、多选、判断)

2024年江苏省常州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题库(单选、多选、判断)

2024年江苏省常州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题库(单选、多选、判断)1、单选题(共300题)1. ( A )是构成技能的重要因素。

A 、智能B 、心态C 、脑力D 、态度2. ( A )是考核试题的具体化设置。

A 、考核试题库B 、鉴定点库C 、职业鉴定结构表D 、考核内容结构表3. 考评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就是( D )。

A 、群体性原则B 、社会性原则C 、灵活性原则D 、公正性原则4. 以下属于正确的题库开发步骤的是( C )。

A 、确定建库目标→制定命题规则→建立测量模型→编制试题→审定试题→录入校队试题和试验运行B 、建立测量模型→确定建库目标→制定命题规则→编制试题→审定试题→录入校队试题和试验运行C 、确定建库目标→建立测量模型→制定命题规则→编制试题→审定试题→录入校队试题和试验运行D 、确定建库目标→制定命题规则→编制试题→审定试题→建立测量模型→录入校队试题和试验运行5. (B)年,我国第二次进行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

A、19639B、1979C、1988D、19996. 以下(B )特征不属于操作技能的基本特征。

A 、形式多样化B 、内容的丰富化C 、要求的动态性D 、观测的关联性7. 职业技能鉴定是以( B )为依据,来衡量劳动者是否达到职业或岗位要求的标准。

A 、参照性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B 、既定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C 、综合性的职业标准D 、既定的职业技能标准8. 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在 1978 年至 1987 年,经历了一个( B )阶段。

A 、初创B 、恢复C 、调整D 、转轨9. 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反馈与修正系统的使用者为 ( A )。

A 、管理人员、考评人员、教师、考生等B 、各级鉴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C 、考评人员D 、教师10. ( A )是指试卷所考内容不得超过理论知识鉴定要素细目表中所列的鉴定要素的范围。

A 、水平规则B 、层次规则C 、要素规则D 、难度规则11. ( C )反映试题所考查的是哪些鉴定要素,刻划了一道试题所考查内容的目标。

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江苏省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为了提高我省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经济建设培养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特制定本规范。

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是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遵循教育、教学管理的规律,按照技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工作特点,总结我省教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把学生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基本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第一条教学计划1.教学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具有法规性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国务院各主管业务部门根据技工学校的性质、任务,按照专业(工种)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等要求组织制订的。

指导性教学计划通常由指导思想,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及学制,课程设置(含实习)与要求,教学计划表及说明等要素组成。

2.学校应该按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精神,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以适应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办好长线专业(工种),办活短线专业(工种),办出学校特色。

实施性教学计划一般由教学业务部门拟订初稿。

经分管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新开专业(工种),或因教学改革需要,对原有教学计划作重大调整者,学校应根据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参照同类或接近专业(工种)的试行教学计划,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订本专业的(工种)的试行教学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4.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但允许在不影响教学效果的前提下,课程顺序和学时安排方面作适当调整。

调整意见由教学业务部门于开学前两个月提出,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读技校也能出人头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读技校也能出人头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读技校也能出人头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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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学历职业教育,包括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是指非学历职业教育,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其他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教育应当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改革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发展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促进初、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建立、完善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合理调整结构和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举办一批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中的作用。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或者本行业职业教育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支持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办职业教育;
(三)按照行业性人才培养规格、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岗位规范;
(四)改善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其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五)指导受教育者的就业与创业。

第七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依法保障其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教育规章制度,实行培养、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
(四)支持和扶持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各种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共同发展。

有条件的公办职业学校,经批准可以改制为公有民办学校或者与社会力量共建职业教育机构。

民办职业教育举办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职业教育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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