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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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试行)
前言
为科学评价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等标准规定,制定《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共4章28条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术语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计分细则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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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全面提升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创新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和管理理念,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努力实现水生态文明城市投入多元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系统化、效益最大化,全面提高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开展的层次与水平。
根据《关于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干意见》(水资源〔2004〕316号)、《关于做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07〕150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市、县(区)的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
1.0.3 引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 201-9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2008)
《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 479-2010)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1.0.4 在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工作中,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水生态系统Aquatic ecosystem
是指生态系统中由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滨河、滨湖湿地组成的河湖生态子系统;其水域空间和水、陆生物群落交错带是水生生物群落的重要生境,与包括地下水的流域水文循环密切相关。
特定水域生物群落与其环境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交换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具有自调节机制的有机整体,可以分为淡水生态系统、河口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
2.0.2 水生态文明城市City of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水生态文明城市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以行政单元为界限的区域。
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科学管理和水生态系统的有效保护和修复,维护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健康,逐步实现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0.3 水景观Water landscape
可以引起人们视觉感受的水域(水体)及其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植被、建筑等所形成的景象。
2.0.4 城市水系Urban water system
城市内河流、湖库、湿地及其他水体所构成的脉络相通的水域系统。
3 评价内容
3.1 基本条件
3.1.1基本条件是申报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必备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完成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规划工作;
(2)编制并批复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3.2 水资源体系评价
3.2.1 总体要求
水资源体系主要考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效果,从水量、水质、用水效率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3.2.2 水量情况
水量情况评价内容包括水源保障程度、用水总量控制。
水源保障程度:城市供水保证率达95%以上,即在95%的特殊干旱年情况下,城市供水能完全满足;水源结构科学,实现多源供水,具备一定抵御突发性水污染
事件的能力。
用水总量控制:区域用水总量符合用水总量红线要求,地下水符合水位、水量“双控”要求。
3.2.3 水质情况
水质情况评价内容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情况、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情况和水功能区水质情况。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 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达100%得4分,每降低1%扣1分,扣完为止。
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出境断面水质达标个数与出境断面总个数的比值。
达80%以上的得1分,达90%以上的得2分,达100%的得3分。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个数与地表水水功能区总个数的比值。
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平均水平以上、优于平均水平10%以下的得2分,优于平均水平10%以上、15%以下得3分,优于平均水平15%以上得4分。
3.2.4 用水效率
用水效率反应城市进度和发展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力度。
用水效率评价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平均水平以上、优于平均水平10%以下的得2分,优于平均水平10%以上、20%以下得3分,优于平均水平20%以上得4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作物净灌溉需水量与灌溉水量的比值。
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平均水平以上、优于平均水平0.01以下的得2分,优于平均水平0.01以上、0.05以下得3分,优于平均水平0.05以上得4分。
3.3 水生态体系评价
3.3.1 总体要求
水生态体系主要考察维持水生态系统平衡、防止水生态系统遭受破坏、促进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能力,从水域环境、生境情况、水土保持和景观效果四个方面评价。
3.3.2 水域环境
水域环境评价主要包括生态流量(水位)、水系治理效果和水域面积。
生态流量(水位):南方地区核定的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的保证率要达到90%以上,北方地区40%以上。
河湖联通:通过水系治理,河湖水系要联通,并且可以通过工程等手段进行控制。
适宜水面率:符合《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的分区指导值。
3.3.3 生境情况
生境情况评价包括岸线情况和动植物资源。
岸线情况:通过治理,岸线是否蜿蜒自然,岸线是否绿化;水陆交错带生态环境保存是否较好;是否营造出适宜的亲水岸线。
动植物资源:通过治理,生物种类、种群数量是否有所增加,植物的选择和配置是否合理,生物栖息地面积是否明显增加。
3.3.4 水土保持
主要考察水土保持的防治效果,用水土流失防治面积占需要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土地面积的比值来考察。
3.3.5 景观效果
主要评价亲水景观,考察景观营造水文化主题是否突出、特色是否显着;水工程与周边环境是否融合,景观效果如何;是否有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3.4 工程体系评价
3.4.1 总体要求
工程体系主要考察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的水生态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情况,从工程建设、工程运行两个方面评价。
3.4.2 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评价包括工程标准和工程质量。
工程标准:新建工程达到相关设计标准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等基本程序和要求。
工程质量:新建工程符合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
3.4.3 工程运行
工程运行评价包括设施完好率和运营情况。
设施完好率:用新建、已建工程及设备完好率来考察。
运营情况:新建、已建工程及设备运营和维护有保障。
3.5 管理体系评价
3.5.1 总体要求
管理体系反应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对水生态文明的管理情况,主要考察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情况、非工程措施建设情况,从规划编
制、体制机制、监测评价、公众参与四个方面评价。
3.5.2 规划编制
主要评价规划编制及批复情况,考察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的编制、批复是否到位;是否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划定了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否核定了水域纳污能力,编制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
3.5.3 体制机制
体制机制评价包括组织保障体系、制度和法规、经费投入。
组织保障体系:是否成立了由政府相关领导负责,水利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及工作机构。
制度和法规:是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相关政策与法规,长效工作机制是否已基本形成。
经费投入:是否建立了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工作经费投入是否有保障。
3.5.4 监测评价
评价监测与评价体系的建立情况,监测队伍、计划、设施是否基本满足监控和评估水生态系统变化的要求。
3.5.5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主要考察宣传与教育、公众满意度两个方面。
宣传与教育:宣传教育方式、途径是否多样,公众认知是否不断提升,保护水生态系统的是否意识不断增加。
公众满意度:通过随即发放问卷抽样调查公众满意率,包含学校师生、企业员工、社区居民、政府及事业单位职工及窗口单位流动人口等各类人群,调查总人数不少于该区域(城市)总人口的千分之一。
4 评价方法
4.0.1 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评价首先应满足基本条件,满足基本条件后再予以赋分。
赋分权重以总分为100分计。
各项评价内容赋分权值分别为:水资源体系评价30分,水生态体系评价30分,工程体系评价10分,管理体系评价30分。
计分细则见附录A。
4.0.2 总体评价分应按公式(4.0.1)计算:
W=W1+W2+W3+W4(4.0.1)式中:
W——总体评价分;
W1——水资源体系评价分;
W2——水生态体系评价分;
W3——工程体系评价分;
W4——管理体系评价分。
4.0.3 总体评价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
附录A 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计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