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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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保护野生动物
野味真能“大补”?
在《本草纲目》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花面狸专上树木食百果,冬月极肥,肉甘平补中意气,去游风,是桌上珍品……”。有一点中文常识的人,看到记载中的诸如“冬月极肥”这样的奢美之词,都会对花面狸心驰神往,与贾宝玉迷恋潇湘馆中的浓浓药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而文中的花面狸就是如今大名鼎鼎的果子狸。
果子狸肉一直被视为难得的山珍野味和滋补佳品,被人们推崇为山珍之首,“红烧果子狸”、“双冬果子狸”等均被列入国宴名菜。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对17个省市的一次调查表明:有46%的被调查者表示吃过野生动物,对于“流行吃野生动物的原因”的回答中,选择“相信能增加营养或有滋补作用”的占45.8%,有38%的人“因为好奇”而吃野生动物,还有近16%的人只不过是“为了显示身份”去吃野生动物。
我国素有“药食同性”的饮食传统,人们通过食补来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由于传统的饮食观念根深蒂固,加上一些地方的传统饮食陋习,以及不法商家受高额利润的驱使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使许多人相信野味的滋补作用,一些人还把吃野味冠以“饮食文化”的美名。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专家解释说,在传统医学中食补受到严格限制,只是指在身体缺乏某种物质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补,很多中成药中也有部分野生动物,但这些与普通的滥捕滥食不同,入药的野生动物都是经过妥善处理并已证实是安全的。
而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们来说,物质十分丰富,市场上供应的食品完全能满足人们的营养需要,根本就不需要用野生动物来进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饮食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
在这种情况下铲除饮食陋习,改变消费观念,关注饮食健康,建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行为尤为重要。(梁晓亮)
疾病还不能让我们警醒?
野生动物体内常见的、足以致命的病毒大致有哪些?
常见的有狂犬症病毒、鼠疫杆菌、炭疽杆菌。前几年在广东地下交易十分兴旺的旱獭曾引发了烈性传染病。幸好有关部门及时防范,并对旱獭交易进行了严厉打击,旱獭很快绝迹于广东的餐馆酒楼。大约在上世纪30年代,为修铁路,前苏联数万铁路工人开进了西伯利亚茂密的原始森林,到达不久,便相继被一种诡秘的疾病所困,并引发大批人员死亡,连派去救援的医疗人员也未能幸免。后来莫斯科派去的科学家发现:这种诡秘的疾病是由当地的狼、鹿携带的病毒所致。
食用蛇————蛇,因以鼠为食,其体内的寄生虫种类更是举不胜举,其伤害往往带有长短不等的潜伏期,可能导致鞭节舌虫等寄生虫疾病。
青蛙或蟾蜍————体内的毒素则可能引起瘫痪或癫痫。受曼压裂头绦虫感染的青蛙达91%,一个不慎,这种寄生虫在人们食用过程中进入肠胃后寄生,然后又产幼虫顺血液钻入体内各部,如进入人脑的话,它将导致失明、瘫痪、癫痫,甚至死亡。(西宁)
“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成本太低廉了”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对野生动物的界定,而这部已经实施了15
年的法律,通篇都没有一个“吃”或“食”字,也就留下了“吃者无罪”的漏洞。
华南濒危动物研究所研究员江海声认为,吃野生动物与捕杀、贩卖应该同罪!无论是买卖野生动物的商人,还是经营野生动物的饭店老板,吃野生动物的食客,甚至知情不报的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野生动物只能依靠法律,“打击乱捕滥猎、走私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定要严厉,处罚的力度一定要加大,对于那些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让他们倾家荡产。现在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成本太低廉了。”
在“食野”之风盛行的广东,于1993年制定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该法规第六条明确规定,“宾馆、饭店、茶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档等,不得收购、宰杀、销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在近日举行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建议在提交给他们审议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上专门增添一条规定:“公民应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野生动物,切断由动物引起病媒传播疾病的途径”。
有野生动物保护人士认为,这里的野生动物不应该仅局限于“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凡是生存在自然状态下、生存在自己的生态系统中的动物都应属于野生动物。法律应该明令禁止捕猎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人们应该禁食任何从野外猎捕的野生动物。我们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只强调保护那些已处于濒危、灭绝境地的珍稀动物,而对那些尚未被发现利用价值或“不起眼的”动物,没有加以保护。修改相关法规时,要打破这种局限性,把保护范围扩大到一般野生动物,包括像松鼠、麻雀、青蛙,某些龟、蛇等普通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