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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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服务业发展,根据x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下设“商贸流通业、金融业、循环经济”三个子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在县区域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3.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利用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创新或引领行业发展,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5.鼓励涉农电商企业对本县农特产品进行品牌注册、产品包装、质量认证,通过自建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对包装产品个数达10个以上,且网络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建设。鼓励各乡镇、开发园区及企业建设电商(产业、孵化)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面积分别在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入住电子商务企业分别达到20个、40个、8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园区创品牌。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示范园区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经县政府确认的承办企业,在各村(社区)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每村(社区)只能一个),培训专门人员为广大群众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供需信息收集、网货代销等服务。建立的村级服务站在20—100个的,由承办企业申报x市x年1+3+5产业扶持政策;超过100个村站的,除申报x市产业扶持政策外,超过的部分,由县政府按每个站1万元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园区实施大学生创业计划。电子商务园区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回归工程”人员、大学生村官提供就业与创业平台,建设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经团县委授牌后,一次性给予基地建设补助资金5万元。
10.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台阶。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获得x市奖励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建设要求,搭建综合性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建设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一个运营团队、一个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一个线上服务平台系统、一套服务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推动、企业运作”相结合,给予承建企业120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财政安排300万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正常运行。(二)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2.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县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13.对当年我县服务外包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对服务外包企业年执行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当年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并签订1年以
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推进交通运输业和物流业一体式发展。
15.新晋升为国家2A 、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6.支持智慧物流工程,按照推进“电商x”指导意见,打造x 物流大数据中心,建设公路物流大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及物流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按投资总额给予2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7.对在本县注册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按企业当年货物运输量、主营业务收入和实际拥有车辆数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具体细则由企业所属地方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并负责兑现。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8.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上年度已纳入统计的限上企业奖励。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30%(含20%),奖励企业法人3万元。
20.对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市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对新开业家政连锁店(直营或加盟)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30㎡、50㎡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对符合国家商务部建设规范的乡镇商贸中心和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县城标准化菜场或1000㎡乡镇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开业经营后,对县城标准化菜场按2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乡镇农贸市场按1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
23.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成追溯设备安装、追溯软件调试及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的,经验收合格运营正常的,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24.支持会展经济。对在我县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展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300个标准展位,给予会展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经行业协会组织或主管部门批准的为提升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参加的全国性展会,按参展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