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国人部发[2006]56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办法,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政策。
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9•【文号】人薪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鉴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套改办法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将得到津贴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将得到津贴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6(000)036
【摘要】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前公布了《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确定津贴的发放范围,包括专职与直接接触有毒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
【相关文献】
1.我能按照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吗 [J], 魏珉
2.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有调整 [J],
3.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J],
4.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出《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 [J],
5.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可得哪些津贴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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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扶恤金发放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009/09/29 16:38[劳保政策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2016有毒有害津贴标准
2016有毒有害津贴标准一、发放范围和对象有毒有害津贴的发放范围是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
该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粉尘、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以及从事高温、高空、地下挖掘等特殊工种的职工。
二、津贴等级和标准根据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性质、工龄、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津贴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具体标准如下:1. 甲级津贴:每月200元,适用于从事极度危害作业的职工。
2. 乙级津贴:每月300元,适用于从事重度危害作业的职工。
3. 丙级津贴:每月400元,适用于从事轻度危害作业的职工。
三、发放方式有毒有害津贴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津贴发放标准根据职工工龄、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发放时间和周期有毒有害津贴自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之日起发放,按月发放。
津贴发放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和调整。
五、管理和监督企业应当建立有毒有害津贴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
同时,企业应当定期向职工公示津贴发放情况,接受职工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调整和变更有毒有害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同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津贴等级和标准进行变更,但应当提前告知职工,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相关规定1. 有毒有害津贴是企业对职工的一种补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2. 职工应当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3. 对于违反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规定的职工,企业有权暂停或取消有毒有害津贴的发放。
4. 有毒有害津贴应当与其他工资、福利等待遇分别列账管理,不得相互抵扣。
5.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毒有害津贴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职责和流程,确保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模版
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规定模版一、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工作,保护岗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有效减少职业危害对员工的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制定以下规定,以确保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可行性。
二、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旨在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减少岗位从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物质的风险,预防和控制职业疾病的发生。
2.原则(1)科学性原则: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确保发放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具有科学依据和合理性;(2)公平性原则:保健发放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人,依法保护岗位从业人员的权益;(3)风险评估原则:对于职业危害岗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确定保健发放内容;(4)绩效评估原则:对保健发放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发放内容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的内容1.职业危害防护用品(1)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服、防护手套等;(2)防护设备:包括通风设备、排风装置、除尘设备等。
2.职业危害防护培训(1)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培训,提高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2)向员工提供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资料和教育材料,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自我保护方法。
3.职业危害体检(1)对职业危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评估其健康状况和职业危害暴露情况;(2)根据体检结果和职业危害等级,进行相应的医疗指导和干预。
四、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的流程和责任1.流程(1)风险评估:对职业危害岗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保健发放的内容和标准;(2)保健发放计划编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职业危害岗位保健发放计划,包括防护用品、培训和体检等;(3)保健发放实施:按照保健发放计划,定期发放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危害防护培训,进行职业危害体检;(4)效果评估:定期对保健发放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发放内容进行调整和改进。
高温、有害作业人员保健津贴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
高温、有害作业人员保健津贴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1.1 发放保健津贴目的和管理办法1.1.1 本办法及标准是在1963年国务院国经周字(216)号文《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的基础上,根据原xx市劳动局、xx市财政局穗劳安字[1997]2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1.1.2 发放保健津贴是为了补充职工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特殊营养,增强职工肌体抵抗力,保证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辅助措施。
不能把保健津贴看作为生活福利待遇。
1.1.3 在实行保健津贴制度的同时。
各单位应注意做好各项劳动保护工作;改善作业环境,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1.1.4 经原xx市劳动局批准定级享受保健待遇的工种,其保健津贴按每月发放。
从事实际工作16天(含16天)以上,发给全月;16天以下发给半个月。
1.1.5 其他工种职工,在施工作业中接触高温或有害作业时,按其每天持续从事四小时以上接触高温或有害作业的实际工作天数,参照相应工种享受级别,按天数计算发放。
1.1.6 发放保健津贴按职工实际从事高温或有害作业的出勤天数计算。
调整工种或调动工作时,从新上岗之日起,按新工种计算发放。
公休、法定假日、离职学习、待工待料或其他原因窝工超过一个工作日、工伤假、病假、产假、探亲假、干休假和加班加点工作,不应列入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1.1.7 进入有毒性气体的厂、矿进行扩建、检修工作的职工,其保健津贴标准原则上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1.1.8 凡从事两种以上作业的人员,只能领取其中津贴高的一种,不得同时领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保健津贴。
1.1.9 凡享受保健津贴待遇的工种人员,必须由所在的生产班长(部门),根据接触高温及有害作业的实际末数,实事求是地填报,交所在单位质安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核发、如发现有虚报、冒领、重领保健津贴行为者,要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责成退赔甚至纪律处分。
大学关于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发放补贴的规定
大学关于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发放补贴的规定为保障教学、科研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对身体有害工作的人员,实际营养保障补贴。
规定如下:第一条发放范围及原则(一)经常接触放射线、化学致癌物、物理致癌因素工作的人员;(二)从事经卫生防疫部门测定的对工作人员身体有害工作的人员;(三)我校教学实验人员按本规定执行,其他系列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保健补贴等级的划分对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的工作人员,可根据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时间长短、实际工作量大小、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享受相应的保健补贴。
(一)甲级:每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15元。
1、经常使用接触亚硝胺、黄曲霉素、4-氨基联基苯胺及其盐类等致癌物质的实验工作者;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实验课的工作,经常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气体或粉尘者;3、专职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及直接操作者;4、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曙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二)乙级:每月享受营养保障补贴12元。
1、从事有机合成、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和工业化学等的实验教学和研究,经常使用多种中、低毒性化学药品者;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3、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4、从事能产生有毒、有害蒸气、射线光谱或其他毒物样品的鉴定测试工作者;5、暗室洗相工作人员;6、石英、玻璃仪器吹制者。
(三)丙级:每月享受营养保健补贴9元。
第三条享受保健补贴的计算标准(一)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按实际工作小时享受营养保健补贴。
1、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可享受全月保健补贴;2、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40小时以上,不足80小时,可享受半月保健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实施办法》的通知⽂号:国⼈部发[2006]59号颁布⽇期:2006-06-21执⾏⽇期:2006-06-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事业单位⼯作⼈员分配制度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的通知》(国⼈部发[2006]56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严格执⾏国家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
国务院⼆○○六年六⽉⼆⼗⼀⽇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作⼈员收⼊分配制度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实施范围(⼀)这次事业单位收⼊分配制度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1⽇在册的正式⼯作⼈员。
教育、卫⽣、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利、⽔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以、协会、基⾦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核算的企业,不列⼊这次事业单位收⼊分配改⾰的范围。
⼆、岗位绩效⼯资制度的实施(⼀)岗位⼯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员。
专业技术⼈员按本⼈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执⾏相应的岗位⼯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在正⾼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员,执⾏⼀⾄四级岗位⼯资标准,其中执⾏⼀级岗位⼯资⼈员,需要经⼈事部批准;聘⽤在副⾼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员,执⾏五⾄七级岗位⼯资标准;聘⽤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员,执⾏⼋⾄⼗级岗位⼯资标准;聘⽤在助理级专业的技术岗位的⼈员,执⾏⼗⼀⾄⼗⼆级岗位⼯资标准;聘⽤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员,执⾏⼗三级⼯资标准。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
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及发放标准(附违规发放案例)来源:社保⽹查询津贴和补贴是指基本⼯资外,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补贴。
简单地说,津贴与补贴都包含在⼯资当中。
津贴和补贴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补贴是对⽇常⽣活费⽤开⽀的补助,侧重于⽣活性;⽽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产性。
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是什么?《关于⼯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付给职⼯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影响⽀付给职⼯的物价补贴。
1、津贴。
包括:补偿职⼯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付的各种补贴。
津贴和补贴有什么区别?⼀、⽬的不同津贴是作为补偿⼯作条件或额外劳动⼒消耗的⼀种辅助性⼯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种形式。
补贴是为了保证职⼯⼯资⽔平不受物价上涨⽽导致影响的⼀种福利性⼯资。
主要包括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补贴主要是⽤来降低物价变动对劳动报酬的实际购买⼒影响的⼀种⼿段,相对于津贴,补贴与⼯作性质的联系相对较弱。
⼆、性质不同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只要劳动者符合发放津贴的条件,就必须⽆条件向职⼯发放。
补贴的发放属于⼀种福利性质,属于⽤⼈单位⾃主经营权的范畴内,⽬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单位⼀旦对发放补贴做出承诺,即应该履⾏承诺,按时按量向劳动者发放该项补贴,否则可能会⾯临拖⽋⼯资⽽产⽣的不利后果。
三、是否计⼊最低⼯资标准不同。
津贴是不纳⼊最低⼯资标准的计算的,未计⼊该类津贴的⼯资不得低于最低⼯资标准。
⽽依据该规定,补贴是属于最低⼯资的⼀部分,不计⼊补贴部分,职⼯⼯资收⼊是可以低于最低⼯资标准的。
津贴、补贴与⼯资什么关系?⼯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资;(⼆)计件⼯资;(三)奖⾦;(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资;(六)特殊情况下⽀付的⼯资。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化工部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11月20日化劳发(1992)第907号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现将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及部直属企业抓紧组织实施。
为做好实施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下简称“岗贴”)制度是关系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职工队伍的大事,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尽快研究部署,并主动做好与当地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在增资指标、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二、化工企业应做好“岗贴”的测算工作,摸清实行“岗贴”的作业范围、人数、分等和新增工资的情况,以及企业的负担能力,并制定实施方案。
考虑到企业间经济效益的差别,“岗贴”标准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到位。
“岗贴”的使用,应结合深化企业劳动工资改革的部署和进程,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关于执行范围,部颁(78)化劳738号和(86)化劳923号两个范围表未列入的产品和作业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在报地方劳动、财政厅(局)的同时,报部备案。
四、化工“岗贴”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
实行“岗贴”制度要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还要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年限、等级以及津贴水平的记载、核查等基础工作。
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实施办法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原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二、有毒有害岗位保健费的类别与标准依据“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公司所有岗位分为三类。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1.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可能影响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的工作岗位,列为一类;2.凡是接触蓄积毒物,用量小、毒性小,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二类;3.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工作岗位,列为三类;各类日保健费标准为:一类 3.00元;二类2.00元;三类1.00元三、保健费资金来源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四、发放和管理1.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加强员工健康监护。
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
五、附则安全环保部负责界定公司各工作岗位的类别。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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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标 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1993﹞79号【发文日期】2006-08-31【实施时间】2016-0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黑体 size=5>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现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就是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理顺工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即将下发的实施办法执行,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发生。
同时,必须把增资额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内,不得突破。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需要解决的矛盾很多,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工资增长的幅度,同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相比是比较大的,国家在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全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xx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以、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人员,需要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的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的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专业技术的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的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的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人[2006]84号为了保障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88]教备局字008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我校从事接触放射线类、化学和生物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教职工可发给保健津贴。
二、发放等级和标准(一)属于以下情况的为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臵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教学科研工作,经常接触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5.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甲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66元,每日3元。
(二)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乙等1.一般从事放射性装臵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在动物饲养及试验、检测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的药品、消毒处理人员。
6.从事甲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7专门从事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X光机、电子显微镜等大型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
乙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44元,每日2元。
(三)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丙等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一般性接触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毒药品保管的人员。
3.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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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
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中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检定、测试、检验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的意见,结合各级、各类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发放范围
1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检定、测试、检验、维修等工作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2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二)津贴发放的类别和发放的参考标准
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津贴分为以下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发放参考标准。
1一类(津贴参考标准45~55元)
①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②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③专职从事剧毒物品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④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烈性传染病名称见附表。
2二类(津贴参考标准35~45元)
①专职从事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②专职从事高空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人员;
③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检定、测试工作的人员;
④经常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的人员;
⑤经常在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环境、工作项目名称见附表。
3三类(津贴参考标准25~35元)
①一般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噪声、振动的人员;
②经常使用中毒物质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4四类(津贴参考标准15~25元)
①经常使用低毒物质的人员;
②长期在密闭或恒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上述津贴参考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执行。
(三)津贴发放办法
1专职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月计发津贴,停止从事放射性工作后的在职人员仍可按原标准再发放三个月的津贴。
2其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人员按每月实际接触的天数或所在岗位和从事项目的天数划分成不同的比例计发。
每月累计16天以上的按100%发放;每月累计10~15天的按70%发放。
3符合两类以上津贴类别的人员,只能执行其中一种发放参考标准。
(四)津贴总额计算和审批程序
1提高8%的津贴总额应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组成中的一部分。
对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提高8%的津贴部分,其计算方法不同。
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应占62%,津贴(含提高的8%津贴)应占38%,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方法相同。
2凡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应将执行津贴的岗位范围、享受各种类别津贴的人数和具体执行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审批。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