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渝府发〔200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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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

城市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

城市建设配套费服务指南一、事项简况(一)适用范围:主城九区范围(除两江新区外)内建设项目配套费手续办理(二)承办机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三)办理方式:、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号窗口提交材料申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核算办理(四)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不涉及减免缓的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办理结果:《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通知书》及附件(七)结果送达:现场领取(八)咨询电话:(九)监督投诉电话:二、办理依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及渝府发[]号、渝办[]号及渝财建[]号、渝府办发[]号、渝府发[]号、渝府发[]号、渝府发[]号、渝府发[]号、渝府办[]号等文件。

三、申报材料(验原件收盖章的复印件和格式的扫描件,所有材料均用纸)(一)基本材料(不涉及减免事项)、城市建设配套费审批意见书(样表由建设单位自行上网在重庆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号窗口下载打印、按要求填写盖公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含附表);、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确认书或直接发包确认书;(二)涉及减免事项所需材料、上述基本材料;、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初步设计批文;、相关减免缓依据材料:()改扩建工程类: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拆除房屋产权证和国土证复印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房屋拆除面积申报表(网上下载、填报、盖章)。

()危旧房改造工程类:市城乡建委危旧房改造工程批文、危旧房改造项目拆除面积申报表(网上下载、填报、盖章)、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等。

()危旧改安置房类:市城乡建委危旧改安置房确认批文。

()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类:市级主管部门有关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的认定批文及依据材料。

()医疗机构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高新技术类: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批文和证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非建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

二、关于小城镇建房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

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为规范缓缴手续,确保缓缴的配套费不致流失,对经批准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欠款协议书,在签订的欠款协议中设置相应抵押物或依法确定担保单位对抵押物设置为房屋的,必须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予以支持。

对签订的欠款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四、关于追缴配套费为确保缓缴、欠缴配套费的催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市配套办在办理配套费解缴手续时,按照“前账不清,后证不办”的原则,按照原交费标准审查追缴以往项目未缴清的配套费。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9]37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9]37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二○○九年二月一日渝价〔2009〕37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根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按中标额的2.8‰收取。

其中工程招标方(发包人)按中标额的0.75‰缴纳,工程中标方(承包人)按中标额的2.05‰缴纳。

二、服务内容:(一)建设工程交易过程咨询和计算机网络以及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服务;(二)工程施工前期踏勘、施工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诚信服务;(三)招投标咨询、招投标形式、协调招投标活动纠纷等服务。

三、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依法设有建设工程服务中心(所)的,其取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原则上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内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确需突破本通知标准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文向我局申报。

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次年一月将上年度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房价处)备案,必要时我局将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四、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两年。

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6]135号)及(渝价[2008]12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23
【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
【总页数】1页(P12-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4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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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报•万州中心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二O —五年三月人人人人责责负负制核位目单项编审重报•万州中心初步设计概算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二O—五年三月1、编制说明2、表一:总(综合)概算表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4、表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表5、表四:建筑工程直接工程费计算表6、表八:建筑(安装)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价差表7、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8、单位工程人材机价差表10、单位工程三材汇总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书编制说明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重报•万州中心(二)建设单位: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三)工程地点:重庆市万州区(四)工程规模:本次概算为重报•万州中心(1〜6号楼)、一号车库和二号车库。

本次总建筑面积 125839.94平方米(其中1号楼为7层创意办公,总面积为12545.52平方米,首层层高5.1米,2层及以上为 3.6米;2号楼为8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为14881.79平方米,1层及以上层高为3.6米;3号楼为地上6层,地下吊2层办公建筑,总面积为21422.34平方米。

其中配套商业位于吊一层及吊二层,面积为5098.52平方米,层高为4.2~5.1,吊一层部分及地上6层为创意办公,层高为3.6米,面积为16271.38平方米,消防控制室位于吊二层,面积为52.44平方米;4号楼为地上6层的创意办公及商业建筑,总面积为15147.89平方米,其中一、二层为商业,面积为5143.44平方米,层高为5.1米。

2-6层为创意办公,面积为10004.45 平方米;5号楼为6层创意办公楼,总建筑面积为11959.92平方米,一层层高为5.1米,二层及以上为3.6 米;6号楼为7层的创意办公楼,总面积为23440.78平方米,一层层高为5.1米,二层及以上为3.6米;一号车库B区总建筑面积为19369.63平方米,其中外围商业面积为2685.12平方米,层高为4.2~5. 1米;二号车库总建筑面积为7063.07平方米,其中外围商业面积为1190.53平方米。

璧山2009配套费文件

璧山2009配套费文件

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璧山府发〔2009〕118号)
发布时间:2010-1-7 9:19:13
璧山府发〔2009〕118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璧城、青杠街道办事处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二)丁家、大路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20元/㎡。

(三)其他镇乡场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100元/㎡。

二、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仍按璧山府发〔2006〕43号文件执行。

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缓交起点由现行的20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缓交期限为6个月。

如遇特殊项目需减、免、缓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实施旧城改造和企业拆迁进行房屋开发建设的,原拆迁面积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可以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生产用房不予抵扣城市建设配套费,免缴的面积必须以拆迁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工程在竣工备案时超面积部分一律按现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配套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城市配套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城市配套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在我们的⽣活中,很多的城市都需要建设配套设施,城市配套设施费⼀般是由建筑的公司进⾏⽀付的,那么城市配套设施费包括的内容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城市配套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53号令)第⼆条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是由政府依法征收⽤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管⽹下地和社区公共⽂化设施的配套建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有建筑的公司在交纳城市配套费⽤,之后政府会⽤这些费⽤来建设⼀些基础设施,包括⼀些轨道交通、路灯、树⽊等,有了这些配套设施这个城市的发展速度才会更快。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渝府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规定执行。

凡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未规定的或与其规定不一致的减免,一律予以禁止。

二、对特殊项目配套费可给予“先征后返”或缓缴支持,特殊项目仅限下列建设项目:(一)市政府有原则性支持意见的市级重大项目:(二)在重大自然灾害处置中所涉及的事项;(三)其他特殊事项(如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三、关于都市区范围内特殊项目配套费的“先征后返”(一)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审查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2.“先征后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由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审查;3.“先征后返”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查;4.市建委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报送材料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2.建设项目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审核及建议意见;4.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的建议意见。

四、关于都市区范围内特殊项目配套费的缓缴(一)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2.缓缴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由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审查;3.缓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查;4.市建委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下文是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概算书模板

概算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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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资料: 1、人工费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期; 2、材料价格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1期万州区价格并结合市场行情执行; 3、《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4年版)。 (三)费用构成计算标准和依据: 主体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组成。 1、主体工程费包括:直接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组成。 按渝建[2011]440号文计取(基本直接费:根据定额和现行市场预算价计取)。 2、工程措施费:已计取; 3、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项目论证费用、工程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招标代 理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城市配套费、建设项目筹建管理费、行政事业型收费、 工程保险费等费用组成(具体详“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4、基本预备费:按工程费用和其它费用的5%计取; 5、建设期贷款利息:资金自筹,甲方不考虑贷款。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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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总(综合)概算表
建设项目:重报·万州中心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一 工程费用
概算价值(元)
建筑工程费 安装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其他费用
179271900.70 49946122.72 11680000.00
5363985.52
合计
计量指标
246262008.94 建筑面积
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 措施费 按实计算费 间接费 规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 七 八 审核: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 税金 工程造价
单位工程名称:1号楼
费用计算式 建筑工程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调整 人工费 人工费*(2.27-1) 材料费 定额基价机械费+定额机上人工单价(基 价)调整 机械费 定额基价机上人工费 定额基价机上人工费*(2.04-1) 直接工程费+措施费+按实计算费 定额直接工程费+主材费+设备费+人材机 价差 人工费+人工价差 定额基价人工费+材料费+定额基价机械费 按实计算费 规费+企业管理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材料费+定额基价机械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材料费+定额基价机械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材料费+定额基价机械费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2009)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2009)

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渝价[2009]44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8]518 号)文于2009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收费对象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收费主体是市市政委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局、路桥收费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三、收费标准(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四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叁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叁年以上肆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五年期满之日起按本标准交纳挖掘修复费。

大修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按本标准的一倍缴纳挖掘修复费。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管理和征收工作而出台的相关规定。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城市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供应,实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向土地出让人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配套用途。

由于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因此征收管理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供应。

根据办法规定,重庆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监管和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法律、法规。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还应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征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确保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公正、合理、透明。

为了确保征收管理的公正、透明,该办法还规定了以下几点:一、开展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应该在土地出让程序的公示告知中明确标明,告知范围应该包括出让人、承受人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拒绝和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三、加强财务监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配套费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费、监督运用,防止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滥用。

总之,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进入了规范化、透明化、公正化的阶段。

这注定会对重庆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和有序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为城市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供应提供有力支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16
•【字号】渝府发[2009]13号
•【施行日期】2009.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

(渝府发〔2009〕13号)
按照国家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经清理,重庆市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94项,比去年减少64项,现予以通告。

凡是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从通告之日起不得继续征收;凡是未公布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费。

市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社会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67575444(财政)、12358(物价)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件:。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doc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doc

渝财公告﹝2018﹞40号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17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编制了《重庆市201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重庆市2018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外公布,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市仍在执行的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收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谢谢你的观看二、2018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及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目录清单》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目录清单》的政策解释。

市市场监管局受理社会举报并监督检查,监督举报电话:12358。

附件:1.重庆市201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重庆市2018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谢谢你的观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发布时间:2018-12-29 17:11:1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3587分享附件1重庆市201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看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我市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综[2018]11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收费,故该项目未列入本次目录清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5]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9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

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
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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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调整区域范围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人和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木耳镇行政区域范围。

二、主城区Ⅱ档范围(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包括:
北碚区:金刀峡镇、三圣镇、柳荫镇、澄江镇、静观镇、复兴镇、水土镇、天府镇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安澜镇、跳石镇、木洞镇、双河口镇、麻柳嘴镇、丰盛镇、二圣镇、东温泉镇、姜家镇、天星寺镇、接龙镇、石滩镇、石龙镇行政区域范围。

渝北区:统景镇、茨竹镇、大盛镇、洛碛镇、石船镇、龙兴镇、玉峰山镇、古路镇、大湾镇、兴隆镇行政区域范围。

主题词:城乡建设收费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1月23日印发
【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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