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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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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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号主席令 199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 2010年7月1 )
◆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 2002年9月1日 )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 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 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 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 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 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 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 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 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 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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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与病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山百度文库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医疗) 病历管理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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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2010年3月1日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 2002年9月1日 ) 《卫生部关于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 2002年1月1日 )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 )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 (卫医管发〔2010〕28号 )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2009年1月1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鲁卫医字[2010]105号) ● 医院 : 病历检查评分标准 病案奖罚规定 病房病历管理规定 案科病历管理规定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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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 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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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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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 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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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 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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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 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 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 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 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 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 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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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 件; (二)…..;(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 历资料原件(四)….(五) ……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 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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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对病历书写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 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 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 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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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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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号主席令 199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 2010年7月1 )
◆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 2002年9月1日 )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 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 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 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 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 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 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 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 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 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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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病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山百度文库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医疗) 病历管理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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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与病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2010年3月1日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 2002年9月1日 ) 《卫生部关于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 2002年1月1日 )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 )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 (卫医管发〔2010〕28号 )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2009年1月1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鲁卫医字[2010]105号) ● 医院 : 病历检查评分标准 病案奖罚规定 病房病历管理规定 案科病历管理规定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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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 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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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 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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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 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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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 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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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 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 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 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 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 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 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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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网站或本人删除。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 件; (二)…..;(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 历资料原件(四)….(五) ……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 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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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对病历书写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 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 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 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