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申请书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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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申请书格式模板

申请人:(若是公民,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人XX与XX因XXXXX一案,已于XXX年XX月XX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证据即将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经予保全证据。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此致

申请人(公民):(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即该证据能够作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根据。

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中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4、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2、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

效的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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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

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认

定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由于

民事案件的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直至判

决需要一个过程,所需的证据可能会由于没有及时的收集而因人为

或客观的原因灭失或难以取得,于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可能灭

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或保存下来,因此,有必要建立这样

一套保全证据的制度。

证据保全主体

两种观点

对于证据保全的主体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包括公证机构;其二认为公证机关也属于证据

保全的主体之一。就中国《民事诉讼法》而言,从广义上讲,所谓

保全程序,应当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是法院对当

事人争议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措施的总称。《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7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保全证据公证与法院的保全证据有什

么不同?公证处与法院的机关性质不同,公证活动属于非诉讼性质,

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公证处只能依申请人的申请

启动公证程序。

三种形式

叶自强在《公证制度》中把中国证据的保全分为三种形式:

其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其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三,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

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

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

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

理由

保全证据公证成为这种制度首选的理由是:

首先,公证是非诉讼活动,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其次,从社会成本角度考虑,公证保全较之其他制度更为可行,成本更小。

第三,从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方面来说,公证保全在时间上离事实,甚至有的就是在事件发生的当时,更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第四,公证介入证据保全,从立场上,更容易保持独立、客观,比起

法官来,公证员更少其他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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