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26•【文号】银办发[2005]3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5]3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00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0]162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货金系统)的管理,规范货金系统操作,防范业务风险,实现货金系统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货币金银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货金系统是指由人民银行开发的、应用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和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库的货币金银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货金系统的管理实行逐级负责的原则,即总行负责全国货金系统的管理,各分支行负责本单位和辖内货金系统的管理。
第四条货金系统的管理分工:(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负责本单位货金系统操作及辖内货金系统操作的管理。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科技部门负责本单位及辖内货金系统客户端日常维护、网络通信保障和货金系统个人数字证书盘的管理;总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货金系统数据中心日常管理,向操作人员提供货金系统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货金系统设置以下岗位:(一)业务主管:指派货金系统操作人员岗位,并授予其处理相关业务的权限,对重要业务操作进行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3.12.16•【文号】[83]银发字第371号•【施行日期】195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83]银发字第371号1983年12月16日)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为了更好地履行掌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职责,现将有关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在省、市、自治区分行及其以下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加挂工商银行牌子的情况下,各级发行库和损伤票币销毁点维持现状,由所在地人民银行按照发行库制度规定管理。
在未设人民银行机构或其帐务的地方,不设发行支库。
但对已经设立发行库而因交通不便确需保留的,经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批准,可改为保管点,成为就近人民银行发行支库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报总行备案。
二、货币发行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发行库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库主任。
发行基金的调拨,一律凭上级发行库签发盖有库主任印章的调拨命令办理。
损伤票币的销毁,在总行批准的销毁指标内,由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签发销毁命令。
三、发行库对专业银行支取和交存现金,实行差额控制、分经考核办法:1.发行库向专业银行支付现金,取消凭证出库限额的做法,改按经人民银行核定的有关专业银行的月度现金计划及月度内最高投放额掌握,并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存款余额和上级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以内,不得超过。
(注:此条工商银行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其他专业银行实行的时间别行通知)。
专业银行按月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分券别的用款计划。
2.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取款时,应填具现金支票,经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审查记帐后签章,送发行库出库。
发行库管库员根据支票填制分券别的出库票一式两联,登记支票号码,由专业银行领款人在出库票上签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银发[2000]368号颁布日期:2000-12-01 执行日期:2000-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守卫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守卫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发行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发行库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库主任和主管行领导负责组织发行库守卫工作,各级保卫部门负责发行库守卫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三条发行库守卫工作实行人员防范、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发行库实行昼夜24小时武装守卫。
总行重点库、分库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库(含代保管库)、印钞造币厂由驻勤武警部队负责守卫。
其他中心支库和支库由同级人民银行专职守卫人员负责守卫,实行双人值班制。
中心支行、县支行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以任务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配齐配足守卫押运人员。
第五条发行库库房和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库务用房为发行库库区。
发行库库区应当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
封闭式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分开。
第六条发行库库区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防护门。
安全防护门应坚固并安装两把锁具,钥匙(密码或识别方式)由专职守卫人员和管库员分别掌握和操作。
保卫部门与货币金银部门的责任区以安全防护门为界。
第七条正常工作时间开启和锁闭安全防护门,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三名管库员、县支库两名管库员应同时在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18•【文号】银发[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8日银发[200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管理,规范发行库业务操作,保障发行库安全,提高发行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保管下列实物:(一)发行基金;(二)保管品;(三)金银;(四)代保管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及其附属场所、设施和发行库业务的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附属场所是指办理发行库业务必备的场地,包括交接场地、备品和业务机具保管场地。
第四条发行库业务主要有下列种类:(一)保管发行基金、保管品、金银和代保管品;(二)办理人民币印制产品入库,发行基金、保管品的出入库,包括调拨、金融机构交取现金、钞票清分、残损人民币复点,以及销毁出库业务;(三)办理金银出入库;(四)办理代保管品出入库;(五)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交存现金的质量。
前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下列情况之一,设立或撤销发行库:(一)经济发展的需要;(二)货币发行业务的需要;(三)合理调整发行库布局的需要;(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的需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26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16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02【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6月2日银办发[2000]16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执行中若有问题的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和支付科技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应用的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及统计分析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目标与任务:(一)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货币投放、回笼数据和发行基金的印制、调拨、销毁、库存及流通中货币情况;(二)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现稳定货币的目标提供信息。
第二章内部管理第四条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账务的准确和发行基金的安全,防范利用计算机犯罪。
第五条《信息系统》设置管理员、操作员二个专业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一)管理员:负责《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操作;经上级行批准进行整理期业务处理工作。
(二)操作员: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业务操作。
各岗位人员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不得越岗操作。
第六条各行必须指派一名科技部门干部负责《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升级,应用程序的一般性故障维护,硬件设备的维护及通信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银发[2006]3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样币(以下简称样币)管理,保证样币完整、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印制、分发、保管、使用、收回与销毁样币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样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生产样印制的用于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与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是经办货币发行业务的工具和重要实物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样币包括纸币、硬币和普通纪念币样币。
第四条样币不具备货币职能,禁止流通和买卖样币。
第五条新版人民币公布发行前的样币属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资料管理,保密等级为绝密。
第六条样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企业印制:印制人民币企业应当于生产前将样币生产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按样币印制计划及印制标准组织生产;印制人民币企业应当将合格的样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合格的样币依照不合格人民币产品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条样币上印制“样币”字样,纸币样币加印序号及“禁止流通”字样。
第八条样币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
第九条新版人民币公布发行前的样币分发应当按照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相关规定办理,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二人押运专车直接递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银发[200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2006年1月10日银发[2006]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银发[2001]293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为加强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管理,规范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行为,确保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处理原则(一)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的任务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与反映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的印制、调拨、销毁、库存和货币发行、回笼、流通中货币等有关业务的情况,实施会计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自成系统,专设科目,独立核算,分级管理。
(三)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采用单式记账,增加记收入,减少记付出。
(四)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坚持先入库后记账,先记账后出库;坚持序时逐笔记账,不得并笔记账或轧差记账的记账原则。
(五)发行基金清分出入库、钞票清分处理系统联机销毁业务以元为单位进行核算,其他货币发行业务应按千元的整数倍进行核算。
(六)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贯彻账、实分管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2日银办发[2007]1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近期,农业银行邯郸分行业务库发生重大现金盗窃案件,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发行库安全管理,确保发行库和发行基金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管库员的培训和管理(一)大力开展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对管库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要常抓不懈。
要结合过去发生的业务差错、事故和案例,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警示教育。
督促管库员树立制度观念,强化安全意识,培养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要采取各种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促使管库员熟练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
(二)严格按规定选任管库员。
要按照有关发行库管理制度中对管库员选任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认真做好管库员的选任工作。
要选拔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管库员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发行库主任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任命为管库员。
(三)做好对管库员的考核工作。
要按照有关发行库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组织对管库员的任职资格考核和业务技能考核,建立健全管库员考核制度。
任职资格考核要重点考核管库员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社会活动情况等方面。
上级行组织的对下级行管库员考核,要侧重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经考核不合格的管库员要下岗培训或调离管库员岗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币发行基金代保管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币发行基金代保管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8.02•【文号】银办发[2007]174号•【施行日期】2007.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币发行基金代保管库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8月2日银办发[2007]17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有效解决目前代保管库设置及管理方面存在的库点数量较多、布局不合理、制度执行不严格、业务操作不规范、管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切实加强对代保管库的管理,确保发行基金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代保管库设立条件和程序,逐步撤销部分代保管库设立代保管库的基本条件是当地(市或县)未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但有货币发行业务需要。
按此条件,当地设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县),原则上今后不再批准新设代保管库。
确因业务需要新设代保管库时,必须由相关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分行(按属地管理原则)报请总行批准后,按代保管库设立条件组织遴选,委托当地一家金融机构设立代保管库并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已设立的代保管库,原则上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撤消。
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可行的撤消方案,稳步推进代保管库撤销工作。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要上报总行备案。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代保管库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辖内设立的代保管库纳入发行库管理范畴,实行统一管理。
要结合辖内具体情况,制定严密的代保管库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督促指导代保管库建立健全代保管库岗位责任制、实时监控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安全措施,确保库房库款安全。
三、督促代保管库严格执行发行库基本制度一是督促代保管库严格执行查库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上海银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银发〔2014〕8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为加强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发行基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银发〔2013〕116号)规定,结合上海市货币发行工作实际,我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4年4月11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代理发行库”)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理发行库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上海市设立的代理发行库及其人员、设施和业务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代理发行库是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委托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行而设立的,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的金库。
代理发行库是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组成部分,视同支库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代理行,是指在上海市受托设立代理发行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行或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5]4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发[2005]40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银发[2001]268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管理,规范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是指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发行基金的所有权属于人民银行。
第三条发行基金调拨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现金投放计划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在发行库之间调度发行基金。
第四条发行基金调拨的基本原则是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
第五条发行基金调拨实行集中统一、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各总行重点库之间、总行重点库与分库之间、各分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分库负责本库与辖内各中心支库之间、辖内各中心支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中心支库负责本库与辖内支库之间、辖内各支库之间的发行基金调拨。
根据需要,总行可委托分库代保管发行基金。
总行委托分库保管的发行基金归总行调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银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1月31日银发[2011]27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立体发行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立体发行库(以下简称立体库)管理,规范立体库业务操作,保障立体库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立体库是指以立体货架存储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以自动化物流设备进行出入库作业,以仓储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发行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立体库及其附属场所、立体库业务、设备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第四条不同级别发行库的实物,可以在同一立体库内保管,但在账务核算、出入库管理上应严格分开。
第五条设有立体库的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应在发行基金包装、搬运、出入库、查库、库存实物核对等业务环节,开发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保证“先进先出”等制度的落实,满足立体库科学管理、高效运行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信息管理系统及设备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和立体库仓储管理系统。
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是指由人民银行开发的、应用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业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发行库检查及完善管库员选任条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发行库检查及完善管库员选任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4.20•【文号】银办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发行库检查及完善管库员选任条件的通知(2011年4月20日银办发[2011]9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发行库管理,加大发行库检查力度,完善发行库管库员选任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组织开展发行库突击检查做好突击检查是加强发行库检查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要将突击检查和常规检查相结合,确保检查实效。
为保证突击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建立突击检查信息报备、核对制度。
为便于被检查单位核对查库信息(“查库介绍信”、查库人员身份等)的真实性,检查单位在实施突击检查前,应报请主管行领导批准,并向本单位值班室提交有关查库信息的书面文件备查。
检查单位货币金银部门在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时,应将查库信息通过人民银行办公网或业务网,发送至被检查单位货币金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被检查单位若遇特殊情况无法从人民银行办公网或业务网调阅查库有关信息时,应立刻与检查单位货币金银部门或值班室联系,确认查库信息。
各分支机构要建立查库信息接收人花名册,并报总行备案;查库信息接收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新,确保查库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二)改变“查库介绍信”必须“逐级换开”的做法。
为利于实施突击检查,检查组可凭检查单位开具的“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向辖内被检查单位提出办理查库手续,不必再向其上级单位换开介绍信。
(三)改进“查库介绍信”的签章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4日银发[2000]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
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七条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
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3.04•【文号】银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年3月4日银发[2010]7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系统人民币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押运安全管理规定》(银发[2000]368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发行基金押运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发行基金和押运人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的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县支行不承担发行基金押运职责。
第三条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的行长(主任)和分管副行长(副主任)负责组织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工作。
上级保卫部门负责对下级保卫部门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设立押运中心的分支机构,押运中心具体负责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工作。
保卫部门负责对押运中心发行基金押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开发行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6]12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6.05.24【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24日银办发[2006]12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发行业务会计档案(以下简称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活动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史料。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整理、保管、查阅、销毁和移交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防止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科目汇总单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发行基金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券别登记簿、余额表和其他会计账簿。
(三)月度、年度会计报表。
(四)储存有数据的各类磁介质载体。
(五)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六)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 15年、5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08.20•【文号】银发[1992]199号•【施行日期】1992.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2年8月20日银发(1992)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吉林、辽宁、天津、上海、江西、江苏、南京、湖北、河北、陕西、甘肃、四川、重庆、贵州分行,国营五四一厂: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你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重点库的统一管理,保证发行基金调拨业务的正常运行,保障库房、库款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在部分地区设立总行重点库(以下简称重点库)。
重点库是一级发行库,是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重点库的建立或撤并,由总行根据总体布局规划决定。
第四条重点库总的管理原则是:总行直属、分行代管。
重点库的货币发行业务,由总行直接通过代管行发行部门管理。
其余的有关管理,由所在地分行全权负责。
第五条重点库编制隶属所在地代管行,分行行长兼任重点库主任、主管行长、货币发行处处长兼任副主作,并指定一名副处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业务情况,可将重点库建制定为副处级,接受分行货币发行部门的领导。
重点库下设科级相应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库按照国家货币发行的需要,对人民币发行基金的入库、保管、调拨由总行统一安排,代管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重点库接受印钞、造币厂产品入库的管理。
一、重点库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印制生产计划及产品入库单,办理印制产成品入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发文字号】银发[2004]11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4.06.02【实施日期】2004.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四年六月二日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检查行为,加强发行库管理,保障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库检查是指对发行库库存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管理、设施管理、业务操作、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包括各级发行库库主任、副主任、货币金银部门组织的对本行及辖内发行库的检查。
第四条发行库检查的种类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特定事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对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库存发行基金及其他实物管理、出入库业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人员配备与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全面检查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的检查。
特定事项检查是指根据情况需要对专项检查事项中的特定人员、特定实物、特定设施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条发行库检查应采取以下方式:(一)移位、查铅封、倒袋、点捆卡把、拆捆点张;(二)现场查看;(三)跟班检查;(四)调阅相关资料;(五)听取汇报;(六)座谈、询问;(七)其他方式。
第六条各分支行组织的发行库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种类、方式,以及增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检查内容。
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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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银发[2000]204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0.06.24
【实施日期】2000.06.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4日银发[2000]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
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七条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
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
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本级发行库正常运作与安全;
(二)选好、配足发行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
(三)监督制度执行,对本级发行库发行基金及库存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辖属发行库安全负督导责任;
(四)履行查库职责;
(五)掌管发行库备用门。
第八条各级发行库应当配备专职管库员,总行重点库、分库和中心支库不得少于三名,支库不得少于两名。
管库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从事货币发行、金银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相应文化程度和业务水平。
管库员的主要职责是:掌管发行库库门;办理出入库业务;确保库内发行基金及实物的安全与完整。
管库员的任命程序是:货币金银部门提名;同级人事部门考核,库主任批准;上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发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管库员,发行会计不得管库,管库员不得守库。
第三章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
第十条发行库库区应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
库区包括库房与库务用房。
库务用房
是指: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
发行库封闭式管理的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严格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严格分开。
第十一条发行库库房的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发行库应当配备安全、高效、先进的库务管理设施;安装有效防范不法侵犯的监控报警设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发行库库房设置库门与备用门,其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库门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由库主任掌管。
发行库库区外应设置防护门,其安全程度应当符合总行对防护门的有关要求。
防护门由管库员和保卫人员共同掌管,相互制约。
发行与保卫部门责任区以防护门为界。
第十三条库门与备用门各配置两把组合锁,其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组合锁密码由掌管人设定,设定及操作密码时,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组合锁密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库门组合锁密码至少半年变更一次,备用门组合锁密码至少一年变更一次;管库员或库主任变动时,必须变更组合锁密码;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组合锁安装、密码变更、维修维护等事项,应当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第十四条管库员离开库房应当锁闭库门,营业终了锁闭库区所有的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