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0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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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上下册的所有说明书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上下册的所有说明书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或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土石方工程按一类日工资单价40元计算;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按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保温隔热、耐酸防腐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和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其余工程均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计算。

浙江省10定额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10定额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0版定额说明2010年12月浙江杭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建建发[2010]22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欧阳治创编2021.03.10欧阳治创编2021.03.10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浙江2010定额说明

浙江2010定额说明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总说明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编制本省概算定额、编审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施工图概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编审工程结算价等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简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或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那招本定额编制原则,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在预(结)算审查时确定,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010浙江定额综合解释

2010浙江定额综合解释

2010浙江定额综合解释前言2010年出台的《浙江省建筑工程建设工程量清单定额综合使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建筑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文件。

在建筑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计算、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规程》的内容进行全面的综合解释,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规程》的重要性。

总体概述《规程》共分为四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建筑工程常规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定额综合使用规程”、“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定额综合使用规程”、“装修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定额综合使用规程”。

为了突出重点,我们主要介绍第二章中内涵丰富、应用广泛的建筑工程常规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定额综合使用规程。

“总则”章节《规程》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对《规程》的目的、实施范围、术语定义及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等作出规定。

在这一章节中,对于建筑工程属于的范畴、建筑工程量清单的基本组成和构成原则,以及建筑工程量清单定额的基本概念和编制方法做出了准确的解释。

这一章节对于读者熟悉《规程》的总体架构非常有帮助。

建筑工程常规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定额综合使用规程《规程》第二章是“建筑工程常规施工项目工程量清单定额综合使用规程”,也是本文的重点。

这一章节对于工程量清单定额编制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方法做出了规定,比如工程量清单分类和建筑工程量清单编制程序等。

同时,根据工程量清单定额的实际使用情况,对规范和统一浙江省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定额进行了自顶向下的逐级规定。

工程量清单分类在常规建筑工程量清单中,本章节共划分为十大分类,分别是: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主体结构工程;三、屋面工程;四、墙体工程;五、楼梯与平台工程;六、门窗工程;七、装饰装修工程;八、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九、电气工程;十、电梯与自动扶梯工程。

对于每个分类,规定了具体的含义和包含范围,建筑工程量清单编制参照着分类板块进行。

建筑工程量清单编制针对建筑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本章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第一册说明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第一册说明

第一册说明一、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二、本册定额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定额的50%计算。

三、本册定额编制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 1-2009。

2.《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1-2009。

3.《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2-2009。

4.《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7。

5.《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6.《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98。

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

8.《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98。

9.《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 1-92。

1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95。

11.《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HGJ 20203-2000。

12.《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置式压缩机)HGJ 204-83。

13.《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式压缩机)HGJ 205-92。

14.《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小型活塞式压缩机)HGJ 206-92。

15.《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泵用)HGJ 207-83。

16.《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

17.《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安装工程》(LD/T 74.1-4-2008)。

四、本册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浙江省2010定额解释

浙江省2010定额解释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宁波工程造价网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1、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中的洞库照明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使用?答:计算洞库照明费时,应按所涉及部分的外围采光面积是否小于室内平面面积的2.5%作为判断标准。

当条件满足后,则以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作为工程量计算洞库照明费。

采光面积为计算范围外围的门洞、窗洞、顶部采光井等洞口面积之和。

洞库照明费中的二类人工可并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费用。

2、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如何正确计算放坡系数?答:同一基槽坑如有不同土类时,开挖深度按某类土的底表面至开挖槽坑上口高度计算,如开挖深度大于某类别土方规定的放坡开挖深度,则可计算放坡。

3、《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后,定额中有关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如何调整?答:根据《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有关条款规定及条文说明,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调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单个圆形截面积乘以桩长计算,不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

桩长按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1点中的计算规则不变。

双头、SMW工法水泥搅拌桩套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0.97和0.92,其余不变。

定额中 SMW(Soil Mixed Wall)工法水泥搅拌桩,即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指在连续套接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复合档土截水结构。

高压旋喷桩喷浆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上述原则作如下修改,即“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计算,不扣除桩与桩之间的搭接。

”4、双头、三轴水泥搅拌桩桩头凿除工程量,应如何计算?答:水泥搅拌桩如需凿除桩头,无论单头、双头还是三轴,其凿除桩头工程量均按成桩后单个圆形截面的个数计算。

5、桩基础及地基加固工程章节说明第九条:“……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定额规定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5,……”。

浙江2010定额综合解释

浙江2010定额综合解释

工作内容:清理基层、调制水泥砂浆,刷纯水泥浆、锯板修边、贴面层、擦缝、净面。
计量单位:100m2
定 额 编 号
10B-1 大理石楼地面
10B-2 花岗岩楼地面

目 干硬水泥砂浆 基 价(元) 人 工 费(元) 14176 1192.00 12927.81 55.74 单价(元) 50.00 120.00 160.00 417.35 199.35 0.60 11.02 2.95 31.30 58.57 18.48 消 23.840 102.000 — 0.101 3.060 10.000 1.000 2.600 0.350 0.510 1.400 耗 18277 1208.00 17008.12 60.92 量 24.160 — 102.000 0.101 3.060 10.000 1.000 2.600 0.360 0.510 1.680
用于任何桩种? 答: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压钢筋混凝土预制方桩、管桩及沉管灌注桩,应 按相应定的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 1.15;打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等其他桩, 则仅限于强夯层部分的工程量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 1.15。 6、计算钢筋混凝土带形基础垫层时,内墙基础底净长中是否需要扣除重叠 部分的长度? 答:为与基础地槽土方计算口径保持一致,在计算钢筋混凝土带形基础垫层 时,内墙基础底净长也应扣除重叠部分长度。因此,将定额上册 P.122 工程量计 算规则三-3-(2)中的“垫层不扣除重叠部分的体积”删除。其他材料的垫层长度 也参照此规则计算。 7、 植筋定额的深度, 定额是按多少编制的, 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如何调整? 答:植筋深度,定额按 10d 考虑,如设计要求植筋深度与定额不同时,相应 定额按比例调整。 8、单独装饰或二次装饰工程,层高在 3.6m 以内的内墙脚手架和天棚脚手 架,其费用如何计算? 答:单独装饰或二次装饰工程,层高在 3.6m 以内的内墙、天棚饰面脚手架, 可按相应单项脚手架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脚手架费用,其中:内墙饰面脚手架按 高度在 3.6m 以内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 0.6、材料乘以系数 0.3;天棚饰面 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人工乘以系数 0.6、材料乘以系数 0.3。 9、实际工程中如何运用含模量参考表? 答: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量,除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按含模量计算外, 未约定的均应按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计算。 10、定额 14-188 和 14-189 中,金属墙纸和织物墙布的计量单位为“kg” , 是否有误? 答:有误,应为“m²” 。 11、干硬性砂浆铺贴花岗岩和大理石如何套用定额? 答:详见补充定额。

浙江省10定额综合解释一

浙江省10定额综合解释一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1、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中的洞库照明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使用?答:计算洞库照明费时,应按所涉及部分的外围采光面积是否小于室内平面面积的2.5%作为判断标准。

当条件满足后,则以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作为工程量计算洞库照明费。

采光面积为计算范围外围的门洞、窗洞、顶部采光井等洞口面积之和。

洞库照明费中的二类人工可并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费用。

2、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如何正确计算放坡系数?答:同一基槽坑如有不同土类时,开挖深度按某类土的底表面至开挖槽坑上口高度计算,如开挖深度大于某类别土方规定的放坡开挖深度,则可计算放坡。

3、《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后,定额中有关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如何调整?答:根据《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有关条款规定及条文说明,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调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单个圆形截面积乘以桩长计算,不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

桩长按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1点中的计算规则不变。

双头、SMW工法水泥搅拌桩套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0.97和0.92,其余不变。

定额中 SMW(Soil Mixed Wall)工法水泥搅拌桩,即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指在连续套接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复合档土截水结构。

高压旋喷桩喷浆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上述原则作如下修改,即“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计算,不扣除桩与桩之间的搭接。

”4、双头、三轴水泥搅拌桩桩头凿除工程量,应如何计算?答:水泥搅拌桩如需凿除桩头,无论单头、双头还是三轴,其凿除桩头工程量均按成桩后单个圆形截面的个数计算。

5、桩基础及地基加固工程章节说明第九条:“……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定额规定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5,……”。

浙江省2010定额说明

浙江省2010定额说明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总说明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编制本省概算定额、编审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施工图概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编审工程结算价等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简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或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那招本定额编制原则,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在预(结)算审查时确定,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浙江省2010年定额解释

浙江省2010年定额解释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宁波工程造价网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1、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中的洞库照明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使用?答:计算洞库照明费时,应按所涉及部分的外围采光面积是否小于室内平面面积的2.5%作为判断标准。

当条件满足后,则以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作为工程量计算洞库照明费。

采光面积为计算范围外围的门洞、窗洞、顶部采光井等洞口面积之和。

洞库照明费中的二类人工可并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费用。

2、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如何正确计算放坡系数?答:同一基槽坑如有不同土类时,开挖深度按某类土的底表面至开挖槽坑上口高度计算,如开挖深度大于某类别土方规定的放坡开挖深度,则可计算放坡。

3、《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后,定额中有关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如何调整?答:根据《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有关条款规定及条文说明,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调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单个圆形截面积乘以桩长计算,不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

桩长按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1点中的计算规则不变。

双头、SMW工法水泥搅拌桩套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0.97和0.92,其余不变。

定额中 SMW(Soil Mixed Wall)工法水泥搅拌桩,即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指在连续套接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复合档土截水结构。

高压旋喷桩喷浆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上述原则作如下修改,即“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计算,不扣除桩与桩之间的搭接。

”4、双头、三轴水泥搅拌桩桩头凿除工程量,应如何计算?答:水泥搅拌桩如需凿除桩头,无论单头、双头还是三轴,其凿除桩头工程量均按成桩后单个圆形截面的个数计算。

5、桩基础及地基加固工程章节说明第九条:“……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定额规定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5,……”。

浙江省10定额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10定额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0版定额说明2010年12月浙江杭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建建发[2010]22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浙江省2010定额解释

浙江省2010定额解释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2010版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一)-宁波工程造价网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1、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中的洞库照明费,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使用?答:计算洞库照明费时,应按所涉及部分的外围采光面积是否小于室内平面面积的2.5%作为判断标准。

当条件满足后,则以所涉及部位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作为工程量计算洞库照明费。

采光面积为计算范围外围的门洞、窗洞、顶部采光井等洞口面积之和。

洞库照明费中的二类人工可并入定额人工费计取相应费用。

2、同一槽、坑内土类不同时,如何正确计算放坡系数?答:同一基槽坑如有不同土类时,开挖深度按某类土的底表面至开挖槽坑上口高度计算,如开挖深度大于某类别土方规定的放坡开挖深度,则可计算放坡。

3、《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后,定额中有关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如何调整?答:根据《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2010有关条款规定及条文说明,水泥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如下调整:水泥搅拌桩工程量不分单头、双头和三轴,均按单个圆形截面积乘以桩长计算,不扣除重叠部分的面积。

桩长按原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九条第1点中的计算规则不变。

双头、SMW工法水泥搅拌桩套用定额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分别乘以系数0.97和0.92,其余不变。

定额中SMW(Soil Mixed Wall)工法水泥搅拌桩,即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指在连续套接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复合档土截水结构。

高压旋喷桩喷浆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上述原则作如下修改,即“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计算,不扣除桩与桩之间的搭接。

”4、双头、三轴水泥搅拌桩桩头凿除工程量,应如何计算?答:水泥搅拌桩如需凿除桩头,无论单头、双头还是三轴,其凿除桩头工程量均按成桩后单个圆形截面的个数计算。

5、桩基础及地基加固工程章节说明第九条:“……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定额规定按相应定额的打桩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15,……”。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总说明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总说明

总说明总说明一、《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共分十三册,包括: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五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第六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第九册消防设备安装工程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第十一册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待编)第十二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第十三册措施项目工程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本省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是在《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四、本定额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安装工程。

五、本定额是按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在安全条件下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六、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能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的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浙江省2010定额说明

浙江省2010定额说明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总说明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编制本省概算定额、编审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施工图概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编审工程结算价等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简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或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那招本定额编制原则,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在预(结)算审查时确定,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书及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书及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总说明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的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任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 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土方、机械土方、石方及基础排水。

二、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相互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

土石方类别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三、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辗压夯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见下表: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注:虚方指未经辗压‘堆积时间≤1年的土壤。

四、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一下为湿土。

采用井点排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应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基础排水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

五、挖土方工程量应扣除直径800mm及以上的钻(冲)孔桩、人工挖孔桩等大口径桩及空钻(挖)所形成的未经回填桩孔所占一级。

挖孔承台土方时应乘以相应的系数,其中:人工挖土方综合定额乘以系数1.08;人工挖土方单项定额乘以系数1.25;机械挖土方乘以系数1.1。

六、土石方、泥浆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外运),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站阿哥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工土方:1.人工挖房屋基础土方最大深度按3m计算,超过3m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3m且仍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综合定额乘以系数1.05;挖其他基础土方深度超过3m时,超过3m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5计算。

2.房屋基础土方综合定额综合了平整场地,地槽、坑挖土、运土,槽坑底原土打夯,槽坑及室内回填夯实和150m以内弃土运输等项目,不适用于房屋工程的基础土方及附属建筑物内的设备基础土方、地沟土方及局部满堂基础土方,不适用于房屋工程大开口挖土的基础土方、单独地下室土方及构筑物土方,以上土方应套用相应的单项定额。

3.房屋基槽、坑土方开挖,因工作面、放坡重叠造成槽、坑计算体积之和大于实际大开口挖土体积时,按大开口挖土体积计算,套用房屋综合土方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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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0定额说明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总说明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编制本省概算定额、编审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施工图概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编审工程结算价等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简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由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或由预(结)算编制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那招本定额编制原则,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在预(结)算审查时确定,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

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2、本定额日工资单价分为三类: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按Ⅰ类日工资单价40元计算;厂库房大门及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以及下册的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工程按Ⅲ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保温隔热、耐酸防腐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Ⅱ类日工资单价43元和Ⅲ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其余工程均按Ⅱ类日工资单价43元计算。

八、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中的材料是按合格品考虑的。

材料名称、规格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

2、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

3、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损耗率详见附录(三)。

4、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5、定额中的冷拔钢丝、高强钢丝、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

6、本定额中除了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板考虑,定额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消耗。

7、本定额中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准的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

8、本本定额中各类气体所使用的砂浆均为普通现拌砂浆,若实际使用预拌(干混或湿拌)砂浆,按以下方调整定额:(1使用干混砂浆砌筑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干混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砌筑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乘系数0.6;(2)使用湿拌砌筑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湿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砌筑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9、凡定额未列预拌混凝土的子目采用预拌混凝土浇捣时,按现拌混凝土定额执行,应扣除定额中的搅拌机,振捣器乘以0.8;每立方米混凝土含量扣除人工:泵送时0.65工日、非泵送时0.52工日。

混凝土构件浇捣、制作定额未包括添加剂,发生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10、定额中的黄沙,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记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混凝土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

11、本定额中淋化每立方石灰膏,按统货生石灰750kg考虑编制。

12、本定额木种分类规定如下: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波萝、椿木、楠柳、华北榆木、榉木、枫木、橡木、核桃木、樱桃木。

设计采用木材种类与定额取定不同时,按各章有关规定计算。

13、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14、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施工技术方案规定另行计算,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5、本定额项目中次要的零星材料虽未一一列出,但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九、有关建筑机械台班定额的说明和规定1、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是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台班价格按《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计算,每一台班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并增加了其他直接生产用机械幅度差。

2、本定额中建筑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正常施工、合理配置,结合本省施工企业机械配备情况考虑的。

未列出的零星机械已包括在其他机械费内。

3、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安拆费用,发生时应根据施工设计选用的实际机械种类及规格,按附录(二)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等是按一个整体工程考虑的,如遇结构与装饰分别发包,则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划分比例。

十一、在外围开窗面积小于室内平面面积2. 5%的地下室、库房及暗室内施工时,所发生的洞库照明费用按所涉及子目定额人工费的40%计算。

其中,地下室顶板等模板拆除定额人工费,按相应模板定额人工费乘系数0.3计算。

十二、本定额的垂直运输按不同檐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单独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内容按垂直运输章节定额执行。

十三、本定额除定额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高20m内编制,檐高在20m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定额执行。

十四、定额中的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瞭望塔等不计高度。

建筑物的层高是指本层设计地(楼)面至上一层楼面的高度。

十五、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外,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及管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名用建筑工程的计算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使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名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度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罗地的橱窗。

2.0.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蓬。

2.0.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 变性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者应计算1/2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步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部利用或室内镜高步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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