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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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正当程 序 原则 在行政 立法 领域 的落实 , 其重 性 H益 显现 。“ 如 保 。 此 , 同开始 在行 政立 法 推 行一 种混合 程序 , 正式 美 将
果行政 程序法 确立 听证制 度 , 该法不足 以成 为行政程序 法 。 则 ”
的l 听证程 序 与非 式的听证 程序 棚 结合 , 以弥补 各 自的缺 陷 。 三 、 国行 政立 法听证 程序 的现状 我
L g l y tm n o it e aS se A dS cey
211 3 1 3年 己月 ( ) 中
{占 I 缸金 ; J
对 我 国行 政 立法 听证 制 度 考 的思
周 颖
摘 要 在 行政 立 法大量 涌现 的今天 , 听证作 为程序正 义 的体 现 , 来越 显现 出其重要 性 。西 方 国家在 行政 立法 听证 上 已 越 取 得 了很 多成 功经验 而在我 国 , 政立 法听证 制度 建设 起 步晚 、 展还 不完善 因此 , 在 正确认 识 问题 的基础 上 , 行 发 需要 借 鉴 国外经验 , 发展 行政 立 法听证 制度 , 保障行 政立 法的 民主性 与合 法性 。
本 只存 在 于具体 行政 行为 n 的行政 听证程 序也 逐渐 被 引入到 行 程序 对于行 政机 关依法 行政 、 进我 同政 治体制 改革 的必 要性 , t 推
政 立法过 程 l米 , l 并加 以改造和 完善 , { | 使之适应 行政立 法过程 , 于 我 国 已逐渐 认识到行 政立法 I 听证程 序 的重 要性 , 并在一系 列法律 是 形成 了行政 立法 听证 程序 。 二 、 达 国家 的经验 发 同1 , 多 同家都 已经规 定 行政 立法程 序 r的听 程 序 。 1很 { 『 f I 但 听证程 序在 各个 闻家 的地位 以及形 式都 会有 所不 l 。水 文选

关于公安行政听证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安行政听证的几点思考

立法上采用 了和世界上多数 国家相似的办法 ,即在行政听证的具体适用形式上进行划分。拟作出的行
政 行为对 行 政相对 人 合法权 利影 响大 的 ,采 用 正式 行政 听证 的形 式 ,由法律 规定 较为 具体 而详细 的方 式来举 行行 政听证 ;拟 作 出 的行 政行 为对 行政 相对 人合法 权利 影 响较小 的 ,则采 用非 正式 行政 听证 正式行 政 听证制 约 了行政 听证 在公 安行政 执 法 中的普 遍适用
行 政 听证作 为公 民权对 行政 权制 约 的法律 程序 ,主 要是为 了满 足行 政程 序 的公正 性要 求 。但 行 政 程 序还 有效 率要 求 ,满 足 公正性 要求 必然 要 以牺 牲 一定 的效率 为代 价 ,如何 兼顾 公正 和效 率 ?我 国在
和谐 社会 建设 要求 最大 限度地 消 除不和 谐 的因素 ,增 加和 谐 的因素 。 据 公安部 在开 展 “ 根 大接 访 ” 活动 中在 某 省的调 查 ,涉及 公安 部 门的上访 问题 中 6 %是 因为 执法 问题 ,其 中又 有 6 %是 因为行政 执 0 0 法 问题 。 “ 6 %问题 ”可 见 公安行 政执 法 问题 己成 为影 响和 谐社 会建 设 的不和 谐 因素 之一 。如 何 双 0
基金 项 目:福建省 2 0 0 6年社科基金规划项 目:2 0 B 0 3 0 6 2 0 收稿 日期 :2 1.11 0 2O .1 作者 简介 :李 富声 ( 9 1) 17 .,男,福 建永 定人 ,汉族 ,福建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 ,福州 ,3 0 0 。 5 0 7
① 熊一新 :《 公安工作 突出问题 与对策研 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0 年版 ,第 1 页 。 07 7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行政听证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保证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待完善,建议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合理选定听证代表、增强听证记录效力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听证;公众参与;完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

在行政领域,依靠传统的事后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障公民权益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这一发展要求。

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正当表达意见和诉求的行政听证由此成为保障公民自身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自《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以来,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中广为适用的重要程序,为鼓励公众参与、确保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完善和改进。

为此,本文试从行政听证的发展概况、存在问题、改进对策等方面作些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有所裨益。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概况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后来逐渐为立法、行政所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行政听证作为行政机关权力运作的新理念和程序核心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建立起来了。

我国没有自然公正原则的历史传统,但人民民主原则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正当的法理基础。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届 全 国 人 大 三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 发 出邀请 , 听证会也没有公开举行 。有 显然 需 要 社 会 媒 体 的高 度 关 注 与 报道 ,
共和国立法法》 以下简称《 ( 立法法》 第 的立法听证会 , ) 公众没有 在合 理的时间 媒体的参与 、 宣传 与监督将可大大地规
3 规 定 :列 入 常务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程 内得 到 通 知 , 能 及 时 得 到 通 知 , 果 范 、 广 立 法 听证 实 践 及 其 成 效 。我 国 4条 “ 不 结 推 的 法 律 案 。 律 委 员 会 、 关 的 专 门委 就起不到广泛征求 民意 的作用。 法 有 公告或 各地大部 分立法听证 规则 中对新 闻媒
二、 我国地方立 法听证制度存在的 定专 门条款, 或只是零散地分散在各条 款之 中, 这将 有可能在立法听证实践 中 ( ) 法听证规则 的法律依 据 比 造成一定 的操作 困难, 一 立 不利于立法听证
体制 、发展社会主 义民主政 治的过程 问 题 中,国家与社会关 系不断重构 的结果 。
( 草案 )听证会 , 志着听证制 度在立 得到充分体现。 》 标 有的地方召开立法听证 国民 主政 治 转 型 的 背 景 下 , 有 备 受 瞩 具
法领域 中的应用 。0 0年 3月 1 九 会 没 有 公 开 公 告 , 是 直接 向 有关 人 员 目的政治意义 , 20 5日, 而 而这一意 义的有效突显
听 证 制立法机 构制定 的具有 会 的顺利开展 , 而难 以保证其实际成 从
听证开始的。19 9 3年 , 深圳在全国率先 约束力的规 范性 法律文件, 法听证规 效 。 立 实行价格审价制度 , 一般被称 为我 国听 则的制定必须具有一定 的法律依据 , 以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证参加人对其决策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虽然听证制度在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建议:
1. 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决策方案提出质疑或建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听证成本高昂:听证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对于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而言,成本负担较重,有些决策可能无法承受。

3. 听证内容的单一性:听证制度通常只涉及一些单一方面的问题,如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缺乏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评估,不利于政府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

4. 听证程序的滥用:有些决策机构滥用听证程序,只邀请一些无关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者随意关闭听证程序,使得公民的疑虑和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当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同时也应该优化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和全面。

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以下建议: 1. 增加听证程序的深度和广度,涵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和问题领域。

2. 降低听证程序的成本,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

3. 建立听证程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优化听证程序的内容,增加对决策方案的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讨论。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思考
众 参 与度 ,制定 与 群 众 密切 相关 的法 律 法规 和公 共 政 策原 则上 要公 开 听取 意见 ” 。在 党 的报告 中提 出听
过公 开 决 策 信 息 、 决策 意见 等 , 以较好 地 满 足 社会 可 公众 参 政 议 政 的心 理 需 要 , 强公 众 的政 治尊 严 感 , 增 为社会 公 众认 同 、 遵从 行 政决 策创 造 条件 。
仍 然需 要 邀 请 各 方 人 士 尤 其 是 专 家 学 者 参 与决 策 ,
对待定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和研究 ,提 出咨询意见 或者论证结论 。因此 , 以专家学者提供的专门知识作 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是行政决策活动 中必备 的科学态度。此外 , 通过调查研究 、 专家座谈 、 听证会
性 , 强 化公 众 认 同打 下基 础 ; 一 方 面行 政 机 关通 为 另
十六 报 告 明确 指 出 , “ 立 与群 众 利 益 密切 相 要 建 关 的重大 社会 事项 公示 制 度 和社 会 听证 制度 , 善专 完 家咨 询制 度 , 实行 决策 论 证 制 和责 任 制 , 防止 决策 的 随意性 ” 。十七 大报 告指 出 , “ 强 决策 透 明度 和公 要 增
过 合 法化 过 程 ,才 能成 为 各 级组 织 和 个人 普 遍 执 行

行 政 决策 听证 制度 的 意义
的基 本规 定 和 指 导准 则 。在 政策 选 择 和政 策 制 定 过 程 中引进 听 证 程序 ,一 方 面 可 以遴 选 听证 代 表 和 听 取 代表 意 见 , 强 政 策 选择 的公 开性 、 明度 和 民主 增 透
性 , 而 提 高决 策 的科学 性 。 从 ( ) 利 于提 升政 策 的合 ’ J 二 有 法} 生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之构想近年来,我国行政听证成为了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行政程序,它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行政听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可能出现的人权侵害、程序不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短时间内很难实现完全的解决,但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逐步改善这种状况,下面我将详细谈谈我的构想。

一、人权侵害当前,我国行政听证中可能存在的人权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方面:1. 隐私泄露行政听证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核实、询问等操作,但这个过程中存在泄露当事人隐私的风险。

建议采用保密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严密保护。

听证过程中,只允许有权人和当事人出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

2. 自由限制行政听证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运用方式,有时也可能被滥用,以实现违背当事人愿望的目的。

因此,建议在听证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被听证人的自由权。

3. 言论限制行政听证中,当事人的言论权有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建议针对所涉及的问题制定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言论自由的全面保障。

二、程序不公行政听证中存在的程序不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听证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听证过程可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相应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处置。

我认为需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设立监督员、听证员、审查员等监督组织,加强对行政听证的监督与指导,保障程序的公正透明。

2. 证据收集不充分在证据收集环节中,如果证据充分、准确、合理,能够很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如果证据收集不充分,就与之前所述的问题相呼应,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

建议增加收集证据的考虑,提高证据的可用性和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听证的公正、公开性。

3. 申请资料保证质量行政听证中,申请资料的质量不同,也会影响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建议产生申请的各个实体和负责人对申请资料的重要性意识到位,并加大清理申请材料的力度,以减少重复申请、虚假申请和无关申请,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全面性。

大型超市开设中引入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大型超市开设中引入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让 企 业 和 超 市 保 持 良好 的 诚 信 状 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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豳 炎 瀵糜 瓣麟
商 超 市 公 司 准 备 在 浦 东 由 由小 区
1月 3 2 0日市 连 锁 商 业 协 会 就 农 工

夏保良 部 卫 居 民 代 表 、 同 类 企 业 代 府 门 、 勇
表 、法 律 和 连 锁 专 家等 2 0多 人 参 加 的 听 证 会 , 得 了较 好 效 果 。 取 上
维普资讯
买 吗 ? 比现 在 早 市 上 ,有 永 和 豆 浆 的 油 好 条 二 元一 根 ,有新 亚 大包 的油条 一 元 一 根 , 集 市上 的油条 二 角伍分 一 根 , 说 有 你 你 买 哪 个 吃 呢 ? 宜 的 你 不 敢 买 ,贵 的 你 便 不合得 买 , 后 只有买 新亚 的 , 为它 卫 最 因 生 、 惠 、 人 满 意 。为 什 么 肯 德 基 的快 实 令 餐 畅 通 无 阻 , 的套 餐 价 格 在 1 - 5 之 它 o 2元
间 并 不 便 宜 ,可 是 老 百 姓 还 川 流 不 息 ? 原 因就 在于它 的科 学配方 , 究卫生 , 供 讲 提

近 迅市型越 发 本大超 年,,越市 展 来速并来
显 示 , 不 仅 成 为 外 资 企 业 和
内资 连 锁 企 业 投 资 发 展 的 重 点 之
商 业 业 态 的 有序 竞 争 和 健 康 发展 ,
去 年 l 月 ,市 商 委 、 市 计 委 联 合 1 下 发 了 关 于 在 大 型 超 市 开 设 中
营 养 丰 富 , 理 卫 生 , 到 了老 老 小 小 的 合 受
欢迎 。
引 入 听 证 制 度 的 通 知 》 以 下简 称 (

价格听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价格听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方 案 , 好 地 兼 顾 了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府 和 社 会 各 界 较 政
均 较 为满 意 。价 格 听 证 之 所 以 成 为 当 前 社 会 关 注 的
热点 , 所 涉 及的价 格 与百姓 生活 息息相 关外 , 表 除 更 明 了 人 们 对 新 事 物 的 欢 迎 ,对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向 民 主 化 、 学 化 、 制 化 方 向 改 革 的关 心 和 期 望 。 科 法

容包括 公路 春运 客运 价格 ; 疗 服务 收费 ; 、 、 医 水 电 气
价格 ; 水处 理 费 ; 游景点 票 价 ; 线 电视收 视 费 ; 污 旅 有 大 型 停 车 场 收 费 ; 房 租 金 ; 租 车 收 费 和 公 交 车 票 公 出 价 等 。 价 格 听证 受 到 了社 会 各 界 的普 遍 关 注 和好
片 面性 提 高 了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 面 性 , 此 成 为 了 全 因 政 府 价 格 决 策 平 衡 各 种 利 益 关 系 的 一 种 的 形 式 , 从 而 受 到 社 会 各 方 面 的普 遍 关 注 。 我 们 应 当 充 分 估
价价格 听证 制度 的重 大意 义 , 真坚 持这一 制度 , 认 并 使 之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完 善 。 但 通 过 我 省 在 价 格 听 证 上 的 实 践 , 们 也 认 识 到 . 格 听 证 说 到 底 就 是 广 泛 听 我 价 取 各 方 意 见 的 一 种 形 式 , 是 政 府 价 格 决 策 过 程 中 的

发 展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等 诸 多方 面 。价 格 听 证 由 于 有 了
社 会 不 同利 益 主 体 的 广 泛 参 与 , “ 门定 价 ” “ 由 关 到 开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听证制度是一种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决策程序,通过听证会,可以收集各方的意见和证词,使决策者能够在充分了解了问题的各个方面后做出客观公正的决策。

在听证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对于决策的方案、政策等有权利了解和发表意见。

通过举行听证会,可以让公众在合法程序下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使他们的声音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考虑。

因此,应该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的意识,鼓励他们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渠道和机会,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

其次,听证会应该注重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为了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定和制度,明确听证会的组织程序和流程。

例如,应该明确听证会主持人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听证会的进行有序、公正;同时,还应该明确听证会的证人和证据的审查制度,以减少不真实证言和无效证据的出现。

此外,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听证会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听证会应该注重专业性和科学性。

对于一些涉及专业性较高或科学性较强的问题,听证会应该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参与,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听证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应该加强对专家意见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专家的意见客观、科学、可靠,并充分考虑各种意见和观点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第四,听证会应该注重权力的分配和平衡。

听证会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利益,但同时也要注意权力的分配和平衡。

例如,听证会的决策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和权限。

此外,听证会的决策也需要与其他决策机构进行协调和衔接,避免出现决策的碎片化和冲突。

最后,听证会应该注重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听证会的决策结果应该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公布。

决策结果的理由和依据也应该充分说明,使公众能够理解和接受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另外,应该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为不满意听证会决策结果的人提供救济途径。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听证制度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司法决策过程。

它为涉及争议和冲突的案件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平台,使各方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案情和人称意见。

以下是几点关于听证制度的思考。

首先,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民主机制,因为它确保了公正和平等的审判程序。

通过提供公开的听证会,人们可以直接参与和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相关争议问题。

这有助于建立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使社会各界能够监督司法机构的决策。

其次,听证制度为各方提供了平等的机会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在听证会上,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供证据和辩论,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听证官有责任确保各方都被听取,并确保没有一方在程序上获得特权。

这种公平性有助于确保司法决定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

然而,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听证程序可能会变得冗长和复杂,导致审判进程缓慢。

当有大量的证人和证据需要审查时,听证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被浪费。

这可能使司法系统的效率受到影响,并对当事人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听证制度要求听证官具有强大的管理和裁决能力。

他们需要能够适当地管理听证会的程序,并作出站在公正和合法观点的裁决。

这对于听证官来说是一项巨大的责任,需要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

如果听证官的能力受到质疑,可能会给听证制度带来不公正和不合适的决策。

此外,听证制度的效力也受到司法审查的限制。

虽然听证会是公开的,并且各方都有机会参与,但最终的判决仍然由法官作出。

听证制度可能被认为只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案情和证据的解释和评估。

因此,听证制度仍然需要依赖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

总体来说,听证制度在确保司法决策公正和透明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平台,促进了有效的辩论和证据交流,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然而,它也面临一些挑战,如程序冗长、听证官能力和司法审查的限制。

通过持续的改进和适应,听证制度可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并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我国立法听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我国立法听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制 订 了本 地 的 立 法 听 证 规 则 ,到2 0 年 7 ,全 国 已有 1 个 省 02 月 9
市 人 大常 委会 举 行 了立 法 听证 活 动 ,有 1 个 省市 的人 大 常委 会 7 1 1 立 法 听证 释义 . O 5 月2 日,全 国人 大举 行 了关于 个 听证一 词 ,最 早产 生 于普 通 法系 。英 国较 早 在 司法 程序 中 制订 了立 法听 证 规则 。2 0 年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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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立法听证运 行 中存在 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
◎ 詹 小 娟
( 封 大学 ,河 南 开 封 4 5 0 开 7 0 0)
摘 要 : 从2 0 年3 1 日 《 法 法 》 在 我 国 正 式 确 立 立 法 听 证 制 度 以 来 , 立 法 听 证 开 始 逐 渐 成 为 我 国 民 主 政 治 生 0O 月 5 立 活 尤 其 是 公 共 决 策 民 主 化 进 程 中 的 普 遍 事 件 。但 是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 由 于 制 度 设 计 的 缺 陷 , 均 衡 利 益 团 体 的 尚 未 形 成 , 以及 国内 民主 意 识 的亟 待 提高 等 原 因 ,我 国 的立 法 听证 仍存 在 诸 多 问题 。本 文在 综 合 分析 全 国及 各 地 人大 立 法 听 证实 际运 作 的基础 上 ,分 析 了我 国 立法 听证 操 作 r存 在 的 若干 问题 , 并粗 浅 的提 出了应 对 之 策 。 1 l 1 关 键 字 : 立 法 听 证 ; 利 益 团 体 中 图 分 类 号 :D 0 F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7 — 9 2 ( 01 )0 0 4 2 6 3 09 2 0 2 9 0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我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公共参与和行政决策的机制,是我国法规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特点和目标。

本文将从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听证会是一种通过面对面的对话和辩论方式,使行政机关与公众、利益相关方直接交流和互动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包括:平等参与、公正公正、公开透明、多元化和先导性。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听证会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的行政决策权力较集中,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使听证会成为形式主义和摆设。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组织听证会时往往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导致听证会产生的决策结果难以被社会认可。

再次,由于缺乏对听证会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一些行政机关在决策中滥用听证会的权威和地位,使得听证会失去了公正公正和权威性。

为了改进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听证会的法律规范,明确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会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程序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加强对听证会参与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行业了解,使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的听证会制度在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只有这样,听证会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提供科学和权威的参考,确保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思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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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0 3— 6 4 2 1 ) 1— 1 7— 4 10 6 4 (0 1 0 0 2 0 人 员必 须依 靠人 民 的支 持 , 常保 持 同人 民 的密 经 切 联 系 , 听 人 民 的意 见 和建 议 , 受 人 民 的 监 倾 接
该法第 5 8条 规 定 : 行 政 法 规 在 起 草 中 , 当广 “ 应
泛 听取 有关 机 关 、 织 和公 民 的意 见 。 听取 意 见 组
听证 程序 作 为 司法 制 度 的 “ 来 品 ” 早 单 舶 最
独在 我 国 19 9 6年 的《 政 处罚 法 》 行 中正 式确 立 下 来 , 实上 从建 国 以来 , 国的立 法机 关一 直都 有 事 我
施 , 没有 在其 中纳入 体 现公 平 正 义 精 神 的 听证 都 程 序 ;0 7年 5月 2 日, 20 3 国务 院公 布 的 《 中华 人
格法》 对听证的规定就可以视为对宪法精神 的细 化 , 大 地 发 展 了听 证 制度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极 价 格法 》 明确 了消 费 者在 价 格 活 动 中 的地 位 和 参
听证制 度 的 方 面 的 有 益 尝 试 。 我 国 《 法 》 二 宪 第 十七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国家 工 作 “
可 以采 取 座 谈 会 、 证 会 、 证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 论 听 ”
虽 然该 法没 有具 体规 定 听证 会是 不是 必经 的法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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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行 政复 议 听 证 制 度 的思 考
口 罗 倩

公开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开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开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公开听证是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它旨在让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保障公众权益。

然而,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公开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问题一: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听证”公开听证应该是政府与公众之间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但实际上政府往往只是在满足程序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了“宣传”,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听证”。

这种情况下,公众无法真正地参与到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中来。

三、建议一:加强听证组织者的职业素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听证组织者的职业素养。

他们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

同时,在组织听证会时应该遵循科学、客观、公正、透明、民主等原则。

四、问题二:缺乏广泛参与另外一个问题是,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有关于某项政策或项目的公开听证。

这就导致了只有少数人参与了听证会,而其他人并没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五、建议二:提高信息公开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度。

政府应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有关于某项政策或项目的公告,并且应该在各大媒体上广泛宣传,以便更多的人参与到听证会中来。

六、问题三:缺乏代表性另外一个问题是,参与公开听证的人群往往不具备代表性。

一些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可能没有参加听证会,而一些无关紧要的人却出现在了听证会上。

七、建议三:加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应该加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寻找和邀请那些对某项政策或项目有重要影响力的利益相关者来参加听证会。

八、问题四:缺乏效果评估最后一个问题是,在公开听证之后,政府并没有对于公众反馈进行评估和反馈。

这就导致了公众不能真正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被采纳,政府也不能及时了解公众的反馈意见。

九、建议四:加强效果评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应该加强效果评估。

政府应该对于听证会的反馈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总结,并且及时向公众反馈结果。

民权视闽下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民权视闽下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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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同如 下解 释 : 谓 行政 听证 制度 , 指行政 机关 在 所 是 行使 行 政权 , 出影 响 行 政 相 对 一方 当事 人 的权 利 做
义 务的 决定 前 , 就有 关 的事 实 和 法 律 问题 听取 利 害 关 系人 意见 的程 序 性 法 律 制 度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中 , 听证 有 三重 含义 : 其一 , 听证是 行政 相对 方 的一项 重 要行 政 权利 ; 二 , 证 是 一 项 具 体 的行 政 活 动 程 其 听 序 ; 三, 其 听证 是 现代 行政 程序 法 的一项 重要 的法律 制度 。听证 的根 本性 质是 公 民运用 这些 程序 上 的参 与权 利 , 抵制 行政 机关 的违法 或不 当行 政行 为 , 是公 民享 有 的一种 权 利 。 作 为各 国行政 程 序 法 的核 心 , 政 程 序 法 听 证 行
在 民主宪 政社 会 , 民的维 权意 识越 来越 强烈 , 公
“ 听证 ” 为 公 民维 权 的有 效 载 体 已经 在 社 会 生 活 作 的方方 面 面广 泛 采 用 。听 证 制 度 的 实施 , 一 个 国 是 家 行政 程序 步入 现 代 化 、 主化 的重 要 标 志 。20 民 04 年 7月 , 国《 政 许 可法 》 布 实 施 , 中对 听证 我 行 颁 其 程 序 的规定 , 我 国在 行 政 听证 制 度 的法 制 建设 上 使 迈 上 了一个 新 台 阶 。但 与 西 方 国家相 比 , 国行 政 我 听证 制 度起 步较 晚 , 尚有 某些 不足 之处 , 因此不 断完 善 行政 听证 制度 是 摆在 全社 会 面前 的一项 重要 而 紧
二、 目前我 国行 政听 证制 度存在 的 问题 与不足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姚斌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

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

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

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

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

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

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

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

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

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魏 月 霞
( 共 天 津市 委 党校 , 汴 30 9 ) 中 天 0 11
[ 摘
要]
立法听证 是公 民直接参 与立法的一种 重要途径 , 它彰显 了立法 民主价值 , 对促进 立 法的民主化 、 学化 具有 重 科
要 意 义 。 目前 , 国 虽然 已正 式 确 立 了立 法听 征 制 度 , 在 法 律 体 系和 具 体 制度 建 设 方 面 仍 存 在 问题 , 响 了立 法 听 证 功 能 我 但 影 的充 分 发 挥 , 需加 以 完善 。 亟
英 国, 最初仅适用 司法权 的行使 , 为 司法审判 活 动的必经 作
程序 , 为 “ 法 听 证 ” 就 其 本 意 而 言 , 证 是 指 在 诉 讼 上 称 司 。 听
重要 里程碑 , 显了立法民主价值 : 先 , 法听证制度有 利 彰 首 立 于实现立法过程 的公开 、 正 , 公 是保 障公 民对 国家 和社会 重 大立法事务知情权的重要方式 。其次 , 立法 听证 制度为公 民 直接参与立法 、 达 自己 的利益诉求 提供 了一 个制度 平台 , 表 是实现立法民主化的有效环节 。第三 , 立法 听证 制度有利 于 克服立法中 的部 门利 益 和地 方保 护 主义倾 向, 高立 法质 提
会议 i 的 法 律 案 , 律 委 员 会 、 关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常 务 义程 法 有 委员 会工 作 机 构 应 当 听 取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 听 取 意 见 可 以 采 取座谈会、 证会 、 论 听证 会等 多种 形式 。 第 5 规 定 :行 政 ” 8条 “ 法 规 在 起 草 过 程 中 , 当 广 泛 听 取 有 关 机 关 、 织 和 公 民 的 应 组 意 见 。听 取 意 见可 以 采 取 座 谈 会 、 证 会 、 论 听证 会 等 多 种 形 式 。 立 法 听 证 制 度 在 我 国 的 确 立 是 我 国 民 主 法 治 进 程 中 的 ”

关于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70 中舄裣寮甞THKCHINKSK |»H〇(:l H \TORS通用检察实务|贵任编辑苗红环I 关于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钟政'王文佼,陈焕友7文摘要: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也是改进司法办 案方式、促进治理体系完善的有效路径.针对目前存在的程序规定瑕疵、听证员选任机制不完备、法律援助未 全覆盖、信息化水平不足等问题,通过细化程序性规定、规范听证员选任及邀请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全覆盖、以科技助力检察听证等方式,提高检察听证在司法办案中的适用率和有效性,以“看得见”的方式努力满足人 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关键词:检察听证公开审查司法公信―、检察听证制度概述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鼓励群 众参与司法、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的重要办案 方式。

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重点案件或重要工作做出 决定前,邀请涉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等人员进行 听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为检察决策贡献各方 智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一制度的探索 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执法公信力和司法亲和力,有利于检察机关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主动接受外部监 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这一制度现实意义重大,不仅促进了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能,还保障了社会各 界对检察T.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尝试将检察听证制度与审 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工作相结合,不断扩展这 一制度的生命力和适用范围以这一制度在刑事申诉 案件中的应用为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是检察机 关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这一制度进行积极尝 试的成果时至今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已成为公开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

2018年4月,最 高人民检察院原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关于深人推进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察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100040]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同时加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让当 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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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姚斌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

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

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

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

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

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

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

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

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

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

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接、明显。

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

建立听证制度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障。

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根据和说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解释和说明,从而避免主观随意性。

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说明自己的利益受影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

这里,听证本身显然已经成为公众政治参与的一条有效渠道。

(四)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活动的效率取决于各种因素:行政行为方式的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

最重要的当属程序的设置。

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

但实际上,听证程序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从而有效地推动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反而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因为一项行政决定对一部分人利益的剥夺,必须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情愿地服从决定。

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调查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依据进行举证,当事人质证。

通过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对其意见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这样,相对人对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楚的认识。

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避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二、目前听证中存在的问题听证制度的引进,在我国立法和行政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立法听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立法项目的建议,引发了相关问题的社会大讨论,并在最终通过的法规中充分采纳了听证会的意见,有效地提高了立法质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我们在听证实施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使听证制度的实际效果和公信力受到群众的质疑,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够。

听证代表的广泛性,是听证会真正表达民意、代表民意的一个基本条件。

例如,价格听证会选择听证代表时,存在利害关系的消费者,不同地区不同收入阶层的代表,诸多因素都要细加权衡,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在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筛选程序还是一个空白。

考察已经召开过的听证会,代表筛选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

在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垄断企业或公共管理部门,很容易对听证会代表的筛选进行渗透、影响甚至操纵。

举行听证的相关利益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寻找参与听证的代表,很难保证听证代表意见的群体代表性。

2004年末,包括故宫博物院、八达岭长城、颐和园、天坛、长陵和定陵在内的6处在京的世界文化遗产门票价格听证会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热门话题。

而最受质疑的就是听证代表的代表性问题。

许多人提出,涉及提价的6处景点是外地游客进京的首选景点,这些景点也并非北京专有,但与会的听证代表却以北京市民为主,其代表范围的选择不够合理,失去了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能真正代表民意。

(二)听证结论的有效影响小。

目前,一些听证会还存在走过场的问题。

如有些价格听证会,即使绝大多数代表都反对涨价,原定涨价方案仍可以顺利过关。

“逢听证,必涨价”、听证会“只开花,不结果”等现象的存在,是群众对听证逐渐失去热情和信任的重要原因。

由于目前听证具体实施制度存在缺陷,对听证组织者如何吸收采纳听证意见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

现实中,听证机关对听证意见往往是可听可不听,甚至没有反馈意见。

如果听证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产生任何影响,那么听证就变成了征集意见的方式,而违背了听证的原意。

听证应该成为弱势群体公开、公平表达自己意愿的一个可靠渠道,这一表达应该对行政决定的作出产生影响,听证结果与行政决定结果都应当公开。

在行政决定结果中,应当注明对听证结果的采用。

对采纳和未采纳的听证意见,都应当阐明理由。

如果听证没有实际效果,沦为一种贴着法治、公正与民主权利标签的“形象工程”,利益相关者就会失去参与的积极性。

(三)听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目前法律对该听证不听证的行为制裁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听证结果是否必须为行政机关所接受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致使目前听证活动实际效果较差。

比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但如果价格决策部门未再次听证而是直接做出价格调整方案又如何,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该办法未做规定。

在行政许可法中有了进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如何具体操作,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行政机关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

对于举行听证与否对行政决定作出的影响,法规很少涉及。

除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有针对性的行政行为可能引发行政诉讼,从而会因听证问题受到司法审查外,实践中也很少有针对公众利益的行政决定行为因违反听证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司法审查或其他方面的监督的情况。

同时由于行政公开程度有限,普通公众难以掌握决定过程,更无从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行为提出质疑意见。

缺乏监督使得行政听证的现实效果难以获得提高。

三、完善听证制度,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鉴于听证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听证制度的实践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国内外的有关经验与教训,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一)完善立法,做好听证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工作。

可以通过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对听证程序做进一步的规定。

同时,举行听证工作,应具有详细的听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听证的组织人、听证参加人、听证公告的内容和范围、听证事项、听证相关材料的获取、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听证会议的程序、听证记录及听证报告的拟定等问题作好计划。

在开展听证工作的初期重视听证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熟悉听证工作程序,有利于正确的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观念的形成,有利于听证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实现。

(二)提高听证组织者的素质,扩大听证的透明度。

听证组织者的素质是保障听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关键。

对于听证组织者的素质除了要求具备民主法制意识之外,关键是能对听证的精神实质有准确的把握,能以开放的心态和宽广的胸怀接纳来自不同方面的各种意见。

同时要加强对听证组织者进行听证方面的专门培训,提高听证工作水平。

透明性是听证众多问题当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听证规范运作的重要前提。

听证会一般都应公开举行,听证代表的选择应公开透明。

应通过有效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听证所涉及的决策方案和有关材料,让公民通过各种途径有直接或间接表达意见的机会,扩大听证的社会宣传效应。

(三)重视落实听证当事人的意见,真正发挥听证的作用。

通过举行听证,征询和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拟做出决定事项的意见,可以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策提供更为清晰的视角,同时也可以在听证过程中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思路进一步得以明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理解支持行政决策,从而便于行政决定的实施。

将行政听证程序真正融入行政决策过程,避免行政听证流于形式,就应当重视在听证中所获取的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将行政决定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在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得以充分的考虑,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决定的实施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异议,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政府权威,塑造良好的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四)逐步扩大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

一方面是扩大它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应用范围。

目前的各类听证主要集中于政策方案的规划阶段,以后应逐步在政策执行、实施效应评估等阶段也引进这一制度。

另一方面是应在现有行政决策、立法决策等领域的听证基础上,逐步在其他领域的重大决策中也推行听证制度。

例如司法听证、重大人事任免决策、重大工程建设决策等。

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索。

在深圳市,听证制度早就在其他行政决策中得以应用,如城市规划方案的制定、公共汽车线路的开通、土地开发的审批等。

(五)适当适用司法程序对行政听证工作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原则是我国加入WTO后应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时,应适当对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关注,从而促进行政听证制度的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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