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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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与往年类似,部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混淆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概念、未披露至最终实际控制人、错误认定实际控制人等,这些问题在以前年报披露中也多次出现,鉴于此,本文仅做简单介绍:

(一)未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

未披露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历年来的主要问题,主要是部分公司混淆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将控股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披露。主要有如下情况:

1、实际控制人仅披露至国企集团公司,未进一步披露至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或其他部委,如某公司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部分银行仅披露至中投公司。某上市银行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公司披露了中投公司的情况,但并未明确中投公司的最终控制人。

3、部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披露至东方、华融、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此现象今年已比去年有好转,仅数家公司仍未披露至财政部。

4、部分高校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为学校,未进一步披露至教育部或其他部委,如某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大学、另一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未进一步披露至教育部。

(二)错误理解实际控制人概念

1、部分公司以名义股东较为分散为由认定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如某上市证券公司披露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为5. 87%,最低为1.93%,公司称股东持股情况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但是,公司前9大股东均为上海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其最终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应当披露为上海市国资委值得讨论。

2、部分公司以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而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某上市银行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央汇金持股比例为35.43%,第二大股东财政部持股比例为35.30%,并披露称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实际上,中央汇金和财政部均为国务院控制,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应为国务院,或者属于共同控制,也值得讨论。

3、部分公司未认定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华胜天成披露了前五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但公司既未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也没有披露称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其他部分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的股东情况,但也没有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二)未以“方框图”形式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

2011年沪市共有16家公司未按方框图披露,比去年的20家要少,但16家公司中有12家去年也未按方框图披露,值得注意。

表:未用方框图披露控制关系的上市公司

集团,但该机电集团仅持有公司控股股东43%的股份,另外一家公司持有该控股股东40%的股份。考虑到两个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除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应直接认定单一股东为实际控制方。

三、完善年报实际控制人披露的若干建议

(一)严格实际控制人的披露

1、明确实际控制人的类型仅有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最终控制人三种。

这里的其他最终控制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其他部委、职工持股会(工会)、村民委员会、集体企业等特殊组织,并不包括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公司等中间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为外资的,也应参照披露至外资个人、外资基金会、外国政府等最终控制人,而不能简单的披露某外国企业。

2、应披露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的情况。如一个实际控制人通过多个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则应披露该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

3、对于大股东持股数量接近的,不存在单一实际控制人,但实质上属于多人共同控制的,不应简单披露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而应披露这些股东之间的关系和是否有共同控制的安排。

4、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内容,建议借鉴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对重组方、收购报告书对收购方等的披露内容,但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资料无须披露。

(二)细化股东控制关系的披露

对于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等持股比例接近的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等持股接近的公司,应要求其分别披露该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等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要求在此基础上认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对于公司认定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人的,也应关注其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差距,如果不大的,也应要求披露第二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建议提高无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较少的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

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来看,全流通形势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下降,导致存在“小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问题。目前,我国有四成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30%,其持股比例不高,却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甚至部分第一大股东以不到10%的持股比例控制了整个上市公司。目前,这些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第一大股东把持,存在较为严重的“小股东控制”问题。同时,随着全流通下部分大股东的逐步退出,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已极大分散,出现了没有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如果这些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出可能侵害普通投资者利益的议案,独董在董事会层面无法制止,则大股东可顺利地实现其目的。反之,如果独董在董事会层面可以制止此类议案,既便大股东独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其他中小股东也会响应董事会的意见,否决大股东的提案。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从董事会层面来制约“小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根据公司治理的差异性,要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认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中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如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单位等关联单位任职、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提供中介服务等六项情形的,其受聘担任独立董事应与前述情形间隔一年以上。为进一步严格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可考虑将间隔期由一年延长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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