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亭广告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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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亭广告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本广告位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广告位基本情况:
1、广告位位置:
2、广告牌规格:
3、广告牌制作材料:
4、广告画面:
第二条、租赁期限:
该广告位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以实际发布时间为准)。
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
广告牌租赁费总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人民币10000元(合同签订后两周内给付);第二次支付人民币50000元();第三次支付人民币50000元(合同到期日给付)。
第三条、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对乙方发布的广告形式、内容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广告内容及形式进行改正。
2.甲方义务
(1)甲方免费提供广告位中平面塑料模具安装及制作,并对模具
进行日常维护。对因模具质量引起的问题由甲方承担。
3.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对本合同的单独解除权。
(2)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约定正常使用广告位
发布广告。
4.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2)自行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负责,并办理工商行政审批手续。
因广告内容造成的侵权或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
无关。
(5)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广告位置。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终止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总额的滞纳金。
第五条、合同期满
1、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3日内,乙方应拆除其在
广告位安装的各种设施。
2、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续租,乙方须在本合同届满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行:
年月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天柱县公交站点广告位14个(每个点分为三个广告位,双面),租金22880元(大写:贰万贰仟捌佰圆整)(不含税)。
二、租赁期限:2011年12月2日至2012年2月1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租金支付方式:所有站台画幅上满后一次性结清。
四、画幅采用高精度喷绘制作,甲方确保喷绘质量及张贴美观。
五、所有费用包含喷绘制作成本费、张贴人工费等。甲方负责办理场地租赁发布使用相关的审批手续,同时应做好站点场地的卫生保洁和保护、修复工作。
六、乙方对租赁的场地仅拥有使用权,如发生人为或意外,造成第三方损失或伤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经过双方协商,增加的其他未尽事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